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从2004年到15年期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共要交多少钱?

关于2016年补交社保流程资料及补交社保一年多少钱信息如下:宣城,古称宛陵、宣州,[1]地处安徽省东南部,东临浙江省杭州、湖州,南倚黄山,西和西北与池州市、芜湖市毗邻,北和东北与马鞍山及江苏省南京、常州、无锡接壤,处在沪宁杭大三角的西部腰线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翼,是中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和资本转移的前沿阵地,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东南沿海沟通内地的重要通道。敬亭山、柏枧山、水西山、龙须山四山峰峦叠翠;青弋江、水阳江两水相依。宣城地处江南,楚头宣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自古便有“南宣北合”一说。自西汉设郡以来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宣城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文房四宝之乡、中国鳄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长三角城市群成员城市、南吴尾,江南通都大邑,江南鱼米之乡。宣城文化底蕴深厚,自西汉时起就一直是江东大郡,晋永嘉年间,首开文化昌盛之风,历经六朝,隋、唐、宋、元、明、清诸朝文化发展,其文脉源远流长。作为宣城市自由职业者是可以自己交社保的,只要你交满15年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2016年宣城市个人补交社保流程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宣城市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12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2016年宣城市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更多推荐阅读】  目前,很多失业人员都知道,离职后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但是,社保个人怎么缴费?这个问题难住了他们,在此,小编就跟大伙儿讲讲社保个人缴费的知识。  首先,个人交社保一般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尚不能办理。具体险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其次,各地的社保个人缴费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以太原为例,在太原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都可在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在年龄上,一般要求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以养老保险为例,办理时,需要携带:户口簿(居住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两张、解除劳动合同书、从所居住社区办理的就业失业证等。据悉,我省太原市以外的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办理机构和手续类似。  最后,为大家介绍社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关知识。  以南京为例,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标准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24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  (三)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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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社保中心,你们就是这样为人服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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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买了社保后,发现有几个人还未办过社保卡,所以就一起申请的,表也是由我交宣城市宣州区社保局管理社保卡的办公室的。(不是3月份交的就是4月份交的)现在几个月过去了,制卡进度上的信息还是为空白,今天打了个电话2718352,接电话的是个女的。当时我就问她,为什么这个人的社保卡制卡信息还查不到.....对方就让我提供的信息我都提供了,然后就用质疑的态度问我,你把表交哪里的??真的交到我这里来了吗???若掉了,也只会掉一两个人,怎么会掉四个人的?又怎么会刚好掉你们公司的??有几个会拿 这样的事情开玩笑,若未交到你那,我会找你吗??制一个卡,要好几个月的时间,申请一下还成这样。口气却是这样???出了一个问题一个道歉都没有,还用质疑的态度办事??请问宣城市宣州区社保局,你们单位 的工作人员就是这样办事的吗??表我交了,而且是交到该单位工作人员手中的,出了问题,却质疑我们交表的人。这就是你们工作人员办事的态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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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买了,非得申请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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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要发贴子呀。你直接过去当面对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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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在上,p民要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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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部门在办事时,主动提供回执。小屁民办个事,不容易,东西上交了,过段时间没结果,去咨询时,有的态度不好,各种推托或质问,小屁民还不敢追究,如果有回执,就能有证据。这样也能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厘清责任,才能体现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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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政府部门办事,要记得录像录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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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着公司被查处吧,天天去检查你们公司
Powered by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16年宣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指南,欢迎阅读!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报销比例标准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近日,市医保中心公布了2016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2016年医疗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736.0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680.24元/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2016年山西晋城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仅供参考!
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若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即2736.05元/月;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即13680.24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自愿选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即4560.08元/月;或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2736.05元/月。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晋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分别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县(市、区)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口与计生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生育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八条 列入全额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期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它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逐月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全部列入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暂由财政部门补齐缺口,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费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生育女职工享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三个月;
(二)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 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 5天;晚育的增力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累计产假天数最高不超过1 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要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
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出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发生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早位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给职工的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晋市政发(1994)41号)同时废止。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无需单独参保,其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或收入中筹集。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2016年佛山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是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非以病种来区分,而是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按大病保险政策享受相应报销。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相关政策解读
《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等一批文件已在节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根据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佛山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医保政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医保报销,最高可以报销20万元。具体请参考下文,由医保小编整理。
住院报销比例普遍上调
近日,佛山市政府连续出台《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两个政策,为避免居民 因病致贫 、 因病返贫 的情况上了 双保险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生,以及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子女将纳入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2%,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90%。记者了解到,目前基金支付的比例是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5%。政策实行后,居民住院的报销比例将普遍上调。
以此为基础,佛山还将同时在7月1日期推行大病医保政策,保障对象为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自付医疗费超2万元可报销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按照佛山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解释,大病医保将在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目前职工医保最高保障30万元,居民医保最高保障16万元,加上大病保险的20万元,最高保障分别增加至50万元和36万元。
参保人不需新增缴费负担
不少市民有疑问,增加大病医保后,是否需要参保人个人缴费?根据办法,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筹集。2013年社保年度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参保人个人不需再新增缴费负担。
此外, 大病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支付问题如何解决 是市民关心的一大问题。记者了解到,大病医保新政推出后,佛山参保人在佛山五个区内以及广州的几个定点医院能实现实时结算;如果在省外或者省内其他没有联通的医院,参保人员可以自己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再到相关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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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徵宣城人,请问2017,社保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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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是以当地当年社平工资数额,为基数换算的,因此不知当地社平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不知你如何选择缴费比例(档次),是不会知道应该缴费多少的。
可以不交,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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