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食人魔的案子子

不得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和解协议|担保人_新浪新闻
不得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不得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权运行。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其中规定,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司法解释同时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新制度,规定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规定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司法解释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这三个司法解释将于日开始施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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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信贷还旧贷类案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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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良玉 通讯员 魏斌
近年来,随着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的活跃和民间融资的发展,由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空前增多,但一些人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不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很随意,等发生纠纷需要代人履行债务时,却叫苦不迭,百般辩解,变着法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成为人人喊打的“准老赖”。6月11日,禹城法院发布以下几起真实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担保需谨慎,小心变成“准老赖”。
“简单签字”摊上事
禹城梁家镇的老张最近很是苦闷,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不想却惹了麻烦上身还闹到了法院。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邻居老李家里办了一家肉食加工厂,因生意不景气致使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于是,老李拉上老张给自己作担保,向罗某借了15万元。老张心想自己和老李是多年的邻居,平时走动不错,碍于面子没有多想就在担保书上签了字。
可是,让老张没想到的是,老李的外债不止罗某这一笔,因为债主催得紧,老李手头又真的没钱,便干脆出逃避债。不久借款到期,罗某寻不见老李,自然是找作为保证人的老张讨钱。老张觉得自己挺冤,当初只是好心帮忙签了个字而已,借钱的人是老李且自己一分都没花到,罗某不该跟自己讨钱。
老张和罗某谈不拢,罗某便一纸诉状将老张告到了禹城法院,要求老张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法官告诉老张,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尽管老张是好心帮忙,但是好心帮忙并不是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
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老张才明白过来整件事情的严重后果,直呼“都怪自己不懂法律,真是吃了大亏”。不过好在经过法官的主持调解,老张和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老张对罗某的1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周内付清。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保持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提供担保内容一定要看清楚,签字确认固然轻松,但是签字确认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担保责任,要在衡量自己确实有能力承担得起这个责任的前提下再行签字,避免将来万一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时无力承担。
替人担保被拘留
“为什么要抓我,我只是担保,又不是我欠的钱!”因为替人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的臧某不满地对前来拘留他的禹城法院执行干警说道。见法院动了真格,臧某才明白过来,自己随意签字的担保当真要履责。
2015年5月,家住禹城李屯乡的陈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好友王某借款。王某表示,除非有人担保否则不能借款。陈某随即找来了双方都认识的臧某。在臧某的担保下,王某借给陈某3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陈某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借款。2016年10月,王某将陈某和臧某一并告上法庭。
再后来,陈某躲债下落不明,直到法院执行人员强行将臧某带上警车时,他还天真地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这种担保也不应负责任。执行人员将其带到法院后,将担保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向其作了详细解读。这时,臧某后悔莫及,他这才知道担保人的法定责任。在法律的震慑下,臧某只好与王某达成替陈某分期偿还35万元债务的和解协议,并让妻子立即将部分钱送到法院。
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不要随意为他人担保。在给别人担保时,首先要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审查清楚;其次,在签订合同时也要看清合同的内容规定,对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碍于面子或听信口头介绍就签字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相关链接
“准老赖”大致分四类
禹城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这种“准老赖”大致可归结为四类:
一是“不知型”。这种类型的担保人一般文化素质比较低,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对担保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不明确,仅凭旧习俗或传统观念“替人揽事”(签订担保协议),认为大不了落个不诚信的骂名,道德人格受到谴责而已。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其多发生在老年人身上或者偏僻闭塞的农村。
二是“无畏型”。这一类多发生在年轻人身上。他们一般具备一些法律常识,对担保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有一定认知,但崇法守法意识不强,盲目自信或轻信他人,往往一时冲动、意气用事而替他人担保。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他们往往勇气全无,甚至逃之夭夭。
三是“爱面子型”。实践中这种情况占比也比较多。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特别是亲朋好友求助时,往往不好意思拒绝,怕得罪人,虽然明知道担保可能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签了字就要负法律责任,却碍于人情,不好意思拒绝。
四是“受蒙蔽型”。与前几种类型比,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虚假反担保或与主债权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当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等规定,担保人如无过错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莫轻易去担保
法官表示,随意担保现象应引起社会重视,有关职能部门更需要携起手来,共同防范应对。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负有普法义务的单位和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实效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担保法有个基本认知,对担保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有个清醒认识。再是广大公民要提升素质和法律素养,崇法用法,慎重担保,避免担保陷阱,防范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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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担保类诉讼案件,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律师费|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当事人未另行约定,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担保人承担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是否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不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律师在诉讼中难以明说的痛。一般而言,法院判决不支持律师费的理由有三: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第二,律师费标准系自由协商,如支持则可能造成违约方不合理负担;第三,认为律师费尚未发生或者不一定发生。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诉讼中支持律师费的判决非常少,且条件非常苛刻,要求同时达到有约定、已支付、合标准三个要求。
今天我们分享的最高法院的案例即认为:在针对主债权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这为今后在诉讼中请求被告方承担律师费,提供了新的思路。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如无相反约定,合理的律师费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
一、日,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分别签订《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和《阴极铜买卖合同》。日,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签订《货款结算确认书》,双方确认:江磁电工公司尚欠云南铜业公司货款元。 日,江磁电工公司给云南铜业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确认:截止日,江磁电工公司尚欠云南铜业公司货款本金元。
二、为担保以上债权,日、日、日,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签订三份动产的《抵押担保协议》,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日,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签订《股份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江磁电工公司)基于《阴极铜买卖合同》和《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和《债权确认书》而对甲方(云南铜业公司)的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
三、日,因江磁电工公司仍未偿还所欠货款,云南铜业公司向云南高院起诉,诉请判令:一、江磁电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二、云南铜业公司对抵押动产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
四、云南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云南铜业公司支付的63万元的律师费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
五、江磁电工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不承担律师费,律师费不属于《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江磁电工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虽然《股权质押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属于担保的范围,但律师费属于“为实现担保物权”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江磁电工公司应承担律师费,且律师费属于股权质押担保、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规定,云南铜业公司诉请江磁电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3万元有法律依据。江磁电工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就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作出相关约定,明确排除或者确认相关费用是否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如当事人可通过担保合同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不属于担保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因此,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防止未来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约定,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如无特别约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律师费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也即律师费可从担保物的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但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律师费的范围,并非毫无边际,只有“合理的”律师费,才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关于律师费合理性的判断,应以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3、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物权合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所担保的范围不仅仅是主债权本身,还可能包括诸如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在内的一系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为了防止所担保的范围因为债务的迟延履行而被不断扩大,在符合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时,担保人应及时督促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或者主动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切勿抱有“能躲一时是一时”的心态。
4、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只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哪怕是部分支持,也都可以全额主张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裁判观点:
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日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一条有关“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江磁电工公司)基于《阴极铜买卖合同》和《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和《债权确认书》而对甲方(云南铜业公司)的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的约定,江磁电工公司逾期仍未付款,云南铜业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江磁电工公司主张权益,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系为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云南铜业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万元亦未超过《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所规定的收费限额,故云南铜业公司以案涉《股份质押合同》为据,诉请江磁电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3万元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规定,云南铜业公司诉请江磁电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3万元有法律依据。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74号]
以下几则是关于律师费是否为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的案例,供读者参考。我们发现,对于此问题各地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公报案例认为,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当事人未另行约定,应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但也有法院认为,如果主合同未就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即使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1.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如当事人未另行约定,应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
案例一: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总第212期)]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抵押担保合同不存在依法应认定无效的情形,上海高院关于案涉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的结论是正确的。同时,上海高院关于‘景轩公司在贷款代偿催收函回函上的确认应视为对抵押担保责任范围的确认。故景轩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即违约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万轩置业所欠的贷款本金港币元及相应利息和上述律师费损失’的意见亦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景轩公司应当对万轩置业所欠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景轩公司关于本案对外担保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盐州实业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48号]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可见,‘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与‘保证担保的范围’系不同的概念,无论主债权种类中有无列明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合同特别约定将该部分费用从保证担保范围内剔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本案中,保证合同并无除外的特别约定,相反,还再次列明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保证担保范围。故盐州公司应对祥欣公司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盐州公司以《保证合同》载明的主债权种类中未列明律师费为由,要求仅对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江苏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欣元、潘林生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23号]该院认为:“赵欣元、潘林生、薛亚敏上诉称,《房地产抵押协议》并未约定抵押的担保范围,因此不应就利息、律师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协议》并未约定抵押的担保范围,依据上述规定,涉案抵押的担保范围应包括融众公司已经代德马公司向浦发银行偿还的代偿款本金及其利息、融众公司支付的律师费。赵欣元等人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也有法院认为,如果主合同未就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即使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合肥康宝衣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55号]该院认为:“本案《承兑协议》并未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虽然《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担保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但鉴于《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承兑协议》的从合同,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而主合同的债务并不包括律师代理费,故原审判决未支持肥东农合行律师代理费的请求并无不当,肥东农合行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与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张从春、徐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137号]该院认为:“关于江苏银行城东支行主张的律师费。本院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范围应以主债务为限。本案中,《南京市六合区房地产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虽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主合同《法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对律师费未作约定,故江苏银行城东支行主张福地公司支付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进而该支行要求阅江公司、张某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不应予以支持。”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计从事法律工作长达28年。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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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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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法院今年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据介绍,这些案件中,不少亲朋好友帮忙替人做担保,不料债务人还不起债,结果连累自己成了被告。近日,天心区法院就判决了两起这样的案件,一起借款20
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法院今年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据介绍,这些案件中,不少亲朋好友帮忙替人做担保,不料债务人还不起债,结果连累自己成了被告。近日,天心区法院就判决了两起这样的案件,一起借款20万,另一起借款300万,法院一审判决担保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一:为朋友担保,连累自己成被告
张某和妻子林某是通讯店的经营者。2014年6月,因扩大经营需要,他们向何某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他们在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以担保方式借款,约定月息1.5%。而担保人赵某等三人,是张某夫妇的朋友。赵某等人分别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函》,对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向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通讯店经营遇到困难,每月支付利息日到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何某觉得债权实现受到威胁,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张某夫妇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担保人赵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夫妇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赵某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替公司担保,害自己背上巨额债务
2011年,湖南某大型担保公司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4个月,约定了月利息。谢某等四人为该担保公司员工,他们作为担保人,分别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为担保公司的借款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
2011年底,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未按时还本付息。2014年,该担保公司及担保人谢某等四人被告上天心区法院。今年10月,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谢某等四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李某的该笔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当按约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谢某等四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法官介绍,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官表示,近些年经济不景气,借贷纠纷的案件大幅增加。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个人,为了避免风险,都会在放贷的时候要求担保,担保人以为只不过是帮朋友一个&小忙&,进行担保签名&只是走个程序而已&,结果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担保人就倒霉了。
潇湘晨报记者刘志杰通讯员黄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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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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