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田坝派出所片区一户一表改造有多少户

关于自来水一户一表的改造申请审批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水务集团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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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水务集团
来信内容:
关于自来水一户一表的改造申请审批
渝中区有个惠民政策,老旧楼盘一户一表改造,居民只需要缴纳300元就可以了。我们按照居委会的要求,准备了相关申请资料。于今年2月底交到了社区。直到现在都没有任何回复。我们打电话到自来水公司咨询,起初回复说没有收到申请,后来又说是3月12日收到的。问何时可以申请下来。一直没有回复。问一下一般规定是多少个工作日可以申请下来。麻烦帮我们催促一下。
办理单位:
市水务集团
办理结果:
渝中信箱〔号信访件我司已收悉。
经查,用户灰先生居住于解西路227号南滨大厦,该大厦所属南纪门街道于今年3月中旬向我司提交了户表改造申请,改造户数为120户。因当时渝中片区户表改造量较大,查勘设计任务繁重,我司渝中区水厂按照区政府及街道相关要求,优先对户表改造量大、问题较突出的片区实施改造,故南滨大厦户表改造安排相对延后。
目前,我司渝中区水厂已完成对该大厦的查勘工作,现正抓紧设计改造方案。待设计方案通过认可后,水厂将通知街道收缴改造费并安排施工单位进场实施改造。
特此回复。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我们是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街办联工中心村(又名西金苑)居民。由于联工社区11月二十四日开始的“西金苑片区清退搬迁”风暴,引起全体居民的强烈不满和抗议。这种个别人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执政为民,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和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的宗旨相违背。以损害人民利益而谋一己之私力的行为,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亲密关系。我们全体居民积极支持国家的建设,我们不是钉子户,我们只要求一个公民她应该得到政府政策规定的应有待遇,特向各级政府和中央反应黄田坝联工中心村居民的现状和意见,以达到安定和谐,国家兴旺,人民安居乐业的目的。反应情况分为五方面:     一、 黄田坝“联工中心村”10万平方米,800多户居民小区的形成。     二、 “西金苑小区”的销售和辉煌。     三、 联工社区的“西金苑片区的清退搬迁”。     四、 “清退搬迁”将带来的恶果。     五、 我们的呼声。     以上五方面情况分诉如下:     一、 成都市黄田坝“联工中心村”10万平方米800多户居民小区的形成。     1、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处在摆脱经济贫困状态的改革初期,全国各地兴起小城镇建设的浪潮,以此吸引外来资金和投资者。因此各县、镇、乡、村纷纷大搞开发建房销售。从计划经济时代走过来的人们,从茫然转向惊喜,奔走相告,贫困的退休者和工薪阶层的人们,倾全家的终身积蓄,加上借贷也想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西金苑”因此应运而生。     2、 98年政府的政策导向     ① 日,青羊区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所发:成青镇领办[1998]01号文件。“关于联工、高坎两村开展中心村工作的批复”指出:同意黄田坝街道办的报告,同意按规划进行联工、高坎两村的试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② 日青羊区国土局、关于青羊区黄田坝辖区联工村、高坎村作为中心村的函。指出:中心村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区黄田坝辖区联工村、高坎村的申请,我局同意两村按照规划及国土部门的规定作中心村规划。     ③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件:     a、 关于外环路以内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日狄建国副市长在市国土局召开关于国土规划有关手续的现场办公会。到会的领导有市国土局李大地等五人和市规划局袁锋等三人。市外环路以内中心村建设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管理。     b、日,成规字[号,关于黄田坝街办联工中心村建设规划的批复,对中心村建设作进一步的批示:严格按照市规划抓紧实施,规划部门将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c、日市规划管理局通知于27日在静心苑召开了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院、青羊区国土局、区建委、以及区国土局用地科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关于联工中心村建设方案的评审会议。     d、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青羊区黄田坝办事处联工中心村建设规划的评审意见”。“意见”认为成都市规划院的联工中心村建设规划基础资料翔实、充分,符合中心村建设规划要求,…性质定性准确…,是农村发展的依据和蓝图,它越来越体检其重要性……等等。     这一系列政府文件是指导联工中心村建设的依据。而联工村委会积极的和创造性的抓住和利用了这一90年代千载难逢的良机。从98年起历时数年建起了10万平方米的西金苑这个聚宝盆。     二、联工中心村的销售和辉煌:     98年联工村委会开始了中心村的一期工程,A区1.5万平方米的建设。同时,电视台、电台、传单、广告、灯杆、电杆上大肆宣传、鼓动,以略低于中心城区的价格和漂亮的图示、照片吸引外地人来联工村投资买房。并四处张贴市、区政府的规划批示文件,证明这是城镇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政府行为等。并在销售期房格式合同中承诺使用年限70年、物业管理,工程质量、不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等。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还明确规定了:“甲方在交付房屋后的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给乙方。”这是任何一个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甲方给了书面的和多次口头承诺,于是数千人的消费群体,在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上钩,也铸就了联工村的辉煌。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由联工中心村的A、B、C、D四小区,许多村民尾随自建,很快形成了一横一竖两条闻名遐迩的餐饮、娱乐好吃街,使联工村经济飞速发展,就业困难得到了缓解。联工村还清了多年的债务,也有不少人发了财。这些实实在在的效果也得到了省、市、区领导的好评,主要负责人一曜而成为成都市先进的风云人物。     三、联工社区的“西金苑片区清退搬迁”风波     日,这天对于西金苑片区数千居民来讲,其惊诧之度不亚于“汶川5.12大地震”。在毫无任何震前预报的前提下,一觉醒来,各处房屋墙上,门上都圈着一个大大的血红的“拆”字,似乎张开血盆大口,一口将西金苑吞下,接踵而来的就是雪片般的搬迁公告,贴满了大街小巷,一下子小区居民陷入惊恐之中。在这儿买房的多是老年退休工人、一般干部和各地拆迁失地的农民,怎经得起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西金苑沉默了,痛苦了。正在这时联工社区却挂出了”拆迁清退办公室”的牌子,组织不明身份的人挨家挨户投递清退通知。一时西金苑A、B小区出现了一些胸挂清退工作牌的人,横冲直闯,敲击门窗,搞得乌烟瘴气,打破了平时的宁静。惊恐之状,难以言表。11月26日这帮人四处张贴出盖有“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街道办联工村居委会”大红印章的搬迁公告,并开始四处游说清退,收集小区居民的各种信息、电话等。并宣称:A 、B两小区居民没有房产证,是不合法的,你们是外来户,没有土地。所以根据成都市政府[号文件对小区居民进行清退搬迁,在你们8年前的原买价的基础上加500元钱一平米,收回房屋。在日前交回房屋的还奖励6万等,多么“仁慈”“友善”的条款啊。并不分白天黑夜的敲打门窗,骚扰居民,威胁居民交出房屋,还宣称如不交出房屋,弄死几个给你们看看”     四、“清退搬迁”将带来的恶果     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号文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改善城中心区域内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统筹城乡和谐发展为目的,依法拆迁安置。”     试问:①联工村居委会,你们有无制定政策的资格?     ②有无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资格?     ③有无委托“祥鹤”、“谐顺”两家拆迁公司的资格?     ④没有任何信息表明这两家公司能参与城市拆迁,而所谓的“祥鹤”、“谐顺”两家拆迁公司连最基本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委托书都没有,更没有国家规定的拆迁许可证等五要素。     ⑤“祥鹤”、“谐顺”两家拆迁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招投标,是从何而来的?     ⑥“清退、搬迁”从何而来?有什么法律文件依据可考?     ⑦“清退、搬迁”与市政府[号文件为何背道而驰?一个小小的村官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竟敢不顾法律尊严,自足拆迁队,违法拆迁清退。真是荒唐之极!!!如果把联工社区的“清退搬迁”视为合法,则得形成天下大乱。     ⑧十几年前经济落后的联工村,村民住在由黄泥砌成的墙,盖着稻草的蜗居中。98年开始了联工中心村的建设,村民大量就业,村经济得以腾飞,村民收入增加。村集体大量的外债得到偿还。今天联工村富裕了,发展起来了,当年苦苦欢迎而来的投资者们,也该到了清退的时候了,如此丧尽天良的举动,让投资者十分寒心。一大批被莫名清退的流民,恐怕没有金牛区的“钉子户”效应那么简单吧。     联工社区视西金苑小区为一块永久性的自留地,想咋整就咋整,放收自如,建房拆迁如拔葱载蒜。十几年前,联工村委会要卖房子,就搬出政府文件说是政府行为,并保证办产权;今天联工村要收回房子,高价卖给开发商,同样搬出政府城中村改造文件,并断章取义的说政府要清退你们。真是出尔反尔,同一级机构,同一套班子,竟然搬出两套政策来忽悠业主。法制社会的今天,竟有如此闹剧上演,这不是对法制的践踏吗?对党和政府的蔑视吗?岂能容忍!!     五、我们的呼声     1、综上我所述,我们迫切希望政府出来为我们做主,责令相关人员立刻停止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公民们人生,财产安全。并依法追究其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2、“西金苑”小区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西金苑业主是在中央明文规定“不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政策下达之前购买的。党的政策各个时期有所不同,这也是人所共知的。但不能用今天的政策去否定以前的政策,况且这部分居民也是当年联工村委的上当受骗者,理应受到保护。这些善良的人被一些大小官员随心所欲地玩弄于鼓掌之中,他们花了一生的血汗钱,买来的确是惶恐的“罪过”我们没有追究开发商违约不办房产证,开发商却反咬我们违法无房产证,是违法建筑,这才是十足的强盗逻辑。最为悲惨的是那些其他地方已经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用所得的赔偿金来买房。而今他们生存的房屋由即将消失,这些人又将流向何方?     3、联工村委会曾有兑现“产权证”的书面和口头承诺,现在已经过了十二年了,苦苦等待的几千居民,时至今日等来的却是当地政府部门的“清退”,交出居民违法修建的房屋。法制社会,法律的尊严何在?泱泱大国,天理道德何在?     小小的村委会,竟是一群法盲,不知公有、集体所有、私人财产时平等的,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在西金苑所购买的房屋时合法所得,不是贪污、受贿、欺骗、强占所得,不存在所谓“清退”。西金苑小区的用地是市、区早已规划好的,已划界、划线,亦不存在“清退”。     如政府确实需要此块地,搞更大的建设,我们支持。但是应该听证、按照程序进行;按市、区有关拆迁安置的规定进行;阳光、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不是联工村委会的“清退搬迁”。     我们需要中央倡导的安定、和谐。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小产权违法,绝对不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在农村已经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对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将会给予保护。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们不可能对国家的政策有那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这也是人之常情。对弱势群体要保护是政府的职责。     因此,我们要求按照市政府颁发的[2009]36号文件和五城区城市拆迁工作规范意见,以及阳光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中心村居民呈上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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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顶一哈  我不赞成你们和ZF对抗
我坚决支持你们捍卫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  并且鄙视那些视人民群众利益之不顾的一小撮人
  幸亏当初没在那里买哦 ,开始还后悔800没买,现在看,联工村真是水深哦 ,主要是要构建和谐联工村,其他百姓就要牺牲了三。看了 唐富珍得事件会不会重演哦
  如果没有产权,就不是合法的房产!法律不会保护非法资产!
  支持西金苑的全体业主采用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你们成功维权
  双方已经开战。今天联工村书记带头把小区打的横幅《促和谐
誓死捍卫家园》标语在半夜3点给扯了。小区业主去找他,他爷承认了。
  昨个又成了不合法的房产呢???2001年当时西金苑酒楼开张,青羊区的区长还剪了彩的哈,
  政府早就警告过,不要买小产权房,我们偏不听,怪谁
  我晕,打错了,是你们不听,我没买那儿的房哈
  顶顶顶顶顶
  私有财产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只要团结起来,就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要相信ZF,ZF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毕竟是少数,ZF中官商勾结的也毕竟是少数。
  本人认为,目前,黄田坝西金苑的问题,并不是买房的老百姓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自己的问题,不应该把这个问题全部转嫁到老百姓的身上,毕竟,这个房子也是你们当地政府卖出来的,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起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方案。毕竟这个社会提倡的是和谐社会,我们相信政府一定会有妥当的解决办法。
  对拆迁人非法强行拆迁的法律责任分析(转摘)  目前非法强制拆迁大都表现为,拆迁单位在对住户采用恐吓、胁迫的手段;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拆迁单位擅自组织强行拆迁就此,笔者对其进行法律责任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民事责任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1、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19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责任  
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殴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上述三种责任并非只能适用其一,或有先后之分,而是相互之间是交叉或互补的关系,当出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是可以相互并用的,甚至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合用。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拆迁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拆迁应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由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拆迁人仍未自动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政府部门对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作好证据保全工作。执行机关要将拆迁过程记入笔录,由各方签名或盖章。如此,合法的拆迁程序才算完结。    
诚然,“法定强制拆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客观因素,但拆迁纠纷涉及面大,牵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和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成本和风险;也希望更多的业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顶起,反对违法拆迁  同是拆迁受苦人,相互支持声援一下    http://bbs.city.tianya.cn/new/TianyaCity/Content.asp?idWriter=&Key=&idItem=284&idArticle=169049
  是违法拆迁?还是合法拆迁违法建筑?要真象.
  麻烦读者们把文章看清楚,里面清楚的记载了政府如何出售房屋,什么时候发出的各种文件。打个比喻,如果我们是在贩毒,那么他们就是制造毒品的加工厂。当地村委联合一些不法分子来到小区威胁业主,请问这个社会还有没法律?他们破坏社会持续,还说政府就是他们的后台,不要和政府作对;试问我们是在和政府作对还是某些人打着政府的牌子在欺压老百姓。
  特色,特色  ----------------(难道这个词也是MINGAN词?也要删????)
  对于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或购买的“小产权房”,近几年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几乎都予以了封禁——不准其向城镇户口的居民转让,城镇户口的居民新购买“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对此,笔者认为,将“小产权房”一概封禁的做法存在偏颇,宜对日之前经依法按政策规定审批建造或购买的“小产权房”制定救济性政策措施,通过适当的处置后允许其上市流转。本文试就此作一刍议,提请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小产权房”流转在过去较长时期曾经合法    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政策规定,在近几十年中已经历从许可到禁止的演变。    (一)1999年元旦之前法律、政策规定均允许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也允许城镇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其法律、政策规定主要是:    1982年2月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集镇的机构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其第十四条规定是:“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该条例的第十五条还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审查、批准手续。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城镇户口的居民迁居后的房屋,条例并未规定“收回”,按“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授权不得为”原则,房主在迁居后可以不交还给生产队,可以将房屋连带宅基地出让。)据此可见,在1982年2月至1987年元旦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的这五年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许可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也允许“小产权房”向城镇户口的居民流转。    1986年6月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一规定,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仍予以了保留。据此可见,自1987年元旦实施《土地管理法》至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删去关于许可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修订本自1999年元旦起施行)的这十余年间,《土地管理法》依然许可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实际上也许可城镇户口的居民购买“小产权房”。    (二)不准城镇户口的居民建造或购买“小产权房”起始于1999年。    其法律、政策规定主要是: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元旦起施行),删去了原土管法中第四十一条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许可性规定,增加了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新规定,还新增加了第六十三条,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法律不支持、不允许城镇户口的居民建造和购买“小产权房”,起始于1999年元旦。    日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12月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第二条中又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据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明文禁止城镇户口的居民建造和购买“小产权房”,起始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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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政府紧急处置11-27堵路事件 24人被刑拘  日07:47人民网我要评论(2) 字号:T|T   住户携煤气罐堵路 睡梦中被强行拖走 抓获20名强拆者 24人被刑事拘留    昨天,贵阳警方通报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野蛮暴力拆迁和参与违法堵路的24人被刑事拘留,因暴力拆迁受到影响的群众正在妥善安置。    数十人暴力强拆    11月27日5时许,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普陀路派出所接报警称,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对普陀巷36号、贵乌南路20号等9家住户和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    贵阳警方称,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    接到报警后,贵阳警方迅速派遣民警赶赴现场。当时房地开发商正在使用两台挖掘机对临街门面实施野蛮拆除,导致26间房屋被毁。部分群众手拿刀具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人员对峙,民警当即上前制止,然而野蛮拆迁人员不仅不听从告诫,反而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在获悉增援警力即到达后,暴力拆迁人员迅速逃离现场。    住户携煤气罐堵路    当天6时30分许,被拆迁住户30余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40余个液化气罐将红边门路口等四个方向堵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说法。    贵阳警方立即调集警力赶到现场,稳控群众情绪,并依法排除路障,疏导道路交通,维护现场秩序。至8时20分许,事态得以平息。据交警部门统计,27日7时至9时,违法堵路事件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数万群众上班延误。    睡梦中被强行拖走    “11·27”案件发生后,贵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贵阳市公安局局长邹碧声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处置。贵阳警方立即成立两个专案组,就暴力强拆和违法堵路案件展开侦查。    经查,今年11月,拥有涉案拆迁土地开发资质的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单晓捷,找到贵州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启荣、李小平、张甲荣,要求他们出面“解决”延误该楼盘开发的“几户钉子户”。    26日,犯罪嫌疑人陈启荣、李小平、田尚志、张甲荣召集“铜锣湾”保安部经理邓小亮、主管王祖礼及该场所数十名保安策划实施暴力拆迁。经预谋,27日凌晨,李小平等驾驶10辆面包车来到拆迁现场,采取突然袭击、暴力破门的方式,同时撬开8户居民的房门,并按预先安排,快速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拖上汽车、带离现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准备在拆迁完成后再“放人”。    抓获20名强拆者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迅速查清此次暴力强拆行为的相关犯罪事实,于27日、28日,先后将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此次暴力拆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陈启荣等20人抓获归案。    贵阳警方称,因暴力拆迁引发的被拆迁居民、家属的违法堵路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通过缜密侦查,及时查清了此次非法聚众堵路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于30日依法将参与堵路的4名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24人被刑事拘留    目前,陈启荣等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另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已被贵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同时,因此次拆迁房屋受到影响的群众正在妥善安置中,公安机关正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人民网-《京华时报》)  
  深受其害!!!    老子在那找了个地方做生意,才JB营业半个月就出现了“拆”。经常有人上门来,生意做起恼火不说,心里也觉得不爽。
  现在都是ZF和一些不法分子勾结拆迁。这种事太多了
  强顶,这种事情受伤的只有老百姓。他们要卖房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但是十年后的今天,一切问题都无法解决,而且一切问题都必须由作为弱势的老百姓来一力承担。现在这些拆迁单位,打着政府的旗号,做着欺压百姓的强盗行为,这样的情形到底真的是政府授意的??还是部分人为利益而干出的违法乱纪的勾当??  真心希望这条帖子,这份请愿书不要沉,更加希望中国的有识之士,有能力的人们能够看到它,不要让这种事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望LZ每日更新
  现在都是ZF和一些不法分子勾结拆迁。这种事太多了  
        黑暗啊,各位小心。        
  正常哈,黑白两道都参与哈,乱啊
      大家团结      
  强哥哥,我也帮你顶一下
  帮顶, 楼主要及时更新情况哦,大家共同关注!!
  这的确是个难题啊:)  在对待已有的小产权房怎么处理的问题上,连个大方向都没有。  转正吧,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冲突,同时也不公平  强拆吧,社会影响不好  都是以前地方政府种下的恶果  让你们交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转正:)可惜谁敢开这个头啊:)
  现在的 村官是村霸我也离你几步远,老子就不得馨他们敢乱来,其实你们团结了他们拿你们没办法,反正这次我晓得他们是很过分,你们有道理有文书证明怕他们咬你卵毛嗦。他们可以黑得到乡霸头来的。直接一句话,把他们拆迁的不理不理当猪处理。直接不鸟他们。赔偿也要按照现价来说
  路过帮顶
  青羊区文家场好多亩土地都能和谐的拆了!!!  我们吼有个什么用!!!!  文家新城,康庄小区,等小区照样没有产权!!!  你又能咋样!!!
  dingf    
  拆迁办已经撤离了。当地群众放鞭炮欢送。
  作者:sccdlsf
回复日期: 11:04:00 44#       拆迁办已经撤离了。当地群众放鞭炮欢送。    `````````````````````````````````    还会杀回来的        
  支持    请支持我们    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成渝高铁规划将插入三环,从川师旁边众多人口稠密区穿行,高铁项目利国利民,但若选址不当就是害国害民,且不说巨大的噪音、恐怖的电辐射,单是三环内那高耸入云的铁路高架和三五分一班的列车就会让城市容貌大打折扣。纵观世界发达城市未见高铁进入市区,与民争地的现象。经过多年经营,川师本部,锦江区一片,三圣花乡,众多农家乐的兴起,已经让原本荒芜的大观堰片区成为成都市区为数不多的人居片区,这里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空气清醒,安静清幽。成渝高铁本可由东站直接绕行三环外  ,可拍脑袋的规划局大人们难道就见不得这里的人民过上舒坦的日子,硬生生绕入三环,还进入居民聚集区,让众多耗尽家产的房奴们目瞪口呆,也让早已定居此处的老居民们坐立不安。    交通工程服务的对象是人民,也只有人民,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和拍脑袋图省事的规划行为是可耻,受到侵扰的人们只有奋起抗击。    http://bbs.city.tianya.cn/tianyacity/Content/284/173953.shtml  
  支持西金苑的全体业主采用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你们成功维权  
  是啊,应该是有部分狗官事在等春节过,过了又会杀回来再拆迁,
  成都快速推进城中村改造 小产权房成拆迁难点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海燕日08:59
[我来说两句]     据成都市建委的数据,预计到2012年完成的总量657万平方米拆迁总量的城中村改造,截止到2009年末已经完成了533万平方米。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约19405户,本地人口约12.7万人,非本地人口约7万人。尽管任务已完成逾八成,但成都市建委的一位官员却对此表示出了一些担忧,该官员称,由于城中村人员众多,房屋权属复杂,拆迁补偿与人员安置皆面临诸多难题,因此能否按目标完成全部拆迁还是个问号。       明年内完成全部拆迁工作       本网近日从成都市建委了解到,列入我市首批城中村改造的片区有琉璃场、文家场、黄田坝、百仁、土桥、天回、簇桥、金花、机投、青龙场、龙潭寺、赖家店共12个场镇,这些场镇均位于城郊结合部,涉及改造范围13.08平方公里,改造范围内建筑面积657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筑面积534万平方米;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约19405户,本地人口约12.7万人,非本地人口约7万人。       据悉,此次城中村改造自2007年8月启动,2008年正式进入拆迁阶段。截止到2009年末,已经完成旧房拆迁面积533万平方米,实现投资约110亿元。其中武侯区、成华区2009年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安置房和公建配套设施基本建成。       但余下的124万平方米却基本是“难啃的骨头”。成都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副处长何学军称,城中村改造的重中之重就是拆迁,而剩下的拆迁项目基本都是难度很大的,要按计划在明年内完成全部拆迁,相关部门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高房价下的拆迁压力       据何学军介绍,今年主要推进的城中村改造是青羊区黄田坝场镇、武侯区簇桥、金花、机投场镇、金牛区土桥场镇等,目前武侯和金牛的拆迁,由于产权比较单一,推进速度较快,但政府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比如武侯区的拆迁改造基本都是在亏本运行。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因在于不断高涨的房价。“现在主城区房子均价都6000多了,如果只补个四、五千元每平方米,你让我们到哪去买房子?”一位土桥的被拆迁居民对于其提出的高补偿标准行为作了上述解释。何学军表示,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政府最后为了快速推进拆迁改造,补偿标准也不得不一再提高。       据本网实地调查,土桥片区的拆迁补偿基本都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万元/平方米以上。       存在数亿资金缺口       拆迁成本过高带来的后果即是资金压力。       据了解,目前成都市拆迁改造资金多是来源于国有投资公司,而资金问题在拆迁过程中也表现的尤为突出。2009年4月,在成都市建委的公开的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五个问题中,就有三个问题与资金有关:在文家场镇的拆迁中,青建投公司760亩范围内按今年确定的拆迁任务(除集资建房、粮店、文家信用社暂缓拆迁外)有6000万元资金缺口,其中包括已签拆迁协议的资金缺口4000万元(含区财政借款2000万元)和今年实施道路建设拟拆迁的费用2000万元;在黄田坝,青建投公司1070亩配置地拆迁资金约7亿元未纳入国开行一期贷款盘子,二期贷款也未到位;百仁场镇城中村改造投资主体未在拆迁所在区注册成立公司、拨付拆迁资金。     
  又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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