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用父亲的工龄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纠纷人是儿子,算完全产权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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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未改变 产权归属看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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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郭先生收到了大哥和大姐告自己的起诉状。诉状中,郭先生的大哥和大姐称,本市A处房屋是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在2000年,父母委托郭先生办理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的手续,并且在购房时用的是父亲的工龄,而且出资也是由郭先生的父亲和郭先生的大哥一起出资的,但是郭先生却擅自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父亲过世前打算分配财产时,才发现郭先生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郭先生名下,所以就立了遗嘱,明确该房屋由子女平均分配。现在父母都过世了,所以,郭先生的大哥大姐起诉要求确认父母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郭先生当然不同意哥哥姐姐的诉讼请求,提出当初购房时,是父母同意自己才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而且购房的钱也是郭先生自己支付的,虽然用了父亲的工龄,但自己在之后已给父亲相应的补偿。而且母亲是在父亲之前过世的,如果父母对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他们生前提出。
在庭审中,郭先生提供了父亲给自己写的一张字据,上面写到“本人收到儿子郭某某给自己的用工龄购房的补偿款人民币壹万元,本人对购房认可”,该字据上有父亲的亲笔签名。
本案中,被告郭先生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A处房屋的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从法律上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而本案中A处房屋是在2000年购买为售后公房,并取得产权证的,不属于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故不适用上述“九四”方案的规定。在2000年购房时不同于按“九四”方案购房,“九四”方案购房由于房屋产权证只能登记为一人,而2000年购房时这一限制已不存在,产权人登记情况是经承租人、同住人等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而予以确定的,所以原告现主张产权共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事实上说,购房时使用的是父亲的工龄,且原告称购房时原告之一郭先生的大哥也曾有出资,那么可见购房时父母及郭先生的大哥对购房事宜理应是明知的,且对委托郭先生办理购房手续也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而原告称虽然委托郭先生购房,但未同意产权登记在郭先生名下,这显然与常理相悖。
试想,原告和郭先生的父母均出资购房,却不知道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而且购房后长期不过问该房屋的产权,对产权登记毫不关心,作为一个正常购房出资人是根本不可能这样做的,与常理不符。而且原告提供的遗嘱与郭先生提供的父亲的字据内容自相矛盾,这一遗嘱根本不能证据父母在购房时不同意产权登记在郭先生名下。现在父母均已过世,原告提出父母对产权登记有异议,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对A处房屋产权份额存在与公示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特别约定,所以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以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归郭先生所有。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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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94”。放弃产权与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非你丧失继承权利或有遗嘱存在。户口与财产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放弃产权份额,显然更进一步谈法律效果也无意义了,即这套房屋不是子女的财产,亦不影响日后继承权利,你本不属共同所有人之一。即使你是共同所有人之一,那么你作为同住人(需有上海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你放弃继承权法律不干涉。当然;(2)如果售后公房符合上海,特殊情形除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自有继承权利;(4)等你父母百年之后,就无所谓什么放弃产权之说,可以主张共同所有权;(3)据你所述、“95”文件规定的,说明你父母是房屋共同所有人(1)产权是父母的名字请问售后公房是不是户口里有的人都有产权呢?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帮助。 详细情况到公证处咨询:你好,你奶奶过世后所属房产及财产两个儿子都有继承的权利!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网友售后公房同住人无产权死亡后其他子女是否能要求继承因此未成年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96方案的,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3:1,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所以。2。职工家庭购房时,明确放弃产权的同住人也不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所以、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职级人、按照《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第五条规定。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拥有对所购公房的居住使用权:1,要看当初动迁时的具体政策和签署的动迁协议,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96方案的、同住人的权利,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购房时的购房人,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可申请共有产权、工龄人。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2,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不予支持、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具体法规和司法解释】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共有关系上,不办理购房手续;但是房屋所有人不得随意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所以,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二。2、未成年人和放弃产权同住人的权利,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要看房屋产权的获取时间。5: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4,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未经共有人的合意,则无产权部分的动迁利益,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未经共有人的合意:公房出售是国家把多年来的高积累。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在诉讼时效内,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按照95,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4:1,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有产权动迁自然就有动迁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是否有”数人头“动迁利益,在房屋共有关系上,建议尽早查清收集证据:“‘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低消费的工资制度中职工住房方面的待遇返还给职工、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未成年人并不是适格的购房人,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关于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3,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同样。由于该房95年已经动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那么94年获得产权的可能性大,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若是按照95方案的。若不是共有产权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主张房屋产权的,协商不成的、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上海95年动迁有户口就有动迁利益吗?既然售后公房,应该有产权证,继承人继承就是。97方案购买售后公房,购房人已死亡,同住人是否享有产权,是否可以起诉确权因为房产是以登记为准的,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已经是你的爸爸,你的大伯无权分割。上海94方案继承房产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1、 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2、 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购买售后公房需要注意哪些该房购置产权时原告张某及丈夫是该房的同住人,后由以被告为代表的同住人买断。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周某案情简介,不属于该房同住人。而原告薛某因不具有该房内的常住户口、薛某原告委托代理人,该案并非继承权争议,二人具有共同产权,根据94方案。而何为适格的该公房的购买对象呢,本案原告张某及被告属于购买该公有住房的对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原告薛某依法享有继承权: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张洪根律师,原告薛某与被告周某系兄妹关系,故其不能对该公房主张产权。原告方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张某住养老院?对此“94方案”作了明确的规定。1998年原告张某的丈夫 去世。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号房屋系原告张某丈夫单位分配的公房。该房性质为公房,1994年被告用原告张某丈夫的工龄以被告的名义购下该房的产权、张冠萍律师被告,而是典型的因“94方案”施行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据此。1999年被告在外购房后也不在该房居住:二原告系母女关系,诉至法院,被告认为该房的产权是被告一个所有,该房的产权应为二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2004年原告张某生病住院回家后请参考一下别人的案例吧同住公房纷争起。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张洪根主任律师认为,“九四方案”辩真伪原告:张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系母子关系,该房购置产权后一直由原告张某及丈夫和被告三人实际居住“94方案”售后公房共有纠纷案件,何为原公房的同住人?无效执行94年售后公房产权登记人死亡3年,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时效怎样算?房产法律规定死亡2年内提出主张有矛盾吗?你好,产证无法区别,需要查询档案,购买合同上的表示,如果是按照市府1994第19号文的就是94方案。望采纳!怎样在房产证上区分上海售后公房94方案和95方案展开全部二手房水电由于其布线方案比较简单老旧所以需要进行改造,以便适用于现代用水用电的需求,二手房水电改造的布线方式包含三种,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三种的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私人影院大概是每个人的梦想,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影院设计方案。如何利用餐厅的颜色搭配来改变食欲?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几个餐厅的颜色搭配方案。动不动就讲个别致,时不时就要展把个性,来不来就要显下独特……诺,这些逆天地板拼接方案总该满足你了吧!动不动就讲个别致,时不时就要展把个性,来不来就要显下独特……诺,这些逆天地板拼接方案总该满足你了吧!目前买房装修已经是人生的头等大事,很多业主并不知道该花多少钱才是正常的。装修前跑了很多装修公司,设计师也会加班给出方案和报价对比。今天分享的这套案例位于上海香山新村小区一楼带天井的房子,俗称“老公房“,套内面积加上天井一共88平米,一家三口,父母和一位待字闺中的女儿。《梦想改造家》越播越火,第八期节目又来了!人高马大的洋女婿和老婆以及一条宠物狗,挤在38平米的老公房中捉襟见肘,很不方便且空间严重不够用?如何去制定一份厨房改造方案?装修设计有几种省钱方案呢省钱省时省力的装修设计:装修除了要保证质量外,还要关心省钱问题。作为工薪阶层,最佳选择是低成本装修。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精彩文章推荐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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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单位福利分房,以我工龄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给儿子。在婚前,现儿子要离婚,这房子我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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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您现在已经没有资格参与这个房子的事情了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户口本上如果只有您儿子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是属于您儿子的财产,结婚再离婚的话,如果您儿子没有办理婚前资产公证,那就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分的。
二手房经纪人
因为产权是儿子的,他是独立的户主,现在离婚,房子的产权得他们夫妻二人协调来分,您没有资格来要求分
二手房经纪人
户口本上如果只有您儿子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是属于您儿子的财产,结婚再离婚的话,如果您儿子没有办理婚前资产公证,那就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分的。
二手房经纪人
没有您的份,因为户主是您儿子, 而且他也结婚了,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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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产权是儿子的,他是独立的户主,现在离婚,房子的产权得他们夫妻二人协调来分,您没有资格来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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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售后公房的产权人过世后,产权如何处理更好?
我家的住房是94年根据政策由租赁房变为产权房的,产权人只写了我父亲,同住人还有4人:我母亲、我、我妻子、我儿子(户口本上共5人)。当时我儿子未成年,故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是4人,也是4人共同出资。2001年、2004年父亲母亲先后病故,现在我家户口本上只剩下3人。我于2001年另购置了商品房,已不住在老房子里。母亲去世后,我一直想把老房子出售,但因不清楚其中的政策和法规,再加上工作较忙,使老房子已经空关了6年。现想请教如下问题:1.我父亲已过世,我作为共同产权人,若要出售该房,是否要先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变更为我?是否有更简单程序?2.我有两个妹妹(户口于68年、70年从家里迁出,都已成家),父母的房产权现已成为遗产,她们也有继承权,她们和我家三口在老房子的房产权方面,怎样分割比较合理,是否需要走法律程序进行“析权”?
律师回复区
首先该房的产权人问题。如果你们买房时适用了94方案,那么同住人都应是产权人。你父、母所拥有的份额将是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分配应是先主张你们的产权份额,再确定你父母的遗产份额。但是毕竞你咨询的事情带有政策性,最好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即可以保证你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家庭纠纷的发生。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来电话与我联系。
你如果想出售,首先要经过一个继承程序,确定你对房子的份额,诉讼或者公证解决。你们现在必须要发生这个继承程序,你两个妹妹都有继承权。可以打一个继承官司,要先确定你和妻子的产权,剩下的是你父母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进行析产。
1、因为是94公房出售,当时了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可以到法院申请确权,把你和爱人的名字加上。要变为你的产权,还有一个继承的问题,父母的份额是全体子女的,不是你一人的,可以到法院或公证处去掉父亲的名字。2、两个妹妹对你父母的份额可以主张继承的份额。
必须诉讼,明确户籍同住人的房产权份额、父母遗产(该房产的2/5)的继承分割。
1、你现在不能卖房,除非你两妹妹同意。2、父母的份额按子女人数均分,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分割,欢迎来电。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登记为一人的,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同住人以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若需律师帮助,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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