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吐出练功券 银行老人摔倒该不该扶判刑

ATM吐“练功纸”受质疑 当事人称怕坐牢拒现身_网易新闻
ATM吐“练功纸”受质疑 当事人称怕坐牢拒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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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TM上取到假币也许不少人都经历过,但是取到数钱“练功纸”(银行点钞练习用)却闻所未闻。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佛山某论坛网友阿威遇到的怪事,并引起了社会热议。
阿威日前在论坛发帖称,5月8日晚10点左右,在中国银行佛山汾江支行ATM取钱居然取到“练功纸”。对于这次“不可思议”事件,本报记者多次尝试通过网络联系上当事人阿威,但其并不愿意再次出来面对媒体,只是在网上回复本报记者表示:“不好意思我不接受任何采访!”
中国银行昨日向本报表示,截至目前该行已经进行了多次核查,也与阿威尝试通电话解决事情,但通过阿威的手机号码和其拨打银行客服留下的身份证号码,银行都找不到该名人士在广东省辖区内中国银行的任何账户。此外,客服当晚电话录音中也没有找到与取到“练功券”或者假币相关的投诉电话,而当晚ATM录像和银行营业厅录像也没有找到阿威所说的任何吻合记录。
报道回放阿威发帖描述取款经历
佛山人阿威(化名)日前在一个本地论坛发帖称,5月8日晚上在当地一家银行的柜员机取了2500元,居然有两张是“练功纸”,次日他去银行签了协议书后才拿回200元,但该行工作人员却收走了他的取款凭单和银行卡等关键证据。
广州某媒体报道援引阿威的话表示,出于遇到柜员机吐出假钞必须要留证,他当时拿着手中的钞票(包括两张“练功纸”)逐一对着柜员机旁的摄像头进行正反面拍摄,以示自己没有作出“调包”等行为,并拨打了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第二天早上,阿威到该银行,在一名胸前挂有“大堂经理”字牌的男员工带领下去监控室看了录像。并称在银行8日晚10时07分的录像中出现了自己取钱及拿钞票的样子,此后在银行会客室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书,把两张“练功纸”、取款凭单交给现场银行工作人员,然后拿到了银行给的200元。
银行回应ATM当晚取款功能停止
中行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银行的这台柜员机早在5月7日(周六)13时15分以后已经停止了存取款功能,直到5月9日后才恢复正常。
中行调出当时的ATM视频监控录像,并没有发现阿威所说的情况。“经查证,‘阿威’办理取款业务的时段(5月8日20:00-24:00)录像设备运作正常,该时段共有91名客户到该柜员机办理业务,监控录像记录时长56分33秒,期间未发现报道所描述的阿威拿着练功纸对镜头拍的场景。”该行负责人表示。
而针对此前有媒体对监控录像从22时05分直接跳至22时10分,期间有近5分钟录像画面缺失的质疑,中行表示,汾江支行的录像是由中行移动侦测型摄像设备录制的,即在检测到移动物体时才自动开始录像,没有移动物体时处于待机状态。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曹立聪表示,这段时间不是只有这一段“空缺”,录像显示,无客户办理业务5分钟以上的录像时段缺失共有6次,跳空的总时长为3小时3分27秒。中行声明中指出,摄像设备经供应厂商的技术验证,该录像记录不可被修改、删除。
最新进展当事人称怕坐牢拒现身
该行根据媒体记者提供的阿威手机号码,核查阿威5月8日21:00-23:00拨打投诉电话的录音记录,但从该时段呼入95566的电话中,中行全面重听了一遍内容,并没有阿威和其他客户关于“练功纸”的投诉。只有5月10日和5月11日阿威关于银行卡挂失的来电。
“我行希望通过媒体呼吁阿威尽快与我行(95566)取得联系,还事实真相于公众。”曹立聪昨日傍晚对本报记者表示。
事发之后,阿威于5月11日发帖子表示,由于手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某机构取得假币,担心会被公安机构查处“坐牢”。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倩蔚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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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男子在ATM机取钱却吐出练功券 小心你也可能中招“谁能想到无比信任的银行,会出这样的事呢?”12日,家住福州鼓楼区北大路的刘先生,拿着五张长相、颜色都和人民币都非常接近的纸张,摇着头说。这五张纸张到底是什么东西?刘先生说,这些在银行业内被称为练功券的东西,是自己在民生银行五凤街道附近的一家ATM机上取出来的,但银行否认了这种可能。刘先生告诉记者,9月18号下午,自己来到五凤的这家ATM机上取钱,由于已经67岁,不太懂得操作,他还让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操作,由于对银行的天然信任,取到钱后,他只简单数了两三张后就直接放到口袋里。取出来的“1500元钱”,刘先生原本用来喝喜酒包红包的,但亲戚没收他的钱,于是这笔钱,被放在他的衣服口袋,一直到上个月才被拿出来用。刘先生这才发现,15张钱币里,有5张是练功券。记者看到了这些练功券,发现5张券的样式几乎一致,但其中一张有“练功专用、内部使用、禁止流通”字样。摸上去,这些练功券和真钞的质感有明显区别。记者陪同刘先生,来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负责处理此事的林先生表示,当时的监控视频,拍下了刘先生的取款过程:当时他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取了钱后,并没有进行全部清点就离开了。在接到刘先生的情况反映后,民生银行对刘先生取钱的这台ATM进行了检测,发现功能一切正常,而且这台ATM,对于进钞和出钞都有验钞功能,再加上机器会自动甄别冠字号,所以刘先生的练功券,不可能是从银行途径流出去的。“而且我们能提供15张钱币的冠字号,证明取走的是真钞。”林先生推测,刘先生的练功钞,有可能是在其他时间被掉包了。不过对于这种说法,刘先生并不认可。林先生表示,如果刘先生不认同银行的解释,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叶清萍律师表示,从目前的各方证据来看,储户维权的难度很大,因为事情过去比较久,而且监控探头无法证明刘先生取的钱里夹有练功钞,所以目前储户要证明练功钞是从AMT机里取出来,非常难。针对刘先生的个案,叶律师建议,他可以向民生银行的总部或者人民银行反映情况,由对方介入调查处理,看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能有有利于刘先生的证据出现。&|&&|&&|&&|&&|&&|&
张成才:ATM机吐练功券仅仅道歉还不够
作者:张成才1月2日,家住乌鲁木齐的70岁的老人胡得音木拜尔地·依明从银行ATM机中取出了一张“绿色钞票”,以为是新版人民币。后经辨认,是一张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时所用的练功券。银行核实后,为老人更换了100元钱,并向老人道了歉。(据1月5日《新疆都市报》报道)ATM,这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时间热得发烫,由“许霆案”引发的围绕在ATM机上以何种方式取款可能带来何种后果的讨论至今滔滔不绝,讨论高度上至法律下至道德,讨论人群上至法庭下至草野。同时,“许霆案”也引发了媒体史无前例的挖掘ATM机“事故”类新闻的热情,ATM机“吐”练功券即是ATM机话题泛起下不小心撞到舆论枪口的一个小小社会新闻。在ATM机里误装了一张练功券,在咱们固有的思维里,原本算不了什么大事,反正银行也给老人做了更换并道歉了。所谓人无完人,谁都有疏忽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也是人,稍微马虎一点出了点小错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机器毕竟是机器,ATM机在“吃”了这张练功券后也没那份智商能主动“好心的”不把它吐出来。但是,我们按照“许霆案”中,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多取人民币一审被判无期的“司法精神”重新审视这个事情的时候,发现ATM机“吐”练功券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新闻。因为练功券是作为并等同于一张100元人民币被“吐”出来的,也就是说练功券在实际上应该并可以被认同为一张假币。从法治意义上来说,银行诉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盗窃金融机构”既然能成立,那么,ATM机作为“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因为自身故障或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使用假币的违法事实也必然是成立的。由此而言,银行仅仅道歉是不够的。我国《刑法》第172条对假币使用罪有明确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有相应的刑罚。《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持有和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虽然衡量持有假币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持有者是否明知是假币,但银行能不知道练功券不是人民币吗?你可以说是工作人员失误行为,但在法律上失误也是要担责的。当然,只相当于100元人民币的这张练功券还够不上让“持有者”、“使用者”(支付给储户)ATM机判刑坐牢,但却仍不该逃脱行政处罚。自然,ATM机作为口不能语的“金融机构”的机器实体来说,是不能受罚也不能被拘留的,但它有监管者银行啊!既然能为ATM机出头起诉许霆,自然也能为ATM机挺身受罚,如此才是法治时代“人人平等”的司法本义!其实,在网络上搜索,ATM机“吐”出假币或疑似“吐”出假币的新闻也不少。那么进一步而言,既然有一张“假币”可以当真币被ATM机“吐”给储户,理论上可以得出ATM机(或部分ATM机)的验钞功能有问题的结果,也是可以“吐”出许多假币的。一旦某家银行的某台ATM机向储户吐出许多假币,那么依照“许霆案”中的“司法精神”,我们不知道可以推导出什么结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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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万象VIP许霆案改判留下三个遗憾 法院再一次保护了银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窦含章
   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迎来了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发还受害单位。不少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旁听市民纷纷表示判决比较合适。
  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许霆本人当庭就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对公众来说,这一结果似也令人满意。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让许霆案引起从最高法到全国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直接促成了许霆案的发回重审,也才有了许霆由无期改判为五年的结果。从这一角度出发,公众舆论再次展示了自己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的强大力量,而司法对民意表现出的尊重,无疑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但进步毕竟不同于圆满。从案件宣判后的24小时看,社会各界对重审结果仍有许多不满之处。笔者认为,许霆重审被改判五年,仍是一个“半拉子工程”,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遗憾有三:  第一,改判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在重审判决书中,原审认定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和盗窃数额巨大,两个量刑要件都得到了再次确认。许霆之所以由无期徒刑改判五年徒刑,是因为“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那么许霆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呢?判决书没有言明,但不可否认,许霆案所引发的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和反对之声,绝对是许霆案的特殊情况。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法律,如果仅仅因为社会舆论的呼声而改判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许霆案中,既然原审的定罪和量刑都得到了认可,为什么不维持原判?难道仅仅因为舆论反对之声强烈,为平息公众舆论,就可以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吗?在许霆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件。云南一个叫何鹏的人因同样原因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这些与许霆案类似的案件是不是都有必要发回重审呢?如果其他案件不重审,仅将许霆案作为个案处理,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第二,判决再一次保护了银行。与以往因ATM机出错引发的案件一样,法院再次站在了银行一边。在许霆案中,虽然明显是银行的ATM机出错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发生,但同为事件责任人,许霆被判了5年,银行却未受任何处罚。  中国的银行是被惯坏的孩子。过去,出现巨额呆账坏账,不管有多少是由银行自身体系造成的,最后都由国家买单,一次性抹平。现在许多银行上市了,可娇小姐的脾气还是没改多少。ATM机吐练功券、柜台出假钞等因银行出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银行不用进行任何赔偿,许多时候连一声“对不起”也欠奉。要是银行遭受了损失,哪怕是由银行自己的失误造成的,银行就要报案、抓人、判刑。在这种娇生惯养下,中国的银行习惯了国家的保护,却很少从自身找原因。这导致银行业服务水平提高缓慢,防范风险能力薄弱,银行系统隐患重重。在许霆案中,银行再次得到司法系统的保护,没有受到惩罚,如果银行以此沾沾自喜,不下大力气整顿自己的ATM系统,那么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就不可避免。司法判决对银行的保护也让业又失去了一次改进银行管理与服务的契机。  三,未能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重审宣判后,法院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许霆案只是特殊案例。言外之意是,许霆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不具有指导意义。这种表态极大地降低了许霆案在推进社会公正方面的意义。  难道在喧嚣了四个多月后,媒体的无数版面和公众的无数口水只是在谈论一件不具普遍意义的个案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许霆案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次巨大浪费。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也深受英美判例制的影响。许霆案作为一个引起社会轰动的典型案例,本来有机会成为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典范例。但遗憾的是,在扰扰嚷嚷四个多月后,许霆案并没有从法理层面带来任何新的突破,这实在让人遗憾。  许霆案即将画上句号,媒体公众的高度聚焦让司法对自己的判决进行了纠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正,维护了社会正义。但问题是,每天在中国法院有无数件案件在审理,公众和媒体有能力发现其中所有不公的审判吗?进一步追问,去发现不公审判的主要责任该由媒体和公众来承担吗?行将离开公众视线的许霆案,留给人们的,是更多的思考。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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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吐出练功券 银行该不该判刑?  1月2日,家住乌鲁木齐的70岁的老人胡得音木拜尔地·依明从银行ATM机中取出了一张“绿色钞票”,以为是新版人民币。后经辨认,是一张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时所用的练功券。银行核实后,为老人更换了100元钱,并向老人道了歉。(据1月5日《新疆都市报》报道)  ATM,这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时间热得发烫,由“许霆案”引发的围绕在ATM机上以何种方式取款可能带来何种后果的讨论至今滔滔不绝,讨论高度上至法律下至道德,讨论人群上至法庭下至草野。同时,“许霆案”也引发了媒体史无前例的挖掘ATM机“事故”类新闻的热情,ATM机“吐”练功券即是ATM机话题泛起下不小心撞到舆论枪口的一个小小社会新闻。  在ATM机里误装了一张练功券,在咱们固有的思维里,原本算不了什么大事,反正银行也给老人做了更换并道歉了。所谓人无完人,谁都有疏忽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也是人,稍微马虎一点出了点小错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机器毕竟是机器,ATM机在“吃”了这张练功券后也没那份智商能主动“好心的”不把它吐出来。  但是,我们按照“许霆案”中,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多取人民币一审被判无期的“司法精神”重新审视这个事情的时候,发现ATM机“吐”练功券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新闻。因为练功券是作为并等同于一张100元人民币被“吐”出来的,也就是说练功券在实际上应该并可以被认同为一张假币。从法治意义上来说,银行诉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盗窃金融机构”既然能成立,那么,ATM机作为“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因为自身故障或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使用假币的违法事实也必然是成立的。由此而言,银行仅仅道歉是不够的。  我国《刑法》第172条对假币使用罪有明确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有相应的刑罚。《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持有和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虽然衡量持有假币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持有者是否明知是假币,但银行能不知道练功券不是人民币吗?你可以说是工作人员失误行为,但在法律上失误也是要担责的。当然,只相当于100元人民币的这张练功券还够不上让“持有者”、“使用者”(支付给储户)ATM机判刑坐牢,但却仍不该逃脱行政处罚。  自然,ATM机作为口不能语的“金融机构”的机器实体来说,是不能受罚也不能被拘留的,但它有监管者银行啊!既然能为ATM机出头起诉许霆,自然也能为ATM机挺身受罚,如此才是法治时代“人人平等”的司法本义!  其实,在网络上搜索,ATM机“吐”出假币或疑似“吐”出假币的新闻也不少。那么进一步而言,既然有一张“假币”可以当真币被ATM机“吐”给储户,理论上可以得出ATM机(或部分ATM机)的验钞功能有问题的结果,也是可以“吐”出许多假币的。一旦某家银行的某台ATM机向储户吐出许多假币,那么依照“许霆案”中的“司法精神”,我们不知道可以推导出什么结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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