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退休干部兼职规定3年不得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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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工商部门的办事人员咨询该问题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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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干部后来从事个体经商现在可以按一般职工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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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领导干部的配偶能不能经商,所谓的违规经商是指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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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是指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者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当然,也有可能涉嫌违反法律。
你好,请问领导干部的家属能够经商么,所谓的违规经商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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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请问退休3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可以经商办企业吗?谢谢 - 其他_共产党员网
请问退休3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可以经商办企业吗?谢谢
(中组发〔2013〕18号)文件也没有如此规定,为什么有的地方全面禁止离退休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呢?而且告诫说如果不更名退出将取消养老金发放,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吗?虽说对离退休干部在企业任职的,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是指的用房、用车、报纸、通讯等机关福利,也不应报括养老金的吧?有没有知情的朋友给个权威解释?拜谢了。
  问:《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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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照上级规定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文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三年内经商办企业兼任职的才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审核,超过三年的只需报本单位审批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即可。中组发[2013]18号文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的限定条文,也只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涉及辞职和离退休人员。只是在中组部随后的文件解释中,提到“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任职的,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而没有限定离退休三年后不可以在企业任职,更没有规定在企业任职的离退休干部要放弃离退休待遇。而且,干部离退休养老金待遇发放是有严格规范的,取消养老金待遇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规定,也不是一个内部文件就可以随意决定的。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和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超越文件规定之外进行扩大化解读,对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合法创业发挥余热做出特别限制和禁止,难免挫伤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热情,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损法纪的权威和公平正义,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在现实操作中,对于那些由离退休领导干部担当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往往只强调表面上工商登记的更名与否,而不细究是否在更名后依然由其本人借名经商办企业,这样也存在劳民伤财、助长形式主义的风险。
因此,建议上级对此项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厘清概念,界定范围,区分情节,疏堵结合,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办事,及时正本清源,纠错纠偏,加强信息公开,传递权威声音,消除基层疑虑,回应关切,切实维护党内法纪条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相关文件规定及条文语境理解: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与下面对应着:第三条经批准的企业兼职不得取酬;第四条企业任职必须办理调动)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对于离退休人员,以下分三类进行了详述)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据此语境,此条应不含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人员。因为辞去公职人员到企业兼任职本是应有之义,不让其取酬于理于法不通)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通过语境判断,以上两条应该是针对在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人员当然不会涉及保留公务员身份问题)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 & 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意见》规定,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问:《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通过语境判断,此款解释不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问题,而是针对用车、用房、节日慰问、报纸电话等机关福利待遇)
  问:《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仅指在企业兼任(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是否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答:《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通过语境判断,此款应该不涵盖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人员)
  问: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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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任评声
(作者:任评声&&编辑: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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