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纠正不适宜使用的企业名称大全有哪些

政策!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中国”等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对“含‘中国’字词情形”进一步指出,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以下为全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权利保护】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申请要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权。
第六条【信息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建立本辖区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第二章 名称基本规范
第七条【名称要素】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八条【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者县级(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市辖区以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得单独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十条【字号构成】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且应当具有显著性。
第十一条【禁止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作字号,但其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有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第十二条【行业表述】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的表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限定语,应当具有显著性。
第十三条【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组织形式且明确易懂,不得引人误解。
第十四条【特殊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者不含字号,具体条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
第十五条【含“中国”字词情形】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第十七条【不得相同】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一)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
(二)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四)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第十八条【不得近似】企业名称不得与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近似。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后缀“分公司”、“分厂”、“分店”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等字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可以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可以使用字号,且应当符合企业字号的有关规定。
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境外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二十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名称】设立3家以上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企业法人可以组建集团,并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集团母公司。
集团母公司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并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并将授权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一般规定】企业名称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一)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二)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可以预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企业名称是否准予登记的审查意见,准予登记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电子申请方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以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名称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查询比对和筛选,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近名称可能构成近似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名称保留期】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30天。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延期1次,期限为30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且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名称不再予以保留。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准予登记审查意见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延期1次,期限为6个月。
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登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进行变更,申请人拒不变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情形不予审查,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名称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原则】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企业名称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简化使用】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误导公众。
第三十条【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企业名称转让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三十一条【授权使用】企业可以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字号,但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在先合法权益。
授权企业与被授权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办理登记时一并报被授权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并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处理】企业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名称,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下级企业登记机关纠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三十三条【争议裁决】企业认为其他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本企业名称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请求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对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企业登记机关认定构成侵权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具体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混淆查处】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强制除名】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责任】企业登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禁限用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企业名称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则。
第三十九条【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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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 “中国”等词
来源:企业家日报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重庆市政府法律法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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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府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133788&&
【正  文】
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以下简称《》)促进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全民所有制工交、邮电、能源、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中央、省在渝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开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股份制;投入产出总承包;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扭亏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由企业同政府指定部门商定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确定。    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者通过拍卖产权,转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技改任务重的重点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对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规范化要求积极慎重试行;对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大力推行。承包企业经批准转为股份制,当年承包任务应当完成,次年度按国家有关股份制规范意见执行。    促使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积极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对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多种经营责任形式。    第五条 关于调整税利分流企业的所得税率    经批准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所得税后国家应分得的利润,可作为国家的投入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特殊产品外,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多种经营和综合经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至企业申请后,应在10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把有无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登记的条件。    企业可自主编制和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财务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    除国务院和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计划下达部门按《》规定提供保证条件。凡不能提供保证条件的,企业有权不执行,或给协商,实行保质、保量、不保价。    执行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目录,由市政府府指定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 关于企业产品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劳务定价,属国家、省物价部门管理以及委托市管理的,市物价部门应列出价格管理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后定期公布。凡未列出者,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关于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采购,自主调剂。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指定企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的物资,有权直接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理供货,并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对违约者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关于企业进出口权    企业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取联合、联营,代理或联合组建分机构的方式,延伸使用其商品进出口权,参与对外贸易,外贸部门应予支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权的企业以联营、挂靠等多种形式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委、经委应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条 关于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及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留用资金指:已上缴税利后余留下业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驰名字号、商标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奖励给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筹集的资金;企业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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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像人一样,在设立之初就需要起一个公司名字,但起公司名字并没有像起人名一样简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名字需要遵守各项要求,比如不能重名,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所以公司的名字能不能用,首先都需要进行公司名称预核准。那么,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 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3、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全国性公司;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企业;
  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视为企业名 称中的行政区划。如:深圳***四川火锅有限公司、深圳***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 企业名称不 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深圳市***食品厂&、&深圳市**商店&、&深圳市**技术开发中心&
  通过上文列举的核准规定,首先,企业的名称可以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构成,一般的格式就是XX 地区名字(上海、广东之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名称不能随意起的,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是不能通过审核的;另外,公司名称一定要表明公司性质,比如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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