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为买卖房产证加子女名字缴税少缴税"假离婚" 是否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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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为买卖房产少缴税“假离婚”,是违纪行为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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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讨论中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即“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即“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性质认定&
  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这种行为在普通公民的房产交易行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如果仅从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角度考虑该问题的性质,还需税务部门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实践中,税务部门对此类行为在发现、认定和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难度。但作为党员干部,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在党纪和国法中,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张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应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张某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违纪,而不能绕开纪律,从法律层面来衡量。
  (二)关于条规适用&
  如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前提必须是税务部门已认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该行为还触犯了其他党的纪律,因此,不宜适用第二十九条认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属违反廉洁纪律的内容,廉洁纪律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张某的行为系在市场上购房行为,与其职权无关。同时,执纪实践中适用第九十三条也主要是针对党员在单位组织分配、购买住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本质与第九十三条不相符合。
  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其行为性质,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其危害后果,但符合其行为表现形式,我们倾向适用该条款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三)关于处理意见&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张某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鉴于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执纪实践中,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本案例中,考虑到张某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及具体事由,按照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相关党组织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钟纪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党员干部为买卖房产少缴税“假离婚”,是违纪行为吗?权威答案来了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讨论中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即“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即“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性质认定
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这种行为在普通公民的房产交易行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如果仅从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角度考虑该问题的性质,还需税务部门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实践中,税务部门对此类行为在发现、认定和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难度。但作为党员干部,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在党纪和国法中,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张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应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张某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违纪,而不能绕开纪律,从法律层面来衡量。
(二)关于条规适用
如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前提必须是税务部门已认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该行为还触犯了其他党的纪律,因此,不宜适用第二十九条认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属违反廉洁纪律的内容,廉洁纪律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张某的行为系在市场上购房行为,与其职权无关。同时,执纪实践中适用第九十三条也主要是针对党员在单位组织分配、购买住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本质与第九十三条不相符合。
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其行为性质,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其危害后果,但符合其行为表现形式,我们倾向适用该条款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三)关于处理意见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张某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鉴于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执纪实践中,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本案例中,考虑到张某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及具体事由,按照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相关党组织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来源:七一客户端/中国纪检监察报
主编 | 唐春林
制作 | 赵廷虎
审核 | 陆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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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玉溪日报__十一版_假离婚后变贪官裸官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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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专家表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异常婚变背后的真相不是那么简单,除了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还可能涉及违纪、腐败等问题―― ―
假离婚后变贪官裸官逃官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3036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披露,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该文对张某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文章刊发后,一些党员干部“假离婚”现象再次引起社会关注,也引发了公众对这一现象的深入思考。贪官移民&&抱团“离婚”&&&&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及其前任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妻子假离婚后,提出申请移民美国。随后,许超凡等人再移民美国与各自的妻子会合。&&&&记者综合权威媒体报道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及其前任许超凡、许国俊三人,鲸吞公款4.82亿美元震惊中国金融界。而在案发前的1997年8月至12月间,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就已持假身份证明到香港,获得伪造的香港护照。2001年5月,三人又在香港与美国公民假结婚,申请到美国签证,并在随后几年中多次往返中国内地、香港、美国和加拿大。&&&&而在更早的1994年,三人的妻子假离婚后,与美国华裔公民假结婚,随后提出申请移民美国。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她们先后获得了美国绿卡。到了美国后,许超凡等人与各自的妻子会合,从此三家人隐姓埋名。&&&&案发一周后,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了广东省检察院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的逮捕决定书。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包括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在内的有关办案人员多次赶赴美国,与美国相关部门商谈协助事宜。&&&&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了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两天之后,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2004年9月下旬,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一个小镇上被捕。同年10月初,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个小镇的公寓里被捕。&&&&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对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2009年5月,许超凡、许国俊和妻子余英怡、邝婉芳四人诈骗、洗钱、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成立,在美国获刑。当时有专家指出,当他们刑满之后,也将面临强制遣返,回到中国接受法律追诉和审判。&&&&日,涉嫌伙同丈夫贪污挪用4.8亿美元、潜逃美国14年的邝婉芳,被强制遣返中国。对此,中央纪委网站曾发文称,贪腐者,虽远必追,腐败分子在任何国家都无容身之处。切割贪腐&&紧急“离婚”&&&&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与妻子协议离婚,试图躲避组织调查;安徽省含山县招商局原局长吴某听闻自己被调查,与妻子紧急办理假离婚,转移赃款。&&&&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不仅疯狂地收受私企老板输送的巨额利益,还隐瞒“裸官”身份、使用公款送礼、多次嫖娼、参与赌博、与多名女性通奸,被一线办案人员形容为“五毒俱全”的贪官。随着举报问题的增多,再加上中央巡视组到深圳巡视后,外界一直疯传其正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蒋尊玉担心自己的丑行即将败露,一时间如热锅上的蚂蚁。2013年2月,蒋尊玉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在法律上,两人彻底撇清了夫妻关系。但实际上,根据专案组后来的搜查以及蒋尊玉本人的交代,离婚后蒋尊玉和妻子仍住在一起,从未向他人或者子女提起过夫妻二人离婚的事情,试图以此躲避组织的调查。2017年8月,蒋尊玉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安徽省含山县招商局原局长吴某听闻自己被调查,开始寝食难安。纪检干部出身的他没有选择主动向组织坦白,而是与妻子张某办理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把受贿得来的购物卡、金银首饰等赃物埋在了自家院子里,把收受的名贵白酒转移到了亲属家。后经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原任北京市地税局票证中心主任的刁维列,受贿金额上千万元。他在法庭上辩解称,自己与妻子离婚,因为两人感情不和,一切罪责均与妻子无关。当检察官宣读了妻子的证言后,刁维列才低头认罪。刁维列的妻子在证言中说,按照刁的提议,只要假离婚,财产就落在她名下,这样不怕组织查。&&&&受访专家分析,贪官处心积虑假离婚,说到底是为了切割贪腐。骗生育证&&施计“离婚”&&&&“二婚”的曹华依旧和“前夫”在一起生活,待生下第二胎后,她便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又和“前夫”成了合法夫妻。&&&&据媒体报道,2011年,有网友在一个论坛发帖称,江苏省南通市建设局干部曹华通过假离婚、假结婚超生二胎,被揭发后全局干部被扣发年终考评奖。“当年,由于计生委的一票否决,当时建设局所有机关在职员工奖金都受到了影响,而且影响不止一次,持续了很多年。”南通市建设局一干部曾透露内情。&&&&“她是2006年生的二胎,2008年被群众举报,我们对此事已作出调查处理,征收了多生一胎的社会抚养费。”当时南通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接到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曹华是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的。&&&&该负责人还向媒体透露,调查发现曹华和丈夫曾生育一女儿,2006年曹华再次怀孕。曹华怀孕后,为了能将孩子生下,和丈夫办了离婚手续,然后与该市通州区一位未婚男子领取了结婚证,并申领了生育证。“二婚”的曹华依旧和“前夫”在一起生活,待生下第二胎女儿后,曹华在过了哺乳期便和通州区的“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又和“前夫”成了合法夫妻。&&&&有廉政专家认为,公务员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升学宴&&闪电“离婚”&&&&陈春林夫妇为规避调查,在办理升学宴前四天,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商定由“前妻”黄美艳出面操办宴席。&&&&陈春林是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从事信访稳定工作的干部,也是一位老党员。据巫山县纪委监委调查显示,2016年5月,妻子黄美艳与陈春林商议,拟以其女考大学名义操办宴席。6月8日,陈春林夫妇为规避调查,在办理升学宴前四天,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商定由黄美艳出面操办宴席。高唐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得知情况后,分别对陈春林提出不准操办宴席的要求,但陈春林称宴席由黄美艳操办,本人已经与她离婚,与其无关。&&&&同年6月12日中午,陈春林和黄美艳以女儿升学名义,在巫山县城一酒楼操办宴席30余桌,邀请高唐街道办事处部分同事和与自己平时有礼尚往来的少数管理对象等人参加宴席,共计收受141人的礼金3.59万元。&&&&巫山县纪委调查核实后,认定陈春林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同时6月23日,巫山县纪委决定给予陈春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陈春林退还礼金。&&&&与普通人离婚不同的是,党员干部假离婚践踏了党纪与国法的红线,必须严肃处理。&&&&对此,时任高唐街道纪工委书记的卢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天去参加升学宴的亲戚朋友是冲着陈春林的名义去的,部分还是陈春林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对象。此次处罚说明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违规办升学宴、谢师宴动了真格,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面前不要抱侥幸心理。&&&&有廉政专家建议: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党员干部群体中进行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使其从内心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带来的正能量。同时,以反面事例为教材,通过分析讨论,使党员干部清晰地看到假离婚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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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滇ICP备号-4【基本案情】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讨论中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即“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即“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性质认定
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这种行为在普通公民的房产交易行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如果仅从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角度考虑该问题的性质,还需税务部门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实践中,税务部门对此类行为在发现、认定和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难度。但作为党员干部,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在党纪和国法中,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张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应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张某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违纪,而不能绕开纪律,从法律层面来衡量。
(二)关于条规适用
如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前提必须是税务部门已认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该行为还触犯了其他党的纪律,因此,不宜适用第二十九条认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属违反廉洁纪律的内容,廉洁纪律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张某的行为系在市场上购房行为,与其职权无关。同时,执纪实践中适用第九十三条也主要是针对党员在单位组织分配、购买住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本质与第九十三条不相符合。
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其行为性质,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其危害后果,但符合其行为表现形式,我们倾向适用该条款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三)关于处理意见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张某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鉴于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执纪实践中,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本案例中,考虑到张某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及具体事由,按照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相关党组织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钟纪晟)
(C)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北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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