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罪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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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信合3名信贷员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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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临潼信合3名信贷员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 实习生 马倩)华商报10月26日A05版报道过西安市临潼区村民黄女士7年前莫名“被贷款”3万元一事,近日又有新发现,从2007年到2009年,临潼区新丰信用社至少发生了三起村民被莫名贷款的事。  按揭买车发现名下被贷款了  
10月30日,临潼区新丰街办靳先生说,今年6月准备买车办理贷款时,发现母亲左某名下有一笔3万元贷款逾期未还,一家人觉得不可思议,一个农村妇女贷款3万元,家里人怎么会不知道呢?  
靳先生说,他们在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时获悉,以左某名义的贷款在该信用社2008年有一笔,经办人是新丰信用社职工王某,类型为农户联保贷款,有4位保证人,左某称都不认识。贷款用途显示是:个体户卖摩托。  
针对靳先生的说法,10月31日,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部负责人表示,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事情,会进行核查。到了10月31日晚6时,该负责人表示,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等结果出来才能回复。  被贷款36万竟是银行人干的  
“今年年初准备买房按揭贷款时被退了回来,一查名下2007年有36万贷款逾期未还!”在咸阳居住的王先生查询后发现,日,有人以自己名义在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丰信用社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一笔,借款金额36万元,该笔借款为该信用社职工祝某办理。  
王先生说,祝某是自己的亲戚,为何要这么做,不得而知。  
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给王先生出具的《借款的情况说明》显示,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已经对祝某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网上通缉,经信用社调查核实,此笔借款的真实用款人是祝某冒名使用。  
《借款的情况说明》称,由于祝某本人至今负案在逃,暂无法归还该笔借款,经与王先生协商,祝某归案后,王先生同意积极配合该信用联社清收该笔贷款。  
11月1日,公安临潼分局经侦大队也证实,祝某系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因挪用公款案在逃,但对于涉案金额,警方没有透露。  三笔莫名贷款均出自一网点  
华商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家住临潼区土桥街办的黄女士,也发现2009年在临潼新丰信用社被莫名贷过3万元,至今都没还清。  
以黄女士名义贷款3万的信贷员已退休,以王先生名义贷款36万的信贷员祝某已潜逃,那么,以左女士名义贷款3万元的该信用社信贷员王某目前是什么情况?为何一个银行网点在这三年间出现这么多被莫名贷款的事?  
11月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新丰信用社,工作人员表示,王某已被调走了,但确认2007年、2008年时还在该处上班。
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部负责人称,目前,王某已调到该联社风险部,负责追讨欠债工作。华商报记者多方努力,想采访王某,但未果。
(原标题:临潼信合3名信贷员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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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资料 信贷员骗贷60万元
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银行信贷员久假不归,而调查发现,这位信贷员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贷款资料,将60万元贷款占为己有。日前,榆林中院二审杨某职务侵占案,杨某获刑7年。  被判7年被告上诉  
据了解,杨某系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尔林兔分理处信贷员,其分别于日和日利用自己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用神木县尔林兔镇村民杨某某和神木居民韩某的名义,伪造贷款手续,将放贷的两笔贷款共计60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贷款后,杨某于日无故离开单位一直未归,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抓获。  
神木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利用自己作为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贷款资料,将本单位贷款6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对于该判决,杨某不服,上诉称其属冒名贷款,具有部分支付利息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恶性小,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其分理处有审查、管理不严的过错及退赃的从轻情节,仅体现了其“坦白”的从轻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维持原判  
日前,榆林中院二审该案,杨某供述,冒名贷款的60万元他全部用于归还债务。同时,他在神木县农商行兴城支行还有两笔贷款,每笔100万元,是2011年贷出来的。这两笔贷款都还没有清还,他贷出后部分用于投资煤矿,部分用于还以前的贷款。杨某同时交代,大约在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他在神木天波酒店内跟一姓刘的西安男子赌博输了180万元。  
另查明,日,杨某所在的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尔林兔分理处贷款审批责任人周某在该行排查小组的要求下,已将涉案两笔贷款共计60万元的本息向该行进行了清偿。日前,榆林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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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贷款不能归还,如何定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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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贷款不能归还,如何定性?&&&&&&&&&&&&&&&&&&&&&&&&&&
(《检察日报》3月8日3版) &&&
案情:杨某因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该行信贷员孙某(系杨某同学)告诉杨某,因杨某先前在该行贷款尚未归还,不能再以其名义办理,但可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杨某找到自己的亲戚张某以其名义办理10万元贷款,张某应允。孙某帮杨某以张某名义办理了贷款手续。后杨某又多次找孙某用同样的方式以自己的亲戚王某、李某、赵某的名义各办理贷款10万元,后杨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致使40万元贷款无力偿还。&&&&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杨某与四位被顶名人以及银行间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银行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杨某与该四人之间系民间借款关系不应由刑法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与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名系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旨在弥补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立法不足。该罪“欺骗手段”应是指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该罪的欺骗手段,最主要的是指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三种虚假手段,但不排除其他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手段。&&&& 其次,在本案中,杨某明知自己在该银行因为有贷款尚未偿还不能再继续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利用与银行信贷员孙某的私交以亲戚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名义办理贷款共计40万元,对银行而言系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行为。杨某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且到期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该案中杨某在以上四笔贷款办理中起主导作用,是实际的贷款申请人和使用人。不同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自向银行办理10万元贷款之后再交由杨某使用的情形(该情形下,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银行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杨某与该四人之间系民间借款关系)。故第一种意见中认为杨某与四位被顶名人以及银行间系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杨某由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再次,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对杨某顶用自己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的行为是明知的,且采取了积极协助的行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均未达到20万元的追诉标准,故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员孙某对杨某顶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的行为是明知的,对银行而言,杨某与孙某的行为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行为,且采取了积极的协助行为,致使银行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系杨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构成骗取贷款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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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清理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所以“不良”,主要是谁造成的?请大家联系身边事例参与讨论啊!
造成不良贷款?哈哈,这自由路人皆知的潜规则啊!不过,听说要在“工薪层”们的工资里强行扣除,哇塞,这回“月光族”要变成“唐僧肉”了!
欠债还钱……但政府不会滥“刮”无辜吧?还是法制社会吧?谁刮着我,我会跟他拼命!
政府成了信用社的讨债公司了
典型的"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法大于天”的至理名言在现实中被山西省人民政府被改写,债务纠纷成了政府的事情了,政府成了信用社的讨债公司了,人民法院被晾起了!政府真是"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我的一个朋友就吃了信用社的家史!&&&
信用社胡弄三关,把老百姓的钱当自己的钱,随便找个“替罪羊”,放了不少“人情款”、“回扣款”……&&&
看看周围的那些搞过信贷的人,想找到一个不富得流油的都很难啊!&&&& 到底谁是“老赖”?助纣为虐啊!&&&
听说法院都气得直出气!&&&
滑稽滑稽,哈哈!
信贷员都是跟着吃家使的,真正富得流油的是原来各信用社的领导
欢迎大家就清理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事,参与讨论,我也是受害者,贷款人开的豪车满街跑,现在却从我小职员身上扣钱,再说一月工资就1000元,利息一直涨,估计一辈子也还不完。我极度郁闷,求大家帮我!!!!!!11
我被同事骗去给别人担保贷款,由于年幼无知,身边没有亲人,同事说3天就还,谁知道热就没有打算还,现在人家开的车满街混,现在要扣我工资,再说我们全家就我一个人挣钱,扣了我们一家的命就没了,谁有爱打抱不平的同志,帮我,一辈子感激。
チ╝﹉ゾ*√≥ず↘∮チ╝﹉ゾ*√≥ず↘∮チ╝﹉ゾ*√≥ず↘∮阳城
强烈要求吧主将该贴至顶
上当受骗的多的了,好多都是借冒名贷款,左是谁的责任?
清理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省市县政府2011年重要工作部署,是解决我县“贷款难”“放款难”的现实选择。这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相信这项活动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做到依法清贷,宽严相济,有理有据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
&&& 据说县委、政府、纪检委、公检法各部门、信用社都不想扣大家工资,大家放心。毕竟是大家赖以生存的口粮嘛!但事实清楚,法律条款上、贷款程序上没有任何瑕疵的贷款或担保贷款肯定没的跑!该还的就还吧,早还早安生!
啊啊,我也是一个受害者!如果没有信用社的人联手,那些骗贷人怎么能屡屡得逞?今晚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报道了一个房地产公司、律师(前者代理人)、中国银行共谋,有偿利用他人身份证(多达上百),以他人名义,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案例,都判了重刑!不知政府部门是怎么想的?明明有许多都是违章违法发放的贷款啊!
寻找受害者,大家联盟,统一战线,毕竟是信用社和贷款人一起把我们骗了。
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
&&&& 看了楼主《以他人名义贷款不能归还,如何定性》以及大伙的跟帖,有几点意见:&&&& 1、杀人抵命,借人还钱,天经地义。你贷了款,不管有多大难处,哪怕别人吃干你喝稀,别人吃肉咱喝汤,哪怕别人穿棉咱挂单,哪怕别人坐车咱拉车……哪怕变卖了住房家产!这就是做人的气节吧?(待续)
&&&& 2、做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般责任、连带责任……该承担什么就承担什么。“早知如今悔不该当初”!既然人家跑了、死了、倒运了……没的说,有钱趁早还吧!不要等公示、扣工资。咱的名节也有价吧!&&&&&&& (待续)
楼上的问你,如果你给别人打了借条,别人却把钱给了我,别人现在找你要钱你怎么想呀
解除别人的痛苦,是我最大的欣慰。我的个人空间有很多民间治病秘方,为了你的健康对外公开。&&&&& 【专治类风湿、风湿、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颈椎病、腰间盘突出】 祖传秘方已申请专利,刊登在零八年第一一八八期上。&&& 成&&&& 份:多种天然名贵中草药(秘方不对外公开)。&&& 性&&&& 状:深褐色大密丸,味苦。&&& 功能主治: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坐骨神经痛、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膨出)、骨质增生、腰肌劳损、产后风、痛风、肩周炎、骨关炎、滑膜炎。&&& 用法用量:温开水送服。轻度患者早一丸,晚一丸。较重患者早一丸,晚一丸半。重患者早一丸半,晚一丸半。&&& 禁&&&& 忌:孕妇忌服。忌生葱、茶水、酒、绿豆汤。&&& 注意事项:有药物过敏史或过敏体质的患者禁用。&&& 药效:促进血液循环、消除淤血水肿、牵伸颈部韧带、放松痉挛肌肉、除湿强筋、益肾壮骨、驱除风寒、健脾开胃、保肝补肾、提高机体免疫能力,活血养血之功效。止痛(治老年人浑身痛疼效果更佳)。此药更适合于久治不愈,痛肿严重的顽固患者。对强直患者:控制炎症,减轻或缓解症状,维持正常姿势和最佳功能位置,防止畸形。对增生患者:软化增生部位,逐步变小使其收索,同时修复椎间盘纤维环。类风湿患者:控制关节及其它组织的炎症,缓解症状;保持关节功能和防止畸形;修复受损关节以减轻疼痛和恢复功能。 &&& 需要者请与:(QQ号)联系。(在线时间:8点——18点)
这里真热闹啊
(接上)&&&&
做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般责任、连带责任……该承担什么就承担什么。“早知如今悔不该当初”!既然人家跑了、死了、倒运了……没的说,有钱趁早还吧!不要等公示、扣工资。咱的名节也有价吧!&&&& (待续)&&&
借款人恶意躲债坑咱?没事咱不找事遇事咱不怕事!这与人家信用社没有关系。也不要怕生和气,更不要死要面子活受罪。赶快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 WEI QUAN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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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名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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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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