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补税完法师是否可以解除出入境备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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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欠税限制出境制度再思考
来源:财新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该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因此,欠税限制出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行政处罚。
但实际上,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仅第八条第七项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结合欠税限制出境措施实施的目的、程序、责任主体来看,可将其归类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欠税限制出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当于欠税数额的纳税担保才能出境,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一种税收征管制度。该项措施可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但因欠缺明确的法律规范统筹,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欠税限制出境措施的积极作用:防止税款流失
欠税限制出境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它对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起到一定的作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实施细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这样,对需要出境的纳税人而言,欠税限制出境会给其造成一种压力,这种压力会督促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从而最终促使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
二、欠税限制出境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关于欠税限制出境的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文件之中,一般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出现,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有关欠税限制出境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4条的规定以及《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3 条规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 一)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此可见,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护照法》中,关于欠税出境限制的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只是放在最后一项的兜底条款中,作为法律保留。
以法律保留原则来检验欠税限制出境的正当性,可以从法律明确性和授权明确性两方面来进行。但由于欠税限制出境在法律明确性方面目前并无争议,因此,审查的重点放在授权明确性上。而授权明确性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欠税限制出境是否可以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即欠税限制出境是属于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还是属于相对法律保留事项。
三、欠税限制出境的范围有待优化
1、欠税限制出境人范围的限定有违税制统一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实施细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将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纳入其调整范畴,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的欠税限制出境案件的处理,已不符合现实要求:第一,中国《刑法》第205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法定情节予以刑事处罚;第二,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仅是企业的股东,未必参与财务的管理,如果企业财务负责人采取一定方式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刑法处罚,而未知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却要被限制离境,这显然是有违法之公平原则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接下来的立法活动中,应将限制离境人员的范围扩大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2、将无偿债能力者纳入欠税限制出境的范围有违适当性原则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存在欠税且未提供担保的行为都适合采用欠税限制出境措施。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的实际需求,更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对欠税法人的财产采取税收财产保全措施,也是税务机关履行职权调查主义的需要。因为在对确定法人有无偿债能力进行判断时,税务机关必然要对欠税法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后,一旦发现欠税法人拥有偿债能力,则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对欠税法人的财产采取税收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欠税法人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履行。至于对无偿债能力的法人实施欠税限制出境措施,因其无法实现税收保全的效果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我们认为,在接下来的立法活动中,可将无偿债能力者排除限制出境的范围之时,易应允许欠税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例外豁免,例如为国家公务活动出境等等。
3、欠税限制出境所欠税款数额的规定待调整
欠税限制出境措施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进行,其所需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总额过低,甚至其境内财产足以抵扣,则不必要对其欠税限制出境。但事实上,《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对欠税限制出境的欠税数额标准予以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修正,导致至今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该项规定的数额显然较于目前进行欠税限制出境措施实施的成本开说过低,因此,有必要对《通知》所限定的数额予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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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欠税老赖被限制出境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段琳筠 通讯员 文喜波 庞倩薇)一企业法人因抱有侥幸心理欠税逃跑,近期出境时被出入境管理部门控制。记者日前获悉,该法人家人已到福永分局税源管理二科咨询处理相关税务欠款清理事宜。据悉,国税部门将持续加大力度清理欠税,对欠税老赖实施包括限制出境等多项行政措施。
据宝安区国税局福永分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局辖区一企业法人于2014年欠税逃跑,并抱有侥幸心理对辖区税务部门的催缴工作置之不理。福永分局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欠税不作为”法人进行限制出境。
这位负责人说,限制欠税人出境是我国防止税款流失采取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增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此前,北京、重庆等地区税务部门均曾实施过这种措施。
目前,宝安区国税局在征收期结束前,指定专人开展重点税户排查预测,提前分析预测纳税人可能出现欠税的概率;同时,要求管理员对欠税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开展跟踪落实,确保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对申报期过后被确定为欠税户的,先是电话通知纳税人及时补缴税款,进而通过下户核查或约谈的方式对纳税人提出具体可行的清缴欠税方案;如果上述方法纳税人均不作为的话,分局则将欠税户的信息定期上报深圳国税局,由深圳国税局函告出入境管理部门并通知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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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欠税成因分析/欠税
欠税究其原因,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一)企业自身因素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二)税收管理原因1、税收计划体制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税收任务逐年递增,且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此来考核税收工作业绩。当核定的收入任务低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便怠于催缴旧欠,或有意压库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数,为下一年度“储备”税源;当核定任务高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就会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粮,到下年初不得不给企业喘息之机,以各种变相形式默许企业欠税,从而埋下欠税的隐患。各基层征收单位,为了保证当年任务完成和或确保以后年度的任务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税作为调节器,税收指令性计划是导致欠税的主要原因。2、税收征管因素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点多面广,而基层一线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明显不足,对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做到跟踪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二是外界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干扰和制约,以及税务人员的亲情和人情关系,造成了税收环境差,执法难度大的现状,从而导致了欠税形成。三是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数税务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业困难,不忍“逼税”,人为造成欠税。3、现行税制因素一是从税收征管制度来看,不可能把所有税种的税款都在支付环节预扣,只要不是预扣,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必然滞后于纳税义务的实际发生时间,在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等意外事故等问题时,必然会出现无力纳税的问题。二是税制中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资本溢价的部分应纳所得税;以留存利润增加个人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实际没有得到现金收入,将来还可能存在损失。而我国一般要求在确认收入时缴纳,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现金纳税,形成欠税。三是滞纳金罚款加收难度大,给清欠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税的及时清理,导致了欠税基数的加大。4、对纳税人知情权重视不够,导致企业对税法的认识不足,造成欠税。在传统计划经济影响下,税务机关形成“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知情权重视不够,税务机关自身义务履行不全面,如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不深入、纳税辅导不到位、欠税公告不及时,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办税素质不高、清缴欠税压力不大。(三)社会环境原因1、有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费挤税。在纳税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对税款、贷款、规费、摊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长彼消的比例关系。但是,有些职能部门却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强行抢先划缴,造成不应有的欠税。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涉税务机关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税,又要放水养鱼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论’”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税的宣传效果。部分地方政府违规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的办法,对超过基数的税款“以欠代免”,默许或者支持企业违法欠税;或者出于对社会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以政府行为干预企业的兼并、破产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承诺,如允许对欠税实行挂账处理,或者对企业兼并后生产经营实现的税款准予缓缴等。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对税务机关的欠税催缴置之不理,导致企业改制演变成为逃避清理欠税的脱壳行为。3、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一是破产企业按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然后再清偿欠税。但“安置费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弹性很大,加上对破产清算费用又缺乏必要的监督,破产企业安置费用处理完毕之后,基本已无力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二是企业破产后,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样,破产企业原有的欠税合法地变成“死欠”。对于此类“死欠”税款,按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无权核销,只能反映在税务机关的欠税总数越累越大与实际可清欠比例越来越小,客观上影响了税务部门清欠的积极性。欠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已引起多方重视,深入治理欠税已势在必行,针对欠税基本成因,我们认为,治理欠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1、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政策性强,因此,首先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欠税管理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增强欠税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清欠任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针对岗位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因纳税人改制、管理人员变动、人为减免欠税造成税款流失。针对目标制定处罚措施,对欠税底数不清、清欠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控制欠税增长的人员,依照执法责任制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其次,要明确各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欠税的清理核实工作,直接负责对欠税的监控和管理,税政部门负责对欠税的分类和确认,以及对涉及欠税豁免问题上报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对欠税的核算反映工作;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缴税金的违规处理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2、欠税的追缴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追缴的原则,即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征纳税户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案件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实施;涉及到偷、逃、抗税案件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稽查部门负责实施,监察、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税清理和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二)完善制度,改革方式1、建立清理欠税报告制度要改变目前欠税底子不清的现状,基层征收单位应对管辖的所有纳税户存在的旧欠税情况进行彻底的检查清理,逐户按税种、税目、欠税所属时间等建立完善征收单位欠税台帐,并将时间、税种、金额等欠税的基本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实现“人机结合”,夯实清理欠税的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单位还应对欠税情况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级局征管部门,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建立县级局重点欠税企业欠税台帐,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欠税管理机构研究。对需要转呆帐税金确认和豁免的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市级局职能部门审批。2、建立欠税约谈和公告制度一是建立欠税企业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欠税企业的财务主管或法人代表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体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和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缴纳的,实行催欠公告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舆论工具,公开曝光各典型欠税纳税人名单、企业法人代表、欠税原因和欠税金额等事项,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缴清欠税。3、建立清欠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确定欠税清缴情况作为衡量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和定期通报。考核指标及内容要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和绩效考评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单列考核。具体指标包括欠税额、欠税率和清欠率等。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欠税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出现由于税收工作原因造成欠税的、向上级税务机关虚报、瞒报欠税情况的、没有认真执行欠税管理制度和落实清欠措施等情况,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4、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一是淡化税收计划刚性,逐步实现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促使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税收职能由收入型转为服务型,努力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增强税收收入发展后劲;二是改进现行税收计划基数分配法,逐步过渡为GDP税收负担比重法。对与GDP增长比例弱相关的部分税收收入,应单独测算;三是健全税收考核机制,改变单纯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论英雄的现况,逐步建立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以完善的征管手段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三)强化征管,严格执法1、加强税源监控,督促企业制定和兑现清欠计划。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末要逐户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向,力保不形成新欠的前提下,通过"以票管税"等行之有效的管征办法,督促欠税的纳税人制定和兑现清还旧欠计划:对小额欠税要实行一次性清缴;对大额欠税则要求企业在年初制定当年各月份还欠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确定,并监督企业按计划缴清当月清欠税款;若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缘故确实无力还欠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还欠计划进行微调。2、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抑制欠税的产生。如正确实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力,并做好协调工作,制止某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抢夺优先权,使欠税得不到优先偿还。又如《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及时要求欠税人(特别是濒临破产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保全措施,减少企业欠税的可能。此外,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应注意了解和掌握其他法律与欠税有关联的规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抑制欠税的各种可行办法,尽量将欠税控制在最低限度。3、加大对欠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力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和由于税务机关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外,都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有能力清欠又屡催不缴的,要采取强制入库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除了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外,在税法宣传上还要注意做到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根据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或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如偷逃欠税造成的恶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努力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自觉性。5、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到合力清欠。一是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企业欠税的情况,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针对欠税问题吕梁市政府出台了吕政发37号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欠税管理的意见》,此项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我市欠税治理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可建议当地党政部门取消拖欠税款的纳税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二是要积极争取公检法、银行、工商、财政、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如离境清税等清欠协调制度,对欠税管理实施综合治理;三是要大力整顿税收秩序,清理地方政府违规自行制定的税款缓缴返还等优惠政策,清除有碍清欠的地方性规定,将清理欠税纳入法律轨道。
欠税追缴方式/欠税
税务机关对欠税者可采取以下四种追缴方式:一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二是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三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欠税的法律责任/欠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应纳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限制出境案例/欠税
据网易、中搜等媒体报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两家欠税公司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这是北京市首次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据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欠缴税款且数额较大的情形,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调查发现,部分欠税人存在通过出境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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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 1.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 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 &&&&& 国家税务总局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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