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混合销售可否适用不同税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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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混合销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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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货物销售和提供建筑服务征税;
  二是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属混合销售,按照从主业的原则,确定是按销售货物还是按照建筑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是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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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混合销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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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货物销售和提供建筑服务征税;二是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属混合销售,按照从主业的原则,确定是按销售货物还是按照建筑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三是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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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第二,如果专门从事钢结构生产和安装的钢结构企业,为了规避钢结构销售收入在企业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将钢结构生产业务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钢结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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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济行为。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对混合销售的法律界定、涉税处理进行详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通过合同的签订策略上实现企业混合销售的节税方案。
关键词:混合销售 涉税处理 税务规划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济行为。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惑。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并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针对混合销售的合同节税策略。&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法律界定&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行为。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
1、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根据《》()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2、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
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国税局的《营改增工作指引》规定,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3)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八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
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
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中国京冶与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只有安装资质)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600万,劳务400万元,上海佩兰钢构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11%征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能按照销售商品17%征税。&
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则钢结构、机电设备和材料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中 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中冶,股票代码:601618)&)2016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2,173.24 亿元。其中工程承包业务 和钢结构等装备制造业务分部营业收入 的有关情况如下:(1)工程承包业务 :&&& 营业收入为1,863.04亿元; (2) 装备制造业务 : 营业收入为92.71亿元。则工程承包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85%(1,863.04& 2,173.24 );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4%(92.71& 2,173.24 ).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案例2上 海佩兰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和建筑施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钢结构设计、生产、安装和建筑总承包四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主业,营业收入占比 大于公司全部业务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 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上海佩兰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按从事货物销售17%税率征收;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规划:以钢结构为例
根据上述相关政策规定分析,钢结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如下:
第一,将钢结构安装作为建筑企业集团的一个业务板块,不要将钢结构单独注册成一家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实现钢结构销售收入在建筑集团整个一年收入中的比重低于50%,依照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企业销售钢结构和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全部按11%税率征收。
案例3中国京冶公司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行业(排水、环境卫生)甲级设计资质,环境工程(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甲级设计资质、环境评价甲级资质、环保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地基及地下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业务板块之一,营业收入占比低于公司全部业务板块的50%。即钢结构工程业务非其主业。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中国京冶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
第二,如果专门从事钢结构生产和安装的钢结构企业,为了规避钢结构销售收入在企业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将钢结构生产业务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钢结构的企业。形成一家是专门从事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一家是生产钢结构的生产企业,两家企业是独立法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让业主或发包方与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钢结构安装的甲供材合同,同时,让业主或发包方与钢结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钢结构安装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钢结构销售按17%税率征收。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作者: 肖太寿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刘佩兰(中冶建研院上海 中国京冶上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展开剩余75%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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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新规解读|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缴纳新规解读|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缴纳诚信金融百家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条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该文件没有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解读:根据以上规定,自月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2、如果如果拆分为销售和清包工两个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案例分析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涉税分析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借:银行存款 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借:银行存款 5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340000÷(1+17%) × 17%+555000÷(1+11%) × 11%=00=395000(元);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借:银行存款 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借:银行存款 5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3883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3%]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5=356165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165=38835(元)。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诚信金融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White,牛散,谈技能,学股份学!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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