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考试案例案列分析题

担保法案例分析_担保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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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实施近十余年来,它为理顺担保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我国法制进程中是一大亮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担保法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1、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至于董事长违反决议而签合同的行为,应由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决议)责任。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可以成立,这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样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甲公司将机订既已提走,则丙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只能依保管合同,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因为:丙公司的行为按下款第一条的规定已丧失对该财产留置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2)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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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担保法》
  11 问题: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0题的B项为什么不能选择?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 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 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在代办托运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货物的所有权、风险、孳息等全部转移,因此乙方可以追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本题B选项对此的表述不够严谨,是乙可以向丙请求赔偿,不是应当向丙请求赔偿。因此B不能选择。
  12 问题:《民法61讲》的第240页例10,新贷偿还旧贷的210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解析上说这道题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
  答:《担保法》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这里的新贷偿还旧贷的,保证人为同一人的,也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也只对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丙对两笔贷款2100万(1000万+1100万)承担担保责任。换句话,在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只是对新贷偿还旧贷这一部分不承担责任,并不是对全部债权额都不承担责任。
  13 问题:关于《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间,《担保法》究竟有哪些条文被《物权法》所否定?
  答:首先,《担保法》许多条文实际上被《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所改正,《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延续《担保法解释》的条文主旨的。而《物权法》将担保法及其解释否定的部分主要是在以下部分,其一,将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生效和担保物权生效区分开来。1995年《担保法》的一大立法败笔就是混淆债权合同与物权效力的区别,错把物权的生效要件当作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的颁行终于纠正了错误。例如就房屋抵押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其二,留置权问题。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开发式立法的态度。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首先,规定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行使留置权。其次,放松企业间的留置权的行使要求;再次,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具体规定请参见《物权法》第231、232、233条的相关规定。
  其三,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但须注意的这里只是抵押权行使期间改变,不能类推到质权上。
  以上是物权法对担保法进行的否定,其余部分多是一些术语上的修正或者法条主旨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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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 Corporation一、填 空 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和(*****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该财产的价款(*****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债权人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合同。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和(*****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5、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7、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起生效。8、《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0、《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优先受偿。11、票据的种类有(*****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2、《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保护。二、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8、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0、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1、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14、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15、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1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该内容需会员回复才可浏览 *****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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