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问一下企业所得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表表怎么填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所得税汇总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比例是自订还是?_百度知道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所得税汇总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比例是自订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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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采纳率:32%
具体的规定和算法看:国税发[2008]28号文。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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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1)应补缴税款。应补缴(或应退)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税款(2)总机构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应补缴税款×50%(3)分支机构分摊税款。a.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应补缴税款×50%b.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权重为0.35)、职工薪酬(权重为0.35)、资产总额(权重为0.3)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不作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d.总机构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能够独立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分摊。2.税款的申报及缴纳实务中,总机构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中完成所有表格的填写,待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再进行系统上报和总机构的税款缴纳。与此同时,总机构将分摊表下发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按照分摊的金额在当地完成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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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怎么填写
请问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中:备案类减免项目怎么填?
09-12-07 &匿名提问 发布
日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怎样填写?还有减免税期限应该怎样写?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是在征得税务的同意后在填写的,税务局同意后你就好填了,除了 ...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怎样填,没填过不会呀_百度知道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怎样填,没填过不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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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详细填写方法: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七、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八、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所从事项目有限制、禁止规定的,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经营业务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者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项目,或者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的项目。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规定的,企业应说明情况。小型微利企业应说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对于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采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的省市,可不再填写本栏。  十一、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企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附报资料是否与表内“企业提交资料清单”栏填列内容相一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经办人签收、盖章表明税务机关实际收取了备案资料,不代表认可企业备案资料的真实、合法。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交付企业作为备案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表格格式见下图:
这里有,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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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汇总&&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汇总
编著:郑静媛
&&&来源:会易网&&&时间: 08:37&&& &&&字体大小:
&&&&&&& 问: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在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时,下属分支机构应报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问: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问: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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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端二维码手机浏览本页2016年年度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部分
2016年年度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部分
发布时间: 10:08:00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如何确定收入额、捐赠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3.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的,所得税前是否需要调增?
  答:不需要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7.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是否每年都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4.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变更,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否每年都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6.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能否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
  7.企业在2013年底购入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在2014年1月以后才开始使用和计提折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在2013年底购入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8.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享受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10.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日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11.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日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12.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4.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日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15.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项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16.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能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以下所得税优惠项目仅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9.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仅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企业外购软件)的加速折旧或摊销。
  17.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日起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小微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填写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
  答:填入营业外收入下面的第26行“其他”。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补零无法保存如何处理?
  答:企业如果选择了优惠类型,必须在相应的优惠行次里填写金额,不可以补零。企业如果不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在表头“请选择减免所得税优惠类型”里面选择“0—无本表内列示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项目”即可。
  3.总分机构都需要报送哪些报表,系统分配不正确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1年第25号以及2014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需要报送的报表包括:
  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总机构以及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样为A105000,表内不设置勾稽关系);
  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分支机构无需填写基础信息表,如果网报系统对于报表分配有误,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分配报表。
  4.小型微利企业季度申报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三?
  答:在“请选择减免所得税优惠类型”选择“2小型微利企业”,然后据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累计减免额。
  5.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里的“本期金额”和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里的“本期金额”是指本季度金额,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指的是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天的累计数。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7.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8.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如果企业不涉及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填写报表?
  答:2016年1月征期开始,预缴申报表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改为选填表。企业本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填写该表;但如果企业本年度以前(月)季度申报时享受过该政策,本期申报仍要填写该表“原值”“累计折旧(扣除)额”等相关累计栏次。
  10.企业跨省迁移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迁往京外,仍持续经营,不结束自身业务,不应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将经营地址变更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
  11.我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自日起,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及备案。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2.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如果实际利润额为负值或者零,是否需要填写附表三,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申报?
  答:实际利润额亏损或者为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当填写附表三,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表头“小微企业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按照实际利润额填写即可。
  13.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是否需要填报财务报表?
  答: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本征期纳税申报不需要填报财务报表,其网上申报系统中也不显示该表。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征期仍需按规定填报财务报表。
  1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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