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五公司排罐不畅通,冲坏农田。2不按照合同支付租金。3政府协调组有问题旡能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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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农田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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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东盟花卉博览园场地从事花卉生产及经营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在东盟花卉博览园_________号地块出租给乙方,用于花卉生产及经营,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行业。
  二、租赁地块四至界线
  东以_____为界,南以____为界,西以_____为界,北______为界。具体坐标见附图。
  三、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_________亩( 平方米)。土地测量以四至道路中线为界。
  四、租期
  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租金
  1、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如下:
  (1)自XX年8月30日起至XX年2月28日为免租期。
  (2)自XX年3月1日起至XX年8月30日为租金优惠期,每亩租金为_____元/年。
  (3)自XX年9月1日起,每亩租金基础为______元/年,按每5年递增10%.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交后用制,每年于7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以现金或银行支票为租金支付方式。
  3、乙方到期不能支付甲方足额租金的,则甲方按未交部分,每天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超期60天不能足额缴清租金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限定乙方在30天内清理场地物产,超期不清理的物产归甲方所有。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水、用电、物业、环保、经营管理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对园区进行管理,维护并改善园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经营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园区经营管理及质量控制;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园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园区的公共区域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7、做好园区的整体广告宣传和策划推广工作,扩大园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责任。
  3、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推广安排、促销安排。
  4、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各项税费。
  5、爱护并合理使用园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或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8、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整个园区内外及所有建筑物外部(除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自有房屋内部)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10、负责租用土地内的规划(须报园区统一审批)、建设和报建手续工作(乙方土地规划设计要通过甲方审核批准后方能建设)。
  11、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
  12、乙方接受甲方的规划调整(以不超过乙方租赁面积的10%为限),甲方的规划调整需要占用乙方租赁地块的,乙方无条件退出需要占用的土地。调整出的土地面积从调整之日起免计乙方租金。
  13、如违反规章制度或物业管理,接受甲方处罚。
  14、乙方负责保管好园区内自己的财物、养护本方的苗木。甲方不负责乙方租赁场地内财物及产品的保管责任。
  15、每月7日和21日,乙方亲自到园区办公室(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渌村东盟花卉博览园园区内)领取园区发布的有关通知、通告、文告或其他与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纸质文本资料,逾期不领视同乙方默认签收。
  八、其他条款
  1、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保证金每亩600元,乙方按时进场生产经营,并满足下列协议条款后,于免租期满之日起抵充乙方的租金,若不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保证金按以下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2、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200元/亩,在合同解除并办清所有清场手续后,由甲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无息退还给乙方。
  3、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对承租地进行规划,报经甲方同意实施。合同签订后20天内,乙方必须进场建设。
  4、合同签订后100天内乙方必须在承租地内种植或有效利用场地达到承租土地的80%以上。
  5、如果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乙方种植面积达不到报请甲方批准规划80%的,甲方有权收回未使用的土地,甲方退回已种植部分的建设保证金,其余部分不退,用作补偿甲方的租金损失;如果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种植面积达不到甲方批准规划的20%的,甲方有权终止土地,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全额不退,用作补偿甲方的租金损失。
  6、乙方使用的水费、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按市场价执行。物业管理办法由甲方依另行制定,双方共同遵守。
  九、合同中止
  1、如因国家征用该土地,征地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租赁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或原土地主所有,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土地转租。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转租本地块。两年后,若乙方因本方原因需要转租地块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相当于涉事地块当年全年土地租金给甲方作为补偿。违反此规定者视同乙方自动退租,甲方收回土地。
  3、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十、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乙方应按照租用土地当年租金的两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1)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或逾期进场建设,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两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逾期60天未足额支付租金、违约金、保证金和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累计100天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5)生产经营期间让土地荒废半年以上的。
  (6)合同签订后180天内种植面积达不到20%的。
  (7)不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累计达到三次的。
  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退回预收的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按银行当年利率为计算基数的利息。
  3、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30天内清理场地物产并交回土地,逾期不交回土地及清理地面附着物的,乙方应按当年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清理的物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土地。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天灾、国家政策不允许),使场地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补充与附件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面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本合同附件
  租赁地块示意图。
  十四、争议解决办法
  如一方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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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太湖县寺前镇
发布文号:无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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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寺前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组配分类:乡镇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废止时间:
寺前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外来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流动人口)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入(出)已婚育龄女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计划生肓特殊困难家庭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全文。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符合生肓政策的对象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符合两孩生肓政策的对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已婚育龄妇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终身只生育(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已领父母独生子女光荣证且子女满16周岁以前的对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婚育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出育龄妇女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存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流入育龄妇女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初次生育的流入人口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初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第二条: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人口基金救助初审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文件)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奖励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符合生肓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家庭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当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农村对象
贫困白内障患者登记申报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
乡镇民政办
贫困白内障患者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全文。
乡镇民政办
贫困精神残疾人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全文。
乡镇社会民政办
贫困残疾儿童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核实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乡镇民政办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乡镇民政办
80岁以上老人
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与低保审核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民政办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第二条:(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乡镇民政办
城乡低保户
银龄安康宣传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全文。2.《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全文。
乡镇民政办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全文。
乡镇民政办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第三条: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乡镇民政办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初审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第五条: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二)尚未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地区的所有医疗救助对象和已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地区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乡镇民政办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第四条第一款: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乡镇民政办、乡镇党政办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第二款:.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
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乡镇民政办
本乡镇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乡镇民政办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乡镇党政办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受灾地区居民
受委托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出具捐赠凭证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乡镇民政办、乡镇党政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第二条: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乡镇民政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号):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乡镇民政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认定发放服务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乡镇组织办、乡镇民政办
60周岁以上离任村干部
法律咨询服务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乡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形势案件当事人
代拟法律文书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乡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形势案件当事人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乡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形势案件当事人
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司法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乡镇司法所
残疾人用工争议法律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乡镇司法所
残疾人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节
1.《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2.《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乡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类人员&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乡镇司法所
&五类人员&&(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乡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乡镇司法所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1.《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2《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乡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三条:(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乡镇司法所乡镇党政办、乡镇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
刑满释放人员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乡镇党政办、乡镇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条: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乡镇司法所、乡镇党政办、乡镇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乡镇党政办、乡镇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
吸毒成瘾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咨询与办理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参保缴费: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咨询与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号)全文。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全文。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被征地农民
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
本辖区内业主
发布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出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乡镇党政办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乡镇党政办
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
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乡镇党政办
居民分户证明出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乡镇党政办、乡镇派出所
开具税票证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乡镇党政办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乡镇党政办
辖区居民居住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乡镇党政办
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
乡镇党政办
军婚政审证明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乡镇党政办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1.《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市工商局安庆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试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15号)全文。2.《关于贯彻落实&安庆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试行办法&的通知》(枞农〔号)第二条: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确定专人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家庭农场发展的日常工作。要对照市认定标准,对本辖区内的种养大户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调查摸底、筛选,积极引导符合认定条件的种养大户,进行家庭农场主体认定、登记注册、备案,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支持,做大做强,进一步实现规模效益。同时,积极做好与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服务的示范机制,为家庭农场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家庭农场经营者
提供和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乡镇国土资源所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方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号)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原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第三条: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原农村老拖拉机手
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1.《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0号)全文。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第五条: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3.《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38号)全文。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乡镇党政办、乡镇气象监督站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设施农业建设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四条第二款: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建制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建制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转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服务
1.《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全文。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全文。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全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金〔号)全文。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号)全文。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所
小型病险水库加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第六条:(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皖农经〔2014〕65号):乡镇(街道,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成立由村、组干部、老党员和村民小组农民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和&议事会&,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乡镇国土资源所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
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
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奖补初审
1.《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皖农计〔号)第十一条:县级政府是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示范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2.《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六: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点)建设13.现代农业示范区(点)创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稻、油菜、山区特色产品生产机械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县&的示范点,分别奖励30万、20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
《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皖农计〔号)第十一条:县级政府是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示范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机畜禽标准化基地建设奖补初审
1.《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皖农计〔号)第十一条:县级政府是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示范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2.《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二:支持&五大&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6.有机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建存栏2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或5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存栏3万羽以上的规模蛋禽场、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创建奖补初审
1.《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皖农计〔号)第十一条:县级政府是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示范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2.《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二:支持&五大&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3.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对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水稻、油菜)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建育秧工厂,且达到省定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建设标准的,每个工厂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集中连片耕地流转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新型农民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新型农民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核实上报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第八条: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花名册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乡镇上报的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转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色种养业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2.《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转报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七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水果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蔬菜标准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种植业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水产养殖技术推广
1.《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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