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带来了战争带来的经济损失失,罚一千块钱

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吗?_百度知道
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吗?
由于本人发文的时候漏了一点内容,结果导致单位损失1500元,现在领导要我个人出钱补偿,请问我应该支付这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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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鉴定员
从法律层面说:不应该由你个人出,你是在履行职务时出错误的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的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对你处罚但实际中,如果你不想在这个单位里干了,你就找领导,按照上诉理由讲。如果你还想干下去,就主动找领导承认错误,表现出心甘情愿接收领导的安排,保证以后注意,不再出现类似错误,并请他对你严格要求等等,给领导留下好印象,认为你是可造之才,将坏事变成好事。但这点需要技巧,并且需要你完全认识到是由你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别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担责任了。不管你在国企、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勇于承担错误的员工还是受到欢迎的,推卸责任将很难被团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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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只要不是“有意为之”,仅仅为“失误”,则损失通常为责任人承担一部分,企业承担大部分。严格讲,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人承担的不是损失而是考核,责任人领导同意也该承担相应的考核(至少有管理责任)
最多 工资 的20%要赔偿,如果越过,按最低生活水平发工资。个人签合同时应该有约定,领导有主管责任,承担50%以上,你要担150--1000元的损失费,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实际就这样现实!关键是领导对你的主管态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为人,你的工作实力和人脉关系,如果你水平比较高,绝对不会承担过多,有时暗处还补一部分钱,这就是管理层的潜规则。
吃一堑,长一智。为这一千五,也可以一搏。但要算一下成本。也要设计一下谋略及步骤。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锻炼和提高自己。
如果你抱着以后不在那里混了的决心,那你就去找公司老大扯,你只承担一半责任,因为还有你上级领导的审核签字认可。如果你还想在这里上班混饭吃,那么~~你自己就认了吧,且去找给你签字审核的领导就你工作失误这件事私下向他道歉!由于你的失误,使得这位领导很没有面子!不光是你要承担1500元损失的事。你让这位领导在工作中丢光了脸面,这才是大事!
理论上领导劝劝负责,你不用陪一分钱但是!如果你还想在这公司干下去,陪吧,给自己一个教训领导是有好处自己拿,有黑锅给你一个人背,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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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员工犯错,并没有造成公司上的经济损失,公司能够随意罚员工的钱吗?_百度知道
员工犯错,并没有造成公司上的经济损失,公司能够随意罚员工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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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公司规定 如果特别胡闹 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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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员工有犯错,不管有没有造成损失,公司同样可以处罚 做错事肯定需要承担责任,不会因为结果而没有责任
不可以,可以教育和批评。公司没有处罚权 ,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处罚权利
不应该 因为他们挣钱不容易 佛曰;做人要仁慈 这辈子你罚人下辈子人罚你
违反公司内部管理的制度,如旷工、迟到等,应该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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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规定公司罚员工工资最多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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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如果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的。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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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高于工资的20%。
我四天没上班他算我旷工还扣了我一千块、我的工资是两千二,他这样做违法吗
一天是平均一天工资的5%
百分久二到五
旷工也算吗
也算百分之五以内自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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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涉税实务中,一个简单的税务案件中都会囊括税收实体、程序以及其他部门法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敢于和税务局打官司已经成为目前涉税争议领域中的新常态。一千元罚款值不值得和税务局打官司?在一般人看来,提起复议及行政程序就已经大费周章,而且救济成本可能远超一千元,还会陷入漫长的诉讼期限里,很多纳税人都会选择“破财免灾”。耶林曾言,“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纳税人对于权利的主张,通过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优化执法环境等,现实意义不可小觑。
一、案情简介
上海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
日,包括第五税务所在内的十家税务所联合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向包括本案甲公司在内的1154户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崇地税限改〔2016〕9号),告知被送达单位因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限其于日前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分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如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嗣后,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故于日,前往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询问。当日,第五税务所作出了沪国税崇五简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以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甲公司公司罚款人民币(以下税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甲公司当场缴纳了罚款,原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于当天解除了对甲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
甲公司对第五税务所的处罚决定不服,于日向崇明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五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日,崇明国税局予以受理,并于1月9日向甲公司发出了受理复议通知书,1月17日,第五税务所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后崇明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表示可以组织听证,而之后决定不组织听证后又未予及时告知。3月2日,崇明国税局作出沪国税崇复决〔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第五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甲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退还甲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及自日起至退还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涉及到的主要税务及法律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五税所、崇明区国税局及甲公司就以下涉税及法律问题展开了辩论:
(1)第五税所是否可以依职权作出一千元罚款;
(2)甲公司申请听证后国税局未组织听证,程序是否违法;
(3)第五税所对甲公司非正常户的认定是否合法;
(4)甲公司要求税所赔礼道歉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5)甲公司因行政复议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能否申请行政赔偿。
三、华税观点
(一)第五税所可以依职权作出一千元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二)项中提到,“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支局的派出机构。”由此可见税务所属于县级税务机关派出机构,原则上无行政主体资格,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作为诉讼和复议对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本案中,第五税所根据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规定,对甲公司处以一千元罚款,如果仅从第五税务是否有权作出一千元罚款的的处理决定考虑,而不考虑作出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问题,显然第五税所可以依职权对甲公司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国税局告知甲公司可以组织听证,后决定不组织且未及时告知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款中对于较大数额如何界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各部门和地方具体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为2000元以上的罚款。本案就罚款金额来看甲公司并不符合申请听证的法定条件,但是国税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可进行听证。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便被处罚人不符合听证的法定条件,若行政机关告知其可以进行听证,被处罚人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国税局告知甲公司可以组织听证,后决定不组织且未及时告知程序违法。
(三)第五税所对甲公司非正常户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本案中,第五税务所在公告责令上诉人限期改正,在甲公司未改正的情形下,虽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该检查流于形式,第五税务所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义务,故第五税务所作出非正常户认定,依据不足。(注:该部分主要为法院观点,且为税局败诉的主要原因)
(四)甲公司要求税所赔礼道歉的行为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侵犯人身权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行政机关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故甲公司要求税所赔礼道歉的行为于法无据。
(五)甲公司因行政复议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申请行政赔偿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文中所说的“造成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就财产损害而言,《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于现实状况无法列举穷尽,第四款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兜底条款。根据同类列举的原则,结合前三款的规定可以判断,此处的“财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上文所称“直接损失”, 从语义上解释,直接与间接相对,是指不经过中间事物或者不通过第三者。间接,是指间断性的连接,与既定对象发生关联需借助中间媒介。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主要是基于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区别明显,一个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损失为直接损失;发生直接损失后,由直接损失引发的、与直接损失存在财产或者人身权利相联系的损失,为间接损失。
根据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可以判断,申请国家赔偿只能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不属于赔偿范围。行政复议救济成本主要包括因提出行政复议而发生的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文本复印费等等合理的必要支出,该部分支出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因此,甲公司因行政复议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申请行政赔偿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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