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青岛市公租房好申请吗的,想给孩子申请个专利,参加明年的高考,有申请过的人吗?效果怎么样?

我发明了一个东西,怎么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流程?
有很多人平时没事喜欢创新,那么如果,其实大家不要小看自己发面过的这些小东西,有时候他能给你带来巨大的价值,但是你一定要记得申请专利,只有在法律把它变成自己的东西,这样才能受到保护,我们有很多人,辛辛苦苦发明了东西,但是就是没有申请专利,到最后白白为她人做了嫁衣。所以专利申请我们是千万不能忽视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专利申请类型有哪些?
我们应该确定自己的专利类型,专利分为:外观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判断专利申请类型是很重要的。
其次,我们要知道专利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专利申请只有两种途径:1、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者通过挂号邮寄申请文件方式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包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委托专利代理人代办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质量较高,可以避免因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问题而延误审查和授权。
然后,我们要知道有哪些?
1、专利咨询,和我们进行沟通,咨询有关专利的知识,以便了解基本流程和理论;
2、写专利技术交底书,我们会对您的技术交底严格保密;
3、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专利目的: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发明专利经检索后并不保证授予专利权,主要是找贴近本发明的已有技术文献。
4、代理。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代理撰写符合
5、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6、初审:国家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在取“初审合格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3年内向专利局缴纳审查费,审查费全费2500元,如享受减缓待遇的,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150元,此审查费早交可以早进入审查程序,过期交审查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现在大家如果发明了一个专利知道该怎么申请了吗?如果大家还是不太清楚或者还是有些疑问的话,可以来咨询,知助侠提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企认证等知识产权服务,6年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有国家授权,权威正规,办事高效,让你知识产权这块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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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我有一个很好的想法,不知道能否申请专利。_百度知道
我有一个很好的想法,不知道能否申请专利。
我有一个很好的想法,目前市场上没有,可以用来创业,但是这个想法能申请专利吗?如何申请,请高人指点下!还有就是申请专利需要多少钱,对一个没有收入的学生,该怎么做!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的,专利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方案,而不是产品,申请专利是不需要产品的,只要你的想法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以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等。(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科学发现。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一位老中医通过特殊的号脉方式可以诊断出一些难于诊断的疾病,并用针灸、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加以治疗,这些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可批量生产的药物、器械及其制备方法可以申请专利。(6)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在我国有专门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采纳率:51%
想法?专利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 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如果您的想法能够实施,就可以申请专利。专利类型不同,申请费用也不相同,学生申请可以申请费用减缓,具体申请指南和收费标准,可以登录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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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写一篇所明书给当地的知识产权局,然后让他帮你写一下申请专利的稿子,然后你再去看一下那个稿子有没有要改的地方(也可以吧你的邮箱告诉他让他把稿子发在你的邮箱里,你改完在把稿子发给他。)邮走以后过十几天后就会来一份专利受理通知书,如果你是学生的话还会来一个费用减缓通知书。减缓后的费用是75元。然后你在拿费用减缓通知书到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让他给你写一份汇款单,你在上银行汇款就行了。(专利证书要一年以后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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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项加拿大的产品,且已经拥有了加拿大实用新型的专利,我对该产品进
1、有一项加拿大的产品,且已经拥有了加拿大实用新型的专利,我对该产品进行了改造是否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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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也可以申请国际专利,只要符合专利的三性,可以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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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加拿大华桥结婚。和加拿大华桥结婚在加拿大登记或中国登记会一样吗?如在加拿大办登记需用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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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在国内补办一个登记手续,加拿大登记询问当地的有关部门
出境的话已经了解到是要拿出入境通行证的,但是入境的话是否一定要拿在加拿大办的签证?入境后签证到期了是否可以在中国国内延期?还是在国内办L旅游签证或者Q1家庭团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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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青蒿素,一个这么好的东西,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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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蒿素,一个这么好的东西,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
“迄今为止,我国只产生了两个国际公认的中药新药”成为日前召开的第十四届全国中药和天然药物学术研讨会上,被专家们提及最多的一句话。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药物安全评价中心主任、首席研究员叶祖光表示,中国每年研发的中药新药数量多达几十种甚至上百种,但真正在治疗某一疾病中达到“离了这药根本就不行”这种水准的中药新药,只有青蒿素和三氧化二砷这两种。
青蒿素,一个这么好的东西,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这几乎是每个关心青蒿素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现在看来,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一不是“外国特务”,二不是“中国汉奸”,而是组织决策“失误”和研究人员“泄密”。在那个年代,只有“为国争光”的集体主义,没有“为己牟利”的个人主义。在1970年代中期的中国,经过“523”大会战,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及化学本质都已经基本上研究清楚了,但为了技术保密,并没打算发表论文。即使发表论文,也是组织说了算,并且要以集体的名义发表。197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八届国际天然产物化学研讨会上,南斯拉夫植物化学家宣读了一份研究报告,称他们从青蒿中分离出一种新型倍半萜内酯,分子式为C15H22O5,分子量是282!这恰恰与我方分析青蒿素得出的结果相同!值得庆幸的是,他们虽然搞对了分子式和分子量,但却排错了化学结构,误以为是双氢青蒿素的臭氧化物(Jeremic D, Jokic A, Stefanovic M. New Type of Sesquiterpenen Lactone isolated from Artemisia annua L.Ozonide of Dihydroarteannuin, presented at the 8thInt. Symp on Chemistry of Natural Products, New Delhi ()。当然,这个消息我方当时并不清楚,情报也不太准确,原因可能是并未派人参加这次会议,具体情况直到2008年才由第三方人士透露(Posted by Gong Wai Lihm 江威廉 on http://panyutiger.blogspot.com/ at the time of May 3, 2008)。据说,到了1976年我方才听说南斯拉夫科学家正在分离蒿属植物的类似物质,就以为与我方正在研究的青蒿素相同。为了抢在外国人前面发表论文,为国争光,表明青蒿素是中国人的发明,由当时隶属卫生部的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请示,经卫生部批准,在1977年《科学通报》第22卷第3期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首次发表了青蒿素化学结构及相对构型的论文,题目是“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酯——青蒿素”。随着这篇“重磅”论文的公开发表,青蒿素的结构完全公诸于世,从此我们就失去了青蒿素这个特殊化合物的知识产权。这是组织决策的“失误”,也是一次重大“失误”!这个决策的背景是我国当年没有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但高层可能既没有想过青蒿素可以申请国外专利,也没有考虑派人去南斯拉夫实地考察后再做决策。据1986年访问中国的曾研究青蒿化学成分的南斯拉夫科学家说:“即使我们给出正确的化学结构,我们也不会将它开发为抗疟药”,因为在南斯拉夫没有用黄花蒿治疗疟疾的经验。显然,当时只是捕风捉影,虚惊一场!好在我方的保密意识较强,在发表的第一篇论文中并没有提及青蒿素的抗疟功效,而且在随后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在《中国科学》1979年第11期发表的“青蒿素的晶体结构及其绝对构型”的论文,似乎也很好地履行了这个保密原则。可是,从此以后,我们的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外发表文章,将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向全世界展露无遗,使青蒿素的化学结构与抗疟作用有机地串联起来。比如,以刘静明、倪慕云、樊菊芬、屠呦呦(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和吴照华、吴毓林、周维善(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所)联名发表在《化学学报》1979年第37卷第2期上的“青蒿素(Artemisinin)的结构和反应”的论文就明确写道:“这个新型的倍半萜内酯我们称其为青蒿素,它经药理证明是抗疟的有效成分”。1979年在英文版《中华医学杂志》(Chinese Medicine Journal)以“青蒿素研究协作组”(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名义发表的“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论文,更是公开了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的化学及药理学数据。这些论文的发表应该算是研究人员的“泄密”,而且是关键“泄密”。如果说青蒿素的结构已经公开,无法再申请专利保护,那么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包括用法、用量、配方等)完全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足以挽回第一次组织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然而,“泄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相关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和国外公布青蒿素抗疟试验的临床资料,把我们的“国宝”就这样“无私”地奉献给了洋人!这件事在当初看来似乎令人惋惜,但从长远来说并非丧权辱国。我之所以通篇把“痛”、“失误”、“泄密”打上引号,是因为我并不认为青蒿素失去专利是件坏事,甚至认为是件好事,因为赚穷人的钱是可耻的,只有没有专利的抗疟**,才能低价或免费为贫困地区的疟疾患者治病,这是一种可敬的人道主义与慈善事业,正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同时,我也认为,中国人为全世界做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挽救了无数疟疾病人的生命,一个区区拉斯克奖何足挂齿?哪怕是给青蒿素同时颁发一个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与一个诺贝尔化学奖也不为过,因为那是名副其实、实至名归!
自1977年我国公布了青蒿素的分子结构以后,我国研究人员完成的青蒿素抗疟临床试验结果陆续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引起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高度关注。日,时任WHO总干事的马勒致函我国卫生部称,鉴于氯喹抗性疟的蔓延己达到不可遏制的地步,WHO迫切希望尽快在中国召开一次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学术研讨会。与其说这是一次“求助”,不如说这是一次“摸底”。**期间,中国基本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中国不了解外国的形势,外国也不知道中国的情况。因此,扩大交流应该是你情我愿、互利双赢的好事。既然WHO主动“伸出橄榄枝”,中国政府很快就“笑纳”了。 第一次国际合作:力不从心由WHO的疟疾化疗学术工作组(SWG-CHEMAL)主持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学术研讨会,于-10日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共有7份研究报告,全部由我方代表宣读,外方代表只有当听众的份,不断提问和参与讨论,随后还分成化学、药理毒理和临床3个小组进行实质交流,他们把该问的问题都问遍了。会议最后通过了一个《发展规划》,并建议中国尽快成立相应的管理协调机构,以便与WHO秘书处联系落实规划的实施。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联合成立“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开发指导委员会”(简称青蒿素指导委员会)。就在此前的-14日,SWG-CHEMAL委派秘书曲立格、科学顾问海佛尔和李振钧访华,先后参观了北京、上海、桂林、广州的有关科研单位和药厂,并就我国与WHO开发研究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资助问题初步达成合作协议。为了给国外机构提供青蒿素类药物用于临床试验和国际注册,中方计划在两年内按照国际标准完成青蒿素(口服)、蒿甲醚、青蒿琥酯(针剂)制剂的质控标准、临床前药理毒性实验资料和临床I、II 、III期等6项课题的研究工作,WHO则向中方提供人员培训、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纯种实验动物等。1982年3月,SWG-CHEMAL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82年2月在中国签订的研究合作计划进行精简,只把青蒿琥酯治疗脑型疟列为优先开发项目,同时提出对该制剂生产工艺的关切,拟向中方提出派遣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技术人员访华,进一步了解药厂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情况。 根据WHO的提议并经我国政府批准,FDA检查员泰斯拉夫在SWG-CHEMAL秘书曲立格陪同下,于-28日先后到昆明制药厂和桂林第一、二制药厂进行GMP检查。对桂林制药二厂生产青蒿琥酯针剂无菌车间GMP检查的评语是:“在生产上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技术要求上,特别是制剂车间的无菌消毒和测试方法还缺乏科学依据;在厂房设计与设备维护方面尚不够合理”。结论是:桂林第二制药厂生产青蒿琥酯静脉注射针剂车间不符合GMP要求,其生产的制剂不能用于中国以外地区的临床试验。对昆明制药厂的GMP检查,FDA人员虽未写出详细检查报告,但表示存在的问题与桂林制药二厂类似。为了在我国物色到一个符合GMP要求的药厂生产青蒿琥酯针剂,中方又推荐国内生产条件最好的上海信谊制药厂供其检查,结果FDA人员得出的结论还是: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由于制剂车间未能通过GMP检查,我国与WHO的合作亮了“红灯”!日,曲立格提出两条可选方案:一是由中国新建一个符合GMP标准的青蒿琥酯针剂生产车间,但这样国际注册可能要推迟3-5年;二是利用国外设备加工一批符合GMP标准的制剂,尽快完成国际药物注册所需要的临床前药理毒性研究。第二次国际合作:有始无终 青蒿素指导委员会认真研究了曲立格的建议,权衡利弊后认为争取时间尽快完成青蒿素类药物的国际注册为上策,便于日致函曲利格,表示同意在国外加工一批青蒿琥酯制剂,同时希望WHO提出推荐合作研究单位。日,青蒿素指导委员会收到曲立格的回信,他推荐美国华尔特里德陆军研究院与我国开展合作。2月14日,曲立格专程赴美国与华尔特里德研究院进行磋商。美方决定于5月30日派国防部国际卫生事务局布朗和华尔特里德研究院海佛尔访问我国,讨论有关青蒿琥酯合作研究事宜。鉴于事前对美方谈判方案一无所知,加上时间仓促,青蒿素指导委员会担心谈判难以取得实质结果,便于5月24日函告WHO,建议美方推迟访问,并要求对方提前把合作方案寄给我方。12月22日,曲立格寄来《青蒿琥酯的研究合作协议书》正式文本,并称该《协议书》己获得WHO及美国国防部(DOD)同意,希望我方尽快安排三方会晤。接到《协议书》的第二天,即日,青蒿素指导委员会就召**议对《协议书》进行讨论,但我方认为协议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而是企图以“条条框框”捆住我方手脚,引起与会人员的极大不满,对《协议书》提出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意见。日,WHO热带病处处长卢卡斯来信,告知我方将于日来华讨论《青蒿酯的研究合作协议书》事宜。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向上级提交了关于批准《合作研究青蒿酯协议书》的请示。1984年10月双方批准了该合作研究协议书。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国外研究青蒿素的势头迅猛!瑞士罗氏制药完成了青蒿素的人工合成,美国华尔特里德研究院已从本土采集的青蒿中分离出青蒿素,并测定了理化常数。曾出席WHO中国研讨会的印度、英国等国专家,回国后就立即开始进行青蒿的引种栽培研究。WHO热带病处卢卡斯处长当时警告说:“你们研究的东西有被别人抢走的危险”。他这样讲的目的是劝告我方不要在《协议书》问题上与美国讨价还价,实际上也是挑明了:你们手中已经没有什么筹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得不请WHO对某些国家和机构施加影响,转告他们尊重中国的发明权和处理好双边关系,以便今后继续合作。但是,这种“劝说”是徒劳的,因为我们已经将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发明全部公开了。第三次国际合作:不了了之1985年上半年,SWG-CHEMAL成员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药物化学部主任布鲁西一行访问上海药物研究所。我方介绍了新开发的蒿甲醚的基本情况,对此他们非常感兴趣。恰在此时,被派往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接受培训的一名中方人员给CHEMAL写信说,青蒿琥酯可能不是最好的青蒿素衍生物(X.-D.Luo and A.Brossi.Unpublished Report to the CHAMAL Steering Commettee,1984)。于是,CHEMAL决定寻找青蒿琥酯的替代品,而蒿甲醚的出现正中其下怀!不过,他们经过分析后认为,青蒿素的β-乙醚衍生物(蒿乙醚)的贮存稳定性好,易溶于油相,最适合做成注射剂。因此,他们决定用蒿乙醚代替蒿甲醚,并给出以下理由:虽然蒿甲醚与蒿乙醚的疗效相同,而且溶解性都比青蒿素好,但乙醚无毒,而甲醚可代谢成甲醛和甲酸而产生毒性。此外,β-蒿乙醚是一种良好的结晶体,而α-蒿乙醚是一种油状物。为了研制蒿乙醚,他们从中国弄到一公斤青蒿素,其他少量来自美国密西西比州种植的青蒿。-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SWG-CHEMAL制定了开发蒿乙醚的计划,仍将考虑继续与中国合作。日,WHO的热带病研究训练署(TDR)秘书Wernsdorfer和西太区RO/TDR官员Shriai访华,向我国提出共同合作开发蒿乙醚的意向。鉴于该药与我国批准生产的蒿甲醚属于同类化合物,为了避免在国际上与我国的蒿甲醚竞争,我方经研究同意与其合作。日,WHO/TDR的Godal处长等一行3人来华访问,就合作开发生产蒿乙醚事项与国家医药管理局达成协议。但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WHO/TDR对该协议未予批准执行。 事隔两年后,我们才发现WHO/TDR与荷兰ACF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蒿乙醚的协议,其财政预算计划(年)约为600万美元,包括研发双氢青蒿素苯甲酸醚水溶性制剂以及开发青蒿资源及生产青蒿素等。2000年,蒿乙醚上市,但在申报进入WHO的基本药品目录时没有获得成功,可能是因为同类型的蒿甲醚、青蒿琥酯已经率先于1995年进入该目录了;也可能是蒿乙醚对神经系统的毒性比蒿甲醚大,而且剂量大成本高的缘故。至于Artelinate水溶性制剂等,未见后续报道。此后若干年,我国的昆明制药厂和桂林制药厂,虽然也生产了青蒿素产品,但由于生产条件GMP标准未能与国际标准接轨,产品很难直接在国际市场立足销售。西方的某些大制药企业(如瑞士诺华等)却利用他们已有基础,与我国生产青蒿素产品的药厂进行合作,低价购买这些药厂的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加工”,换成他们的包装后,成为他们企业的品牌“产品”,以高于数倍或十几倍的价格在世界各地出售。有个别国外企业甚至在我国购买青蒿素原料,仿制加工成各种产品后高价出售。时至今日,尽管我国生产青蒿琥酯的桂林制药厂和生产蒿甲醚的昆明制药厂,早己实施了GMP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但令人尴尬的是,它们仍然只能作为一些国外制药公司的原料生产基地。世人只知道青蒿素是这些大公司的产品,在WHO采购的青蒿类产品名单里,在这之前也没有中国生产青蒿素厂家的名字。我国的青蒿素产业仍然没有摆脱被动受制于人的局面,本应属于青蒿素发明国的利益仍没有充分完全体现。这不能不说是从事青蒿素研究的科技人员和生产青蒿素的企业最大的遗憾。小结青蒿素的国际合作为什么没有“乐”只有“痛”?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青蒿素合作之“痛”的根源应该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我们与国外的合作只是在给对方“引路”和“传经送宝”。一旦他们把真本领学到手之后,“另起炉灶、自己开火”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其次,我们在第一次合作中太计较协议书上的文字内容,以为别人离开了我们什么也做不了,结果导致我们还没有“入局”就被淘汰“出局”。另外,原本我们手中已经没有任何筹码,只是我们先走一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不能固步自封,应该继续加大投入,保持一定的领先优势,这样才可能跟别人合作,并且在谈判桌上占主动。俗话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今国外研究机构不仅可以完全独立开展青蒿素研究,而且在青蒿素的其他研究领域也已经具备绝对的领先优势,就连过去我们引以为自豪的青蒿素原料,今后也会变得可有可无。所谓“可有”就是低价出售;所谓“可无”就是根本卖不出去。最近Nature杂志报道,法国的赛诺菲公司利用美国授权的酵母工程菌发酵生产青蒿酸(青蒿素前体),数量已经达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2012年底已生产出39吨,转化为青蒿素后相当于4000万份抗疟药;2014年底将生产出60吨,转化为青蒿素后相当于6000万份抗疟药!青蒿素是中国人独立发现的,青蒿素的发现无疑是中国人集体智慧的结晶。这里所说的中国人,广义上包括记载青蒿抗疟作用的古代中国医者,狭义上指成功研制青蒿素并开发成抗疟新药的现代中国科学家。重大科学研究成果有可能是一个人单独做出来的,也有可能是一个团队合作做出来的,青蒿素应该是由若干核心成员主导并经全国各单位无数科研人员团结协作的产物。把这些跨行业、跨单位、跨学科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抗疟药联合攻关的具体领导者是全国“523”领导小组。以下就本人查阅大量文献和采访部分当事人所了解的523大会战中的部分“实况”和“隐情”加以简单介绍,诚望更多的知情者补遗或斧正。一、青蒿素的发现既有“必然”的基础,也是“偶然”的机遇除了我国中医古籍对青蒿截疟有明确记载以外,民间早有将青蒿、研末、捣汁、水煎等方法治疗“打摆子”(疟疾俗称)的验方。1958年,江苏省高邮县农村曾有人用青蒿治疗疟疾,一句顺口溜“得了疟疾不用焦,服用红糖加青蒿”在当地广为流传。年,他们用青蒿治疗了184名疟疾病人,获得80%以上的治愈率。此外,湖南、四川、广西等地的医药刊物也登载了不少用青蒿抗疟的临床治疗经验。也就是说,在青蒿素研制出来之前,我国民间早已获得青蒿抗疟疾的确切疗效。在523任务把分离青蒿素作为研究重点之前,以往开展的青蒿研究也已经获得初步结果。据屠呦呦《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一书所述:“因为中药青蒿曾出现过68%抑制疟原虫的结果,所以对其进行了复筛,但结果仍不好,只有40%甚至12%的抑制率,于是又放弃了青蒿”。后来之所以在分离青蒿素时从沸点较高的乙醇提取改为沸点较低的乙醚提取并获得成功,是因为在提取过程中发现温度超过60度时鼠疟效价降低或无效。另外,当时谁也不知道青蒿素的结构,而《肘后备急方》中“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的记载对低温分离青蒿素也有启发。二、青蒿素并非唯一有效的抗疟药,但却是最好的抗疟药最早的抗疟药物奎宁也是从一种植物——金鸡纳的树皮中提取出来的,由此衍生出氯喹等一系列喹啉类抗疟药。然而,1960年代开始,疟原虫对氯喹产生了抗药性,给广大疟区人群造成极大威胁,也是军队大幅减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越南战争期间,美军因疟疾减员超过80万人,但实际数字远高于此。据说美军非作战性减员比作战性减员高出4-5倍之多。为此,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疟疾委员会,并以华尔特里德陆军研究院为核心,大规模开展抗疟药研发。到1972年,该院初筛了21.4万种化合物,但都未找到理想的对付氯喹抗性疟原虫的抗疟新药,结果只得沿用药物研发的老路,经奎宁的化学修饰制备出甲氟喹。该药虽能杀死抗氯喹疟原虫,而且具有长效抗疟作用,但毒副作用很大。我国同期也分别研制出防疟1号片(乙胺嘧啶和氨苯砜)、防疟2号片(乙胺嘧啶加周效磺胺)和防疟3号片(周效磺胺加磷酸哌喹)。在523项目启动后,又先后研制出哌喹片、羟基哌喹、硝喹、磷酸羟基哌喹、磷酸咯萘啶、磷酸咯定、常咯啉、治疟宁、脑疟佳等。随后,还有本芴醇、磷酸萘酚喹等抗疟新药问世。在植物药用化学成分方面,除了青蒿素外,还先后对常山乙碱、鹰爪甲素、仙鹤草酚、暗罗素等进行过抗疟评价,但都没有开发出优于青蒿素的抗疟药。青蒿素不仅高效和速效,而且低毒,尤其是至今未诱导疟原虫产生抗药性,称得上是历史上最好的抗疟药。不过,青蒿素单独用药容易引起疟疾“复燃”,说明青蒿素无持续杀疟能力,因此不主张单用青蒿素,而提倡采用青蒿素复方。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将来疟原虫对青蒿素产生抗药性的可能。一旦疟原虫对青蒿素及其复方产生抗性,上述候选药物也许可能得到进一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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