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怎么分房屋儿子代管财产,父母还有所有权吗归父母所有是什么意

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2015年有什么新规定_百度知道
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2015年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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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回迁房怎么分割: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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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弟弟父母分到动迁房一间,父亲在时弟弟买下产权了,现在父母不在了,我现在可以要到我自己的动迁份额吗
我和弟弟父母分到动迁房一间,父母在时弟弟买下产权了,现在父母不在了,我现在可以要到我自己的动迁份额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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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购买时如果未征得你的同意,可要求确认购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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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确认你是否在动迁安置人口范围之内
不能,归产权人所有。
你好,需要看到拆迁时和购买产权房时的材料后才能确定。
你好,要看当时拆迁政策有无。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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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最近拆迁分房,户主写我爸妈的名字,我有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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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这个情况你说没有产权的,想要产权弄下来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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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你这种情况是没有的
二手房经纪人
你好,你是有产权的,可以去当地做个产调,如果不成功你可以提起申诉
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追讨,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这个要看你户口是不是和你父母分开了的!拆迁是按照户口本人头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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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例解读离婚拆迁安置房怎么分的问题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00)
[摘要]离婚拆迁安置房怎么分?举个例子为大家说明。
离婚怎么分?举个例子:2010年7月,岳某某的爷爷去世。同年,岳某某的父亲将其中的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卖掉,获得房款40余万元。2011年7月,陶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中区人民法院木渎镇派出法庭依法受理了此案。岳某某婚姻纠纷案代理人:鲁文律师边学梁(实习律师)2005年,岳某某与陶某某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由其爷爷所有的老房子内。2007年,被告爷爷的老房子拆迁,获得房三套(分别为120平方米、60平方米、60平方米)。时隔不久,岳某某一家也搬入后分配的新房。2010年7月,岳某某的爷爷去世。同年,岳某某的父亲将其中的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卖掉,获得房款40余万元。2011年7月,陶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中区人民法院木渎镇派出法庭依法受理了此案。2011年8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木渎镇派出法庭依法对此案进行调解。原告陶某主张:1、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获得房屋拆迁后分配的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的小房屋或者40万元的房款,并且出示了一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岳某某及其父亲与原告陶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60平方米的小户型房屋赠与原告)对此,我方主张:一、费及其相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均属被告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属于被告岳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此部分财产《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被拆迁物的评估总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他补偿。其中: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面积);其他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金等零星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补偿费中的房屋重置费、区位补偿费、装修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是以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算标准的,其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的,而该老房子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均是属于被告岳某某爷爷的,因此,这些房屋补偿费用是对岳某某爷爷所有的老房子的一种拆迁补偿,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其属于被告岳某某爷爷的个人合法财产。另,《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安置补偿必须以房屋产权为依据,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户主,以宅基地或主房建筑最高面积为基准&的原则进行产权安置。第三十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户中有四代同户居住的,仅对该户的最长一辈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15000元,一律不增加安置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补偿费以房屋产权为依据,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户主,以宅基地或主房建筑最高面积为基准&的原则进行产权安置,而不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头数。该老房子的证以及家庭户口本均能够有效证明被告的爷爷是户主,因此,房屋拆迁补偿的各种费用与原告无关。此外,被告岳某某一家属于四代同户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费中1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是针对被告家中的最长一辈即被告的爷爷,与原告也无关系,因此,这部分费用也属于被告岳某某爷爷的个人合法财产。2010年,被告岳某某的爷爷去世,由于其爷爷在生前并没有订立任何遗嘱,也没有签订任何的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因此,被告爷爷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中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岳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告爷爷的所有遗产(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拆迁安置房)),而被告和原告则不能继承被告爷爷的任何遗产。因此,在被告岳某某的爷爷去世之后,房屋拆迁的各种补偿费用及其相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因法定继承而成为被告父母的私有合法财产,原告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相对应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二、被告及其父亲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原告不能主张该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要求被告及其父亲继续履行该房屋赠与行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岳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岳某某及其父亲曾经答应将拆迁分配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在被告离婚时赠与原告,但是直至现在,双方也并未办理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及其父亲可以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随时撤销该房屋赠与行为,原告不能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要求被告及其父亲继续履行该房屋赠与行为2011年8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木渎镇派出法庭依法对此案进行第二次调解,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放弃了获得60平方米小户型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转而要求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对此,我方主张:由被告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应该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自被告的儿子出生以来,原告就很少照顾家里,对孩子日渐冷落,每个月除了象征性的工作几天之外,其余时间基本是在打麻将。由于原告的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整日沉迷于打麻将,导致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少之又少,这就直接造成母子之间的感情出现严重的隔阂,因此,本着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以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希望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获得,而原告则应该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对于由被告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1、被告有正当固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3000元,而原告虽然有劳动能力,但却不出去工作,整天沉溺于打麻将,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被告与原告在经济条件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由于被告的儿子正值年幼,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发育期,需要良好的经济条件和成长环境,因此,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应该由被告获得。2、自被告的儿子出生以来,原告很少对其进行照顾,一直都是被告及其父母在对其进行悉心的照顾,导致原告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出现了严重的隔阂,甚至出现了孩子见到原告不叫&妈妈&的尴尬局面。如果原告获得抚养权,不仅会违背孩子的个人意愿,而且还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本着尊重孩子意愿的原则,应该由被告获得孩子的抚养权。3、原告具有赌博的不良习惯,大部分时间沉溺于打麻将,对家里的生活以及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平时也不去工作,对家里的经济贡献更是少之又少。原告的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有限的经济能力都表明其无法承担起一个妈妈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其赌博的不良习惯会对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防止原告的不良习惯对孩子产生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应该由被告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综上所述,原告陶海红具有赌博恶习,大部分时间沉溺于打麻将,而且屡教不改,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更不出去工作,直接造成夫妻之间、母子之间以及婆媳之间的感情出现严重隔阂,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许被告岳某某与原告陶海红离婚。对于财产分配,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相对应的拆迁安置房(三套房产:120平方米、60平方米、60平方米)属于被告父母的私有财产,而不属于被告夫妻的共有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鉴于原告的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有限经济能力,本着尊重孩子的意愿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应该由被告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原告应该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最后,经过吴中区人民法院木渎镇派出法庭的调解,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 双方同意离婚;2、 双方约定,原告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同时,被告免除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3、 原告获得一次性离婚补偿款8万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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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的老房子,婚后拆迁,拿到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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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具体要参看动迁组的拆迁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把配偶列为拆迁补偿受益人之一,那么拿此拆迁房款购买的安置房就有可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离婚则要参看,当初购入此套房产的时候,房款的出资比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名字、夫妻的结婚年限,综合考虑判定夫妻之间持有此套房产的比例。  但此房屋产权证中还有配偶父母的名字,今后离婚时则还涉及到一个析产纠纷,就是必须先刨去对方父母的比例,剩余部分分割。
律师咨询: 021-
主营: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金钥匙法律(微信公众号)认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该房产来源看是婚前一方父母的拆迁后老房子置换所得,拆迁置换在民事法律角度看属于互易交易。依据该司法解释,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还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他人财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出资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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