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情况审查属于涉税专业范围吗,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无效
来源:曹夏博
作者:曹夏博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生效并执行,值得商榷。 一、文件性质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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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生效并执行,值得商榷。
一、文件性质
《》这一文件的性质为规章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规章的法律规定是:
《立法法》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对于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2012年10月第六次印刷)176页第一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2012年10月第六次印刷)176页第八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程序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加以规定。&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2〕14号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于日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二)决定(三)命令(令)(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 四)函(十五)纪要&。
上述规定,没有&办法&这一种。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所以,笔者倾向于认定《办法》为规章。如果《办法》不是规章,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律师、注册会计师没有任何约束力。
二、部门规章的制定发布程序
(一)规章的制定、公布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查询国税总局网站:
没有发现国税总局局长签署命令。
没有发现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文件的最后显示:&文件最后显示: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承办,办公厅日印发&
纳税服务司是无权发布规章的,《》发布不符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
《办法》也不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布后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截止至日,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国务院公报没有检索到此文件。
(三)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 第九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搜索《办法》在国务院法制办是否备案:
显示没有。
查询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备案的规章:
截止至日,没有《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4月备案登记的规章没有《办法》。
如果国税总局认为《办法》是规章,
依据前引法律规定,《办法》应于日法定工作时间结束前报送至国务院。
(四)是否就草案征集过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从日起到日,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没有《办法(草案)》的征集意见。
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依据前引法律规定可知,律师工作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受财政部门指导。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前引文件对律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
《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如果《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是规章,则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如果《》是规章,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办法》无效。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法》不仅无效,而且不予备案。
四、《办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法定权利,增加义务,增加了国税总局的权利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没有任何授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实施细则》的授权仅仅局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
税务代理人的法定含义是什么?
对于税务代理人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仅限于1994年国税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依据上述文件,律师、注册会计师显然不是税务代理人。
国务院有关决定是什么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的解读:&一、《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要求,&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是中办、国办发布的,不是法律,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第一条所谓的&依据《》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如果《办法》是规章,则《办法》的第五条、第九条第三款、十四条、十五条再次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条。
五、对于违法发布的规章处理依据
(一)处理依据
《》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办法》存在上述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情形,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二)处理程序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均可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三)可能出现的结果
《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 是否超越权限;
(二) 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 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 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结果可能是:
(一)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二)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三)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综上所述,如果《办法》不是规章,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律师、注册会计师没有任何约束力。如果《办法》是规章,无论是国务院将《办法(试行)》改变或者撤销,还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均无法备案,不能生效,依法无效。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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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取消,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注册税务师报考时间,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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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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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原创丨涉税专业服务,律师的又一片新蓝海
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蓝海是什么?
蓝海是个经济学的名词,根据百度百科显示,所谓的蓝海,指的是未知的市场空间。企业要启动和保持获利性增长,就必须超越产业竞争,开创全新市场,这其中包括一块是突破性增长业务(旧市场新产品或新模式),一块是战略性新业务开发(创造新市场、新细分行业甚至全新行业)。相对于蓝海是指未知的市场空间,红海则是指已知的市场空间。一般进入市场面临的选择是在蓝海中开辟新的道路或在红海中杀出一条血路,来比喻在市场空间中生存的选择。
涉税专业服务为何是律师的新蓝海?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市场主体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之律师的数量越来越多,律师之间的竞争就变得越来越激烈,万金油律师举步维艰。唯有突破传统业务,转型升级,走专业化道路!专业化,就是要求律师提供更高品质更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办法》的出台,为律师指明一片新蓝海,涉税专业服务领域。而专门从事涉税服务的律师,又可称为税务律师,以区别于其他专业律师。律师从事涉税服务,必须需要具备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相比较会计师、税务师而言,这是大部分律师从事涉税服务的主要障碍和短板。而如果年轻律师通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掌握了这些财会专业知识后,就会形成知识壁垒和竞争优势,也就是所谓的蓝海,这样年轻律师就可以实现变道超车,为企业提供更有竞争优势的法律服务。
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即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等八项。其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服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主要其中在日常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包括常年税务顾问和专项税务顾问),税务争议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涉税案件的辩护。而税务行政诉讼和涉税案件的辩护只能由律师从事。
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宗旨是什么?
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宗旨应当是普及税法知识,传播税法文化,提高税法遵从度,直面纳税人权利保护。这也是税务律师执业准则。
在中国,中国的企业也好,中国的公民也罢,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更不要知晓复杂的税法知识了。其中包括我们律师,由于会计知识缺乏,对税法也是敬而远之。所以,我们应当本着珍重历史,着眼现实,税务律师的首要服务,就是向社会大众普及税法的相关知识,传播税法文化,从而提高税法的遵从度,根本上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无偿剥夺,仅次于对刑法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具有无偿性,严肃性。因此,征税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得滥用征税权力,确保纳税人权利不受侵害。
律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价值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之规定,律师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相比较其他专业律师,税务律师的价值就是在于通过运营自身的专业财务、税务、法务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帮助当事人提高税务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帮助当事人守护好其珍贵的财富!
总而言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主管行政部门对法律服务市场发出的积极信号,我们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应当把握好这一历史机遇,在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开辟出属于自己的一片蓝海!
税法与财富规划部
部门主任:黄祖(合伙人律师)
部门业务范围:税法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税务争议解决,税收筹划);财富规划业务(主要为企业的股东及高管,外籍人士,高净值等人群提供财富管理和规划)
部门宗旨:帮您守护您最珍贵的财富!
部门发展计划:致力于云南最好的财税法律事务部!!!第一年夯实基础,通过加强学习,耐得住寂寞;第二年开拓之年,学以致用;第三年丰收之年,奠定云南的税务法律市场知名品牌地位。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律师档案:
黄祖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税法与财富规划部主任。中国致公党党员,云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具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昆明市司法局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目前担任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行政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黄祖律师长期专注于财税法、信托法、公司法等专业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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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将于日起正式施行。  《监管办法》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监管办法》认可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还包括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这也就预示着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涉税服务的业务空间由仅仅依靠税务机关提供,逐步扩大和延伸到整个社会经济领域。  先为大家解释一下涉税专业服务。  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这样解释一下大家可能就会有个初步的概念。  不过,很多报考税务师的考生甚至是从业人员都开始担心,出否会造成业务的流失,进而影响行业的前景和个人的就业。针对这一疑问,我们可以从公告中找答案。  是否会产生业务的流失,从而影响就业?  前面我们为大家解释了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中规定,其内容包括了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并强调指出其中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不是所有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可以从事,必须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心业务只能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接。三者相较而言,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此类业务较多,律师事务所要承接相应的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做更多的准备,培养和招纳更多的专业人员。  所以说,从本质上讲更多的是行业规范,而不是行业分流。  不过,面对即将施行的《监管办法》,我们在充分了解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税务师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格局,提早做准备,在三师互补中求突破。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互补优势求突破  随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市场对专业化、品牌化的优质涉税服务机构的需求会不断增加。有分析指出,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专业优势互补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这也就是说专业性人员成为关键。这一点在《监管办法》中也能得到佐证。《监管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较之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而言,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应该是最容易的,税务师考试的性价比又一次凸显出来。  税务师行业从1994年资格的确认发展至今,已经有20多年发展经历。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税务师经历了脱钩改制、三会合并、注册税务师考试改革,但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和行政部门的支持和引导,税务师已经成为继注册会计师、律师之后的第三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税务师行业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已得到社会认可的,并且迎合了市场的需要。  所以,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正备战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都要坚定信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凭借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专业优势,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主力的作用,在竞争中展实力亮优势,取得市场的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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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4:48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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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5:03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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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5:13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到底谁学着谁的坚强,谁望着谁的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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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5:27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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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学习了。
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5:37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做最好的自己,决断自己的命运,找准平衡点,做最应该做的事情,要做就做得最好,保持一颗年轻的心,确定目标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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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税务师行业状大起来
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5:45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不放弃、不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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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3:55 CST 2017&回复:
高度赞同楼上的观点。
关于理想我从来没选择放弃,即使在灰头土脸的日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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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赞同楼上的观点。
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5:54 CST 2017&回复:
做最好的自己,决断自己的命运,找准平衡点,做最应该做的事情,要做就做得最好,保持一颗年轻的心,确定目标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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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消息。
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6:02 CST 2017&回复:
税务师相比于注会和律师,是最容易的取得的,现在律师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是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的,而注会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出重围,最应该考取的就是税务师
我能、我行、我可以,内心要足够强大,不急躁、不上火,屏蔽外界干扰,心静如水、相信自己、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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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烟在网校&于&Sat Sep 02 09:24:30 CST 201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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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说是律师资格考试变为全日制法学本科才能考!说句题外话这是岐视学历与剥夺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
不放弃、不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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