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经济案逮捕人需深圳中级法院案件查询批准吗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六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纠纷案|被执行人_凤凰资讯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六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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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 邓莉 通讯员 张俊)10月29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六起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分别为: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六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亚心网讯(记者 邓莉 通讯员 张俊)10月29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六起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分别为:1、常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情况】2011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常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调查,被执行人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内地,住所无法确定,天山区法院于2011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此案被列入清理积案,天山区法院执行局再次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仍不在本市居住,遂制作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将陈某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之后不到一个月,承办法官接到了申请执行人常某的电话,称被执行人陈某主动找到他,自觉将欠了他七年的案款全部还清,本执行案件得以终结。【法官点评】这是一例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消失”了几年的被执行人为何会自动出现并自动还款呢?经了解得知,正是因为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在内地工作的陈某突然发现自己“寸步难行”了,想要坐个动车都坐不成了,被执行人陈某真切地感受到新的失信惩戒措施对自己工作、生活的莫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对促进案件执行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2、新疆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件情况】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乌中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日立案。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此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履行。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室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时,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建设银行银都分理处开设有账户,并且账户上有存款,余额5452131元。7月14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派两名执行员到江西省南昌市建设银行银都分理处扣划了案款及执行费共计元。案款入账后,于7月28日发还申请人。从申请人提交执行申请到结案,仅用了一个月零14天。【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后,当时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新疆实施网络查扣一直未能实现。但随着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善,今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实现了数据对接,因此在乌鲁木齐市也能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账户,这确实是执行工作的一场“效率革命”。以本案为例,被执行人虽然在异地,只需在本院查询其账户存款,随即派人扣划即可结案,这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缩短执行时间,而且节约了执行成本,及时为申请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3、上海金山区法院委托执行上海潇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情况】上海金山区法院委托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上海潇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法院立刻对被执行人张新军进行网络查询,发现其在喀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都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遂通过查控平台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军发现账户被冻结后,赶紧与法院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将12000元案款给付,在获得申请人的同意后,被执行人将案款汇至法院,法院又及时在网络查控平台上将冻结的账户予以了解封,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法官点评】这是基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完成的第一起案例。以往办理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必须前往喀什或其他地方,在被执行人开户的网点柜台前办理。开通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的连接后,在该系统上法院执行干警足不出户,在电脑前只要轻点鼠标,选择需要查询的机构,很快就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在该机构有无开户、账户余额是多少等信息,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案件财产查找的效率,而且通过网络就实现了冻结,不仅时间快,还节约了大量的执行成本,让干警真切感受到信息化、网络化对执行工作带来的便利和高效。4、杨某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情况】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天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杨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万元。法院受理此案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多次打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某均不接听电话。为了能够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的住处查找被执行人,但都未能找到。法院前往房产局、银行、车辆管理所查询后也均未获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制度后,法院于2014年6月将被执行人张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由于此次曝光,被执行人刚找到的一份新工作也受到影响,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家人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一系列不良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压力,被执行人张某的母亲陪同张某主动找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对该案进行调解并愿意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经法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的权益得到实现。【法官点评】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遵守约定”这一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信用方面受到限制,对其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可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对于被执行人具有督促和教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促使疑难案件的顺利执行。5、丁某申请执行王某给付赔偿案【案件情况】日,丁某与王某因口角双方互相推搡斗殴致丁某受伤。当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作出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丁某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后判决王某给付丁某10475.52元。因王某受到行政处罚,且当时发生事故时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故意躲避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经过在车管所、产籍处、土地局和银行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多次到王某出租房屋中寻找,但其配偶拒不提供王某下落及财产线索,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失信被执行人平台建立后,新市区人民法院将王某提交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3个月后王某因无法购买飞机票回内地而主动向新市区人民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法官点评】失信人员平台的建立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更多的司法人力资源,也让更多执行难的债权人更早地实现债权,进一步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也解决了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司法矛盾,失信人员平台也将进一步完善优化,未来将纳入更多功能,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入住酒店、饭店、限制支付宝使用等。6、买某申请执行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情况】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申请执行人买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0余万元。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郭某不承认自己是郭某本人。法院在与其联系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展开查询、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郭某在建设银行有存款74000元,有房产两套,在天山水泥有股权等财产。法院在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将74000元的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依法冻结,将其股权依法冻结。因执行标的额较大,部分程序还在进行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无法尽快实现。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制度之后,法院将被执行人郭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因为被执行人一直在做生意,由于此次曝光,使其在贷款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被执行人郭某及其家人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压力,被执行人郭某的父亲主动找到法院,提出让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顺利进行,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法官点评】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信息,使其在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对其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对于被执行人具有督促和教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促使疑难案件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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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A.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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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人民政府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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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北京越来越多的中餐馆开始提供英文菜单.但一些菜单的译法闹出不少笑话。近来有关部门出版了《美食译苑——中文菜单英文译法》一书,将2 158道中餐菜名翻译成外国人能看懂的英文名称。此举有助于(  )。A.丰富中华饮食文化的内涵B.促进中西饮食文化传播C.展现中华饮食文化的魅力D.减少中西饮食文化的差异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对此理解正确的是.自治机关可以(  )。A.享有行政管理权、独立立法权和司法权B.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同外国签订双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D.自行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3汉代的匡衡少年时没钱买蜡烛。就凿壁偷光,勤奋苦读。有一户人家有很多书,匡衡在这户人家当雇工却不要报酬.只是请求主人把所有的书都让自己读一遍。主人深受感动,就把书借给他。后来,匡衡成了大学问家。这表明(  )。①社会和他人提供的条件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⑦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决定性因素③人生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能否用正确的价值观来引导④人生价值总是在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中实现的A.①③B.②③C.①④D.②④4中国在努力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善其身”并“惠天下”,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现已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最近十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20%,同时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达21.7%,这说明(  )。A.中国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与主导者B.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影响力C.中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表现为区域性影响D.蓬勃发展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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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有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办理流程规则(试行)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 15:52:32
  为全面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执行准备
  第一条 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二条 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并向执行查控系统提交被执行人有关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状况查询申请。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接受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第五条 执行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或在人民银行、信用卡发卡中心、银联公司、支付宝、微信、京东等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情况;
  (二)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三)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情况;
  (四)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股东)、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主要管理人员、历史变更等情况;
  (五)向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纳税基本账号、资产负债等情况;
  (六)向交通运输及车船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交通工具情况;
  (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基金、期货、理财产品等持有及交易情况;
  (八)向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情况;
  (九)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
  (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情况。
  (十一)向其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上述调查也可发出调查令后由律师持令调查。
  第二章 财产查控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准确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报告、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依职权调查确定的财产后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对财产在外地的应当在十日内采取控制措施。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庭长汇报。
  第七条 执行人员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被执行人有关账户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及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八条 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有银行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也可以依据及时有效的原则选择网络办理。  
  第九条 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执行人员应当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第十条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的账户外,其他账户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下列账户不得进行冻结、扣划: 
  (一)对军队、武警部队等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但该账户存入其他款项的除外;
  (二)对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扣划;
  (三)对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不得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但被执行人将工会经费以外的款项存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的除外
  (四)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五)对被执行人为社保机构的,不得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但该账户存入其他款项的除外;
  (六)对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冻结、扣划,但该党费账户存入其他款项的除外;
  (七)对被执行人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保证金账户的存款可以冻结,但不得扣划。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动用该账户存款的,需经人民法院批准。保证金功能丧失时,可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金融机构不予协助的,执行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后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追回。不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土地、房屋进行查控前,应当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权属、他项权利、有无首先查封等情况。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也可以通过网络实施。  
  第十四条 对土地、房屋采取查控措施时,应当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应当同时进行查控;归属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清楚的,可以要求对有关材料或内容予以补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 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案外人(登记名义人)书面认可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控措施。
  第十七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土地、房屋,可以查封,但应当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的,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部分应当解除查封。
  第十八条 下列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四)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房屋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第二十条 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执行人员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并向工商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支付,也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对未到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有关企业在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裁定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办理已冻结股权转移手续的,应当责令有关企业限期追回。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红利或转移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人员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证券资金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办理冻结、扣划。
  第二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证券)进行冻结时,除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办理外,执行人员还应当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该上市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可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变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托管流通股的证券营业部在证券市场进行变卖,或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变卖,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监控。
  第二十七条 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执行人员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进行查封登记,暂停办理该机动车过户、转出、变更、抵押等各项登记业务。
  对查封车辆进行扣押,应当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实施意见》办理。
  对已经扣押的被执行人车辆,应当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案件中扣押机动车辆的管理办法》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应当责令第三人限期追回。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已取得执行依据但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债务是否存在或债务数额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不影响继续强制执行。但第三人以其已全部或部分履行该债务为由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到期债权,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扣留相应款项。
  第三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人员可以对该债权予以冻结,责令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待该债权到期后,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冻结。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投保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保险赔偿款,被执行人(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给申请执行人。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予以冻结,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执行人员在采取控制措施时遇到争议问题导致不能执行时,应当在五日内将情况向庭长作出汇报并提请审判长联席会研究解决方案。对于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局长作出书面汇报并提请局务会研究决定。
  根据案件需要,可向主管院长汇报后提交执行法官专业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八条 对轮候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将轮候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有优先债权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十日内与首先采取控制措施的法院进行协调。
  第三十九条 对于轮候采取控制措施且不具备优先债权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具备处置条件时再行处理。
  第三章 财产处分
  第四十条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先执行担保物。
  第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评估申请后五日内委托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启动评估程序。
  第四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财产现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在委托评估时可一并交予评估机构。
  第四十三条 评估所需相关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提供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不予提交的,强制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交会计报表等资料,拒不提交的,强制提取。
  第四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评估机构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拍卖申请后五日内委托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启动拍卖程序。
  第四十六条 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接受抵债。不接受抵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
  第四十七条 动产经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执行人员应征询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债。表示接受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接受抵债。不接受抵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执行人员应征询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债。表示接受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第三次拍卖。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第三次拍卖还未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征询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抵债,接受抵债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予以变卖。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有效及权利转移,并在价款全额支付或差价支付之日起五日内向买受人或承受人送达。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财产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需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成交或抵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五十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案款到达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案款发放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
   第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报请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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