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事故后,交的五险一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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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赔偿五险一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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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班的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过斑马线被车撞了,医药费肇事方已经全部结算。现在还没结案,赔偿也还没有达成协议。1、交通事故赔偿中五险一金个人部分是否可以计入误工费赔偿?2、结案和赔偿中我方是否要出具劳动合同、公司开的事故休假时间证明和工资的扣减证明?3、若属于工伤,我公司未扣工资,我是否要出具一份公司开的工伤证明?
请问肇事车主只进了赔偿金额两万元的驾乘险和加强险,但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是六万多,保险公司该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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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还好很多车主都购买了车险,一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可按照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给付保险金,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时间。
(http://insurance.cngold.org/),车辆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还好很多车主都购买了车险,一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可按照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给付保险金,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赔?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不同,时效也不同。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车险专家提醒,期限虽然规定的理赔时间为2年,这个时间对于车主们解决车险理赔问题应当是足够的,但是有的车主错误的认为,只要在出现事故后的2年时间内进行理赔就可以了。所以很多车主在出现事故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而是先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维修,等到修理完车辆之后才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其实这样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这说明车主对于车险理赔期限的了解是完全不明的。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在出现事故后,先拨打110报警电话,由交警对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然后再找保险公司进行现场的查勘与核对,并进行定损,最后才是对车辆进行维修。如果将此流程打乱甚至是反过来,那么只能是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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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网下载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吴新杰与孟庆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889号原告吴新杰,职工。被告孟庆彪。被告,住所地:潍坊市蓉花路227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克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伟,该公司职工。原告吴新杰与被告孟庆彪、(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杰、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东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庆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杰诉称,被告孟庆彪驾驶车辆与他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他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他经济损失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孟庆彪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属实、投保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下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及合同约定赔偿。经审理查明,日12时许,被告孟庆彪驾驶鲁V×××××号轿车沿昌乐县恒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昌乐县中医院处调头时,与原告吴新杰沿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新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孟庆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新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昌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于日出院;又于日入住八九医院住院治疗59天,于日出院;再于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59天,于日出院。昌乐县中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昌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误工时间(住院及二次手术期间)、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人数及时间(包括二次手术期间)、后续复查及二次手术费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日进行鉴定,并于8月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十级伤残;2、误工时间为自受伤日起至鉴定日止、二次手术误工时间为30天;3、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60天,二次手术2人护理,时间为15天;4、后续复查及二次手术费8000元。对该鉴定意见书,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认为,护理时间、护理人数过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期间主要为牵引和康复治疗,不能两人护理;该公司欲申请重新鉴定,但在限期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鲁V×××××号轿车系被告孟庆彪所有,该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止,该车辆同时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如下:医疗费55186.81元、护理人吴爱民护理费6564.92元(72天×80.06元/天)、护理人员吴虎护理费1761.32元(22天×80.06元/天)、伙食补助费4200元(140天×30元/天)、误工费47032.44元(129.21元/天×364天)、××用具198元、膝关节理疗仪500元、复印费192元、法医鉴定及检查费2043元、伤残赔偿金58444元(29222元/年×20年×10%)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次手术及后续复查费8000元、五险一金(自交部分)13599.16元、车损1481元、手机损失500元、评估费200元、施救费100元、停车费100元。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医疗费55186.81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复印费192元、法医鉴定及检查费2043元、伤残赔偿金58444元、二次手术及后续复查费8000元、施救费100元,对上述损失,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被告均提出了异议。另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88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身份证、法医鉴定书、票据、病历、昌乐县粮食收储公司证明、护理证明、昌乐县中医院证明、银行对账单、昌乐县天和医药有限公司、昌乐盛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价格评估结论书及被告提交的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孟庆彪驾驶车辆与原告吴新杰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伤、财产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孟庆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新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双方的违法情况,确定被告孟庆彪承担事故70%的责任,原告吴新杰承担事故3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的共计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吴爱民护理费6564.92元、护理人员吴虎护理费1761.32元,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两护理人员是城镇居民,其计算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故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7032.44元,误工时间自受伤日至鉴定日为330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计算其事故发生前每天平均收入为126元,该费为41580元(126元/天×330天)。关于原告主张的××用具198元、膝关节理疗仪500元,是原告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其提供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其受伤住院适当支出交通费是必然的,故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根据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事实,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确定为1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五险一金(自交部分)13599.1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实由个人承担每月392.70元,因受伤停发工资,原告自己缴纳而支出了该费用,属于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其误工时间,确定该费为4319.70元(11月×392.7元/月);其中的9279.46元,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损1481元,是价格鉴定机构确定的其财产损失,故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手机损失500元,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载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手机损坏,原告没有提供其他更加有力的证据证实手机的损坏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故该损失不予支持,因此造成的评估费用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200元,其中评估车损的鉴定费,是为了确定其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根据车损和手机损失的比例,确定车损评估费为150元,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车费100元,不属于合法损失,故不予支持。综上,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元[医疗费项下67386.81元、伤残赔偿金项下元(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元)、财产项下1481元,施救费100元、其他项下2385元]。因被告孟庆彪驾驶的鲁V×××××号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1481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11000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元)财产项下1481元]。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62854.75元[医疗费项下57386.81元(67386.81元-10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5367.94元(元-110000元)、施救费100元],应由被告孟庆彪按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3998.32元(62854.75元×70%),因鲁V×××××号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先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之规定及被告孟庆彪与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之间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赔偿。对原告的其他损失2385元,应由被告孟庆彪按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69.50元(2385元×7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吴新杰经济损失元(交强险121481元、商业三者险43998.32元);二、被告孟庆彪赔偿原告吴新杰经济损失1669.50元;三、驳回原告吴新杰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3元,由原告吴新杰负担2000元,被告孟庆彪负担2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秦 涛人民陪审员  高德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于婧婧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员工出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向公司要工伤赔偿?
员工出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向公司要工伤赔偿?
正在读取...&|&作者:李海林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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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上班出交通事故身亡,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向公司要工伤赔偿吗,双重赔偿合法吗?法邦网劳动律师为你解读。
员工出交通事故身亡,家属向公司要赔偿死者何X系原告员工。原告X公司未为其缴纳。日,何X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日是,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X的死亡属于工伤。原告周X系何X配偶,周X英、周X雷、周X超系何X子女,陈X系何X母亲。另查明,五被告因何X交通事故一案于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何X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餐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后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由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五被告803000元。庭审中,五被告确认调解款已履行。五被告于日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何X丧葬补助金30708元;三、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陈X1244.52元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2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391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工亡补助金。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并得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何德珍的死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而原告未依法为何德珍缴纳社会保险,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由原告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被告已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获得了丧葬费赔偿,而陈明翠在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和高龄补贴,且未证明其依靠何德珍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关于原告认为五被告系获得双重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三人的是普通民事赔偿,是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并未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对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已赔偿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但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可兼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同,但可兼得。故原告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家属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继续获得工伤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除了医疗费不能获得重复赔偿外,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不悖,受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您遇到工伤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劳动律师,律师微信号:zhengzhoulawye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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