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满足儿子的母亲刚满十七岁在一家保安公司干不放人怎么办

我刚满17岁在一个小区做保安3个月想辞职但是没写辞职报告我还想立马走人能不能拿到工资_百度知道
我刚满17岁在一个小区做保安3个月想辞职但是没写辞职报告我还想立马走人能不能拿到工资
我之前有同事也是没写辞职报告第二天就结工资走人了,但是我去找领导就是不给我结工资,我还想立马就走,但是他说自离不能结工资,我想问自离能不能拿到工资,我们是签了合同的但是随时可以走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未买社保或拖欠工资的话,你可以以未买社保或拖欠工资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辞职方法可以参照《辞职通知书(模板)》使用快递方式,。如果用人单位到期不发工资,可以到工商局查询你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再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到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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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那青涩的青春《說故事…那一年,高中毕业的她知道自己考不上大学,就没有报名参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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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那一年那青涩的青春《說故事…那一年,高中毕业的她知道自己考不上大学,就没有报名参加高考,可毕业后在家无所事事,父母又不放心她一个刚满十七岁的女孩出去打工,只好待在家做家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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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那青涩的青春《說故事…那一年,高中毕业的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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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11-13 07:41
司法败类董红梅和其丈夫诈骗犯陈发云
发表于:15-11-17 05:04
湘潭大学一研究生4判死刑终获无罪,申请294万赔偿获立案
  日下午,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建新村,曾爱云从法院回到老家接受采访。
本文图片 贾亚男 澎湃资料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向一审判其死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月15日,曾爱云告诉澎湃新闻(),湘潭中院已受理他的申请,并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
  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学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被抛尸于工科南楼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随后,同校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湘潭中院认为周玉衡是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杀害的:当晚遇害前,周玉衡喝了陈华章放了安眠药的水,坐在工科南楼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时,被曾爱云从背后用绳子勒住颈部致死。此后,曾爱云和陈华章一同将抛尸于楼外草。
  湘潭中院认定曾、陈二人杀害周玉衡的动机是:陈与周在同一导师门下,因导师偏爱周,陈心怀妒忌;而曾爱云与周的女友李某关系密切,周将曾以前品行不端的情况告知李某,并劝李某离开曾,引来曾的不满。
  对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决,湖南高院曾维持过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认定曾爱云作案的证据存疑,且关键证人李某证词反复,始终未出庭作证,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不足。
  日,湖南湘潭,庭审结束后钟致远律师将判决书放在地上让媒体拍摄。
  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直到日才作出判决,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其中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一审对曾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无罪判决。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定作出后,曾爱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其从日至日,被关押了4382天,应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根据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元。
  曾爱云还认为,其本可有较为理想的前程,人生轨迹却因误判死刑而遭颠覆,更遭受十余年牢狱之灾,这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此外,他的母亲也因这一错案遭受巨大精神打击,并患上失忆症和失眠症。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200万元。两笔赔偿款合计元。
  曾爱云还称,其被拘留、审判、判刑过程中,媒体多次以“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为题报道,把他作为“马加爵第二”进行宣传,并通过互联网转载,给其名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损害。故请求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湘潭中院在曾爱云递交申请当日给予立案,并出具通知书,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来源一号专案)
发表于:15-11-18 17:45
法院副院长为何成为上访专业户?
&&本社记者&&李蒙
1966年出生的郭学宏,1988年进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工作。2006年,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7县市法院选拔任命了7名副院长,时年40岁的郭学宏经过笔试、面试、综合测评后,成为伊通县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是7人中最年轻的一个。如今,7人中已有3人擢升副县级,而郭学宏却成为一名长年在吉林与北京之间奔波的上访专业户,一度被劳教,还曾患脑溢血险些丧命。
他多年上访只想问两个问题:1、纪委有什么权利直接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2、法官到底有没有依法审理案件的权利?
但这两个问题始终没找到答案。
祸起一件“欠债还钱”的简易民事纠纷
2007年10月26日,长春商人马东昌与浙江商人邱冬华签订了一份采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将自己拥有的伊通县景台镇财源采石场承包给邱,承包期限为两年,每年承包费220万元,按月支付。后来,由于邱冬华未按协议支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1月6日,马东昌将邱冬华诉至伊通县法院。
此案由伊通县法院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负责审理,分管此案的正是副院长郭学宏。
原告马东昌除了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外,还要求邱冬华支付其承包费及相关损失130万元(后变更为16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6天后,伊通法院根据裁定,将财源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12000立方米石料查封。在查封的同时还明确告知:查封期间,邱冬华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继续生产,但不能转移或变卖被查封物资。
  之后,邱冬华于2009年1月12日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查封的异议。邱冬华认为,被查封的财产中,车辆和设备价值180万余元,石料价值161万余元,总价值为341万余元,超出原告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
伊通法院先后两次对所查封财产进行司法评估:吉林省地矿测绘院于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所查封石料数量为11567.7立方米;吉林远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石料的单价为22―28元/立方米。据此,伊通法院认定所查封石料总价值为25.9万元,加上查封其它设备的价值172万元,查封物总价为197.9万元。由于原告马东昌于同年4月27日再次具状,提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3万元,并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两次诉讼标的额合计为249万元,实际查封并未达到原告诉请标的额,据此,伊通法院认为,不存在超标查封的问题。
邱冬华对此不服,他提供的勘察报告由其单方申请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出具,该报告将查封石料数量评估为24777.20立方米。同时,其委托的四平天诚信评估公司参照高铁建设用料的价格,将所查封石料价格评估为65元/立方米。按这一报告,法院的查封的确超标。
但伊通法院认为,法院进行的是司法评估,其公信力显然要大于被告单方申请的评估,法院的裁定不可能置司法评估于不顾,采信被告单方申请的评估。另,中铁十三局集团中心实验室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邱冬华生产的石料因碱活性超标而不能用于高铁建设,故不能按此价认定被告所生产石料的价格。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伊通法院未受理邱冬华提出的超标查封的异议。
  对于被告提出的以信誉担保对其财产解封的请求,伊通法院认为,邱提供的信誉担保不能作为有效担保,因此未解除查封。
3月17日,邱冬华通过其代理人张洪鹏向伊通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及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实物再担保,要求解封。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张洪鹏退休前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此情况下,张志信和郭学宏均要求对邱冬华提供的物证进行核查。但却遭到了邱冬华及张洪鹏的拒绝。伊通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一致同意:不同意解封,待被告提供实物或财务担保再行财产解封。后来了解到,被告所提供的吉林碳化公司的财产早已于2008年6月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无担保资格。
2009年5月2日,伊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马东昌胜诉,并要求邱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承包费152万余元”。
5月13日,这起经济纠纷案在吉林省软环境视频会上被通报批评,让郭学宏吃了一惊。看来此案已经引起了吉林省“软环境办”的关注。
这个“软办”的全称是“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部署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该办分设六个工作组,其中的司法环境组负责对政法涉案部门不正之风进行纠治和涉软案件进行查处。
虽然吃惊,但郭学宏心想,如果我们的判决和处理有问题,二审法院还可以纠正,如果纠正了,事件就会自然平息。但2009年5月23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案维持原判。
既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就证明了一审的判决没有多少问题,郭学宏这下也安心了。
&&&“软办”为何这么硬?
邱冬华一案很快进入执行程序,可不曾想,在作出二审维持原判没多久后,四平市中级法院又因邱东华的申诉裁定撤销两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指定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再审。
2009年7月31日,软办给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该通知称,已经接到邱冬华的反映,并正式受理反映,要求四平中院对涉及该案件办理的具体程序作出说明。接到软办通知后,四平中院派出专人与郭学宏、张志信一起前往省软办谈话。
郭学宏回忆,从2009年8月份开始,他和时任伊通法院院长的姜守臣以及张志信,便三天两头地被叫吉林省软办谈话。郭学宏说,当时主持谈话的是一位叫李明国的副主任。在谈话中,李明国不断要求郭学宏认错,承认在邱冬华案件中违法办案,但郭学宏始终没有承认。
虽然软办对此案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多拿再审此案的公主岭市法院,不仅没有对伊通法院的查封进行纠正,反而在2010年3月至5月两次重新查封过程中,均与伊通法院查封的财产分毫不差。
郭学宏说:“这更进一步证明我们当初的查封是合理合法的。可后来,我们伊通法院三位法官因此被撤职,但公主岭市法院没有任何法官受到处理。进行了相同的查封,一家法院被处理,另一家法院不被处理,不知道吉林省纪委作何解释。”
  2010年6月3日,四平市纪委召开省市8家新闻媒体参加的涉软案件新闻发布会。在给媒体的通稿上这样写道:“从2009年6月6日起,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和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郭学宏看来,所谓“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查封时都写得非常清楚,查封期间,邱冬华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继续生产,怎么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他认为这样的认定明显是违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27条规定,案件的对错与否,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在郭学宏看来,“纪委根本就没有资格过问案件的具体审理。软办这么做,是赤裸裸地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侵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利。”
  随后,四平市纪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郭学宏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张志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庭长职务。
2010年7月,郭学宏正式被撤职。
2010年12月27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次做出终审判决,依然判决马东昌胜诉,但邱冬华支付的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52万余元变成了73万余元。
就算如此,马东昌至今仍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承包款。马东昌不敢再追究此事,甚至拒绝接受媒体采访,只说一句:“我被搞怕了,搞不过他们。”据马东昌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朋友说,“他已经家破人亡,老婆也跑了,这件事让他自己的精神也有点不正常了。”
上访被劳教,劳教被撤销
从2010年6月6日开始,郭学宏开始了自己的申诉上访之旅。在此之前,他有些不理解访民,总不能理解他们为什么要上访。但在经过近四年的上访经历,他终于理解了。当时被撤职的3位法官,如今只有郭学宏一人仍在坚持上访。郭学宏对记者说:“他们两人是党员,怕再受到党纪追究,我不是党员,所以敢上访。”
但上访自然要付出代价。
郭学宏开始上访时也没有经验,第一次去的是国家信访局,连基本的挂号程序都不知道,还是别的访民教的。后来多次到过全国人大信访部门和中央纪检委信访部门,没有结果。自从彻底沦落为“上访户”后,郭学宏成了当地的“不稳定因素”。他至今已进京几十次,几乎每次都被遣送回伊通。伊通县永宁街派出所所长、县法院政治处处长先后成为他的“监护人”。
被撤职之后,郭学宏的心情一直很郁闷,以至于爆发脑溢血,差点就没命了。经过抢救,命是保住了,但有偏瘫后遗症,行动不自如,有时也到北京看病。每次到北京,到底是来看病的,还是来上访的,还是兼而有之,他自己也说不清。
2012年7月5日,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郭学宏前往北京天坛医院看病。期间他曾去过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但属于正常上访。8月1日下午3时左右,他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从天坛医院看完病出来,乘坐出租车前往住宿的旅馆。
途经位于朝阳区安家楼路55号美国驻华大使馆时,看见不少人围在此地。他就想下车去打听一下是什么事,三人刚刚下车,两名警察便上前对郭学宏等人进行盘问,随后在郭学宏身上搜出了申诉材料,便将三人被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然后转移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第二天清晨,三人被几名身穿保安服的男子拉上一辆返回伊通的车上。郭学宏再次被遣返。
回到伊通后,郭学宏被法院的汽车送回了家,两个姐姐却被送到了公安局。第二天才得知,两人已被马安派出所进至拘留所拘留十日,理由是“伙同郭学宏进京非法上访”。
  8月9日,郭学宏收到了四平市劳教委下达的“四劳字【2012】第0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称:“郭学宏进京到非访区非正常上访,应予劳动教养。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郭学宏劳动教养一年,但被劳动教养人郭学宏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
  8月28日,郭学宏前往吉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应诉中队向吉林省劳教委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一、该教养决定,事实不存在,我本人未去使馆上访;二、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教养条例适用教养的条件必须要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而本人以前并未有过违法,因此该教养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三、程序违法,未对被教养人听证,因此该教养程序违法必须撤掉。”
  11月6日,吉林省劳教委裁定,四平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郭学宏的遭遇先后被《山东商报》《京华时报》《南方人物周刊》等报刊报道。被曝光后,伊通县委书记曾专程找到郭学宏,承诺将在两周内对郭学宏的事给个说法。但郭学宏当时就没有抱什么希望,他不相信吉林省纪委会轻易认错。
直到2015年的今天,郭学宏的申诉还是没有任何进展,除了走走停停的申诉、上访,他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办法。面对记者,郭学宏沉痛地说:“好多人喜欢骂法官,说中国的法官都是逆来顺受的软骨头,可看看我,是依法在办案,不听领导的话,就是这样的下场!纪委这样肆意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法官依法办案、顶住压力却得不到任何保护,以后谁还敢秉公办案?”
原文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f29ca40102vgn0.html
发表于:15-11-22 10:41
法官索要调查费被录音
要求删除未果动手打人
04:11:06 来源:&华商报华商报咸阳讯
办案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被主审法官叫到办公室索要3000元调查费,代理人录了音。尽管钱最终并没有给,但法官在要求删除录音未果的情况下动手打了代理人。近日,原告代理人、咸阳秦都区法律工作者王江封实名举报了这名法官。
网上举报:法官索要钱财有录音为证
33岁的王江封是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近日,他在网上发微博实名举报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副庭长张某某。
20日,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王江封在名为@环球灵乌的微博中说:“张某某利用职权明目张胆索要钱财,在人民法院里不顾法官形象打人。索要钱财有录音为证。”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到王江封,他说,2014年3月,他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在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审理,主审法官就是副庭长张某某。“案
子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双方都走了保险,各负50%的责任。车损定了2.3万元,我们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医疗费和1000多元的误工费。”王江封 说,开完庭后,张某某找到他说,车损这一块他认定不了,需要3000元调查费用。
“听到他要钱,我就说那我给当事人说一下吧。”王江封说,他并没有将张某某的事当回事。不久,他第二次来到张某某的办公室询问案子进展,但对方依然提及钱的事。
案子迟迟没有判,2014年5月,王江封第三次来到张某某办公室。王江封说,“我当时想他肯定还会要钱,于是在进门前准备了录音。”最终,此事不了了之,结案后,王江封也并未给张某某钱。
举报者:他要我删录音
根据王江封提供的录音,华商报记者清晰地听到:“我给你说为啥要的是是……我拿1000,另1000是我车加油和这娃辛苦……”录音中尽管声音有些嘈杂,但能清晰听到男子一条一条地指出索要3000元的缘由。
王江封告诉华商报记者,录音中的男子就是张某某,3000元调查费按规定是不能收的,因为原告已缴纳了诉讼费,法官就应在职责范围内调查。
王江封说,他之所以实名举报张某某,还因为另一件事,“今年10月份,我又代理了一个案子,主审法官还是张某某,11月5日案子结后,他叫书记员让我去他办公室一趟,我去了之后,他就威胁我说,要我把录音删了。”
“他指着我说‘听说你对我不满啊,你想咋样?’”王江封说,当时张某某要求其删除录音,被拒绝后,张某某当着多人面抓住他的领口,打了他一拳。最终,在其他法官的解围下,他才离开法院。
“他作为一名法官知法犯法。”王江封说,他不但将事情反映给秦都区法院纪委,还将事情经过及录音发到了微博上。
涉事法官:组织已调查不便接受采访
张某某索要调查费、打人的事情是否属实?11月1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秦都法院就在王江封所发的博文下回复称,接到投诉后,已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绝不姑息。
11月20日,华商报记者在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人民法庭的监督岗公示栏上看到,张某某的职务显示为副庭长。该法庭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证实,张某某最近没有
上班,而是“被调到了秦都区法院政治处”。而该法庭庭长魏斌说,当时发生那些事,他不清楚,目前秦都区法院正在调查。
“正在调查,结果会及时公布。”在秦都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郑军主任表示,接到举报后,就对张某某停了职。但对王江封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调查结果啥时公布,郑军没有明确答复。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拨打张某某的电话,对方接听后以“正开车、不便说”为由挂断电话。随后,记者给张某某发去采访短信。不久,对方回复称,“组织已介入调查,不便接受采访,若要采访,必须经过组织。”
发表于:15-11-26 11:25
徐州一市级优秀法官给情妇写7份“保证书”
现已被停职
&08:18扬子晚报网评论(0人参与)
法官所写的保证书。
  昨日,关于徐州丰县一法官,为情人写下7份保证书,并在部分保证书上加盖法庭公章的新闻引爆网络。记者核实了解到,该法官为丰县顺河法庭庭长黄某,与其有感情纠葛的女子刘某称被黄欺骗多年,如今身患癌症时遭遗弃。而黄某在去年被查出患有食道癌之后,一直病休在家。昨日,丰县官方回复,法院已将当事法官停职,丰县纪委也已介入调查此事。
发表于:15-11-29 10:41
转发《公检法潜规则,制造了多少起冤假错案?拷问中国式司法腐败》
“案件有疑点,一般是先放放,或降格处理。”这位干警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存在着类似于“兄弟”关系的“信任”,既然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了,到法院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方面存在欠缺的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留有余地”的潜规则,作出“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疑罪从挂”等折中办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流水线”模式: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毫无疑问,这些冤错案件的生成都根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把守的关口,顺利通过了“流水线”上的层层审查,最后成为刑事司法系统制造出来的“伪劣产品”。这反映出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两大缺陷:其一是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其二是刑事庭审“徒有虚名”。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代表着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水准,影响着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与公正指数。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于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意义毋庸置疑。
对于老百姓来说,法律并不是高高在上,玄之又玄的,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他们对法律和公平正义最直接最切身的感受,就是来自于所经历的每一起个案的质量、每一例个案的公正。单独的个案对法官而言,可能只是一次例行公事,但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很可能就是唯一,一点点不公或者失误,都可能为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所以,办好每一起个案,就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就是对他们的关切最积极的回应,就是切切实实地履行了司法为民,为老百姓送去公平和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整个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在每一起个案坚守公平正义也应该成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矢志追求的目标和不懈坚守的底线。
只有让每一起个案都传递出公平正义,才能汇聚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实实在在地推进中国的法治进步,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周强: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讲话
图为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中国法院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作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这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紧紧依靠法律界包括法学专家和律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公正司法,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
周强:努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
刑事审判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沈德咏强调,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周强院长强调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沈德咏指出,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充分运用科技力量、充分争取群众支持防范冤假错案。
沈德咏提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沈德咏强调,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孟建柱要求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
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关切
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4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近日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提出要求,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以开放自信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
“死刑保证书”,法律颜面何在&
发表于:15-11-30 07:47
广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原局长杜言被开除党籍
11:17:56 来源:&(北京)
据广东省纪委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同意,省纪委对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原局长、检委会原委员杜言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杜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转移藏匿巨额财产;违反组织纪律,未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杜言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杜言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东省纪委)
发表于:15-12-06 13:41
【人民日报:“掏鸟获重刑”是堂沉重普法课】这不单单是普法课问题,先一起来看民众所关注的以下问题:
此案引关注原因:
”掏鸟窝“竟然判这么重?
掏几只鸟所获刑罚,和官员贪污受贿几千万比,公平吗?正义呢?
我国的刑罚体系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
掏鸟窝判十多年。那么强拆呢?把房屋毁了为何不判刑?人真不如鸟吗……?如果是有权势的人法官会判这么重吗?同意您的判断。民众真正表达的是司法欠公平,执法者对手中权力的随意性,同时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是赤裸裸的表述出来,目前现实中刑事案件可以凭法官喜怒而定刑量罪不在少数。民众强烈发出对司法质疑的声音,难道我们还想回避吗?
评:其实这起案件是刑罚体系设置的问题。应当考虑到不同罪名对应刑罚之间的平衡。一旦发现体系失衡,应及时修改。建议对此案进行重新合议后判决。
发表于:15-12-11 08:10
四川落马公安副局长称曾遭刑讯逼供致小腿骨折
07:32:52 来源:&(重庆)
原标题:四川眉山原公安副局长王志刚称曾遭刑讯逼供
当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王志刚代理律师舒杰已向四川高院提供此案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信息。
此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处王志刚15年有期徒刑的原判。
两天前通知召开听证会
这场听证会来得有些突然。
12月8日下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的女儿王晶接到四川省高院的电话通知,得知高院将于10日上午就其父受贿、徇私枉法案举行听证会。
这距离眉山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已过去389天。
2012年7月,王志刚因涉嫌受贿和徇私枉法被立案调查。2014年5月,王志刚被四川省青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志刚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眉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志刚和其家人仍不服判决,向眉山中院提出申诉,被驳回。此后,他们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
王志刚的妻子、儿女以及代理律师、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杰参加听证会。
舒杰称,他已拿到新的证据,并提供给了四川高院。
有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
舒杰所说的证据,是多份能够证明王志刚遭受刑讯逼供的材料。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案件材料显示,王志刚于日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入所记录显示王志刚体表目测无外伤。日,王志刚被转送到剑阁县看守所。
该看守所出具的一份《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在“检查状况”一栏,“正常”等字样被划去。新记录记载,王志刚的背部有多处条状色素沉着(印痕),左侧小腿内侧有一约1.5X1.8mm斑痕。
除此之外,王志刚的鼻梁和左小腿还骨折过。舒杰介绍,骨折与左小腿的穿刺伤是可以终生鉴定的。
此后,王志刚又先后被解押至青神县看守所、眉山市看守所。2014年11月,王志刚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今年8月27日,先于李春城落马的成都工投集团原董事长戴晓明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戴晓明称,他与王志刚在成都市看守所两个监室共住4个月。在此期间,王志刚曾向他述说“受到过严刑拷打”,并展示了他身上的伤痕。戴晓明说:“我也依稀看到一些脱疤后的印子,成都市看守所没有打骂过他。”
此外,王志刚本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多次否认自己受贿、徇私枉法,并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律师称此案有望重审
今年53岁的王志刚曾任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正处级),曾指挥侦破过多起重特大案件,是当地“知名的刑侦高手、罪犯克星”。
让此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除了王志刚的身份外,还有诸多疑点。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在眉山市检察院调查王志刚案过程中,包括当地分局局长、政委、政府副区长在内的6名公安系统官员曾向司法机关承认,他们向王志刚行贿过,总金额50万元。
但在一审中,青神法院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王志刚收受以上6人钱财“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发表于:15-12-20 10:05
4名男子21年前因抢劫杀人案入狱 法院决定再审此案被告人之一蔡金森,出狱后一直在申诉。  昨日,福建省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决定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  消息称,福建高院作出的 (2014)闽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经复查,再审检察建议及申诉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将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21年前发生在福建莆田的抢劫杀人案。如今,当年被控抢劫罪的4人中,蔡金森已经刑满释放,其他三人仍在服刑(南都日、日曾作报道)。  蔡金森昨日上午接到福建高院的电话,让他到乡政府去拿再审决定书。法官透露案件拟在下个月再审。  拿到再审通知书的蔡金森激动万分,他说,这是他21年来最高兴的事。其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这是一起没有确切物证、证人证言造假的案件,只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嫌犯称遭刑讯逼供  这起案件发生在21年前。案件中被杀的老人叫郑金瑞,家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案发时属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平时独居在自家老屋,老伴住在300米之外的长子家中。  日中午,郑金瑞被发现躺在床上,双手被捆,嘴被面粉袋堵住,人已死亡。  案发后,莆田警方迅速锁定21岁的蔡金森为犯罪嫌疑人,并断定郑金瑞被杀的时间是1月13日夜间,但没有列出确切的遇害时间段。  蔡金森是莆田秀屿区联星村人,平时在周边走村串户为乡民补锅,案发那几天曾经去过郑金瑞所在的前范村。  据 蔡金森回忆,日是农历腊月初二,当地的习俗是拜土地公。蔡金森拜完土地公后去了叔叔家喝酒,接着又去了从外地回来的许瑞春家。在许家, 他遇到该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蔡金森称,他与三人关系一般,但都是许瑞春的朋友,只要许瑞春从外地回来,几个年轻人就会聚 在一起玩。  警方拘留了蔡金森,询问其作案经过。蔡金森拒不承认,他称自己遭到警方的刑讯逼供:“我被打得不行,就全都承认了。但警察说这事不可能是一个人干的,让我交代出同伙。”  十几天后蔡金森终于“招供”,当天一起玩耍的三名同伴在其口供中,成了抢劫杀人的同伙。  对于当时的讯问笔录,蔡金森事后表示自己“完全记不起来了,这都是警方提供的”。  被抓的其他三人,除了17岁的许金龙始终不肯承认之外,其余两人最后也“招供”了。但所有人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称受到了刑讯逼供,招供的三人也全部翻供。  李 庆煌是莆田市西天尾镇洞湖村村民。他向南都记者回忆,1994年3月,他因为家庭纠纷被关在莆田看守所2号监室约40天,和他一起被关的有一个叫许玉森的 人。“许玉森一直说自己被冤枉了。”李庆煌说,许玉森“坐都不能坐”,吃饭都是他喂的。李庆煌出去之前,把自己剩下的二十多元饭票留给许玉森。“太可怜 了”,李庆煌感叹。同一监室的陈荔城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  嫌犯张美来也找到了当年的人证。现年55岁的郑金美,1994年5月曾和张美来同时被关在莆田市拘留所3号监房。郑金美回忆,张美来有时提审回来需要几个人抬回监室,“我都帮忙抬过,抬不动就拖。”  南都记者曾就该案联系莆田市公安局宣传处,申请采访当年办案人员,但一直没有下文。  鞋印成了唯一物证  莆田中院就此案一审开庭时,四人拒不承认检方所指控罪名。“心里总有那么点希望,以为能遇到包青天”,蔡金森说。  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带路、望风及按住被害人脚),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日作出二审判决,将许金龙、许玉森和张美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称:“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蔡金森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告诉南都记者,20年前的司法理念与如今大不相同,当年的量刑比现在严得多,抢劫杀人判死刑的可能性极大,而将三名死刑犯改判为死缓的案件也很罕见。  南 都记者梳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发现案件唯一与四名被告人相关的物证,就是许玉森的一双球鞋。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了一个鞋印,根据鉴定,与许玉森家中的球 鞋是同一厂家生产,并且是同一码数。按照常理,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许玉森一定去过现场,毕竟,穿同一厂家生产同一码数鞋子的人绝不仅仅许玉森一人。可这一 证据仍然成为了法院定案的证据。  法院认定的作案过程是,四人分别按住郑金瑞,用绳子捆住手脚,再用风湿膏封住嘴,然后用面粉袋套住 头部,再用胶纸粘住,并在脖子上绕几圈,致使老人颈部受压窒息死亡。但被告人的代理律师王耀钢称,现场提取的杀人工具麻绳、细塑料绳、面粉袋、风湿膏上面 都没有四人的指纹。  证人证言疑为造假  据了解,法院的有罪判决,除了四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还有一份从被告人手中收购赃物的人的证言。南都记者找到了当年作证从被告人手中购买金子的陈国太,但他否认了当年的证言。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抢劫杀人之后,四人每人分得3000多元,但抢到的6枚金戒指没法均分,于是用菜刀将每枚戒指都劈成两块,分成12块,每人分3块。许玉森、张美来交代称,他们在一次赌博输钱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金戒指卖给了一个叫陈国太的人。  该案案卷中,陈国太有两份笔录,分别形成于日和2日,叙述了陈国太曾在联星村西许自然村“葫芦山”向两个人“买过金”。第一份笔录里买金的时间与许玉森、张美来交代的时间并不吻合,第二份吻合。  2014 年8月28日,陈国太向南都记者回忆,当年自己才16岁,曾经好赌,那年警察找他时他在河南行医,怕警察找他跟赌博有关,就没敢回家。找不到他,警察就将 他刚做完手术的父亲带到了派出所。村长陈元焕也一直叫他回来,并担保只要配合警方,就不会有事。他担心父亲被抓,才回了家,最终签下了这份“自己都不清 楚”的笔录。  “我没买过什么金子,你们有什么事情去找村长和警方吧,别来找我了。”陈国太说。  村委会主任陈元焕则向南都证实了确有叫陈国太回来一事,但称自己并不知道警察让陈国太做了什么笔录。  被告人的常年申诉也为案件换来转机。福建省检察院于2013年开始复查此案,检察院两次询问陈国太,并于日将日的那份笔录送到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与送检的陈国太的指纹不一致。  据此,福建省检察院于2013年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再审检察意见,建议福建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如今,两年已过去,福建高院的再审决定终于下达。  人物  漫漫申诉路  日,蔡金森从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他在监狱中不敢申诉,害怕影响了自己减刑的机会。在狱中他努力工作,想通过良好的表现来争取早日出狱。最后,蔡金森通过五次减刑,在日出狱。  21岁被抓,41岁刑满出狱,他在监狱里度过了人生中最珍贵的二十年。  出狱那天,蔡金森已找不到回家的路。  家里早已物是人非,亲人离散。母亲在他出狱的三年前去世。妻子在等了七年后,也嫁做他人妇。“离婚是我提出来的,刑都判了,我也没有那么狠心要她等”。和现实世界脱节的蔡金森还没来得及适应这个世界,就开始着手申诉。什么律师事务所好,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他一窍不通,只知道揣着亲戚接济的生活费往城里走,看见一个律所就一脚跨进去。最后,一个律师为他写了一封申诉材料,收费500元。  在蔡金森身后还有三个依旧身陷囹圄的伙伴。许玉森被抓时25岁,结婚七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五岁,儿子三岁。随着许玉森的入狱,其失去至亲与经济来源的家庭跌入黑洞。  案件判决后,许玉森在法庭上对妻子唐玉梅大喊,“你一定要告,告到北京去”。唐玉梅记住了这句话,将儿女抚养成人后开始了漫漫申诉之路。  蔡金森在监狱里见过三个伙伴,内疚撕扯着他的心。许金龙和他关在同一楼。初次见蔡金森的时候,许金龙很生气,怨蔡金森害了他。后来,大家就聚在一起商量申诉的事情。在蔡金森获释的前一天,许金龙拜托他出去之后一定要坚持申诉。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曹晶晶
发表于:15-12-24 07:20
黑龙江依安县法院院长宗成义在医院坠亡 14:41:43 & &&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宗成义澎湃新闻()记者从黑龙江新闻网获悉,12月21日下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宗某在依安县一家医院内坠楼身亡。&&&&据事发现场附近一居民介绍,21日14时左右,一男子在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一家医院坠楼身亡。16时10分左右,该男子被运离现场。&&&&上述黑龙江新闻网的报道提到,经相关部门证实,死亡男子为依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宗某。另据知情人透露,宗某事发前可能患有抑郁症,曾多次入院治疗。目前,当地警方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澎湃新闻记者从依安县人民法院官网获悉,担任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是宗成义。
发表于:15-12-27 09:44
原文地址:作者:十五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出版了一本针砭大陆刑事司法制度弊端的专著――《看得见的正义》,书名来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在那年夏天,昆明警察杜培武走出了监狱大门,他此前因为涉嫌杀妻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真凶出现,他无罪释放重获自由。随着杜培武的获释,一个骇人听闻的“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冤案成为舆论焦点,如何防止、纠正冤假错案也成了社会热点话题。  十五年来,继杜培武案之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诸多刑事冤案不断曝光,每一次都引发诸多讨论,官方也不断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修改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希望有所改进。  十五年间,陈瑞华作为一个资深学者,就冤假错案问题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或撰写相关评论文章,也多次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邀请提供专家意见。  十五年后,当《凤凰周刊》记者就这一话题提出采访请求时,陈瑞华一开始却是出奇的沉默,然后反问:“你觉得这个话题还有什么可谈的?”  多年来,关于冤假错案的问题,无论是“司法独立”“权大于法”等制度性问题,还是“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技术性问题,其实学界无一没有探讨过。  “但问题解决了吗?”陈瑞华指出,中国大陆多年的刑事司法体制,公检法已经形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式的实践模式,这个总体格局不改变,解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冤假错案就个案而言,看起来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是结构性问题,是中国刑事司法病症的总爆发。根子问题不解决,冤案发生就是必然的。”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记者:最近几年,中国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避免错误判决造就冤案,为什么实践中看起来收效甚微?  陈瑞华:我先反问一个细节,不知你注意到没有,在一些冤案被平反之后,相关法院的负责人对案件总结时,居然称“法院是有功的”,因为之前法院办案是“奉命行事”,但法院最后“刀下留人”,才使得当事人还能活着等到冤案昭雪。这种说法不觉得可笑吗?  法院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他得有一个能力,能够说“不!”敢于宣布无罪。但大陆的法院能做到吗?你们看看近年来大陆法院宣判无罪人数的数字,无罪率到什么程度了?十几年前,全国各级法院全年几十万刑事案件,判无罪的数千人;到了最近几年,刑事案件数量一年超过百万了,但判无罪的人才多少?不到九百个。按这个速度发展下去,20年后,中国大陆还有无罪的判决吗?我把这称为“惊心动魄的数字”。这些冷冰冰的数字表明了什么?大陆的法院,从基层到最高,已经越来越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了。但问题在于,刑事案件的质量在提高吗?犯罪嫌疑人真的都有罪吗?恰恰相反,那么多冤假错案表明,公诉案件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几乎注定。  从这个角度而言,大陆的法院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纠错能力,这是难辞其咎的。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滥用国家公诉权,这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够坚持原则、保持底线的话,照样可以防止冤假错案,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在已经几乎完全失守。  记者:中国刑诉法1996年就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禁止刑讯逼供”,而且正因为诸多冤假错案发生,比如河南赵作海案,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按理这些年法院“敢于说不”的依仗应该是越来越多吧?  陈瑞华: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来治理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其实效果是相当差的。我举个例子,201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组织在北京某法院观摩刑事案件开庭,庭审中公诉方出示八份口供,当庭排除了两份,获得现场旁听的一片喝彩。但问题是,还有六份呢?实践中,只要有一份口供就可以定罪。所以指望非法证据排除来解决冤假错案能走多远?我一直觉得,利用非法证据排除来制止刑讯逼供,继而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其实很悲壮,像堂吉诃德和风车的作战。各国法制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解决刑讯逼供,因为成功率很低。在美国那样的国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率也是连10%都不到。&记者:那你觉得要怎样才能解决问题呢?  陈瑞华:要从源头上找治理的方式,就像大禹治水,不是等着出了问题被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台一些应景的规定,除了平息民愤、公众舆论,实践中几乎没什么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敢坚持法律和事实宣判当事人无罪,核心原因在于:第一,不独立;第二,无权威;第三,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放弃了公正审判的基本能力。  先说独立性问题。当前大陆的司法改革,也想解决法院的独立审判问题,保证法院依法独立使用审判权,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这一点从中央到地方到社会各界都有共识了。但实践中能不能真正做到呢?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一旦发生必然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舆论也高度关注。法院很容易迁就当地的党委、政府,迁就当地的民众、公共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情绪。所以即便发现是冤假错案,肯定也不敢宣告无罪,因为承受不了这样的代价。  其次是权威性。面对公安,面对检察院,大陆的法院一点权威都没有。强大的公安机关,政治地位比较高。现在地方上很多公安局局长不一定是政法委书记,但肯定是政法委副书记,地位照样高;检察机关地位也高啊,宪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他可以监督法院,甚至同级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立案,追究责任的。在极个别地方发生过,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便直接抓法官。这种体制下,法院宣告无罪,要得罪公安、得罪检察院,它敢吗?面对可能的冤假错案,哪有纠正的勇气。  最后,完全倾向于打击犯罪。实践中,大陆的很多刑事法官,有时比检察官追诉犯罪的倾向性还强,一点公正性也没有。这是因为多年实践传统,法院已经变成打击犯罪的第三道工序,法官是打击犯罪接力棒的第三棒,第一棒公安,第二棒检察官。记者:这些问题过去也说过很多次,但改变起来很难?  陈瑞华: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去改变。比如中国刑诉制度中,法官审案开庭前就全部阅卷,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立案、侦查、起诉的材料全都交给法院后,一个法官,把这些案卷看完,会先入为主,“被告人是有罪的”。导致后面的法庭审判完全流于形式,什么法庭调查、辩论都没用的,而且中国的刑事审判是有审限的,法官办案时间又很短,除非特别大、复杂的案件,大多就开庭半天审完。请问半天时间里,能给律师充分辩护的时间吗?完全通过阅卷产生的内心预断,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法庭审判必然出现一边倒――控方强大无比,受不到任何有效的挑战;辩方极为弱小,引不起法官的注意,整个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很多冤假错案的例子还说明,即便是先入为主的阅卷和流于形式的审判,也能发现问题,证据不足,有可能无罪。但法院的考核体制使得法官要判一个无罪,比登天还难。如果法官判无罪,首先要汇报给庭长、分管的院长,要报告审判委员会开会,全法院里面看这个法官的眼神都是怀疑的,“是不是进行权钱交易了?”公安、检察机关不同意,法官还得去跟他们解释,还得跟政法委汇报去。反过来,判有罪有多容易?法官一个人就说了算,没人管他。可以这么说:一个法官判有罪,是一马平川,没有任何障碍,没有任何职业风险;一个法官要去判无罪,会经历体制上的多重困难。从人性的角度,你说他本能地会宣告有罪还是无罪?  还有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的风险转移。很多冤案都能看出,上级法院不敢承担责任,把大量的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明知道案件有问题,上级法院不直接宣判无罪,退回给下级法院重审,但下级法院很多时候是没法承担风险的,面临政法委的压力,面临公安、检察院的压力,面临被害人的上访,最后就出现了一个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留有余地的判决”,基本规律是上级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的精神,把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一方面希望下级法院不要动辄宣告有罪、判处重刑;另一方面,也不希望下级法院直接宣告无罪。然后就出现了最奇特的一种法律现象,明明证据不足,可以宣告无罪,却对被告人定罪,但又量刑从轻,留有余地。我过去写过文章指出,很多中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源都在这儿。核心问题是中国的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精神。  以上这些,都要从制度上去解决。  但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官自身找原因去改变。我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兼职教授,我给法官们讲课时,经常举一个例子,当年某一冤假错案发生后,舆论压力极大,当年办这个案件的所有人员都被调查甚至“双规”,后来其中一个当年的办案人员就跑到一个墓地上,咬破手指用血写了“我冤枉”,然后自杀了。我在讲课中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冤假错案,跟每个法官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不能做到,你自身难保!”我讲到这里时,全场鸦雀无声,法官们不再交头接耳议论,听得十分认真。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也提出倒查问责制、责任终身制。这对司法官员影响很大,影响他们今后的前途命运。&公安、检察院的公权力必须有所约束  记者:你刚才说过,中国刑事司法是一个流水作业式操作。如果追究源头,防止冤假错案恐怕不能只指望法院这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往上寻找原因?  陈瑞华:我个人觉得,检察机关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现在总的研究不够,缺少认真反思的精神。在中国大陆,根据《宪法》,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等,防止他们违法办案。  正是这种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强势的地位,导致法院很多时候不敢宣告无罪,这是一些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级法院法官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就是让所有法官生活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之中吗?说到这儿,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你如果没事,你怕他干吗?我的回答是:中国目前体制下,谁不怕查呢?而且抓的不一定是宣判无罪的法官,法院里随便抓一个法官,整个法院工作都会受到冲击,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院长出于受到的压力就会阻止无罪判决。  我曾在最高检察院的会议上,毫不隐讳地说过,检察机关强大的监督权,可以对同级法院立案侦查,是中国冤假错案难以禁止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应该禁止同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立案,以后对法官的立案,一律交给省一级检察院甚至是最高检察院。  除了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外,中国法律给公诉方的权力也过大,造成控辩双方严重不平等。  比如法律明文规定,一审判决出来后,检察院一旦抗诉,二审必须开庭;但如果被告人不服上诉的话,并不必须开庭,连开庭都不开庭,还纠正什么冤假错案?如果一个生效判决,检察院认为有错,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这是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申诉要想提起再审,非常难。申诉和抗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此外,中国检察机关拥有批捕权和公诉权,这两个权力合二为一导致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只要一批捕,就是定罪的前奏,量刑的预演。批捕这个权力在西方国家,几乎都是交给法院的。因为批准逮捕权很严重,一旦逮捕,就会让人感觉这个人是有罪的。这个权力不能交给警方和检察院的。捕诉合一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逮捕错了,公诉就要错了,一错到底。有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是始作俑者。当初捕错,为了证明自己捕对了,必须公诉出去,并给法院施加强大压力。这么多年来,法学界一直在呼吁,把批捕权交给法院,但一直没有实现。  我举这几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大陆强大的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公诉权,法律赋予其在追究犯罪角度上无穷无尽的资源,带有垄断似的很多诉讼权力,给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却极其弱小。一旦发生了冤假错案,推动程序纠正起来非常困难。&记者:说完检察院,下一步应该是公安机关了吧?  陈瑞华:公安机关承担着90%以上的刑事案件侦查,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但体制决定了其侦查权几乎不受限制,甚至可以说在有些情况下是肆无忌惮行使侦查权,中国大陆的公安机关权力之大,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尽管这几年有一些改革变化,但变化还是太慢。  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几乎到了不受任何有效约束的地步。我们知道,冤假错案发生往往和刑讯逼供有关,刑讯逼供往往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关。但在目前的体制下:  ―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半夜或凌晨开始讯问嫌疑人;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持续也没有限制,实践中经常出现几天几夜连续审讯,超过人体的生理极限。目前刑诉法只规定了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但被拘留或逮捕羁押后,审讯时间就无限制。  ―讯问没有律师在场,同步录音录像是公安自己操控,实践中几乎不受控制。  ―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就彻底没有机会翻盘。在实践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有过一次认罪供述,哪怕后面无数次翻供不承认,这一次供述就会作为呈堂证供。很多冤假错案都是这样,侦查时供述过,但开庭当庭翻供,比如云南杜培武案最典型,他甚至当庭拿出血衣证明自己是在受到酷刑情况下供述的,但法院根本没有理睬。  这些都说明中国刑事司法的“口供中心主义”,只要在公安侦查员那里有过认罪笔录,就可以永远作为定罪证据。  其次是辨认程序问题。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等都有一个共同规律,除了刑讯逼供以外,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辨认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辨认犯罪现场或者辨认被害人尸体,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过程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辨认环节没有律师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很容易出错,也是公安机关造假的最好时机。很多法治国家都规定辨认过程必须有律师到场,否则无效。但中国的辨认过程是高度封闭的,是完全被侦查人员控制的。 第三,鉴定过程存在问题。中国古代还强调命案要当堂开棺验尸,各方人等在场。现在大陆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却完全是封闭的,公安部门的人侦查、鉴定一条龙,即便外聘也是他们的利益共同体,缺乏监督。鉴定过程没有利益相关方到场,也没有律师监督见证。  上述这样的制度下,除非公安人员都是天使,否则无法避免案件出问题。侦查制度的封闭给极个别心怀不轨人员或者不负责任的人员制造冤假错案创造了可乘之机。  悲剧一次一次发生,但教训丝毫没有吸取。中国刑诉法修改中,有学者提出,讯问、鉴定、辨认都应该有律师到场,立法部门当即给否决了,因为公安机关反对,检察机关反对。  除了上面说的案件侦查中的问题,公安机关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传统,在案件还没开庭,没有定论的时候,先入为主制造既定事实,给后面的审查起诉和判决制造强大压力。这具体表现为:  ―案件侦查结束以后,刚刚移交,法院生效判决还没有做出,侦查机关就可以搞立功嘉奖大会,对所谓“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妖魔化,一方面向全社会先入为主传播所谓犯罪事实。各种媒体报道,党政人员出席大会。这会对后面的司法程序造成影响和压力,这个在法律上又很难纠正,是实践中的惯例和做法。  ―涉案财产预先处置问题。浙江吴英案就是典型,案件还在侦查当中,法院生效判决还没有做出,居然就已经将涉案财产拍卖处理掉了。法院如果判无罪,最后怎么向当事人交代?这不是和整个政法体制作对吗?这里面有利益问题存在。  ―还有一些情况,有一些命案,比如死者是公务员或者官员,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死者就被列为“革命烈士”。这是一种强烈的暗示,杀害“革命烈士”,那被告人还不得被严惩吗?  ―侦查机关先入为主定性,制造既定事实还包括案件告破可以发新闻通稿,制造舆论影响。现在很多地方要求律师办案过程中,不得在媒体上随便把辩护意见发出来,否则要受批评说违反职业伦理,甚至要惩罚处理。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己侦破的案件发新闻通稿却丝毫不受限制。比如福建念斌案,最后宣告无罪,但回头去看当年公安机关所做的宣传,看看那个报道,把念斌彻头彻尾妖魔化了。这种做法,不但给法院制造压力,也给被害人形成强烈刺激,让他们坚信被告人是凶手,给纠正冤假错案制造更大的障碍。  所以我经常说,中国的侦查机关,权力不受节制,权力行使没有纳入法治轨道,在实践中就会变成洪水猛兽,成为脱缰的野马,不受法治的控制。现在是治理冤假错案的最好时机  记者:你刚才也提到了刑事案件中辩方力量弱小,那如何提高呢?律师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得到发挥?  陈瑞华:从根本上说,律师作用得不到体现,是被告人地位低下的体现。毕竟律师的权力是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所以核心是要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  当然,律师不完全等同于当事人,有其职业特点,目前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设计上,律师的作用确实没有得到重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所有的官方相关文件在关于律师发挥作用的问题上都是一笔带过。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律师是法律职业人群体里最活跃的,无论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还是根据法院指定进行法律援助,都能对案件起到很好的纠偏作用。西方有个说法,“律师的辩护是法官最好的助手”,律师权最善于发现案件的疑点、漏洞、矛盾,可以对侦查机关过大的侦查权形成制衡。  目前大陆的司法还是所谓“政法干警”概念,公检法一体化,律师排除在外,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很难形成。最近有一些变化,比如最高法院在死刑案件复核中,强调听取律师意见,这是可喜的变化,但这样的变化太慢。  记者:防止冤假错案与打击犯罪有时候是很难两全的,尤其中国的老百姓传统而言更追求安定,过分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会不会导致民意难以接受?  陈瑞华:你说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现在中国的主流舆论是反腐,要将贪官绳之以法,老百姓有一种打击犯罪的渴望,公安及时破案也是得民心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发现证据不足、证据有瑕疵就宣判无罪,肯定会惹怒整个社会,且不说来自被害人家庭的抗议,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就让司法机关难以承受。  所以必须权衡两种利益,犯罪不能处理的危害与冤假错案对社会带来的破坏,哪个影响更大?  打击犯罪,全社会都有预期,符合所有人利益。但近年来,对公权力怀疑的声音也是越来越大的,民众对公权力不再盲从,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民众的权利意识在提高,目前人们对公权力滥用的警惕已经超过对犯罪不能处理的敏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惩治腐败”,这些归根结底都是政治话语,公权力滥用才是最可怕的,才应该成为人民公敌,这个舆论场已经形成。有了这个舆论环境,我个人觉得,中国治理冤假错案迎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机。  可以说,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是让我对未来还能感到乐观的地方。  当然,具体到个案中,也需要一些技术化改革。大陆的法官不容易,在目前体制下,将心比心,要把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判无罪,很难做到。所以学界也建议大陆逐步推进陪审制度,法官不必事必躬亲,还可以在具体个案中分解压力。  不过陪审制的改革需要时机,从人类陪审制改革的历史来看,与政治改革是密不可分的
发表于:15-12-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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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2 08:31
司法败类董红梅和其丈夫诈骗犯陈发云
发表于:16-01-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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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11 07:47
 原标题:法警伪造执行材料贿赂法官侵吞执行款80万  北京商人郑喻(化名)因与鸡西市农村信用社发生经济纠纷,将信用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处信用社赔偿郑喻近270万元。该款项到账后,却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王禹通过伪造执行材料,将其中的80万元左右据为己有,30万元左右行贿执行局法官黄国山。而郑喻本人却只获得40万元。目前,法警王禹诈骗案和法官黄国山受贿案已立案调查。  “遥控”打官司埋下祸根  郑喻是北京商人。1999年阅兵当天,他的银行账户存款达到1000万元,这是他个人资产的顶峰。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郑喻的投资屡屡失败,资产不断缩水。到今年,就只够维持基本生活了。而在这所有失败的投资中,黑龙江省鸡西市晨丰煤矿是他花费最多,也是损失最多的。  2004年,郑喻感觉煤炭要涨价,斥资200多万元从当时的滴道区城市信用社处购进位于滴道区四平山下的晨丰煤矿。为使煤矿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他又花费80多万元修缮煤矿。2006年,滴道区城市信用社被鸡西市农村信用社接收。2008年,鸡西市农村信用社以郑喻未全额缴纳购矿款为由,将煤矿以25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一位戴姓商人,更名铁盛煤矿。郑喻前后300多万元的投资就此打了水漂。  2010年,郑喻先后委托律师刘娟、代杰将鸡西市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鸡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审理过程颇为周折,经历一审二审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历经3年多,2014年3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鸡西市农村信用社赔偿郑喻近270万元。然而早在2013年,铁盛煤矿已经关停。  郑喻说,他的生意都在北京,距鸡西遥远,所以不常去,都是代杰帮他打官司。很多时候,他与代杰都是电话联系,“遥控指挥”。代杰是鸡西本地律师,因为人脉广,被朋友推荐给自己。郑喻觉得,他的官司能够水落石出,与代杰的人脉是分不开的。让他没想到的是,代杰的代理为此案埋下祸根,也正是因为代杰的广泛人脉。  法警冒充执行局法官行骗  2014年4月,代杰向郑喻介绍了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王禹。王禹自称是郑喻案的执行情况负责人,为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纰漏,特意到北京找他了解情况。王禹当时告诉他,执行程序大概从5月开始,6月郑喻就能拿到钱。  当年下半年,郑喻开始和王禹频繁接触,但始终不知道王禹的真实身份。一开始,王禹自称是执行局法官;后期,又自称是执行局工作人员。直到王禹、代杰都被鸡西市公安局抓获,郑喻才从办案民警口中得知,王禹只是一个法警。  王禹欺骗郑喻的不只是自己的身份。据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早在日,鸡西市农村信用社的给付义务就已履行,郑喻的债权已经实现。郑喻事后回想,近270万元执行款早已到达法院,王禹是想将钱划进自己腰包,才会和他见面。王禹在骗取他的信任,好让他办理相关手续和材料。  2014年5月,郑喻找王禹追讨偿款。王禹给了他10万元,说这是鸡西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的“执行保证金”,若后期款项执行不到位,这10万元就归郑喻所有。6月,郑喻再次找到王禹。王禹开始吓唬他,称“难度较大,款项尚未执行”,只要听自己安排,就能拿到100万元执行款。王禹还劝郑喻要忍气吞声,拿到100万元总好过一分没有。  三四年官司打下来,郑喻已精疲力竭,加之罹患肿瘤,实在没心思与王禹纠缠。  按照王禹的要求,郑喻写下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注明,郑喻将与信用社纠纷一案的债权整体转让给李燕,落款日期为日。郑喻提供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显示,日,王禹以审判员的名义让郑喻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中,郑喻表示李燕是他的前妻、现委托人,李燕提供的一切授权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郑喻说,李燕只是他的普通朋友,是郑喻案最初的代理人。但她本人并非律师,只能以郑喻亲属的自然人身份代理。为使其顺利代理,郑喻出具了证明材料说两人是夫妻。但是,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二审判决郑喻败诉。李燕在2009年撂挑子去了美国,将郑喻介绍给另一代理人李娟。  签好转让协议后,王禹又给了郑喻30万元,并约定剩余的60万元在三天内到账。王禹的许诺却再次落空。郑喻这次不再相信王禹,开始自己查找执行款下落。很快,郑喻就在网上查到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他再一查账,发现钱已被打进代杰的账户,才明白自己上当了。  日,郑喻来鸡西找到王禹。王禹却拿出一份材料称,他的钱都被代杰转入李燕的账户。对此说法,郑喻并不相信。因为代杰告诉他,钱都给了王禹,至于王禹是否给了李燕,代杰也不清楚。另外,李燕自2009年出境后,至今没有入境记录。王禹辛苦骗来的钱,不可能轻易给了她。于是,郑喻在2015年7月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110万元被法警法官瓜分  截至记者发稿前,王禹案正在由鸡西市公安局侦办,法官黄国山受贿案正在由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调查。  黄国山案检察官覃岩(化名)说,郑喻报案时举报了三个人:王禹、代杰和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国山。现在,王禹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代杰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后取保候审,“应该是身体不好”。黄国山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鸡西市检察院拘留。  经初步调查,郑喻近270万元执行款中,有80万元左右落入王禹手中,代杰拿到5万元,王禹另拿出30万元行贿黄国山。剩下的钱按现有证据看,是被李燕拿走了。但李燕人在国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没对她进行调查。  覃岩说,王禹具体的行骗过程还不清楚,不排除有其他法院内部人员牵涉其中。从现有情况看,王禹是整个事件的主谋。王禹为拿到钱费尽心思,伪造了很多文件,让案件执行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操作,“一切都是假的,而且都是有预谋地造假”。黄国山对犯罪事实基本承认。王禹则较为反复,极力想证明是黄国山索贿,以减轻自己的罪过。  在鸡西市公安局方面,调查也取得相应进展。此案警官朱先生表示,王禹只承认拿走80万元,坚称剩下的钱均由李燕拿走。代杰则表示,自己只拿走5万元。因李燕人在国外,且案件关于她的证据不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关键证人自杀致调查受阻  对于案件调查进度为何缓慢,覃岩解释说,是因为有一名关键证人在调查过程中跳楼自杀。此人是执行局内勤人员林先生。林先生在接受检察院两次问询后,在家中跳楼自杀,使线索中断,无法判断执行局副局长刘盛义和执行庭庭长张宗秀有无涉及此案。  覃岩说,之所以怀疑张宗秀,是因为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上,黄国山只是署名书记员,张宗秀署名的才是法官。王禹既已给黄国山行贿,很可能也买通了张宗秀。而刘盛义作为主管执行立案的执行局副局长,在此事上显然存在失察,但不清楚是否有进一步的职务犯罪。  至于为何没有对张宗秀、刘盛义直接调查,覃岩指出,是因为有知情人反映称,张宗秀很可能是被利用,“裁定书虽然显示黄国山是书记员,但实际执行法官就是黄国山。”黄国山并非是具有法职的法官,才会署上具有办案资格的张宗秀的名字,张宗秀本人不掌握实权。而“刘盛义应该与此案有较大渊源”,此案能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需要刘盛义的首肯和签字。执行的具体法官也是由刘盛义来分配。但刘盛义身患白血病,现在家养病,从2014年下半年起就已不在执行局上班,“因为刘盛义的病,检察院也不便对其直接调查”。  覃岩称,林先生自杀后,其家属多次到检察院要求调查组负责。家属认为,林先生的死是由检察院的调查造成的。检察院迫于其家属压力,对调查组给予组织内部调查,黄国山案的调查也被暂时搁置。  覃岩说,自己从检30年,郑喻案确实较为复杂,“因为属于公检法机关的人执法犯法,很多事被做得很周密”。同时,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出自同一系统,想通过私人关系“走后门”,也不是没可能。“我原想在2015年年前着手调查张宗秀和刘盛义,不想林先生的死使调查一度受阻”。  法院称该案执行程序合法  今年1月9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称,根据他们的调查,日,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到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指派黄国山承办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以转账方式于当年4月17日向该院执行庭账户(执行款专户)内转款270.539672万元。款项包括本金259.2980万元、诉讼费27544元、申请执行费28605.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6267.48元。该院于当年4月18日经审批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代杰来办理手续时,持有郑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故而法院认为手续没有问题。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喻案申请执行依据有效,执行程序、措施合法,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权申领执行款,支付执行款的程序合法。该院工作人员王禹、黄国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二人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郑喻解释说,“代杰之所以有我签名的委托书,是因为代杰曾以方便办事为名,从我这儿拿了好几张有我签名的白纸。”郑喻不认为,执行款被侵吞只是王禹等的个人行为。他认为,无论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等有无问题,都应承担责任,因为“钱是从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流入的代杰账户,整个过程我都没被告知,并不知情”。  难相信剩余款项已经出境  从2010年至今,郑喻与信用社纠纷一案已有15年。他不仅煤矿生意没做成,付出的投资大部分也未收回来,可谓是“鸡飞蛋打”。  郑喻说,后悔当初对此案不够上心。他和代杰开庭前才是第一次见面,之前都是电话联络,彼此并不了解。此外,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却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也没有引起他的警觉。一个自称是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人来和自己讨要手续,自己也没核实身份,客观上壮大了代杰、王禹等违法犯罪的胆子。  目前,郑喻虽联系不到远在美国的李燕,他却并不相信剩下的100多万元在李燕处。他怀疑,王禹等因熟知法律程序,能评估犯案风险,可事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点,减轻判罚。因此,他觉得部分执行款也进了个别检察官的口袋。  对于张宗秀、刘盛义未被直接调查,郑喻显得有些不满。他认为,此案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刘盛义批准。如果刘盛义能在这些环节中严格把关,王禹的诈骗就不会成功,自己也不会有损失。“我听说王禹确实存在对刘盛义的行贿行为,具体数额并不知道。检察院以刘盛义生病为由,不对他进行彻查实在说不过去。”郑喻还认为,不管张宗秀是否掌握实权,“只要他在执行裁定书上签过字,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他的签字,这次执行也不可能成立”。  然而郑喻在赴鸡西了解此案进展时,通过官方只能得到“案情正在调查,无法透露更多细节”的答案。如此苦苦挣扎在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对郑喻来说,追问案情进展不是为了给调查部门施压,而是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点希望。  ■律师观点  受贿法官或判十年以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在经济纠纷案执行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非一审法院执行的案例。一般来说,如果被告财产所在地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不同,可能会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过程缓慢等问题,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更换法院执行。但像在此案中,案件执行前,执行法官与当事人见面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姜健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将赔款直接打入代理律师代杰的账户,不是没有合理的可能。郑喻若在当初签订代理合同时,授予过代杰这项权限,法院就可以将钱打进代杰的账户。
发表于:16-01-14 07:54
原文地址:作者:&&&&&&&&&&&&这种人说骨子里爱党,我不信!&&&&&&&&&&&&&&&&&&&&&&&&&&&&&&&&&&&&&&&&&&&&&&&&&&&来源:雨城熊猫博客
发表于:16-01-19 18:43
发表于:16-03-22 21:47
&来源:&“儿子平反父母进去”,权力任性拉锯?不要让平反冤假错案沦为权力之间的任性拉锯,不要让体现司法进步的国家赔偿始终拖着挥之不去的阴影。日前,因被指控猥亵、杀害9岁堂妹的河南“少年”宋争光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今年1月26日,宋争光申请国家赔偿2088万元,获法院受理。但令人诧异的是,宋争光出来了,他的父母又进去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宋争光冤案的平反不仅要赔上他本人的大好青春和人生机会,还要搭上他的父母乃至整个家庭为之付出加倍沉重的代价。原来宋争光被警方带走羁押后,他的父母开始上访陈情。然而上访非但没有让宋争光获得自由,淮阳县法院反而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争光的父亲和母亲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12月宋争光被取保候审后,其父母因为不同意“取保候审”、要求无罪释放、多次到河南省高院闹访、并向公安机关承办人索要三万元再次被项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现如今,宋争光虽然已经获得释放,但为其争取自由的父母却依然在监狱服刑。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宋争光的确实施了猥亵杀人犯罪,就算司法机关对宋争光的处理完全正确合法,其父母向司法机关信访陈情也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保护,除非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跟寻衅滋事犯罪很难扯上关系。至于宋争光父母向公安机关承办人索要钱财,即便对象不正确、方式上有不够妥当之处,这种单方面的索赔主张也与敲诈勒索犯罪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司法单位以及作为执法人员的办案民警在该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成为敲诈勒索犯罪的对象。更令人唏嘘的是,就在宋争光本人已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可能存在错案的情况下,有关单位非但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愧疚和歉意,也没有启动对办案人员的任何责任追究,反而再次对宋争光父母判处重刑。这不得不让人讶异于当地司法机关究竟抱有何种司法理念和执法心态。宋争光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获法院受理,有关方面不仅要还宋争光一个清白,而且还应依法给予他必要的赔偿救济。更重要也更为急迫的是,应当尽快启动对宋争光父母案件的再审程序。不要让平反冤假错案沦为权力之间的任性拉锯,不要让体现司法进步的国家赔偿始终拖着挥之不去的阴影。
发表于:16-03-29 21:02
董红梅是钻进党内的野心狼!
发表于:16-04-03 08:32
司法败类董红梅和其丈夫诈骗犯陈发云
发表于:16-04-06 18:09
辽宁省政法委书记苏宏章接受组织调查新浪新闻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苏宏章简历  苏宏章,男,汉族,辽宁沈阳人,1959年5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哲学学士学位,副教授,1983年8 月毕业于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公社知青,辽宁省农机技术鉴定站工作人员, 辽宁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讲师团教员、助教、教研室主任、机关工委党校副校长。1995年任辽宁省黑山县副县长,1996年任辽宁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处 长,1998年任辽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2000年任抚顺市委副书记,2002年3月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2011年10月,当选辽宁省委常委。现任辽 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发表于:16-04-08 07:46
原文地址:作者:有错必纠,是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唯一途径――兼议二审刑事诉讼程序缺陷
发表于:16-04-0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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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4-09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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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4-10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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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4-1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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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4-13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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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4-16 09:33
检讨周永康政法10年【节录】 领导内参&【导语】日傍晚6时,新华社发布消息,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一个小时后,万众瞩目的新闻联播将这则新闻放到第四条口播,而头条是“中共中央决定10月召开十八界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法,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伴随着周永康走向了权力巅峰。与此同时,中国司法却经历了严重的倒退:政法委扩权、提出“三个至上”、变质的维稳、立法的停滞,直至最终酿出的“重庆打黑”。中国法学泰斗江平在过去几年多次说:“我是觉得中国的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21世纪最初的几年,中国法治的进步使人对其时的司法改革充满信心和希望;2014年,司法改革重启,回望过去几年,却发现法治的土地上满眼都是荒芜的焦土。●十年政法:一个大公安的维稳时代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真的使全世界的目光都聚集到贵州北部的小县城――瓮安。当天下午至29日凌晨,瓮安县部分居民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引发了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的突发事件,期间甚至还发生了暴力活动,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随着瓮安事件的爆发,一个词也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维稳。刚性“管控式维稳”酿造的瓮安事件,本来因为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的开明处理被视为走出一条维稳新路。可惜,在瓮安事件后,“刚性维稳”依然是维稳的主要手段。在官方通报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少数“黑恶势力”、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或“不法分子”指使成为惯用语,有的还被扣上“有组织,有预谋”、“境外敌对势力遥控指挥”等大帽子。这与时任中共中央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不无关系。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主政五年,恰逢2008年北京奥运会、2009年建国60周年庆典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安全、稳定工作尤为重要,他的地位也变得更为显赫。同时兼任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历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中话语权最大的一位。据相关报道,周永康主管政法系统期间,“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行高压维稳政策。中国维稳经费逐年升高,超过国防开支。维稳工作的重要性,也因各项“一票否决”考核政策的存在,成为很多机关、部门超越本职工作的第一要务,除了那些被维稳的对象外,基层公务员们也是苦不堪言。其实,这种刚性维稳思维早已可以窥见。2002年11月,时年60岁的周永康首次进入中央政治局,一个月后他又兼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以及公安部长。直至2007年,当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接替罗干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成为中国公检法司以及内卫工作的最高领导者,站到了中国的权力峰层。周永康得以公安部部长身份进入中央政治局,更多得益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贪腐、民生、公民权利保障等问题所引发矛盾的矛盾愈发突出,社会维稳压力积聚的背景下,执政党对于政法系统尤其公安力量自然更加倚重。不幸的是,在成为中央政法委书记后,周永康在公安部时期带有左的风格的施政理念,也借此扩展到整个司法领域,“维稳”更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中国的宪法、组织法、诉讼程序法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种种规则,但是政法委的工作方式却是合三家为一家,虽然也说政法委尊重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在政法委掌握财权、人事权的情况下,通过政法委制度的统合,政法委书记成为法院和检察院事实上的政治上级。在此制度环境下,虽然在理论上政法委的结论对公、检、法机关只是“建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事实上很少有人敢于否定政法委的结论。这就使政法委干预司法成为常态。尤其在法院系统,相对于司法的独立性,政治性在这一时期被予以更多强调,遭到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的强烈批评。据财新网报道,一位从事刑事审判近30年的老法官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的政治生态下,维稳已成了法官判决时考虑的第一要素,地位高于法律的准绳。“只要是为了当事人不上访,就算违背法律的规制,不管是采用迁就的态度,还是采用暴力维稳的手段,也不会有人说什么,因为领导都怕上访。”他认为,这些现象的实质,都是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公平性和法院公信力为代价,来求得一时的“稳定”,即所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原文网址.检讨周永康政法10年_领导内参-爱微帮 &http://www.aiweibang.com/yuedu/.html
发表于:16-04-26 20:34
环球今日评:法官曝“领导打招呼”被免职&&&&&&&&&&&&&&&&&&&&&&很难让人不质疑 18:00:00&&胡锦洋&  3个月前因吐槽“领导乱打招呼让法官难做”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主持工作)谌宏民彼时成为轰动的话题人物,大概很多人认为他说出了“法院判案背后打招呼递条子”这个潜规则的确存在。12月8日,谌宏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因为一天之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谌宏民“酒后发表不实言论”,决定给予他记大过处分,并依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谌宏民副庭长职务,调离审判岗位。虽然官方的这份通报看似为此事件划上句号,但因此引发的热议反而更加汹涌。  谌宏民判的那个案子并不复杂,就是两个人之间的借款还款纠纷。由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谌宏民主持的二审,判被告应还款数额比一审一下少了30多万,原告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之所以引起媒体关注是因为在9月初媒体就此事采访时,谌宏民先是坚称判决没有问题,后又大倒苦水说,案件中被告是省会某领导的亲戚,因此从这位省领导到某市领导,再到漯河中院某领导,一路“打招呼”让关照被告,所以不能不听。最后,谌宏民还感叹“当法官真难呀!”“我是漯河中院最公正的法官,一片苦心,两边都不落好。”  在谌宏民对记者的抱怨中,除了那位省领导没说具体姓名,市领导、法院领导都有名有姓,从而增加了外界对该案“领导打招呼”真实存在的认同。所以,当昨日漯河市中院的通报“谌宏民接受媒体采访后私自宴请记者,并在醉酒后发表不实言论”,以及公布对谌宏民的处分后,外界对此事的质疑并没有平息,反而“热度”迅速飙升,近20万网友在新闻后跟帖,很多人追问“为什么不对审判背后领导是否打招呼做全面调查?”。有的则认为,谌宏民是“酒后吐真言”。  少有人会否认,在的人情社会中,“打招呼、递条子”的事较为常见。这种行为严肃地说是“干预司法”,轻描淡写地说是“卖个人情”。各行各业都有着自己的潜规则。显然,“酒后说了些话”的谌宏民无疑给本单位“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尤其给领导造成了麻烦。漯河市中院这次对谌宏民的处理有揪“小辫子”的嫌疑。此外,谌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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