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房产遗嘱范本算不算分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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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分家协议》的效力确认
 作者: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浏览次数:次 
&&&&&& 一份《分家协议》让母子对簿公堂。而由他人代写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日,福建晋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陈某获得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4/6份额,两名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分别获得1/6份额。
  【案情回顾】
  叔叔替父代书遗嘱母子为房对簿公堂
  陈某与蔡某于1977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生育了蔡某甲、蔡某乙。2014年,蔡某去世,其生前在村分配的宅基地上出资建造了一层房屋(土地面积为2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此后,陈某与其两个儿子因土地、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她认为自己应分割取得其中一半,余下部分由蔡某甲、蔡某乙均分,请求法院对其丈夫遗留土地及该土地上建造的一层房屋进行依法继承分割。
  蔡某乙对其母亲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蔡某甲则称,他们家的土地及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蔡某名下,但这土地当时是以家庭4名成员的名义向村集体申请的,并非全部属于其父亲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其父亲过世前留下一份《分家协议》,这份协议由其叔叔代写,根据这份《分家协议》,自己应该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
  【审理与判决】
  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陈某与蔡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三人于1977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且均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有权享有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半的权益,其余一半的权益属于蔡某生前遗留,纳入本案遗产范围。被告蔡某甲主张本案诉争土地及房屋系4人申请所得,但本案土地及房屋权属均登记在蔡某名下,并无体现其他共有权人,蔡某甲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那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蔡某的遗产以及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甲提供的《分家协议》属代书遗嘱,却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据此,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需满足四要件不符其一则不具法律效力
  本案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这份《分家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我国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嘱有多种形式,本案中出现的这份《分家协议》,系由他人代为书写,法律称之为&代书遗嘱&。该份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系到本案遗产的分配方式及分配份额,是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蔡某甲提供《分家协议》其上并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据此,该院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所有权的1/2应先行析出归原告陈某所有,余下的1/2份额作为蔡某的遗产,由原告陈某、被告蔡某甲、蔡某乙继承。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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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中分割(分配)的房屋可否再立遗嘱处分无效
【&案情概要】原告父母崔a是被告王b的母亲,1981年被告王b的父母崔a和全家将其坐落在xx道54号的正房八间院落,被告王b1981年1月至今沒有一间房是王b他自己建的,1989父亲“分家单”签订了协议,王b&王c&王d&王e盖了章,对此房屋进行户主登记,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房屋为共有。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遗房产,均无异亲议。1989年父亲夫妇将调整给五个儿子的房产,由长子王石云以“分家单”&的分家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父亲1989年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89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母亲夫妇1989年所立“”。原告崔a将其所建房屋因分家析产分给五个儿子,依登记被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未重新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原告的分家析产行为已经成立。1989年,原被告双方就房产达成协议的内容,以被告将分得的正房二间及前一间,后一间,被告应对原告履行义务,而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虽原被告房产所有权证为共有,[但双方是在附条件的情况下所立了“分家单”&],但因该所附条件其处分行为应符合双方真实意见,原告依次协议为依据主张该争议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应继续履行“分家单”&和赡养义务。【&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在财产的归属方面,具有权利证明的“分家单”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对于分家单中已经处分的财产。&分家古称“分家单”,仅指在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分配,分家时必然产生的产权清单称为“分家单”,或“拨单”。分家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人家庭大、子女多的现实,虽然现在由于政策以及中国人生育观念的变化,中国的家庭呈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严重削弱了进行分家的现实基础,“分家单”&关键就在于存在的“分家单”的效力认定问题,“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效力。原告将自己的财产以分家的形式早在三十二年前就分给了被告,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没有涉及到基于分家单的继承问题,但是在民事行为也会出现存在分家单的继承纠纷问题,因此,对该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相关都未提及分家单效力问题,可以说分家析产是典型的民俗问题,但是对于此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分家析产后,达成的分家协议应予以维护,私自变更已经析产的产权的遗嘱无效。因此,分家单不仅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继承纠纷时也是分配财产的重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依法裁判是法官的重要使命,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能覆盖所有被认同的民俗习惯,所以在民事司法审判的个案中,“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已得到广泛认同,民俗习惯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经济秩序”,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民俗习惯都可以进入到司法审判领域,能够为司法审判所运用的民俗习惯必须为“善良风俗”。在处理民事司法审判的个案中,应当将“肯定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与“限制民俗习惯的不良影响”相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以及强调司法为民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民俗习惯处理纠纷,以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可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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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中的房产算遗赠还是遗嘱
《分家协议》中的房产算遗赠还是遗嘱
在分家协议中父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儿子,分家协议属于遗嘱还是遗赠
律师回复区
你好,要看协议具体内容确定的。
要看具体案情才能判断
[VIP+版主]
你好,看规定~
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您好!要看协议的具体约定。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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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为什么说,分家析产,光父母说了不算?为什么说,分家析产,光父母说了不算?土砖家百家号最近,我连续写了两篇关于分家的文章《农村分家,老人说怎么分就怎么分吗?》和《农村分家,出嫁女儿有四种截然不同的心态!》,引来很多争论,有不少网友对我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但这些质疑普遍混淆了一些基本的概念,其实不是批评,而是误解,其中把分家与继承、赠与混为一谈最多。分家不是继承从表面上看,分家和继承都是财产的传承,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但分家既可以在父母在世时进行,也可以在父母去世后进行。二是传承的财产不同。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而分家所分的是家庭的共同财产,不是家长个人的财产。三是传承人的地位不同。继承产生的依据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不管是哪一种,继承人的地位是消极的,不能主动提要求,不能提出异议(只可以放弃继承权);分家中受产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既可以提出分家的要求,也可以在分家时提出异议。分家也不是赠与赠与,只要双方之间合意就可以,别人无权干涉。但是,分家,往往有三个主体以上才需要分家,这其中,可以根据综合考量不平均分配家产,但不能显失公平,否则有人可以提出异议。而且,跟继承一样,赠与的财产只能是个人财产,赠与对象本来对财产没有权益,分家则分的是共同财产,分的人本来就是共有人。分家分的是自己本来就有份的家庭财产。此外,赠与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家人,还可以是其他亲戚、朋友、邻居甚至陌生人等。土砖家知道,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分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每个人对家庭共同财产的贡献度,法律也没说一定要平均分配,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愿,有自己的主张,不能一概而论。我只想再次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女儿有权参与分家;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法律不予认同,但认可妇女自主放弃权利的意愿。关注土砖家,就是关注农房和农地——农村最大的沉睡资产。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土砖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个靠谱的农村房地产知识服务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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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农村分家协议书 然后所有涉及的家人都签名可以?
这样子分配会法律效力吗
写农村分家协议书 然后所有涉及的家人都签名可以?
这样子分配会法律效力吗
提问者:wl5761***时间: 22:39:05地点:0个回答
答:你好,本人所写的遗嘱属自书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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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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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家协议书】农村分家协议书范本  分家协议书  协议人:  (一)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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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一般而言双方签字后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你带上协议面询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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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兄弟分配继承遗产,由基层村委组织参与所立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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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自书遗嘱应当包括的内容大致有:
1、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2、首部的合法性声
答: 您好,您需要写起诉状、及以下相关材料去法院起诉,1、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
答: 您好!,首先房子是谁的呢?是父亲单独所有还是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父亲没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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