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过他的事情,全部完成,就差他的贷款承诺费问题,却还要分手

分手了,却还答应给她承诺过的话,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分手了,却还答应给她承诺过的话,是什么意思?
我有更好的答案
言而有信,有始有终。还是爱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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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过什么了,有意义吗,分手了就断干净,包括之前的承诺,也不需要他的承诺了
说过陪你一辈子却没有做到
虽然分手了,但还守承诺
这说明你还放不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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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男朋友的忽略而提出分手,当时他也爽快的答应,可为什么两个月之后他会回头找我?
他又回头找我了,而且他的态度是180度大转弯,以前和他在一起的时候他从没和我说过爱我放不下我,或给我一个承诺什么的,包括我们分手的时候他都没有想要挽回的意思,我以前真的很爱他,当时我想既然他不爱我我还是离开他吧.这样我也可以不会因为的不到他的爱而伤心,时间可以让我忘记他.可是让
他又回头找我了,而且他的态度是180度大转弯,以前和他在一起的时候他从没和我说过爱我放不下我,或给我一个承诺什么的,包括我们分手的时候他都没有想要挽回的意思,我以前真的很爱他,当时我想既然他不爱我我还是离开他吧.这样我也可以不会因为的不到他的爱而伤心,时间可以让我忘记他.可是让我感到意外的是两个月以后他又主动找我了,他说以前是他错了,他对我不好,他想让我在给他一次机会.我现在心理挺矛盾的,虽然我心理还有他但我又怕他会在一次伤害我.请各位帮帮忙分析一下他到底怎么想的,如果他也爱我的话他又何必等到两个月以后呢?
我相信有些事情经历了才知道,我不知道他上不是真的爱你,只有你自己才能感受到的.至于二个月的时间吗,我想你应该给他一个思考的时间,因为只有不在身边的时候才知道有些东西有多么珍贵,我想他是真的悔悟了.给彼此一个机会,能够在一起是最好的结局了;不适合,你也不会少什么东西啊!!!!祝福你们了啊 .
其他答案(共11个回答)
的话,那个时候不会离你而去.
现在却回来找你,有点反常.如果是我,我不会再接受.因为分手的那刻,他不会知道你有多痛,多难受.即使你想再接受.你也看看他的表现.不要那么容易让他再伤害一次.究竟是什么让他那样做呢,你也必须要知道清清楚楚.
我的男朋友也从来没说过爱我
但是我并没有因为他没有说爱我而离开他
说真的,我很怀疑他是不是真的爱我
他说自己也不确定到底爱不爱我,也不懂什么叫爱,我也矛盾过,挣扎过
也经常提出分手,不过很快就后悔了,
他也一样,不过我很确定我自己是真的真的真的很爱很爱他
没办法忘记,所以只有选择争取
我用感觉告诉自己他是爱我的,从细节上可以看出来
比如在我不小心的时候被什么东
西撞到了,他着急的吻我那个被撞到的地方
一直问疼吗?看到他心疼我的样子,我心里好高兴
虽然我们到最后还是要分开
就算他不爱我,毕竟他也因为我爱他而和我相处到现在,我真的知足了
好好珍惜,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既然他都表示了,为什么不给他一次机会呢!不过
做出了什么选择将来都不要后悔!
真心的祝你幸福!
一、首先你要搞清除,当初他同意和你分手是为什么?
1、如果是他爱上别的女孩了,而现在被别人甩了,又来找你的话最好慎重考虑是否和他和好。
2、这种情况和你和好后你会有很大的风险,一种是他经过了打击会比以前珍惜你们的感情;一种就是他为了寻求安慰,以后还会重犯老毛病。
3、你还要考虑你是否能够接收他对你的暂时背叛。
二、如果他没有因为爱上了别人而和你分手的话就好办了,分手证明了他是真真爱你的,你也是真真爱他的,分手检验了你们的爱情,接收他吧,你们会比以前更好的。
三、爱情进行中不要轻易提出分手,尤其是在冲动和生气的时候。
他对你如果是真心的话,会尊重你的意见.如果想和你一起的话,是谈谈?几个月?几年?还是.....如果是想和你长久,又何必在乎什么时候给他呢?既然你还是处女他应该很...
我跟你是一样的情况,只不过我的男朋友跟她分了手.我不会叫你坚持,但凡事都要长个心眼,随机应变,就算他跟他女朋友分了手你也不知道你跟他的感情能维持多久. 这并不表...
NO!男人并不是每个都自私的,有些时候每个人都有他的苦中,人没有的,只是每个人都有他的长处和短处,都有优点和缺点,一个人不可能一辈子不做错事,不要老是抓住别人的...
对于这种人你就彻彻底底的死心吧,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他没有真真正正的完完全全的只爱过你一个人,或许追到你只是满足他的征服欲望,别想他了,打起精神来,那种人会...
他不理你有两种可能:他很喜欢你舍不得可是对你提出分手很生气所以冷处理,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他刚好也想分手所以正好了断.问题是你决定了吗?如果你确定这段感情无法维持那...
答: 还算处男吗?14岁,昨天和女朋友发生关系,她是第一次,进去几秒钟她说痛
答: 女人比男宝爱想一些复杂的事情。
答: 建议听些轻音乐.没有歌词的
你会舒服很多
答: 听些轻音乐,活动出去,和知心朋友聊天,独自去散步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我个人认为解放后初期的土改,是农民分得了土地,而不是租土地。明确来说,当时的土改就是农民私有。我认为,当时可能是出于对“私有制”的忌讳,所以不敢直接声称是“私有”,而是用“农民的”来代替。
之所以说当时是私有,理由大致如下:
1.土改,准确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当时参与土改的生产资料,不但包括土地,还包括牛马驴骡、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这些都是属于农民私有的。后来合作化运动之前,有些农民就曾经把牛马等牲口杀了吃肉,政府当时也只是批评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强力阻止。可见这些生产资料的确是属于私有的。
2.在一些地方的土改总结中,曾经对各阶层的土地分配量进行过汇总。在土改中,也并不是全部重新分配。例如富农和中农的土地都得到了一定保护。因此,可以推断,平均地权后的土地拥有量,仍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如果是土地公有,那么富农中农的土地也应当予以重新分配。
3.合作化运动期间,鼓动农民用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组。如果土地不是农民私有的,那么“用土地入股”之说从何谈起?只有土地是农民私有的,才能够用“自愿”和“入股”等口号来鼓动农民。
4.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官方曾经明确认定是: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具有公有制意义的,既然集体所有制是刚改造成立的,那么此前就不应该是公有制,否则也就没有这么大的政治意义了。所以,被改造之前,应当是私有制。
5.据说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问题和回顾》中曾经提到:如果土改结束后,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不急于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那么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这么多错误。(原话记不清了,大体是这个意思)可见,当时党内高层,也是把农民所有制认定为私有制。
6.参照当时的工业情况。土改期间的工业依然是存在私有制的。直到合作化运动后,才逐渐兼并了私有企业。工业合作化期间,也曾经采用了“入股”“分红”“自愿”等手法,这和农业合作化方式是一致的。很难想像,如果农村当时真的消灭了私有制,那么这些私人企业家怎么还能够放心生产下去。所以我认为,当时的土改只能是建立了农民私有制,这样才能让私人企业家吃一个定心丸,不至于立马停工逃跑。
土地是否拥有私有权,很大程度上要看土地拥有者是否能够自由买卖土地。但是土改初期,一来,地主的财富基本被瓜分完毕;二来,地主即使留下一点财富,也决计不敢表露自己还藏有私钱;三来,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没有钱去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当时的地主无地可卖,无地敢买;农民不愿卖地,没钱买地。因此造成几乎没有土地买卖的可能性。既然没有土地买卖,其私有权也相对体现的并不明显。
不过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虽然土地买卖并不明显,但并不能认为当时就不是私有制。土改结束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当年的农业产量得到了大幅增长。在当时没有提出承包概念,没有明确承包年限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私有制,很难想像农民会有这么大的劳动积极性。要知道,三中全会后,也是明确了足够的承包年限后,农民才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如果建国初期的土改是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在没有承包年限的承诺下,我不太相信农民会有足够的劳动积极性。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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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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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规范各项贷款的发放程序,现依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贷款管理程序。一、农户小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农村信用社用“自报公议”形式向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应按本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
㈠进行农户资信等级评定:1、农村信用社一般于每年初,以张榜公告或广播宣传等形式,将小额农户贷款2、成立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理监事成员和村两委会有关人员及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共同组成,并张榜公布。 公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一年一定,其人选由行政村提名,在征求乡镇意见后报信用社批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联社备案。3、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资信等级评定。4、小额农户贷款㈡确定贷款额度的程序:1、下发《xx县农村信用社自报公议贷款专用申请表》,由农户自报年度最高额度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原则上一年一报,由农户在信用社公告的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自报借款用途、金额和还款计划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送交2、信用社信贷员进行逐户调查,测算好量化指标,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初评意见。3、信用社在收到农户经过公议的借款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公开。4、按信用社核定的贷款额度与农户签订《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的其它事项里注明:贷款的发放以借据为准。5、依照合同核发《农户贷款证》。建立农户贷款底卡档案,并将农户基本情况录入农户贷款管理咨询系统。㈢资信等级年审: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主要审查农户家庭人员、经济指标、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资信等级。 对需要调整的农户应根据年审的资信等级,重新与借款人签订《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更换农户贷款底卡并修改农户贷款咨询系统信息,《农户贷款证》上填写 ××年度的资信×级,加盖“××××年度资信已年审”字样。㈣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1、农户需要用款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本人在信用社预留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窗口在核定的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勿需找信贷人员审批。2、会计部门应对农户贷款底卡(包括《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农户贷款证、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并经农户签章确认。3、记载《贷款证》和内部分户帐,支付现金。4、信用社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分户帐。㈤ 贷款的收回程序:1、小额农户贷款到期前10天信用社应书面通知农户及公议小组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2、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户,信用社可以张榜公告,督促其归还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㈥ 贷款管理与责任: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档案管理参照《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小额农户贷款的责任管理,参照《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实行非全额赔偿。对持有他人身份证、农户贷款证、预留印鉴的借款人不管是否申明代领,会计人员均不得为其办理,否则,会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㈦信贷制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贷款资格。1、 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2、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3、发放的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及时结付利息;4、其它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因素。二、农户其他贷款、企业贷款的操作程序农户其他贷款、企业贷款的一般程序主要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的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贷后的检查、贷款担保和贷款的收回,建立贷款档案十个方面。(一) 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括借款农户和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贷款原因、贷款直接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方式、抵押、保证情况、生产(经营)专业、规模、自有资金、年收入情况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由县以上工商部门提供)、成立企业的批文、《企业章程》、《联营协议》以及有效的商品(原料)购销合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等;2、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3、企业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证明,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4、借款人年度及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等;5、贷款用途、还款计划、效益分析以及原有不合理贷款占用的纠正情况;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7、申请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2) 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批文,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项目融资意向书;(3) 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4) 在开户信用社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5) 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6)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申请书必须由借款人填写,信贷人员不得代写。各类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人如实填报规定内容,信贷人员要认真审查,防止错填、漏填。 企业贷款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二) 信用等级评估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贷款人要对借款人(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农户资信等级评估及信用贷款额度管理按照《XX县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由信用社按照上级制订的评定条件和方法进行。评定的借款人(企业)资信等级限部掌握。(三)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上借款人填报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1、借款人的品行、所报资料的真实性;2、借款人的合法性;3、借款安全性;4、借款盈利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无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曾经担任过破产、关停或恶意逃废债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否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有否被判处刑罚;是否担任过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借款人是否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没有清偿。(2)借款人递交的全部资料的合法合规性。(3)自有(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注册资本是否按规定注入资本金以及注入后是否被抽走;(4)借款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逃债、赖债的不良行为;是否在进行期货交易。(5)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合。(6)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信誉状况、资产管理状况、利润分配状况。5、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保证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预测贷款的风险度。信贷人员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和有关经济数据,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送交有权人员或部门审批(审查),其内容包括:(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包括借款人现<原>住址、电话、经营场地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等);(2)借款人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3)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结果;(4)贷款安全程度;(5)借款人对贷款的申请要求;(6)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7)借款人的负债情况,还款能力、原欠贷款的清偿情况及现状;(8)贷款担保的落实情况;(9)发放该笔贷款的理由;(10)调查(审查)人对贷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调查结论。
调查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客观全面地对项目进行论证、比较分析,明确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的具体意见,填写《短期贷款审批书》,按规定权限报批。(四) 贷款审批贷款人应认真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我县信用社从日起实行了信贷员、信用分社、信用社、联社计信科、联社分管副主任、联社主任、联社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七级审批制度。贷款审批人应以调查(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信用社自身的信贷资金、存贷比例、单户贷款与信用社资本金比例许可等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的安全性,按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作出贷与不贷的决策,并对批准发放的贷款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贷款申请金额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由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主任有决策权,决策贷款贷与不贷,成员有权发表看法,提出自已的意见。最后,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都要在相应的登记栏内签字。随贷款档案一并保管。由信用社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小额农业贷款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短期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中长期贷款在9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五) 贷款的发放贷款经批准后,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贷款种类签订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的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要求填写全称,并与其印章证照相吻合。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应符合:合法性、严密性、明晰性、准确性原则。应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借款违约罚息利率,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条项。合同中息按年结清、到期还本付息信贷档案的编号(简称信贷号):借款合同中信贷号的编制由单位简称、贷款年月科目代号、信贷员代号、借款合同顺序号等内容组成。如营业部今年发放的第一笔贷款的编号是[营020131A]第001号,其中“营”指营业部,“0201”为2002年1月,“31”为1231科目的简称,字母“A”为信贷员编号,如有多个信贷员则以“B、C、......Z”延伸,以此类推。信贷员在信用社或分社的编号由信用社统一编制,不得自行更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借款合同签字做到:1、借款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名盖章加指印;2、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是法人,则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签字;3、如果合同中发生文字修改,必须经借款当事人签章认可;4、合同应加盖各方面当事人的法人公章。对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要求保证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亲自到信用社来当面出具。信贷人员必须对出具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准。如果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还需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根据目前的情况要尽量减少保证贷款,增加抵押贷款比重。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合同生效之前,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当班会计人员在贷款发放前要仔细审查信贷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对借款人身份等无误后办理手续,先对农户开立存款存折户,将借款转入存款户,按规定的用途支付。(六)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尽早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情况较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单户每年要有两次调查报告上报联社;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大户,发放社(部)要派驻专职信贷员,进行跟踪管理并不定期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 借款人、贷款人有关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2、 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现象;3、 借款人机构、股本结构、产权关系、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务落实情况;4、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的市场的应变能力;5、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生产、销售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6、 借款人的货款回笼和贷款归还情况;7、 贷款人的预期效益和按约偿还的可能性,贷款利息的到位情况;8、 贷款抵押物、权利质物的保管情况。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变化情况;9、 中长期贷款项目的资本金到位,贷款使用,工程进度,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概算情况、决算报告以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需求,生产经营状况,预期经济效益测算等;贷后检查的内容可根据贷款对象、额度不同作适当的调整。检查结束后,信贷员要写出分析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决策部门。分析报告连同有关检查表格、资料一并归档管理,以备检查考核。(七) 贷款担保1、 保证贷款。保证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人的行为,并确定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自然人的保证人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优秀的品行。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限掌握在贷款到期后两年。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限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签订属于一般保证或保证期限不明确合同。企业作为借款和保证人必须有法人资格,必须有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财产且经营状况良好。一般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企业提供保证。在办理保证贷款前,信贷员应亲自到保证人处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信用社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农业贷款,除实行抵(质)押方式以外,各乡积极采取自报公议、农户联保和信用证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XX县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行。 在同一个信用社营业机构保证人有欠贷款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人的保证人。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确定:(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局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 抵押贷款。担保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信用社为债权人。并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固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一定着物;(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行政划拨的土地一般不得作为抵押,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国资部门同意交足国有土地出让金,有偿转让土地可以作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根据我县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城内信用社、营业部除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收包放外,发放贷款一律实行存款单或城镇房地产抵(质)押,其他信用社发放新增贷款原则上实行存款单或城镇房产抵(质)押,借款人资信特别好的可酌情允许变现能力较强的国道、省道旁房屋或集镇繁华街道旁房屋作抵押。办理抵押贷款接受抵押物必须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也不再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以后收旧贷新过程中逐步减少。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知识;③已参加财产保险。(1)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荒地的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社会公益实施以外的其它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 以乡(镇)村企业、个私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在评议抵押物现值时,应剔除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其现值的50%。其他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4) 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抵押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财产权属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5) 抵押人对合同中所列的抵押物依法享有处分权。若在抵押前已将财产出租给第三人,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若在抵押期间转让、出租抵押物,应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此而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或与债权人约定办理提存。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负责应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6) 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下部分可列入破产范围。抵押率的确定应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并根据抵押物不同种类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经有权部门合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还应经有关部门估价。贷款单位还必须经过产权证真伪的核实。房产抵押应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连同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抵押贷款合同的生效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即抵押借款合同签定后未经依法登记前信用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 质押贷款。(1)担保法中所称的动产质押(物品 产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权利质押是指: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新发放贷款不再办理动产质押贷款,已发放贷款中原已用动产质押的在以后收旧贷新过程中逐步减少,改为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权利质押贷款的质物限于末到期的存款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存款单质押贷款必须由信贷员亲自向存款行、社取得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回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款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或按存单到期时间分别确定贷款期限。存款单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记名国库券质押应向发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应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查询电报。权利质押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其质物面值的80%,最高不得超过90%。(八)贷款收回。贷款到期,信贷人员在短期贷款到期一星期前(中长期贷款1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由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本息,或按合同规定从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借款人无资金还款,当班临柜人员于次日对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信贷人员通知担保人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或依法起诉。对借款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贷款延期的,信用社应按原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延期还款合同》,并办理贷款延期手续。贷款逾期,信用社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按规定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信用社协商。(九)贷款档案1、 发放每一笔贷款都应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并实行内外双线保管,即: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送交会计部门装订保管;另外一份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审批书以及调查报告、各类咨询、登记、止付证明,借款人报送的生产销售计划、报表、有关统计分析资料和财务报表,中长期贷款还应包括:项目主办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和贷款项目总结报告。授权委托书,抵(质)押物清单,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回执、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证、报表等材料由外勤信贷人员存档保管。2、我县信贷档案实行按户建档、一户一档的保管方式。并在外包装上以绿、黄、红、蓝等颜色分别反映正常、逾期、呆滞、呆帐贷款。3、信贷员为信贷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需查阅信贷档案者,应在登记簿上注明查阅档案名称、数量、时间、原因并签名。三、贷款的结息。1、贷款结息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并统一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贷款的结息办法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和利随本清。积极推行按月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后,利随本清。2、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率一次性收取利息。3、企业贷款、工商运输贷款、5000元(含)以上的农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5000元以下的小额农业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4、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应逐户建立登记台帐,予以反映。四、贷款审批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信用社发放贷款实行了信贷员、信用分社、信用社、联社计信科、联社分管副主任、联社主任、联社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七级审批制度;信用分社主任(负责人)、信贷员的贷款审批权限,由各信用社主任,根据其评定的信贷员等级和工作能力确定,并以书面委托书授权,同时抄报联社计信科备查。法人首笔贷款,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一律上报联社审批。1、凡逐级上报审批的贷款,各信贷员、信用分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均应签具明确同意与否的意见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并上报贷款可行性调查报告及依法办贷的全部资料,并负有对调查情况,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否则将负全额赔偿责任。2、对于未评等级的信贷员和见习期信贷员,不得授予贷款审批权。3、贷款不论经哪级审批,其清收工作一律由直接发放贷款的信用社(部)、分社负责,凡造成贷款损失的,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4、各级信用社(部)贷款审批,均应建立贷款审批登记簿,认真记录,以备查考。联社信贷管委会审批贷款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由主任(或副主任),管委会成员两人以上签字。5、各级审批组织(审批权人),凡不同意发放的贷款,均应说明主要理由,通知下级报批单位。6、农村信用服务站人员一律不准审批发放贷款。7、经联社贷委会核定批复,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的各类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信用社自主周转审批发放。需超核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发放贷款时,必须逐级上报至联社贷委会审批。具体操作时,先由信用社提出要求对某企业,实行最高贷款限额内支持的书面报告,连同该企业贷款审批的全部资料,经联社贷委会审核批复后实施。对此类企业的贷款,实行贷款年检制度。每年一季度前,对企业的基本状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年检情况,重新核定最高贷款限额,并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凡年检不合格的,相应减少贷款限额,直至收回全部贷款。8、贷款办理展期手续权限与贷款审批权限相同,不得擅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浅论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及其管理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国际上出现了连续性、大范围的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东南亚、南美金融风暴以及国内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市商业银行的支付危机等事件,进一步让人们认识到了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与脆弱性,尽管这些银行危机的表现各有不同,但探询其深层次的发生诱因,无不与过低质量的贷款资产有关。风险因素—不良贷款—扩大的风险—危机的到来,几乎是一条不变的定律,这一规律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也不例外,甚至体现得更为充分: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业务种类单一,收益性资产几乎全部是贷款资产,风险集中度相当高,贷款资产的安全决定着信用社整体运行的安全,一旦贷款资产大面积出现风险,便意味着经营危机的到来,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进行审视,农村信用社对贷款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不仅具有历史根据,而且具有现实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含义风险现象,或者说,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对于金融业来说,风险更是普遍,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事实上,以上每一种风险都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产生或扩大。从风险引致的不利后果考虑,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产生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风险既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使未来收益得以增加,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定义为由于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而对信用社贷款资产带来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社贷款资产价值甚至企业整体价值发生波动的可能性。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表现为贷款资产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这种波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收益的波动性,其原因在于固定的合同利率与变动的市场利率之间出现的偏差,使贷款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是指贷款资产损失的波动性,损失的波动性包含了数量上的波动性和时间上的波动性,数量上的波动性指本金和利息收回的程度,时间上的波动性,即贷款本息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回。收益和损失的波动性可以用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权数衡量,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权数从10%到100%不等,涵盖了所有贷款资产,这说明,贷款风险的存在是普遍和客观的,人们只能认识,而不能消除,因此,美国花旗银行前董事长曾深有感触地说:生活的全部内容是管理风险,而不是消除风险。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就是用系统、科学的制度、方法和手段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和处置,增强信用社贷款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的能力,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形成的原因(一)借贷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的对称与交易风险成正比,交易双方要做出合理的预期和正确的决策,顺利进行并完成经济交易,必须保证信息在量上和质上是真实的、完全的且能充分流动,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相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会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贷款风险的产生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信息数量的不等,二是借贷双方信息质量的不等,三是借贷双方拥有的信息在时间上的变化。从借贷双方拥有的信息数量考虑,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经营中,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财务状况、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的了解比借款人少,借款人对自身的情况和贷款项目的风险无疑比信用社更为熟悉,在贷款的发放之前,要求信用社掌握所有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并制订相应的对策是不现实的,信用社所能把握的只能是市场上各个项目的平均风险程度,这样,风险较低的项目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借贷市场,保留的是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高风险项目,即使借贷双方签定的是担保合同,也可能由于借款担保人品质与能力以及抵质押品质量的低劣或其价值是与实际价值背离的,从而导致贷款人员做出与正确选择不一致的逆向选择。从借贷双方拥有的信息质量上考察,当借款人存在不良意图或机会主义动机时,会提供虚假的信息,以达到诈骗信用社资金或者故意逃赖、悬空信用社债务的目的,从而导致贷款资产风险的生成。同时,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加之信用社贷款管理观念、方式、成本、队伍素质等因素制约,信用社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难以落到实处,也会使信用社获得的相关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客户不对称,从而使贷款风险不断放大。从拥有信息的时间上考虑,由于事物总是在运动和发展着的,而贷款和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的格式合同,即贷款合同记载的内容只是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信息。一方面,合同的记载内容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影响信用社贷款活动的因素又是多维的,既有信用社自身的,也有信用社外部的,既有政治的,也有经济的,还有文化道德的,受认知水平和条件的限制,在签定贷款合同时,信用社贷款人员无法认识和掌握与贷款合同相关的全部信息,也无法准确全面预测未来将会出现的与合同相关的各种信息,一旦将来情况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发生贷款风险。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乡镇企业贷款,由于社会变迁,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急剧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和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结构也随之变化,而这些变数,在签定协议的时候是难以察觉或不存在的,这类风险也是贷款人员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从信息的不对称性对信用社的贷款进行审视,很多不良贷款的产生都可以从中找到原因。 (二)贷款资产的专用性威廉姆森在《经济组织的逻辑》一书中认为,资产的专用性是相对于资产通用性而言的,是“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的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简言之,资产的专用性指资产的流动性或变现力,从贷款本身来看,信用社的贷款市场是有着特定交易方的协议市场而非交易对象不固定的公开市场,借贷双方一般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实现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贷款有着专门的用途、确定的借款人、固定的期限,贷款资产不能象股票、债券那样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和转让,贷款发放无论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消费,一般都会脱离原有的货币形态,受借款户生产经营周期和资产转换周期的影响大,流动性较低。另一方面,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农村信用社为防范和转移风险,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而存单以及可上市的股票、债券等流动性高的资产不多,显然,流动性越低,风险性越高。(三)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政策性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标,无论是“97规定”、“98方案”还是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都明确地把为“三农”服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目标,可是,作为追求经营绩效的农村信用社来讲,其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一旦目标的选择不是基于市场充分发育基础上的内生型选择,而是一种外生型选择即政府行政推动的制度性设计,就会不可避免地与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性质所要求的商业化可持续运作发生冲突,贷款行业过于集中导致风险的集中,农业作为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低,农民收入少,可支配金融资源不多,贷款偿还的能力不足,一旦农业发生较大变化时,信用社就有可能面临极大风险,但由于政策性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又必须发放这类贷款,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借款人借入资金往往用于消费性用途或维持简单再生产,对于扩大再生产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投资无异于杯水车薪,对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意义有限,信用社通过小额农贷等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相当部分实际上发挥的本应由财政解决的稳定性的政策性资金的作用,借款人明明知道还不上却仍然要借,因为他们预期这笔款是不需偿还的,在农村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逃赖信用社贷款的“骨牌效应”或“羊群效应”,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民强迫信用社放款的现象,信用社贷款发放的独立性遭到严重削弱,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成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但是,这种角色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异化,地方政府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为难得的“政策资源”,除了向信用社“推荐”贷款项目外,为了弥补 财政收支的缺口,地方政府还大量以村组干部或者农户的名义从信用社获取贷款用于上缴税费、发放工资或其他支出。事实上,过去地方政府财政借款的频率与额度是较大的,已经构成乡镇负债的重要部分。以上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农户的自身贷款还是地方财政贷款很大程度上都偏重于政治目的,注重局部的社会效益,缺乏可靠的还款保证,贷款质量可想而知,农村信用社交给省级政府管理以后,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推荐产生,其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政府负责,政府的人事参与有可能使行政干预进一步强化,而由政府推选的管理人员对政府行政干预一般会给予迎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防范贷款的政策性风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的低效性制度经济学认为,良好的制度是实现企业价值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制度的低效性,一是制度设计上的低效,信用社虽然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配套、不及时。贷款业务中存在大量的控制盲点,一人承担不相容职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小额农贷,贷款员既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又做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使贷款人员失去了责任和纪律约束,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又如在贷款的决策中,由于信用社产权制度不完善,信用社几乎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民,集体是终极的所有者,但在这里,集体所有只是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事实上,这些权利集中于少数人身上,这部分少数人已经形成了势力庞大,关系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对这些既得利益者缺乏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由于所有者缺位造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利制衡流于形式,责任边界不明确,缺乏对贷款人员特别是贷款决策人员错误决定的有效否决机制,权力约束软化,决策的民主性不够,决策小组成员名义上是一人一票,但实际上,组长的一票往往相当于其他成员的几票,以家长制、一言堂为表现的少数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民主性的缺失往往意味着科学性的欠缺,不可避免的造成和扩大贷款风险,怎样从制度上进行设计以防范控制这类风险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待探索。二是制度执行上的低效,内控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讲在嘴上,很多时候是为了装点门面或应付检查,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内控制度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一方面与上面所说的贷款人员职业素养低有关系,也与内部控制观念淡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力有关系。(五)农村信用社贷款文化的落后性贷款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借贷活动中为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从借款人角度看,表现为守信用,重承诺,借款人的言行和动机是一致的,借款人是负责任的,愿意而且能够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从信用社方面看,贷款文化是信用社在长期的贷款活动 中所形成的贷款思想意识、价值观和行为习惯。贷款文化为信用社贷款人员提供智力支持和行为指导,通过它,贷款人员能够正确认识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能够识别、规避、控制、防范和处理贷款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文化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信用缺失严重,信用环境恶劣,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和理解不够,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又在于借款人的诚信度较低,相当一部分借款户总是想方设法骗取、逃废或悬空信用社债务,一旦信贷人员轻信,疏于防范,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这也是造成目前信用社“难贷款”和借款人“贷款难”的“双输”局面的重要原因。二是信用社贷款风险观念落后,如在贷款的调查和审查中,忽视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净流量的分析,片面注重利润、担保、信用评级的作用;在不良贷款的处置过程中,大量使用借新还旧、收息换据、债务置换的办法,将本来有问题的贷款通过这些手段转为正常贷款;在贷款质量的评价上,认为只要能够按时结息就是好贷款,对借款人的品质,贷款的实际用途,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关注不够。三是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突出表现就是贷款的“三查”流于形式,用蜻蜓点水或走马观花来形容是比较贴切的,调查不深入,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审查的作用发挥不够,往往只能限于形式上或资料的审查,贷后检查不及时,未建立或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大企业、大项目未实行贷款专管员制度,检查随意性大,缺少规范化、表格化、定量化的指导说明,很少深入企业进行帐实、帐单、帐帐、帐表相符的检查等等;贷款档案管理混乱,档案不完整,要素不齐全,缺少档案的入库、保管、调阅、检查、销毁等授权程序和职责分离制度。四是信用社贷款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体现在业务知识和技能上,不能正确分析和应对贷款风险,有的连企业的基础财务报表都不能阅读,对借款人假信息、假报表缺乏辨别和防范意识,忽视借款人背景等报表数据无法反映的因素的调查,如同盲人骑瞎马;另一方面是职业素养低,道德风险大,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金钱观。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法律、制度意识淡薄,职业谨慎性不够,对工作马马乎乎、满不在乎,有章不循,有制不依,或者利用手中的贷款资源搞权力寻租,有的甚至发展到内外勾结,从中谋取私利,导致大量人情贷款、跨辖贷款、垒大户贷款、冒(假)名贷款、自批贷款、先斩后奏贷款的产生。三、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思路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客观性要求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又指明了贷款风险管理的着力点,通过对贷款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能够发挥效应的管理,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识别、评价和处置贷款风险,把贷款资产的损失降至最低。(一)强化外部监督。从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主体来看,监督管理包括信用社外部监 管和信用社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包括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外部审计机构对信用社的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社实行的监督和控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社的监管主要表现为对贷款风险的一种预防性控制措施上,按照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的要求,通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社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集中、内部控制、资产流动性、关联交易、损失准备金等进行控制,促进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理念,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稳健运行。信用社应该树立正确的被监管意识,从推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并认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除此之外,信用社还应该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尤其是股东、存款人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接受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建立起完整的外部监督体系,以此弥补内部监督的局限或不足,从而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二)优化制度设置,加强内控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良好有效的制度可为信用社业务和财务经营提供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保证。制度设置包括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农村信用社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设计是否优良,执行是否有效,对于贷款风险的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克服产权制度造成的所有者缺位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科学的治理结构,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既协调又制约的权力架构。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八字原则”,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控理念,通过内控环境、信息与沟通、监督、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控制要素的健全和完善,建立起覆盖所有部门和环节,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内控机制,构建包括贷款风险的预警、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风险的补偿的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不间断的持续监控,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制订规范、科学和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操作手册或业务手册,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权限管理制度、离职审计制度,强化人员、岗位、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实行严格的“四只眼”规则,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三)加强贷款文化建设。从广义的贷款文化审视,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也属于贷款文化的一部分,但贷款文化包括更广,它还包括了全社会与贷款有关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等,物质文化是信用社贷款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贷款物质文化建设就是要求信用社要主动适应金融业改革开放的需要,明确自身市场定位,不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开发出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有效分散、控制、转移风险的贷款品种,增强市场竞争 力,如结算、代理等中间业务的开发,贷款投放向不同的资产种类、行业、客户、质量的分散,特别是在支农方面要结合实际寻求既能够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又能够提高企业自身效益的有效途径。行为文化体现在贷款行为规范、贷款业务策划等方面,是信用社企业形象的展现,也是信用社贷款质量的保证,信用社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变服务方式,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的效率与效果。精神文化是贷款文化的核心,是在长期贷款实践中形成的贷款思想、意识、习惯以及知识体系、思维模式等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一方面,信用社要在全社会“信用工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工程”,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氛围,杜绝“集体失信”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信用社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人是一切社会生产中最活跃、最根本的因素,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源及其现状,决定企业效益和发展前景,信用社应该树立以人为主体(OF THE PEOPLE),依靠人进行经营管理(BY THE PEOPLE)和为人的需要进行生产(FOR THE PEOPLE)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观念,注重人在贷款风险管理中的根本性作用,加强贷款队伍建设,培植团队精神,发挥整体优势,增强贷款人员的使命感、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调动贷款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树立“以商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贷款客户为中心,以内部员工为依托,以业务创新为重点,以贷款风险为关键,以实现企业价值为目标”的科学发展观。(魏东 张棚)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 14:44:48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以小额贷款为主,笔数多、周期长,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相对不足,加之部分信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差、管理能力低等原因,造成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管理水平不能跟上贷款增长的速度,贷款操作不规范、贷后管理缺位的问题时有发生,信贷风险逐步显现,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一、信用社贷款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1、贷款资料、合同要素、借据要素不全或不规范。 信用社发放贷款有的无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借款企业(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的无抵押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无抵押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等,有的虽然提供了证书复印件,但期限超期。合同、借据要素中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借款用途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合同上无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等。2、信贷授信不规范。一是对农户授信标准执行不一,二是对农户、企业授信不是以农户、企业的真实情况为依据,而是以农户、企业的资金需求而定,三是存在多头授信问题。3、贷款审批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不召开审批会议审批贷款,审批组织或内控组织不到规定人数审批贷款,有的审批时使用打印好的审批表,审批人只要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即可,不能充分体现每个审批人的真正意愿。4、贷款征信查询不符合要求、部分贷款调查报告内容不实。一是无个人征信查询;二是个人征信晚于贷款发放日期;三是个人征信查询无授权书。有的调查报告对借款企业(人)和担保企业(人)的资产、负债情况阐述不清,有的信用社使用“填充式”的调查表,不能涵盖需调查的所有内容。二、信用社贷款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1、省略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如:发放贷款不进行贷前调查;先发放贷款后进行审批;先发放贷款后签借款合同;先贷款审批后贷款申请等。2、贷款抵(质)押无效。一是信用社发放抵(质)押贷款,抵(质)押单位是法人的,无企业董事会同押意见书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三是抵(质)押单位(人)财产共有人无签署意见等。四是抵(质)押贷款展期不合规导致抵(质)押无效。如抵(质)押单意抵(质)押意见书,二是出具的董事会同意抵(质)位(人)未在展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贷款展期后未对抵(质)押物重新进行登记等。3、贷款期间企业营业执照、专业许可证超期。信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证件超期,信用社对企业是否重新取得这些证件,企业经营的项目是否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没有及时进行跟踪检查。4、部分贷款多次展期或倒约换据。信用社对多次倒约换据的危害认识不足,在贷款到期后不是积极想办法督促借款户归还贷款,而是疏于管理,有的贷款一倒再倒,有的在贷款展期到期后再倒约换据,有的违反规定对信用贷款倒约换据。5、对同一借款户签订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信用社在借款户第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未到期,贷款还清,未注销或解除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如借款户再对同一借款户签订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超出了信用用社发放的企业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企业的营业执照、次申请借款,信用社又同借款户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社对借款户的授信额度,也超出了借款户的还款能力。
分析上述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是:1、不能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信贷员对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有发展前景、抵押物是否足值、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等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资信评估不实,农村信用社由于人员少、任务重等原因,发放贷款前期所做的调查摸底、资信评估和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与借款户的实际情况相差很大。二是贷时审查不认真。信用社会计、联社职能科室在贷款审查上没有真正履行职责,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没有认真进行核实,对合同要素存在的一些问题没能及时审查出来。三是贷后检查不能真正坚持。信用社由于缺乏规范的贷后管理制度,对贷后管理工作目标不明确,内容不具体,信贷员对所发放的贷款没有真正进行跟踪检查,对借款户的信息变化情况未能及时进行更新,档案内容不借款合同、借据要素没有严格进行审查,对贷款手续、能真实反映借款户实际情况。2、贷款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控制能力低(1)信用社贷款发放和管理,没有严格按信贷制度和操作程序办理,对省略程序和逆程序办理贷款业务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贷款发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隐性风险认识不足,对信贷风险的防控和处置能力达不到管理要求。(2)发放贷款过分强调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品的价值,对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处置变现能力估计不足。信用社对一些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品价值的真实性、可靠性调查、了解不够,发放贷款时只按评估机构估价的一定比例,对评估机构的盲目评估、夸大评估以及是否存在估值泡沫问题估计不足,对抵押物是否能及时处置变现没有进行认真研究和市场调研。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规范、完善信用社授权、授信制度对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应根据每个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信用社主任、信贷员的道德品质、学识水平、管理能力分类确定,授权、授信要采取定量测算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最终明确各社主任和信贷员的授信额度。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客观真实的原则,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授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分类确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授信标准,明确各类授信客户的授信期限。对于关联企业授信问题,实行总体授信,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贷授信问题,如贷款、承兑及贴现等信贷业务,实行一揽子授信。要结合授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强调和规范,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信贷风险。规范授权形式,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同信贷员签定《授权书》,明确责、权、利关系 及授信额度、责任追究、违规处罚等相关措施。加强对信用社授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要明确、并要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定期进行。二、加强贷款基础管理,强化贷款操作规范贷款是信用社的主营业务,信用社、联社管理人员要真正从思想上对贷款管理工作引起重视,将制度规定和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环节,联社要制定统一的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后检查规范,增强贷款的规范化操作,真正落实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联社职能部门、贷款审批委员会要对贷款的投向、用途、抵押、质押、保证的合法有效性、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贷款额度的确定、利率标贷款资料的齐全、完整。三、修订、完善贷款管理办法1、完善小额农贷管理办法,落实小额农贷资信证或贷款证年检制度。在小额农贷授信期满换证时,重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户经济档案,结合农户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个人信用变化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农户资信评定,及时变更相关信息,掌握变化情况。三是抓好贷后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掌握小额农贷的使用情况。2、改变信贷员包片管理办法。为加强信贷管理,避免信贷风险和道德风险,信用社信贷员应实行双人管片、交叉管户的办法,改变以往信贷员自己包片管户的现状,同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在信贷员调离信贷岗位或进行岗位轮换时,要做好信贷管理的责任认定工作,明确各类贷款的管理和清收责任,以避免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而造成信贷风险和道德风险。3、制定抵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要根据抵押品的种准、期限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贷款的合规、合法,新进行资格审查,严密手续,规范操作,严把准入关。类对抵押品的评估额度、评估标准进行明确,同时为了提高对抵押品的评估价值的准确度,要实行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相结合。外部评估是指信用社从外部聘请有资质的专家或专门机构,对贷款抵押品进行的评估;内部评估是指信用社组织有关人员参照国家的行业评估标准,结合当时的市场因素对抵押品进行的评估。要对评估的过程、流程进行规范,以避免高估抵押品和人为控制评估现象的发生。建立抵押品保险制度,信用社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认可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4、建立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制度。每笔贷款的发放,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建立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制度,及时发现贷款风险并发出预警,对防控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加强对信用社授信工作的检查,看授信是否真实,是否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贷款风险的发生;二是根据发放的各类贷款,明确贷后检查的时限和内容,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检查结论;三是贷款风险预警,主要包括业务风险预警、行业风险预警、经营风险预警、管理风险预警等。根据检查和分析,发现借款户的异常情况,有效识别可能发生的风险种类,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分散、化解贷款风险。5、对现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筛选、整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贷管理制度是办理贷款的具体指引,是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的依据,要对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进行筛选,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规章、办法进行废止,对一些不完备、不全面的规章、办法进行补充和规范。有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就有了标准和尺度,就有了考核和评价的依据,信用社职工工作才有目标和方向。破解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执行难的对策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 【◎在线投稿】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额贷款纠纷正面临着诉讼难、“执行难”局面。笔者试通过近几来的司法实践,分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对策。一、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执行案件的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展开,近年来,小额贷款所引起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从2003年到2006年四年中,各农村信用社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数量为216件,申请强制执行的贷款案件有135件,申请执行率在62.5%,平均每年有34件左右。而今年第一季度嘉善法院执行局已受理该类执行案件16件,同比前四年平均受案数增长88.2%。同时嘉善法院今年已受理信用社诉讼农贷纠纷案19件。2、缺席审理的案件比例高分析前四年135件申请执行的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中,有88件判决结案,占总案件数的65.2%,其中缺席审理案件53件,占全部判决结案数的60.2%。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这在上述53件案件中有39件,占缺席判决案件数的73.6%。;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案件调解结案率较低经统计,上述135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47件,仅占案件总量的34.8%。今年1-3月份已受理了信用社农贷执行案件16件中,调解结案仅为5件,占31.5%。而据统计,嘉善法院前四年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46.3%。4、案件有效执结(毕)率低在135件立案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的案件只有48件,有效执毕的案件占总受案数35.6%,程序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案件占总受案数的64.4%。与同期我院的年平均有效执结率在70%以上相差35个百分点,而去年嘉善法院的全部执行案件的有效执毕率达到80.5%。从上述几项数据分析来看,涉及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率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比较大,执行到位率比较低,仅次于嘉善法院立案执行的交通事故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二、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2、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信用社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3、贷款审查存在漏洞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余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5、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人为形成信贷风险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贷款风险。三、法院在执行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中折射的问题1、借旧还新增加还款风险。信用社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种做法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助长了逃债、赖债现象的出现,更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2、部分农户违反贷款用途。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还有的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要么长期出逃在外,要么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3、部分信贷员欲盖弥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的信贷员素质较低,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如:有的借款农户或担保农户并未到场签字,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诉讼中借款农户、担保农户不承认签字的真实性,调解时甚至要求从贷款本息中扣除其送的钱物,与信贷员对立情绪严重。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使用借款的农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担保农户却与执行人员有明显的对抗情绪,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法院只能先中止执行。
值得注意,村级集体组织为了发展当地农户生产经营,村民委或集体组织负责人直接为农户提供担保向信用社借贷。农户在经营中发生亏损后无力还贷一走了之。在这类担保借贷案件执行中,往往村集体组织认为提供担保仅是一种形式或信贷员要求形式担保所造成。贷款债务涉及面广,村级集体经济又较为薄弱,有些当初担保的村干部也已经卸任,其本身也无担保履行能力,最终造成信贷案件无法执行到位。4、信贷员违法违纪致使联保贷款无法收回。部分镇村干部引导个别信用不良业主使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进行联保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偿还赌债等违法活动,信贷员明知违规而放贷,导致联保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在审理联保贷款案件中,联保农户对法院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够重视,或觉得自已未向信用社借过款无所谓,往住不出庭应诉。执行法院在对联保农户采取强制措施时,联保农户才提出借款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问题(或在借款合同中被诱骗签名),导致法院重新审查案件。5、有的信贷员甚至与借款户勾结骗贷。个别信用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信贷规定,采取“私营业主+农户”形式,擅自收集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信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让其他人冒充农户签名进行联保贷款,用以私营业主投资盈利。一旦私营业主投资经营项目亏损,就无法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6、信贷员对借款户生产及经营状况了解不够,特别是农村私营业主的流动强,所经营的项目变化多,信贷员对其监控力度差。虽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的私营业主一走了之,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涉及私营业主对外债务的执行,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私营业主还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款时,法院对依法拍卖被执行财产取得的价款,在支付工人工资后,再由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信用社既使是有抵押财产的贷款也可能造成债权的损失。7、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转移财产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一是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企业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或股东个人名下,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三是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债务人与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导致诉讼时效结束,使贷款信用社丧失胜诉权;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时效结束。同时,贷款信用社很难搜集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提供债务人逃债的证据,法院也很难执行。四、破解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现阶段要彻底解决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面临 “执行难”的难题,需要各种措施齐头并进。1、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和诚信调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私营业主一般采取是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模式,家庭人员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如房产(包括租用集体土地的建房)、有价值生产工具和固定生产资料(农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农村土地、鱼塘、山林等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因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得不到更好的融资方式,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前可以采取由农户自行申报,协调好村级组织进行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和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贷农户一旦因发生诉讼和执行,可以使执行法院正确掌握欠贷农户和私营业主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避免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连挂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贷款农户邻近村民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建立农村私营业主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使用资金流向的定期分析制度,信用社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欠贷农户的诉讼案件。2、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规范信贷员的行为,以降低诉讼中的对立情绪。信用社对欠贷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的名册进行通报,人民银行负责做好账户的查询工作和建立开户“黑名单”在金融系统内部爆光,协调专业银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履行好举证的义务。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的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无立足之地。4、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减少申请执行率。法院司法工作要紧紧抓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这一要旨,小额贷款纠纷案件必须从审理开始为抓手,提高审判案件承办法官责任心,不能就案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注重案件的实效解决,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执行,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以使此类纠纷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充分运用法院速裁审案程序,化解纠纷,减少争议。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标的小、双方争议不大,速裁审案程序可以快捷、有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的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和调解。通过现场速裁审理,对赖帐农户起到威慑作用,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耐心做调解工作,让农户分清利弊,努力达成和解;利用巡回速裁审理,提高农户的出庭率,并积极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案件,使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强化信用观念;对一些“钉子户”、“赖债户”,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对拒不执行的严格依法处理,维持信贷安全及良好的信贷秩序。5、灵活利用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为法院执行创造条件。嘉善某麦芽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被迫关停,并破产清算。其拖欠嘉善某信用社的部分信用贷款已无法清偿。为收回贷款,信用社与麦芽公司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由麦芽公司将对广西某啤酒公司的到期债权24.8万元转让给信用社,以抵偿贷款本息。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信用社立即对麦芽公司主张权利,并对广西某啤酒公司的24.8万元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后通过当地法院多次跨省执行,收回贷款本息约24余万元,最大限度减少了贷款损失。在嘉善某信用社与麦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信用社运用债权债务转移制度,成功收回了呆滞贷款24余万元,是信用社灵活运用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的典型案例。6、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全力破解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通过建立县、镇、村三级执行协作网络的作用,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报信息反馈,加强协调、沟通各联动工作机制部门的联系,调动村级执行协作员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欠贷农户就地村、社区和打工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征求执行线索,也可适当向社会有偿征求执行线索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针对小额贷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实、人难找的特点,在执行立案时公开执行干警的手机号码和家庭电话。并充分利用执行协助网络制作通信录向协作员提供执行干警号码,在接到信息后快速出击并有效及时的采取执行措施。对标的虽小、人难找、财产寻的案件可以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7、推行交叉执行制度和建议设立强制取证据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减少执行法院压力,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强制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强制手段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证据。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程序也不例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要依靠申请人自行提供,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侦查手段调查搜集证据,因此,申请人由于无法取得被执行财产证据,而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又未发现。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财产证据,对被执行人无法强制执行。为了解决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搜集财产证据难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设立强制取证制度。这对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嘉善县在全国已是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发放量较大。通过各方努力,保证小额贷款的回收和再循环,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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