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里的广告宣传方式有哪些不作为交房依据,此条款是否有效

购买别墅,交房和广告宣传甚远,怎么办?-上海搜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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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别墅,交房和广告宣传甚远,怎么办?
购买别墅,交房和广告宣传甚远,怎么办?
上海一小区交房在即,业主疑惑多多
最近,上海当代万国府的部分业主打电话投诉这么一件事:
1. 下叠南花园实际面积与样板房及开发商销售宣传期间出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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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 广告宣传上说的门,实际交房时变成了一般的。维多利亚三期领秀小区继日前“契税”风波后,近日再起“防盗门风波”。在维多利亚三期领秀小区购房的袁先生近日打进热线报料称,交房时,自家的门与开发商广告宣传上的“美心防盗门”不一致。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注意到,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通过相关条款曾提到“广告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对此业主也提出了质疑。维多利亚领秀开发商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将相关情况对业主代表进行了解释。
&&&&业主投诉:广告说的防盗门变防火门
&&&&日前,由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维多利亚三期领秀项目因在交房时收3%的契税,引发了业主的关于多收契税圈钱的质疑(详见本报03月28日23版报道)。经泸州市房管局出面约谈后,开发商已经按相关规定只收1.5%的契税。然而“契税”风波刚过,近日业主又曝出小区的“防盗门”风波。
&&&&“交房公告上宣传的是美心防盗门,但实际上是另外牌子的防火门。防火门岂能当防盗门用?”日前,袁先生报料称交房时,自家的门与维多利亚领秀广告宣传上的“美心防盗门”不一致。
&&&&为证实业主所说的情况,该名业主还向记者展示了日在媒体见报的广告。业主提供的广告上,写着如下内容:在楼宇入口营造星级大堂……引进了川路管、三菱电梯、美心防盗门、多乐士外墙漆等国际。
&&&&“川路管、三菱电梯都是有的,但门不是宣传中的美心防盗门。”在业主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业主所在小区,发现业主的门确实为“钢制隔热防火门”,而非此前广告中的“美心防盗门”。
&&&&楼盘回应:已经向业主代表进行解释
&&&&就相关疑问,记者致电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相关情况已经向业主代表进行了解释,若仍有业主存在疑问可业主代表,也可前往公司咨询。
&&&&“补充协议中,倒是提到了广告内容不作为验房依据。”另一业主表示,业主们在与兴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主体合同,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记者从业主提供的补充协议书上看到,该份补充协议共有18条,其中第2条到第12条,均为对主体合同的补充约定。而该协议第15条则规定: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出卖人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及其他出卖人未盖章的书面承诺均不视为要约,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业主质疑
&&&&补充协议规避风险广告就可随便吹?
&&&&虽然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该条款是否合理?楼盘方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业主提出了质疑。
&&&&“合同都这样规避了风险,那广告就可以随便吹牛了?”袁先生称,最开始购买该小区时就是看中了小区宣传时的品质,而在签合同时并未注意合同的细节。据袁先生介绍,当初购买该小区房子时,预先交付了5万元,而在签订时这笔钱并不能退还,因此即便自己当时知道附加协议有问题,但也不得不签。
&&&&目前,因为防盗门的缘故,袁先生尚未接房。而另一业主张先生因要入住,不得不接房开始装修,并于近期重新花了近2000元购置了一扇“美心”防盗门。对此,张先生也表示无奈,“孩子要读书,没办法,开发商就只看中了买房人的心理”。工商回应
&&&&楼盘补充协议不合规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合,而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通过具体条款规避了自身的责任,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类似的补充协议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楼盘方又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记者首先咨询了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如果“不签订补充协议,5万元也不会退换”的情况的确存在,那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就处于了不平等的地位,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段申请撤销补充协议。而如果广告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就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随后,记者又来到泸州市工商局监督管理科。该科室负责人表示,宣传内容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别,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工商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如果是在备案过程中,这条内容,我们肯定会进行更改。”而对于该份补充协议第15条内容,该负责人表示,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那该份合同是否备案?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2011年中旬才开始要求补充协议需进行备案,经查询后,该工作人员表示“看不到”。不过该科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合同备案应该会有相应的编号。而从维多利亚业主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看,该协议并无相关编号。责任编辑:宁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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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 我买了杭州朗诗国际的房子。购房时,朗诗广泛宣传高科技住宅及有各项服务保障。但在我交了定金及首付款后,房产公司才出示我要签的协议,含购房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合同,其中购房补充合同里有一条:
1、 说甲方及甲方所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时所发放的介绍、广告等宣传资料,均不作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大概意思是这样,因为现在合同不在身边)这样的条款岂不是将所有的宣传资料的性质给否决了。而甲方的任何责任,及日后的服务保障在购房合同里又完全没有体现,如里买了去我有任何问题,开发商都可以不认销售时所说的话了。我们购房的当然只能从销售资料上了解房产信息啊。现在却又这样说。不是坑我们么?!
2、 如里交房不拿钥匙收房,每天要收100元管理费,这是什么条款啊,为了防止业主恶意不收房可以理解,但哪个房产公司有如此高的管理费!万一,以后交付后,业主收房碰到问题,面对如此高的管理费连延期收房申诉权都没有了!
我尚未签合同,现在是否可以拿回定金和首付款。 急!! 求助,在线等!
有没有人买了朗诗的房子,请大家仔细看看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次发贴。如有发错地方,请版主帮忙移到正确地方。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冰冰丫丫 于
11:25 编辑 ]
共获得金币 0
你觉得有问题,大家都会觉得不对劲!
你可以打电视台电话曝光,看他们怎么解释!
[ 本帖最后由 蠢德斯 于
11:35 编辑 ]
共获得金币 0
回复 #2 蠢德斯 的帖子
我当时在销售处问了他们这个问题,销售人员给我的回复竟然是:他们为了防止个别业主以沙盘的小树不符合实际为由告他们。这完全是可笑,这是任何一个房产公司都可能碰到问题,也是个别业主的问题。其他房产公司怎么没有这种霸王条款。
本来还对高科技住宅有向往!现在发现连开发商都对自己没有信心!先吹的天花乱坠,到头来白纸黑字全部否决!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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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诗很差钱哦
共获得金币 0
LZ你土了,现在哪个房产公司的合同不是霸王条款,你买哪里的房子都一样,老百姓可怜啊
共获得金币 0
介绍、广告等宣传资料当然不算是合同的一部分,很简单道理,有则化妆品广告说:今年20,明年18,你买了后发现你年龄变大了,你告他吗?
共获得金币 0
今天告诉你,我们这里盖的是别墅,
等你付完钱,然后告诉你,其实盖的是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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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上注明不作为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应吗
比如开发商在卖房子时宣传资料上显示某大型商业入驻,但同时又用很小字体标注吃宣传不作为合同条款!一旦大型商业不入驻,业主进行维权,开发商是否可据此免责!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句话在合同法里面可以有效的因为宣传资料宣传的 在合同法里面算是一种邀约邀请依据合同法 邀约邀请只是单方意愿合同成立生效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开发商可以据此免责吗
是的 可以以此免责
当时业主在此买房主要还是看见它的宣传有大型商业入驻 买的房子还比周边房子贵很多 就这一句话开发商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
当时业主在此买房主要还是看见它的宣传有大型商业入驻 买的房子还比周边房子贵很多 就这一句话开发商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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