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芳草湖农场,拆迁,但是只赔付房屋,,,自己住房面面积少了十八平米。

Sina Visitor System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可以说是一件大事。但是为了国家更好地建设,我们不得不接受拆迁给我们带来的不便。当然还有很多人对拆迁补偿的问题十分担心,在不同的地方相应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中更好地学习一下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第四条 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负责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非住宅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委托拆迁服务费。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建设项目计划指标;(二)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三)有拆迁范围定线图;(四)有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和房屋拆除批复手续;(五)安置用房按每户5万元标准,开据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包括铁路产、军产等单位自管房屋)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具备拆除资格的专业单位拆除。第八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迁审批资料及回迁安置审批资料建卷归档,长期保存。被委托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有关资料必须建档,从回迁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销毁。第九条 被拆迁人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持户口簿与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是回迁安置的凭证,发生争议的应先搬迁后签订协议。第十条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四)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以劳动部门核准的人数和上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按人发放至回迁当月;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补偿10-20%;(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所需费用;(六)房屋经营企业,因经营房屋拆迁失去工资来源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工资补偿。第十四条 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600元。第十五条 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二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第十八条 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第十九条 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七层以上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安置住房=户基本建筑面积×(1+-----------)-3或8平方米建筑面积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筑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迁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类4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二条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持有区政府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滕让挤占房主自住房通知书》的私房落实政策户,拆迁人要安置私房落实政策户和现住户。私房落实政策户由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现住户的住房按一类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以现金支付。第二十四条 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安置。第二十五条 私有住宅出租,租赁协议确定拆迁安置人的,按协议安置。第二十六条 安置被拆迁户的住宅必须每套独门独户;设电话线、三防门;设阳台;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厨房设排烟道;卫生间设通风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间。第二十七条 各种使用空间净面积: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厨房不少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第二十八条 具备安装煤气设施的地区,被拆迁户应缴纳煤气集资费,煤气集资费由被委托拆迁人代收,专户存储,用于煤气配套工程。煤气集资费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恢复费用。第三十条 安置被拆迁人住房的楼层、朝向应与拆迁人自留房屋的楼层、朝向合理搭配。第三十一条 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迁人应对安置用房图纸进行测算,并将房屋设计图纸报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管理审批。回迁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按《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对房源。由于套型不对应,拆迁人需要在施工期间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持质检、住宅小区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回迁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住户住房的分配实行公开自选房号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通过上述的拆迁管理条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了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是拆迁方根据土地的级别,然后由拆迁人给被拆迁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用。通常情况下,市政府也会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经济情况,分给居民相应的房屋或者是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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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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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的全文如下: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关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直接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件,如果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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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会对拆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欢迎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详情,轻松为您解答
特别提醒:1、国家没有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网上流传的这个是个假文件。2、类似正规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上文。
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每平米补多少?
铁路拆迁补鲿
罗贯中,之间,名本,号湖海散人,元末明初通俗小说家。他的籍贯一说是太原今山西,一说是钱塘今浙江杭州,不可确考。据传说,罗贯中曾充任过元末农民起义军张士诚的幕客。元末明初著名小说家、戏曲家,是中国章回小说的鼻祖。生于元末明初的封建王朝时代。作为与&倡优&、&妓艺&为伍的戏曲平话作家,当时被视为勾栏瓦舍的下九流,正史不可能为他写经作传。唯一可看到的是一位明代无名氏编著的不可靠的一本小册子《录鬼簿续编》,上写:&罗贯中,太原人,号湖海散人。与人寡合,乐府隐语,极为清新。与余为忘年交,遭时多故,天各一方。至正甲辰复会,别来又六十余年,竟不知其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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