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时,是如何保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全额缴存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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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近日,黄山区房管局与区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对该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预售资金被抽逃和挪用。此举旨在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黄山区房管局)关于印发《黄山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开发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黄山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遵照执行。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支行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黄山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黄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在黄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预售商品房,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除银行或公积金扣除规定比例保证金外),等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建筑安装、小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总额;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建筑安装费用标准依据预售项目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造价乘以预售测绘建筑面积核定。小区内配套建设费用标准依据预售项目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造价的0.4倍乘以预售测绘建筑面积核定。第四条&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为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第五条&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需要在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不得从专用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预售人申请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申请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通知书》,预售人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将开户情况报送监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预售人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后3日内,监管部门、预售人及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第七条&已经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变更期间该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变更。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2.预售人关于监管项目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承诺;3.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通知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预售人持《开户通知书》到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持《变更通知书》到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新开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和销户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预售人设立新的专用存款账户后2日内,与监管部门、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协议书》,原《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协议书》自动作废。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发生预售人名称变更、项目转让等情形的,预售人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和开户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支付的预售资金,应当凭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POS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或POS机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需向合同备案机构提交缴款凭证或POS机签单进行核验。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条&预购人办妥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后,银行或公积金需退回贷款保证金的,贷款保证金可以退回到专用存款账户外的企业其他账户。第十一条&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主体结构完成30%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主体结构完成70%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10层以上建筑增设两个资金使用节点的,主体结构完成一半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内外墙装饰完成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资金总额的80%。第十二条&预售人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按工程建设进度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资金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和用款证明;2、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3、完成初始登记的,出具权属证书。4、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资金拨付通知书》),预售人持《资金拨付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三)拨付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开户银行应当按通知书准予拨付的金额,复核后即时拨付。第十四条&专用存款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预售人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监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资金拨付通知书》,预售人持拨付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第十五条&预售人和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申请退款,预售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具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证明;&&&&&&&&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通知书》,预售人持退款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退款手续。第十六条&有关部门依法拟对专用存款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的,开户银行应当先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然后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和预售人。第十七条&商品房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手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预售人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房地产预售人尽快改正,并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使用。(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三)房地产预售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四)监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与预售人合谋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开设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开户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解释,于日起施行。
2016年黄山购房者春季置业调查——搜狐焦点网黄山站1. 您在春季有购房打算吗?有,很迫切没打算,打算过完年慢慢选无所谓2. 您目前拥有的房产情况?没有房产一套住房两套住房两套以上3.
如果您在黄山城区购房,您倾向在哪个区域?城东区城西区经开区江南区老城区4. 影响您买房的主要因素?区域地段价格环境配套户型开发商物业情况期房现房其他5. 您能承受的房屋单价元/㎡元/㎡元/㎡元/㎡7000元/㎡以上6. 您购房时考虑的户型面积段(单位:平方米)?60以下60-9090-120120-150150以上7. 您选择的房产业态?高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别墅公寓写字楼商铺其他8. 您购房时选择的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房贷款一次性付款其它9. 您的姓名10. 您的常用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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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问答
&| 来源:贵港房产局&&作者:admin&&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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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贵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责任编辑:陈柏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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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96355我市商品房预售金有监管啦 今后这种行为将严查
关注公众号阜新微报
9月7日,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这也标志着商品房预售金监管正式启动。至此,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政府监管,杜绝开发商挪用购房者房款,保证预售房款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行为,今年7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法规,出台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界定了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的职责,规定了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和拨付程序,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追究。与以往不同,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将由监管部门在专户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然后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预售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时,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进度证明或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监管部门按照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给予付款。监管资金拨付的数额,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而定。刚刚投入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分为管理端、银行端和企业端。工作人员给记者演示了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购房人付的定金、房款等都将进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动用资金需得到监管部门许可。在工程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等几个施工节点,开发商可申请提取资金。监管部门将实地勘察工程进度,根据施工进度情况,通知银行按进度向开发商拨付资金。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监管系统上清晰可见,对于市民来说,多了一层安全保障。那么,市民买房或者退房时,预售资金如何使用呢?市民购房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预售金交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市民贷款购房时,其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专户银行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市民如与开发企业解除买卖合同,由开发企业首先向监管部门提出退款申请,再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专户银行办理结算退款手续。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政府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防止因挪用预售资金导致“烂尾楼”发生,为市民买房上了一把安全锁。那么,开发企业有违规行为怎么办呢?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将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记者 张玉飞
新都四季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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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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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怎么样的?有哪位能大致的跟我说一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怎么样的,这个政策主要说什么内容,要如何监管预售资金呢?钱龙SEO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 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 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预售人应当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选择受托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八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预售人预发放专用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制定。
  第九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向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 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五)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名称、账号。
   第十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在专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售人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向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第十三条 预售人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预售人可以持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四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预售人还应当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可以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以及法定税费、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和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
  预售人可以在预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办公和管理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预售人资金使用计划;
   (三)工程建设合同及经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供合   同或缴费通知;
   (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交贷款合同;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监管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预售人应当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证明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预售人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预订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预售人与监管银行或者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监管缺失或违法监管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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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m果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涉及多个银行监管的项目,各行应将预售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将入账确认后的情况及时通知各家银行。
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监管银行的职责)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
(二)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
(三)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协调监管)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的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用款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用款审核)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不予核准用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五)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第十五条(预售款超额部分的使用)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六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预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导致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抄送国土、规划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
Y_Y_0959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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