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理,是不是也不要备案了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备案手续!
从现在开始,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了!!!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用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为推进《办法》落地,使企业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已及时对企业所得税年报网报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并对征管系统数据进行维护。
纳税人无论是通过网上申报还是到主管税务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前,均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自行判别,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收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后几个热点问题
—、政策性搬迁是不是也不要报送资料了?
政策性搬迁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类事项。因此,目前为止,全国性规定,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仍应按国税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不是也不要备案了?也不需要报送相关资料了?
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事项。国税总局已于前几年取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管理,改为纳税人申报管理。因此,目前为止,全国性规定,企业仍应按照国税总局2015年48号公告规定,履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及资料报送手续。
三、我单位收到股息红利,要享受所得税免税,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国税总局23号公告同时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目录中列明了每项优惠所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应对照目录搜集准备资料。
四、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要按97号公告规定报送“研发支出”的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么?
国税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年度申报时,需报送“研发支出”的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从17年汇算清缴起,按照23号公告规定,无须报送这三类资料,其中的“研发支出”的辅助帐、汇总表,改由企业留存备查;归集表既不留存也无需报送。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还只能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版),列明了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目录列明了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都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有57项。其他12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季报时不能享受。这12项优惠是: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2.老加速折旧政策下,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加速折旧。(适用2014年后新政策的加速折旧,季度可以享受)
六、汇总纳税企业,优惠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主要涉及到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享受的一些地域性优惠),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将清单报送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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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不是也不要备案了_百度知道
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不是也不要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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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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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重组备案办税流程
   &&特殊性重组备案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七、办理地点:
八、应提供资料: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要求,准备资料。 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十、告知文书:
十一、其他说明: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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