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写借条和借款合同合同,嗯,签名字了,款没有到怎么办

天大胆子的把一份合同上的签名被撕下来伪造成欠条起诉我(上照片!!!!【潍坊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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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胆子的把一份合同上的签名被撕下来伪造成欠条起诉我(上照片!!!!收藏
今年2月10号突然收到法院的电话说临朐扬善54号一个叫傅永政的起诉了我,要我去拿传票,我很莫名其妙,就去了法院,结果一看就傻了眼,傅永政是凭一个欠条起诉了我,上面确实是我自己的签名,但内容却不是我写的,我当时就懵了。最后我想了很久,才记起,我曾和这个人写过一个合同,他把合同上的我的签名撕下来,利用剩余空白的地方伪造了欠条,然后把我起诉了,同时查封了我的房子,希望大家能帮助我一下,凭良心讲,平时大家如果买一个物品,给别人打个收到条或者什么的,然后别有居心的人把你的名字撕下来,改成欠条,你会怎么样?将心比心啊。谢谢。可是你们想过没有,我们平时有多少签名是很随意的 根本没想过这些东西如果到了别人手里很简单的就能填写成欠条 然后起诉到法院 把你的财产查封了我去法院找过,他们说只要签名是你的就行,不管内容,岂有此理??他要是填写过1000万的话 我这辈子当他一辈子奴隶??没个说理的地方?我是大专毕业,我会写字,为什么他写?法院说了,有可能债主写了 你签的字,我无语了,是个人就知道这不符合逻辑,我又不是文盲,也不是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再说欠条一看就是一张纸上撕下来的下半部分,这些很明显的事实难道法院看不出来吗?当时问了几个熟悉的律师,说这笔迹很难鉴定。现在我得到一个常年搞法律的老大哥的指点,去申请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也就是说欠条的内容鉴定出是写在我签名之前还是签名之后。终于心放下了,老大哥说,这事放在以前很难鉴定,现在技术进步了,可以鉴定的很清楚了。不知道我可不可以告他诈骗?傅永政,男,号生,汉族,.天大的胆子。上欠条图,还有他的字迹,看看他是怎么诈骗的! 这张纸一看就是把一张纸的下半部分撕下来的,整体很往上靠,我自己的签名字迹因为时间长了很淡,而且比上面他自己写的大,他写的笔迹重,而且这是复印件,原件更明显,大家看我写日期的数字,和他写的350000根本不是一个写法。我现在重写一份,我自己的笔迹,看看是不是笔迹一样??这也是我写的 内容笔迹根本不一样!!我不老不小的,为什么内容签名不一样?
经观察缺少你的手印,你可以按上手印就是真的了
不用,跟他要原件这tm复印件能信吗?
如果人人都这样搞的话 社会是不是乱套了??大家看看一个笑话,我伪造个欠条,看看是不是也能起诉,鉴定?我把一个传票上的名字伪造成欠条了,难道敬爱的法官大人真的欠我钱?需要鉴定吗?如果要是判我败诉,那么我天天去收集别人的签名,我天天起诉别人吗,我一定要讨回个公道!!!
只要我败诉,大家小心自己的签名了,只要被我搞到,我立马撕下来,自己写成个欠条,你们有什么我就去法院申请查封你们什么,让你们还我钱!!!
声明,上面的伪造过程,只是开玩笑,不是真的,不负法律责任
法院不会给原件的,只能给复印件,开庭的时候才出示原件。
法院里也是些白痴,什么案子也接。
你可以去**局**报案,你遭到诈骗。
我重写的一份,上面还要写借条俩字,他的因为是撕下来,上面空格不够了!下面是傅永政伪造的,上面连个题目 借条 俩字都没有,就是因为撕下来,上面的空白不够了!
这案子他们敢接?
要真不是你写的,你就告他诈骗,狠办他!刑事诉讼!
下面我再来一份伪造的过程!!!大家可以发家致富了!!!!原来是可以这样赚钱的!!!我他吗的找到发财路子,如果法院判我给他钱,大家就一起上吧,终于在2012年找到中国最赚钱 并且是最容易的发财路子了!!!!
一瞬间赚了15万 真是快啊 难道天朝底下有这么发财的路子大家都不知道?
这不是给我发传票了吗?
他上面有人
不知道啊 悲剧
我找个律师朋友问问
诈骗、、、
一定办。我决不罢休!
照下来就撕了。
我也是愤怒加各种心情。。。。
我擦,有这么无耻的人啊,,你也忒有钱了吧
登录百度帐号7张借条签名写法不同 法院驳回百万追款请求
宁德网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周巧玲)近日,霞浦法院对原告庄某起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因缺乏事实依据,庄某讨要欠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庄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谢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分别于日、同年8月17日、10月8日、10月22日、10月27日、日及日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请求依法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交了5张《借条》、2张《欠条》为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收到款项时生效。原告仅依据《借据》、《欠条》提起诉讼,从形式上看,2张《欠条》与5张《借条》有所差异;从肉眼上看,5张《借条》与2张《欠条》上被告签名的写法也不同。在被告未到庭,也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从字面上无法判断《欠条》是否是被告本人书写及款项的性质,无法查清《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借款交付情况及利息的给付过程。原告借款给被告也是为了盈利活动,然而原告在陈述被告支付多少利息时陈述不清,且在庭审问及借款来源时也陈述模糊。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107万元的借贷关系。原告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7万元及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不予支持。(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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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 17:01:18
【问题】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某30万元,李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30万元。经审理,该借条未记载还款日期,张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0万元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争鸣】
耿宝东(民二庭庭长):该案应基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考量
合同成立并生效都应当是主张者的证明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的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原告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交书面合同或者证明双方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证明合同成立是不够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提供借款既是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也是贷款人返还请求权产生的要件。而贷款人要行使返还请求权,还应当满足借款到期未还或者是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经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还这一要件。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的,应当证明的事实有三:一是借贷合同成立的事实,二是借款已经提供给借款人的事实,三是返还期届满或者是催告并且经过了一定的期间的事实,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起诉可以视为催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未约定还款日期不妨碍合同成立,资金来源与去向也不是原告有义务负担的证明责任。案例中有被告签字的借条足以证明以下事实:双方均同意采用口头形式成立借款合同,原告已经将借款提供给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可以视为用起诉方式进行催告,因此原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
虽然如此,原告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也并非一定不会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这取决于被告的抗辩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任务是使法官的心证超过证明标准,即达到高度盖然性,案例中的原告张某即负有举出本证的责任。而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才应当向法庭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去向,办案法官应当在综合庭审和双方证据情况的基础上,基于心证而进行判断。
王志文(办公室主任):传统文化及现代思维方式决定了社会行为,债的构成决定了法官在面对只持有借据的大额借款不能当然的确认债的存在
中华文化最普及又不与其他文化重复的精神价值是君子之道、礼仪之道与中庸之道;最缺少的是公共意识、法制意识与创新意识。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心价值观,重天人合一,重社会之秩序与人伦之规范。表现在政治经济及人际关系上,则尊王(公道)黜霸(权力)重义(公正)轻利(财富)长幼有序、男女有别。自汉至明清的以农耕经济为主导的家族型社会经济模式禁锢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价值判断上,往往以善代真,以情代理。改革开放为我们带来了经济的腾飞,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同时亦给我们带来了私有化浪潮,潘多拉的盒子已被打开,传统的与现代的,积极的与消极的,各意识形态下的社会表象急需法律制度的梳理、归纳与化解。现代思维方式涵盖了中西传统思维方式,并与全球化、现代化相结合的更加开放多元的思维方式。故当前的中国民间借贷受传统文化及现代思维方式的影响不宜适用单一的法律规范归纳、分析、推理、判断。
分析本案涉及债的是否成立问题时,首先思考债的构成: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结合本案当即辨析债的客体是分析的重点,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既给付本身。在此必须区分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标的物系指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既给付的对象。本案系交付金钱之债,债的标的与标的物显和(在单纯劳务之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无需另有标的物)。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三要件:一是合法,即无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二是确定,已给付并有证据佐证;三是适格,一般而言系债的标的需与人的有意识行为有关,即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其次思考本案债权人张某对己出借的大额借款思不出来源,辩不出去向的事实理由。以当今的国民平均收入及平均消费水平,30万元人民币应属大宗金钱往来,一般家庭不可能日常家中存放,至金融机构提转或以金融衍生品代之均可思出来源。何时、何地以何方式交予李某常人应可辨析。第三审判实践中本案债权人张某的精神状况,从事何职业,正常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债务人李某因何借款,如何使用的借款,借据的书写者,借款交付日(还款期限未定非本案审核重点)均应列为法官审核范围。综上分析,结合债的客体理论辩析,本案之债不能当然的成立,以张某补强证据,确定借款已交付李某,形成债的真实存在的证据链。
仅仅持有借据不足以证明债的存在,可否成为我们的共识。法官作为社会规则的守卫者与倡导者,必清晰地辨析每一次的裁判可能会对人们的动因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今天,法官不经意间的判决,可能会为我们的社会设立了新的规则,间接地为我们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最后,需要阐明的是现代法律的最根本任务,就是捍卫当代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平与正义,面对那些表面上合法而实质上却冒犯了社会情感的行为,是机械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还是灵活地适用法律,以使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公认的正义观念应成为我们每一名法官的价值追求。
顾怡明(民二庭):当事人提供书面借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该案例中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属于书面借据,故借贷合同关系应成立。至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武丽娜(民二庭):仅凭借据不能当然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与对方,对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从而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是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债权人仅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认定证据的效力时应谨慎结合交易习惯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在借款数额较小,一般出借人显然具有即时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生活经验,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了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对出借金额明显超出一般出借人支付能力的大额借贷,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欠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本案中原告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但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仍需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就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举证。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借款人对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举证。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出借人对交付借款的事实除了本人陈述并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于静波(民二庭):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分情况讨论。
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一、该借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是合法方式取得,还是非法方式取得?例如: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是由于李某受到张某胁迫而写;二、该借条是由于什么原因而形成,假如该借条是由于被法律所禁止的原因而形成就不能得到,例如由于赌债而形成的借条;三、该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是复印件而不能提供原件,则仅凭此唯一的借条复印件,借贷关系恐不能得到支持;四、借款人与欠款人的关系,例如借款人与欠款人互相串通以假借贷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五、该借条还应该进行质证,如果李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则应该分别按相关程序作出判断;六、欠款人的行为能力也应该考虑,如果李某写此借条时还是未成年,则该借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单一性的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做全面的认真的考虑,片面地草率地认为该证据具有适格证明力或不具有证明力都是不正确的。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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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让我签借条八万我并没有拿到钱,欠条按了手印签了字还有视频内容是让我承认我不是学生说我在上班,这样这借条有用吗
对方让我签借条八万我并没有拿到钱,他们只是带我出去玩了,没说让我花钱,然后现在我只有十六,欠条按了手印签了字还有视频内容是让我承认我不是学生说我在上班,这样这借条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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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表述不是很明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要看你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如果你达不到上述要求,签8万借条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从你的表达来看,对方是欺诈你签的借条吗?你的确未拿到钱?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样的借条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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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借款事实发生的借条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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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还需要对方提供真实转账的凭证,假如没有法院一般不采信,但是还要看欠条是怎么写的。不过你最好还要保存对方胁迫你的证据。
最好报警解决的。
借条一般是有用的,但如果你确实没有收到款项或不存在其他方式结欠的款项,那么你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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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民间借贷中借条上没注明担保人,只签名。但借条是签名人写的,借款人是另一人。那这个签名人有责任吗?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中借条上没注明担保人,只签名。但借条是签名人写的,借款人是另一人。那这个签名人有责任吗?
民间借贷中借条上没注明担保人,只签名。但借条是签名人写的,借款人是另一人。那这个签名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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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2、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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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便签字。没有注明是担保人的身份,那就是债务人的身份,到时候需要清偿债务。
真是愁人啊,这么写的借条恐怕都没效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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