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需要什么?

周汉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法治先行 _ 东方财富网
周汉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法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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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球互联网金融呈现五大趋势——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网络银行的多元转型;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社交的重大转型。
  “今天全球金融呈现五大趋势——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网络的多元转型;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社交的重大转型。金融的发展需要法治先行。”在6月28日下午举办的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教授如此表示。  日下午,磅礴大雨挡不住投资者想要了解互联网金融最新动态的火热之心,第二届上海互联网金融博览会的重中之重和点睛之笔——“创新变革:建设上海全球科创中心”高峰论坛在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4楼“申”宴会厅隆重举行。  本届论坛由上海互联网金融博览会、《理财周刊》、万耀企龙联合主办。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今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因为今年3月5日,“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名词首次出现在了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各种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产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关注。而在上海建设全球科创中心的大背景下,重新思考互联网金融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意义,以及在实践层面,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显然有着极为重要且必要的意义。  论坛伊始,首先由《理财周刊》传媒有限公司总裁陈跃先生致开幕词。他表示,在去年这个时间,《理财周刊》举办了首届互联网金融博览会,短短一年时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巨大的创新变革和蓬勃发展,并推动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除了日益活跃的P2P,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众筹成了互联网金融又一个风口。相信诸位领导、专家和行业资深人士在论坛上的真知灼见会成为本届互联网金融博览会的最大亮点。  随后上台致辞的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周禹鹏会长表示,过去两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诸多的公司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特别是P2P、众筹等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花繁荣,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一道独特亮丽的风景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八次提到互联网,同时首先提出了“互联网+”概念,并明确强调,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目标。不难发现,互联网地位空前提高。其对有效缓解我国金融系统中高起态势、完善市场金融体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特别是对当下宏观经济下行的状态下,中小企业发展都发挥出了独特的作用。  紧接着,论坛进入到了第一个高潮。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教授为在场来宾做了一场节奏紧凑、干货丰满的名为《互联网金融,法治要先行》的极为精彩的主旨演讲。他认为,今天全球互联网金融呈现五大趋势——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网络银行的多元转型;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社交的重大转型。随后,周汉民教授从第三方网络支付、网络信贷(P2P)、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虚拟货币这五个互联网金融的具体领域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以及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最后周汉民教授提出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包括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金融业的监管框架、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加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等。周汉民教授条理清晰、抽丝剥茧地解读,让在场来宾不断点头赞同,收获良多。  接着周汉民教授的话题,随后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信息学系教授、网络信息研究所所长袁毅女士就“众筹家”刚刚发布的《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报告》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之后论坛进入到了最激动人心的环节。由周汉民副主席、周禹鹏会长共同为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旗下新成立的两个委员会——新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和众筹服务专业委员会隆重揭牌!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副会长、新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振奋先生和《理财周刊》传媒有限公司总裁、众筹服务专业委员会陈跃先生陪同揭牌。据悉,这两个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促进上海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揭牌仪式之后,是同样隆重的颁奖典礼。本次互联网金融2015EMF奖项评选由上海互联网金融博览会、《理财周刊》、万耀企龙共同发起,旨在挖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锐企业,弘扬创新、务实发展精神,提升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此次评选历时2个多月,上百家互联网金融踊跃参评,最终评出陆金所、京东众筹、宝点网、积木盒子等40余家机构和个人分获年度影响力品牌大奖、年度卓越服务品牌大奖等6大类奖项。  在论坛下半场的演讲环节中,首先由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张伯伟先生做了题为“未来5年,谁将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巨头”的主旨演讲,张伯伟先生由点到面,细致入微地分析了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以及在未来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随后贵阳众筹交易所董事长刘文献先生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先生分别从实业派和学院派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众筹在中国的发展前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论坛的第二个高峰出现在最后的圆桌论坛环节。在“P2P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圆桌论坛中,诸位P2P行业的大佬级人物,如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先生、E路同心COO闫梓女士、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先生、资邦控股首席战略官韩瑾先生等人都做了真知灼见的发言。  第二个圆桌论坛再度聚焦时下互联网金融中最火热的众筹话题,众筹家CEO杨勇先生、爱创业董事长顾冰先生、爱就投董事长徐文伟先生等都对众筹的话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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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柳立&&&&&&&&来源:金融时报
  曾刚& 金融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十余部。曾获安子介国际贸易优秀著作奖,国际金融青年论坛优秀论文奖。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在提升资金融通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问题显现出来。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就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博士。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记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异是什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产生什么影响?
  曾刚: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异,在于二者客户对象的不同。服务于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在这一领域中,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旺盛,但传统金融机构却不能(或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却可以依靠其平台在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使更为普遍的金融服务成为可能。从这点来看,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还是众筹,等等)的主要客户大都游离在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之外,其发展并没有带来对银行现有客户和业务的直接竞争,而且,其发展规模与传统金融(特别是银行业)也不可同日而语。当然,从长远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长壮大,潜在的竞争威胁依然不可忽视。
  虽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产生一定威胁,但二者之间也有较大的合作共赢空间,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已开始了积极的尝试,如加快信息化、数据化建设,提高自身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以及试水电商平台和直销银行,等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推动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如京东商城的供应链金融,民生银行与阿里巴巴在直销银行方面的合作,等等),可以更好地贴近客户需求的变化,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对互联网企业而言,这样的合作也能拓展对自身客户的服务范围,获取多元化的收入来源。
  总体来看,通过与传统金融的竞争与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会给金融业带来深刻的变化。至于这种变化是否是颠覆性的,目前尚难定论,但不管怎样,金融服务的普遍性以及金融效率都会因此而提高。
  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系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系?
  曾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业务模式创新来降低信息不对称,控制普惠金融业务的风险,在实践中,极大地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例如,早在2007年8月,为解决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合作推出了“易融通”,针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开展网商信用贷款。此种贷款无需企业向银行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但申请企业必须为电子商务平台三年以上的诚信通会员,具有一定的诚信交易记录。在此之后,银行业的类似产品层出不穷。
  除了银行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携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创新模式外,还有非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直接利用大数据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发放信用贷款。如,阿里金融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简称“阿里信用贷款”。阿里小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目前贷款产品对杭州地区的诚信通会员(个人版和企业版)和中国供应商会员开放,贷款放款对象为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体版诚信通为实际经营人)。小额贷款建立了一种目标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金融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贷款技术创新,不但提供了放松抵押担保制约的还款制度安排和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而且还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从而降低了低收入阶层平等进入贷款市场的门槛。
  除了利用大数据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外,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支持还体现在业务模式的创新上。最近以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普惠金融领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1、京东“迷你银行”。2014年12月,京东宣布与格莱珉中国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双方将借助京东的互联网渠道和供应链资源,结合格莱珉在农村微金融服务领域的经验,携手开拓中国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京东计划2015年在全国区县铺开500家县级服务中心;京东依托自建配送网络,将这些村里的站点建成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迷你银行”。
  2、阿里“农村淘宝”。2014年10月,淘宝上线了针对农村市场的二级频道“农村淘宝”:除了日常用品,还提供了农用商品和工具。同时,阿里启动了“千县万村”计划,在3到5年内建立1万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这些“神经末梢”的目的不仅是在为农户使用电商服务降低门槛,也是其未来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据地。
  3、宜信“谷雨战略”。2009年,宜信推出了第一个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宜农贷”,并在之后陆续推出了“宜商贷”、“农产品众筹”等针对农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宜信的农村金融不仅着力在直接帮助农民进行现代化生产、甚至自主创业,更是注重通过金融服务帮助农民拓展消费场景、实现消费升级。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记者:发展至今,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
  曾刚: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金融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是长期存在的;一个层面则是短期内盲目发展所形成的风险,在行业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
  金融是有关风险管理和定价的活动,高风险性自然也是这个行业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尽管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有差异,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与传统金融并无二致,具体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等。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需要满足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即必须保有足够的资本、满足最低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以及为不良贷款预留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等等,以保证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与之相对,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是监管的空白地带,其业务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抵补与覆盖。
  金融行业的风险属性,对从业者的管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客户的小额、分散特征(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客户的风险要高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对专业能力的要求,甚至还会超过传统金融机构。但就目前来看,在互联网金融热潮的鼓动下,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导致了机构数量和交易规模的迅速上升,短期内会积聚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是许多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企业,盲目进入该领域,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另一方面还有部分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借互联网金融的热潮,行“挂羊头卖狗肉”之事。如,P2P行业中就有一些企业事实上是民间借贷的变体,这种平台不仅存在金融风险,还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记者:日前,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它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什么意义?
  曾刚:总体上看,《意见》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基本框架。尽管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本质,但相关业务类型繁多,涉及的风险特征也大不相同。因此,有效的监管,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为此,《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其中,互联网支付监管归属人民银行,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归属于银监会,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归属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监管则归属保监会。总体上讲,分类监管将有助于不同类型业务监管的专业化,不过,在目前跨市场、跨行业资金流动加速的背景下,这样的架构也可能因为监管规则的差异而形成套利空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观察。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边界,同时也为进一步的监管细则确定了基调。《意见》指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总体上看,《意见》基本将互联网金融限定在普惠金融范畴,以小额支付、个人借贷以及小微企业融资为主要发展方向,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差异化的定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它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会产生什么影响?
  曾刚:第一,互联网金融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基本特征来看,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和甄别),由此可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同时大大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这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银行业的空白,并推动金融服务的普遍化,这对我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改善以及加快普惠金融的实现,都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
  第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其有现实的需求,而且也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仍需面对许多不确定性,其中,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来自监管方面的要求)最为突出。在未来,随着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业务准入以及其他方面监管要求的推出,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还能保持其低成本、高效率的比较优势,目前都还不得而知。
  最后,还需要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宏观层面的影响。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不过,从政府的角度看,这或许也意味着其宏观调控的能力遭到了削弱。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支付的日益广泛,货币流动性与以往可能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媒介的融资交易,基本都游离于金融管控外,这对传统的数量调控方式会形成挑战。面对这些变化,宏观调控者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应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对其发展进行合理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树立更为市场化的理念,优化和调整宏观调控手段,为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合理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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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互联网金融需在“通”上做文章
刘晓忠 |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本文共3480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23秒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面对监管,互联网金融实践者似乎已陷入了“我是谁”的身份困惑中。回顾以往2013年马云的颠覆银行论、股权众筹勾画的类交易所平台梦、第三方支付掀起的交易结算革命论等,当初的豪情似已不再。
与此同时,一度被国内看不上的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则各自在细分领域专研创新,如以虚拟货币方式专攻跨境支付协议的RIPPE、STELLAR,基于算法的风险资产配置创新的WEALTHFRONT、BETTERMENT和SIGFIG等,技术驱动优化借贷的KABBAGE和做预收款交易所的RECEIVABLES EXCHANGE等。这些在专业细分层面的创新,让互联网金融紧凑地融入了现代金融的生态系统,通过共享与众包方式参与到了现代金融系统的专业化分工,尽管它们从未将自身视为成颠覆现状的英雄。
国内互联网金融必须首先解决“我是谁”的问题,及其与现代金融系统的关系问题。
不管如何对金融进行定义,金融的核心就是资金的融通,资金融通的背后实际是一种信息的融通,资金流实际是一种信息流。当然,资金的融通本身有多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银行系统,银行实际充当一种中心化的信用中介角色,即投融资双方基于银行系统展开资金融通,银行系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用支持;一种是投行系统,投资银行充当的是一种中心化角色,不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一种是信托系统,基金公司等充当专业管理角色和信托责任,这在PE、VC等体现的更为突出。
互联网金融类似于投行和信托系统,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直投系统。P2P和网贷等,尽管在表现形式上是借贷系统,但本质上是对间接融资系统的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具有对信贷资产类证券化特征,使借贷行为变成一种准债券化的众包和共享金融服务。股权众筹可看作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众包和共享经济式直投系统。
新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严格限定为信息中介角色,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客观定位,同时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相对自由的创新空间,有助于其有效地融入现有金融生态系统,并帮助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流程再造。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是,金融机构凭借自身在特定领域的信息地位以及专业的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将信息不对称改造成金融产品和服务,并赚取利润。服务的产品化是这一时期企业的显著特征。
发展至今的国内互联网金融,深受传统思维影响。由于很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脱胎于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边缘化的传统金融机构,其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的理解就是融资,认为如果不与钱打交道就不是金融。这使得现有互联网金融业态都围绕着融资来展开,如P2P普遍进行拆包业务和从事资金池业务等,因为融资方与投资方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是客观存在的,在自身信息搜集和配比空间不足下,为了刺激业务量,很自然地铤而走险进行拆包和资金池服务。又如股权众筹,由于投融资方存在期限错配,且股权众筹的柜台上交易缺乏流动性,股权众筹同样存在拆包和资金池业务,并具有了隐性的信用输出功能,这典型地反映在设定优先、劣后的拆包模式及领投与跟投的变相信用背书等问题上。
互联网金融紧密围绕融资展开,无疑将使其面临两种风险:一是管制边缘化,监管层担心监管不足出问题,从而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在狭窄的空间内,导致互联网金融在严格监管之下被边缘化;一是竞争边缘化,假设在监管层不限定经营空间下,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力量的薄弱,在市场竞争中很难与现有金融机构抢夺优质金融资源和项目,因为银行系统等有能力和实力为优质项目提供便利的低成本融资需求,这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是难以比拟的,这迫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多地从事类似VC等高风险业务。尽管高风险对等于高回报,但互联网金融公司过度强调融资功能而弱化信息中介功能,会给自己带来过高风险,进而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若眼不斜视地盯着融资不放松,最终将使自身在期望成功的想象膨胀引发信息混乱和虚假记忆中逐渐陷入困境,HOMs系统带来的问题已促使市场警醒。作为互联网券商雏形的HOMs系统,在提高配资的资金融通效率方面成绩斐然,但这种过度注重配置效率的系统,加剧了风险。
互联网金融要真正创出一片新天地,就要在“通”上做文章,真正做好信息中介功能。其实,相对于融资功能,基于通达的信息中介功能的创新空间更大,更具发展潜力。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而这需要营造一个信息对称的博弈场景及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做好信息中介功能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正途。
首先,在信息的通达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消除投融资双方的期限和币种等错配问题,避免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资金池业务,而被动展开中心化的信用中介服务。当前很多互联网公司或隐或显地进行资金池业务,是因为自身在信息积累和从事资源配对方面能力的不足。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基础功能就是撮合和匹配投融资信息,即为融资方找到一个在融资规模、期限结构、风险偏好和币种结构上相匹配的交易对手方,促成双方的交易。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因为信息搜集和匹配的成本较高,必须通过中心化和信用中介化的传统金融机构来完成,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搜集和匹配的成本下降,互联网金融具有了生存空间。信息中介功能,需要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需具备高超的信息搜集和配比能力,谁在信息的搜集、识别和信息配比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更高,谁就能够在这一新的金融生态中获得生存机会。同样,拥有这种信息中介能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就可以有效服务于现有金融体系,降低现有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资产的服务质量,使自身与现有金融体系融成一种互补关系,如境外互联网金融企业ripple借助虚拟货币技术切入跨境支付领域,并展开与金融机构合作,而非颠覆现有金融机构,这就降低了ripple的生存和发展的风险。
其次,营造投融资双方信息沟通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使命。通过强化融资方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为投资者提供全息式融资方信息,以开放、透明、共享合作为基调,投资者才能有效投资,避免投融资双方产生纠纷。为此,互联网金融公司若能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规范系统的信息披露流程及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协调、救济机制等,以营造公开透明公正的信息交易秩序和环境,将降低双方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第三,信息中介的业务拓展空间还包括融后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最具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是融后信息疏通和管理能力,在金融服务存续期投资方与融资方的需求偏好和风险偏好都会发生迁移,融后的信息动态服务,有助于让参与各方捕捉到风险资产的动态信息,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创造出相关增值服务。
第四,立足信息中介之定位将有助于发挥互联网时代的众包、共享和协作优势。监管部门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投融资双方风险自担,因为互联网金融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简单的风险自担实际上让互联网金融回到“旧石器时代”。
第五,立足信息中介的互联网金融,将衍生出更多的金融衍生和增值服务,有助于派生出健康有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金融市场的厚度和深度。债市和股市相比间接融资的银行信贷市场,更能衍生出多层次的金融衍生服务和层级化金融市场,这主要是因为健康有效的债市与股市更加依赖大量的动态信息。
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市场的交易配置将特定的金融风险配置给能够管理和承载相关风险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风险资产的期限错配、规模错配、币种错配,及风险可承载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错配等,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产业链条长度和消除不必要的金融服务环节,进而最终降低金融服务的整体成本和费用。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肩负着对金融系统进行流程再造,及改造金融服务运营和盈利模式等的主要使命,她将逐渐改变传统金融服务业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运营模式。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中介定位,虽有避免互联网金融挖现有金融系统墙角的动机,但互联网中介行业如果抛弃当初不切实际的幻想,脚踏实地规划自己的商业模式,那么信息中介的定位可以拓宽了而非收窄了互联网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沿着这条路发展,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再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挑战者,而是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者。正鉴于此,互联网金融要真正对金融系统进行流程再造,就需要发挥自身的创新和技术优势,在信息的通达方面探索发展路径,而非以融资中介身份与现有金融系统展开正面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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