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按执转破执法错误纠正指导意见见办造成经济损失向哪个部门反映?

拖欠工资 该怎么办 向什么部门举报_百度知道
拖欠工资 该怎么办 向什么部门举报
我在常州瑞声科技上班 中介介绍进去 合体2份都在中介手上 工资是公司发给中介 中介在发给我 现在中介差我2个月工资 我该像哪个部门举报 维护我的权益
我有更好的答案
让他写欠条,到期不给的话拿着证据去找法院。
劳动保障中心。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保留工作期间的各种工作证明,像考勤卡、工牌、工资条\合同、协议等。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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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强化“执转破”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该意见指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该意见明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该意见同时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相当一批企业可能已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已不足以抵偿破产费用,此时的破产费用如何保障是一个难题。”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法院可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各地法院可以考虑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 (龚 平)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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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原则。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办理,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程序。2、快速高效原则。要切实避免程序空转以及为走程序而走程序的问题。要在不违反破产法硬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并联破产事项,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程序终结、公告与送达等环节中能够压缩的时间性要求应予压缩,能够简化的程序应予简化,能够合并的事项应予合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3、程序经济原则。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控制破产成本。要充分运用执行机构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要充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提高财产查控质量与效率。要充分借助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机制及平台,降低变现成本。要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信息网)发布案件流程节点、公告及法律文书,减少破产费用支出。二、“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1、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1)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2)被执行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3)被执行人无营业场所或者无人员安置问题的;(4)被执行人停工停产或者已经歇业,且不存在职工安置的;(5)被执行人经营地域集中或系中小微企业的;(6)被执行人未经清理已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7)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8)被执行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9)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10)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11)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1)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2)涉及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3)涉及职工安置等复杂情形的;(4)债务人资产难以变现且无法实物分配的;(5)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审计的;(6)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存在多个衍生诉讼的;(7)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8)其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3、“执转破”案件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由受理法院依职权决定。但应在“执转破”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简化审理程序的相关事项,并对破产参与人予以指引。已按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如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应按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4、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应由执行法官以及破产案件审理部门、执行裁判部门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负责对“执转破”案件进行审查及审理。三、“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1、“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提前介入本院执行机构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梳理与审查,参与研究需要移送的材料准备及财产变价等前置性工作。符合移送条件并决定移送的,执行机构可不制作移送决定及移送函,直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立案。但应将本院研究及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过程性材料一并移送。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执行机构应在移送立案当日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如有异议,可按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本院“执转破”案件审理部门提出。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可不必再向其发出异议权利通知。2、立案部门对本院执行机构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信息网,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后移送“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进行审查。3、“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在接收案件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进行审查。裁定受理的,应同时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及执行机构。受理裁定作出后,审判团队应在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立案。立案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信息网,以“破”案号登记立案后移送“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审理。四、“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及债权申报1、“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裁定受理“执转破”案件的,应提前通知司法技术部门通过随机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可以通知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到场,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被通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未按时到场的,不影响随机摇号工作。司法技术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人指定工作。名册中已有个人管理人的,原则上应指定个人为管理人。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直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确定后,应告知其本案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并给予相应指引。2、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5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破产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应明确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定期披露工作进展。无产可破案件,可不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3、“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破产信息网法官工作平台发布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内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及方式。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30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五、“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及变价1、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后30 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及财产调查工作。必要时,可申请调查令。2、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的,应指引其提出申请,由审判团队中的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进行查控。执行机构在移送前六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3、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所涉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上述报告虽然在移送破产审查后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4、执行机构原则上应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再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破产程序中涉及财产变现的,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并由审判团队中的执行法官负责实施。5、破产财产可以实物分配,或者存有可以迳行分配的股权或者债权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做变价处理,依法直接予以分配。6、破产财产拍卖时需要确定底价的,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价,但可通过询价确定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应通过询价确定。7、“执转破”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管理人申请,由审判团队中的执行法官予以实施。六、“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减少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2、债权人会议及破产事项表决可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也可在破产信息网平台进行。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召开。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4、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可同时作出裁定并宣告,并在5日内向债务人、管理人送达,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6、管理人未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破产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受理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给债务人、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7、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债务人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齐、无法审计,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管理人未追收到财产或者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分配的,且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或其垫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前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5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七、“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1、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相关人员以及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2、管理人因债务人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列明上述事由。3、管理人因债务人歇业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且未追收到破产财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列明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个别事项的,管理人可在该裁定作出同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6、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等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7、除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必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通过破产信息网以及法院官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8、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计算受理费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执转破”案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来源:江苏高院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光明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媒体融合与创新的引领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动态【执行攻坚战】规范高效
快速推进“执转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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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战】规范高效
快速推进“执转破”工作
作 者:李红俊&&
发布日期:&&
发布人:admin&&
4月26日,高新法院召开“执转破”案件合议会,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进行部署。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文新,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唐峻,拟“执转破”案件承办人参加会议。会上,唐峻带领参会人员学习了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合肥中院相关规定。结合文件要求,几位承办人就各自手中拟“执转破”案件,从是否具备“无资金、无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等条件,是否有债权人进行破产申请等对案件进行了一一梳理。唐峻要求,承办人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文件要求,加强与固定联络人之间的沟通联系。要严格按照“执转破”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告知、征询工作,及时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会上,与会人员还学习了兄弟法院在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方面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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