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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一1没有约定利息双方在写“借条”时,很明确写出不用还利息的,则在还钱的时候不必支付利息,只用还本金足以。2对利息约定不明“借条”应当写明、币种、用途、数额、、期限和等条款。例如,“利率为1%”,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应当写清楚。若对利息之间约定不明确,则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法院应当结合“借条”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以此判断利息是否约定明确。3约定利率过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而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借款人若支付了利息,则属于自愿履行,不可以要回钱,若没有支付的,则可不必理会。4借款人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5无效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1、套取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6“抽头”、“”的情形借款的利息不可以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事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被扣除了利息的本金)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甲借给乙的本金就是90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90元为基数计算。深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除外,近段时间频繁出现的、、等问题也环绕我们身边。在此快车君给大家提个醒,借贷存在风险,需要谨慎对待。版权说明:个别内容来源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www.cheng**angdai.com《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二1、何谓民间借贷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行为。2、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合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法院涉犯罪,民间借贷案不受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4、五种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5、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双方通过形成借贷关系,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6、民间借贷用于企业依旧有效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7、十种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严重者罚款、拘留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三作者: 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导读:继凭“裸条”担保即可借款的“校园贷”之后,成为又一互联网化的乱象,且泛滥成灾。其因利率之高(高达借款本金的5倍至10倍)、收费名目之多,被人民日报称为“陷阱贷”。现金贷的利率如此“销魂”,国家对于到底是咋规定的,到底有没有上限?现在老吴就好好跟大家唠扯唠扯这个事儿。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真没上限。首先,跟大家说说国家对于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可以依法发放贷款的机构)贷款利率进行管制的历史演进。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设定为的0.7倍至2.3倍。后来,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定价能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于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通知》后,国家就彻底不再对贷款利率设定上下限了。不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设定上下限,并不是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放任自流,而是为了便于金融机构能够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根据其的高低,更加合理地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进而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民众就业的压力。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一般不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3倍。以一年期的为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基准利率是4.35%,各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一般不会高于13.05%,月利率一般不会超过1.0875%。由此可见,国家即便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各金融机构也很“自觉”,并没有因此而天马行空、胡作非为。因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在内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眼睛一直盯着他们呢,他们哪敢造次?二、还真有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规定》(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的利率被划定为三个区间:年利率在24%以内(含24%)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只要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含24%),就受法律的保护,你如果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人家就有权起诉你,而且能胜诉;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利息则属于自然债务,法院不予干预,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返还(翻译成人话就是:你还人家利息的时候,这部分利息你给完了就不能往回要,没给的话,你可以不给);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出的部分利息违法,没给的可以不给,即使给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三、民间借贷的出借方为规避贷款利率的上限玩的那些花招儿好使不?答曰:不好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玩现金贷的就是不信邪,非要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天价”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各种费用。急需借钱的人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答应。其实,借款人(借入方)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完全可以拒绝支付。上述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支撑:《北京长富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长富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作为现金贷放贷主体之一的P2P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P2P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就在于他们并非持有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依法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正规的P2P平台按规定只是,贷款不是它的,而是(出借方)的,只不过是人委它、通过它出借给了借款人(资金需求方)而已。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借贷的,实际是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至于不正规的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借款人放贷的P2P平台,其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发生的借贷更属于纯粹的民间借贷了。那么,有的看官要问了,银行(比如招商银行等)开办的P2P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答曰:这样的P2P平台照样不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就在于这样的P2P平台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作为开办银行的一个业务板块或者业务条线,由其下属的某个部门实际运作。而且这样的P2P平台一定是正规的。看到这里,大家对于贷款利率有没有上限这点事儿,应该彻底明白了吧?经典相关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四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表现为借条和欠条的形式。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根据近年来永康法庭受理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并从实务角度总结出现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及实效的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类型1.借贷未出具借条的纠纷。此类借贷一般是熟人之间的借贷,且借贷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2.房产证抵押的借贷纠纷。借款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但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3.还款后没有及时收回、销毁借条的纠纷。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结写好的借条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5.诉讼时效的纠纷。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6.借款利息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的规定。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债权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3.债务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债务人因债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即债务人有权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履行,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之请求权。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当事人主义之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务人一方若想以诉讼时效抗辩,则需要主动提出。三、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种诉讼时效问题1.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情形。案例:刘某和张某于日书面约定由刘某向张某提供一批鸡蛋,供货时间为日,货物价值20000元,货到立即付款。刘某于日向张某提供了约定数额的鸡蛋。然张某收货后因资金短缺无法立即付款, 日,经双方同意张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张某于日欠刘某鸡蛋货款20000元整,特立此据。立据时间 日。事后,刘某曾多次口头向张某索要货款,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到2002年8月,刘某再次向张某索要货款时,张某以刘某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并跟张某说:“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赢的!”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日法复 3号》对于张某出具欠款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应从日开始计算。而本案中张某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日开始计算的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对于供货人刘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并不丧失胜诉权。2.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形。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即借据上只注明借款金额和日期,而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案例:2007年1月,卢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张某借了5,0000元。,张某和卢某一向关系挺好的,张某说就不用打什么条了,可是卢某却说,亲兄弟明算帐,于是卢某当即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却没有写上还款日期。时隔两年,张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卢某让其还钱,但多次催还卢某都以现在没钱为由,拒绝还钱。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对于在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形,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的情形。案例:贾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日。时隔2年,由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贾某发出催款单主张债权,至日,农村信用社才向贾某发出了催款通知单,贾某没有多想,就在催款单上签了字并盖章。但贾某由于经营不善,致使无法按催款单上约定的日期还款,于是被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贾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为由进行抗辩。分析: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若以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为由进行抗辩,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在本案中,贾某具有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贾某在催款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贾某的主张是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张德良(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认识与思考民间借贷是个古老的话题。从人类社会有了商品交换开始就有了民间借贷。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公民之间也有借贷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无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都逐步转变了观念,民间借贷成了热门话题,民间借贷日益活跃。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越来越大,有些开放城市就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减少因开展民间借贷活动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我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问题进行探讨。一、民间借贷的基本含义及其基本特征民间借贷分为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农业社会所讲的民间借贷是狭义的民间借贷,现代社会也存在狭义上的民间借贷。现代社会,民间借贷不局限于公民之间借贷,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五个主要法律特征: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第二,民间借贷是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贷款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贷款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贷款人或贷款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贷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方式。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也有消极因素。民间借贷往往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容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有些借款人由于经营管理能力差,甚至没有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就会冲击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又如,有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甚至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一旦纠纷发生就很难解决。再如,有些借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些问题最容易产生风险,亟待研究解决。二、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注意的事项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状态下进行,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开展民间借贷活动需要注意六个方面问题:(一)借贷要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借贷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借贷活动。贷款人应当考察借款人借款用途,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考察借款人的诚信状况。(二)应订立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当提供必要事实证据。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包括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币种;有无利率或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贷款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三)利率应合理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利滚利”的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贷款人只能收回本金。(四)借贷需担保对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或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存单、、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些财产抵押,贷款人还应当要求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一旦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贷款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五)及时催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贷款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法律就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当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贷款人就拥有起诉权。(六)依法追债款有些借款人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借款,无力偿还时就卷款而逃,使贷款人血本无归。这种最大,应当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如果借款人逃账赖账,贷款人切忌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三、应当正确处理的五个问题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必然涉及到还本付息问题。在借贷实践中,因为还本付息问题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有五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关于提前还款问题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约束。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说清楚。《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贷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二)关于利息与本金问题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85万元借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48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向贷款人返还485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48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三)关于利率和利息问题第一,利率问题。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双方可以在4倍之内协商。一年期的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利息问题。法律对并无强制性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司法实践: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该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就是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在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可见,民间借贷不得约定复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四)关于逾期借款问题《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贷款人催要而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贷款人应当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贷款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贷款人就继续拥有起诉权,这有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贷款人一定要弄清楚。(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单位犯,除追究单位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若贷款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贷款的,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借款人可以只返还其本金;若贷款人不知是非法集资,以为是一般借贷而贷款的,借款人除返还其本金以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官网:www..com《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五点击关注我哟?信贷通,你的自由金融!年化收益12%-14%;新浪支付全程;50元起投;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和有闲散资金的搭建“安全、稳定、透明”的网贷信息服务平台,让客户切实感受低门槛、高收益的自由金融,让客户享受透明、自由的过程!最近一段时间,不少网友在后台提问,除高利贷和银行贷款外,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向朋友借钱事先没有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支付利息?哪些情况下借钱可以不支付利息?在回答这些问题前,我们需要先弄明白一个概念,哪些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如果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不但拿不到利息,本金也可能要不回来。过了诉讼时效期的“欠条”,利息和本金都有风险很多人都不明白“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则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代表债权债务关系,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持有“欠条”的出借人,2年后就有拿不到利息和本金的风险。举个例子,小A和小B是朋友,小A向小B借了1万块钱,并给小B写了个欠条,但上面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和利息。2年后,小B想起了这笔欠款,拿着欠条向小A索要本金和利息,如果小A拒绝还款,小B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A还款,小B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所以朋友间借钱,最好写“借条”不写“欠条”。“借条”中没明确约定利息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的“借条”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还以小A和小B为例,如果当时小A给小B写的是借条,但是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那么小A在还款时,可以只还小B本金,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举个例子,小A向小B借了30000元人民币,期限3年,年利率12%。1年半后小A想提前把钱还给小B,那么小A只需向小B支付一年半的利息5400元和本金30000元即可。借款的利率多少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借款的利率多少才受法律保护?按照最新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文章来源: MissMoney浮世信贷通微信:hebei**ndaitong客服电话:400-网址:www.**ndaitong.com微信订阅号《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六大家都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如果你觉得文章还不错,请为我们点赞分享到朋友圈吧!其他小伙伴儿——有喜堂《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附最高法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专业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连锁机构!致力于推进民间投融资行业的正规化、阳光化、品牌化!品牌连锁+实体门店60余家门店实地累计投融资达50亿元云南首家业务模式获得国企重金注资盛世开元中国民间投融资高端连锁服务品牌盛世开元公众号,你的贴身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我们点击“阅读原文”赶快上盛世吧!《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八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并非所有讨债都是天经地义,至少法律不会支持债主讨债!但很多人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以为把钱借出去了即使对方不自觉还钱,也可以求助于法律。那究竟哪些债是不合法的呢?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及时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给付。案例分析去年4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向张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半年的借款期限,月利息为5千元,半年的利息为3万元。王某向对方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但他当时只拿到2万元现款,另3万元已被张某作为利息先予扣下。到期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张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8万元。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实际借款本息23513.60元。借钱用处不合法国家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所谓正当,就是借款人对钱不能用于非法行为。所以当你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需要了解对方使用这笔钱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还借出去了,那么国家是不会支持你要的。例如,你明知道对方借钱是去赌博,你还借钱给他,及时求助于法律,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讨债。因为赌博行为在我国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借钱时间超了对于借款纠纷,国家规定了一个诉讼时效,就是两年。这并不是说从该借款开始算两年。而是从你发现对方不还钱开始。两年,如果过了两年你还没要他还钱,那么法律也不保障你讨债的权利。强制胁迫对方写下的借条无效例如,把人绑架了,要求他写个借条,这种借条无论是怎么写的。法院都不会支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A: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B: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有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C: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D: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E: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未成年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予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成都,本人的治理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的认定。”根据这一条,未成年借款是无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他们的父母身上来源:查询鉴别真伪P2P平台,解读,领取高息福利,关注P2P网贷圈就够了《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九有人抱怨道:朋友来问我借钱,不知道怎么约定利息就没写,到时候他不给我利息怎么办?接下来,小二就给大家介绍下关于利息约定的相关知识。虽然我们的客官们都很讲信用,平常借款时也常常口头约定利息,但是万一遇到一个诚意不够的朋友事后不承认就麻烦了。所以约定利息很必要!!!而且约定利息要注意这些事!1约定利息要“白纸黑字”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够明确的,都会被认作是无息借款。这时出借人就再难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了。俗话说“白纸黑字”才有底,借款利息一定要写明。2利息约定多少合适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写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则无效。3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要写明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借款人已经分期好几次还款,但是最终也没有还清本息,如果此时借款人说我先还的是本金,没还的都是利息,岂不是借钱出去的人很吃亏?为了在这样的局面下不至于太过被动,因此最好在签订借条时写清楚“还款应当按照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顺序来进行”,这样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时,按照这样的顺序来抵充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把钱借给对方的时候,千万不要预先把利息给扣除了,这种“砍头息”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写的借条也是无效条款,事后你要是到法院维权,法院只会按照你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这3种情形可以不还利息!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所以这种利息不需要支付。2过了诉讼时间的借款借款后,很多人会写一张借条或是欠条,但是如果没有规定偿还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持有“借条”或“欠条”的出借人,2年后就有拿不到利息和本金的风险。3借款目的违法如果借款是用于从事违法行为或危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放贷人了解借款人意图仍将钱借给后者,由于借贷行为已经违法,所以利息不用偿还。所以,亲爱的客官,一定要擦亮眼睛,借款要找正规的借贷平台,比如;借钱给别人一定要约定好利息,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来源:综合整理自网络,侵删。《借钱的这6种情况,居然可以不给利息?》 精选十做P2P,关乎的不仅仅是金钱,基本的法律概念,一定要懂!有一句话叫做:法律不学好,临事一抹黑。这才是最无奈的一种处境!一、借贷协议通常借钱,要签订借贷合同。通过合同约定了利息、借款的期限、发生逾期后的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是否可以提前还款、发生争议后的司法管辖等等。如果没有合同,当然也不能说这个借贷关系就不成立了,出借人可以通过提供转账凭证、收据、欠条等来进行证明,但肯定要麻烦些,需要通过双方举证来证明;如果没有合同,可能连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借款人是可以不支付利息的。司法解释: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合同的证据效力在遇到纠纷时,我们可以有很多证据,但是从效力来看,首先是合同,有合同,就很省事,法院一看,很快就可以判决。但如果没有合同,都是口头约定,那就很费很多周折了,法院也不一定支持。比如,需要提供转账记录,作为一种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证据,但对方也可以说,这笔转账是你付我的XXX费用。那这过程就长了。但网上的,不一定就是有效力的合同,或者能够作为证据。通过需要加上和可信时间戳,法院才会认可。所以投资时,要特别注意看下合同,是否可以下载,是否有真正的电子签章。如果没有,那就是个电子文件而已,后续举证会相对麻烦。三、利率的设定借款的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36%,超过的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借款人耍赖不付,出借人也是没有办法的。所以通常24%以上收益的产品,尽量就不要去碰了。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违约的司法程序与债权回购借款人发生违约,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在P2P项目中,通常是多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如果起诉,是需要全体出借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于出借人通过分布在全国各地,如果每个人都要作为原告出庭打官司,那么成本是非常高的。由此,通常实践中的做法,就是会有一个第三方公司,来从出借人手中购买债权(即所谓),然后由这个第三方公司作为原告,向借款人进行。五、关于担保在借贷中,通常会要求有担保。担保的价值,在于在借款人无法到期履约时,可以通过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比如要求保证人来代为还款,或者拍卖抵押的房产等等。这里,所说的担保是个大概念,其实至少包括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日常中,我们提到担保,其实首先就想到是有个人或者企业来为某笔借款提供担保,这个其实是指保证。抵押,也是我们在投P2P平台项目时,经常看到的,某个项目是用房子抵押的,就是指抵押。六、无效合同有些情况下,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有人举过如下生动的例子:1、张三的信贷资质好,能够从银行贷到低利率的钱,但是李四信贷资质差,从银行贷不到钱,但是李四又急缺钱。那么李四就跟张三商量好,让张三先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借给李四。这种行为不允许!2、A企业从B企业借到了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或者A企业从自己的员工那里借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这样也不行!3、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还借给借款人的,也不允许!有些P2P平台允许,这其实是不允许的,本质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别人。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七、如果发生借款人违约,P2P平台一般会怎么做?第一,平台首先会通过,来进行。代偿之后,债权转移给了**平台,平台会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第二,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通过签署了《债权回购承诺函》的服务公司,来从投资者手中购买债权,先归还投资者的本息,然后由第三方公司来进行追偿。第三,在平台或者第三方公司取得了债权后,有抵押物的,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归还借款;没有抵押物的或者抵押物处置后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的,可以通过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如果借款还有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那还可以要求保证人归还借款,如果保证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也可以将保证人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有一句话叫做:法律不学好,临事一抹黑。这才是最无奈的一种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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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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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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