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地汇款到韶关市第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怎么填写?是从邮局汇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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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局大厅综合业务
就是通过邮局汇款,戒毒所名称就是地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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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绵阳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怎么打钱进去-土地公问答
绵阳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怎么打钱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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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工作日去戒毒所亲自存入个人名下,或者通过邮局汇款就可以了,本人签字接收入账到个人名下。
一般工作日去戒毒所亲自存入个人名下,或者通过邮局汇款就可以了,本人签字接收入账到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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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被告人李为民、赵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为民,男。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并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梁子才,律师。被告人赵勇,男。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被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并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德明,律师。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为民、赵勇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为民、赵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日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为民伙同被告人赵勇,二人在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期间,以&照顾&为名,违反规定,向田雨成等学员通过其亲友索要和收受钱财,从日至日,共计收到68503元。上述其所收钱款除违规为学员私自购买食物、香烟等消费9950元以外,其余58553元二人占为已有。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为民、赵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为戒毒人员行方便为由,收受、索取戒毒人员亲友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为民承认受贿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为自己没有索贿行为,钱大部分给学员买东西了,受贿的实际情况是同赵勇分着的,各是各的。被告人赵勇对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为没有拿学员钱谋利益,也没有主动向学员及家属索要过钱财,对受贿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收的钱是各是各的。被告人李为民的辩护人梁子才认为,被告人李为民没有索取的行为,也没有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或者承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人之托,代为保管学员及其家属的财物,在违规帮其捎、买、带的过程中私自截留并非法占有部分财物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侵占罪,而不是受贿罪。本案被告人虽然各自占有财物的行为、方式、手段极其相似,但其所占有的对象及数额却并不相同,应当按各自实际占有的数额分别认定。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明显有误,应当扣除被告人为学员捎、买、带物品的花销和退还钱款后截留在各自手上的数额,确定每个被告人实际占有财物数额。被告人李为民实际收取的数额共计35000元,赵勇实际收取的数额共计33003元,应当分别计算。李为民为学员买东西花销的费用共计13310元,实际截留了21690元;赵勇为学员买东西花销的费用共计11475元,实际截留了21528元。按照收取的数额减去花销的数额,再减去退还的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李为民的侵占数额为19690元,赵勇的侵占数额为17828元。综上,被告人李为民的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侵占罪,且已将非法占有的钱款全部退还,故对其量刑时,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勇的辩护人李德明认为,被告人赵勇没有索取的行为,也没有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或者承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样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人之托,代为保管学员及其家属的财物,在违规帮其捎、买、带的过程中私自截留并非法占有部分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侵占罪,而不是受贿罪。本案被告人虽然各自占有财物的行为、方式、手段极其相似,但其所占有的对象及数额却并不相同,应当按各自实际占有的数额分别认定。起诉书将学员们的全部汇款算作二人的共同收取数额与事实不符。从学员们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中可以看出,两个被告人占有财物的行为、方式、手段虽然相似,但其占有财物的对象和数额却并不相同。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明显有误,应当扣除被告人为学员捎、买、带物品的花销和退还钱款后截留在各自手上的数额,确定每个被告人实际占有财物数额。被告人李为民实际收取的数额共计35000元,赵勇实际收取的数额共计33003元,应当分别计算。李为民为学员买东西花销的费用共计13310元,实际截留了21690元;赵勇为学员买东西花销的费用共计11475元,实际截留了21528元。按照收取的数额减去花销的数额,再减去退还的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李为民的侵占数额为19690元;赵勇的侵占数额为17828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赵勇的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侵占罪,且已将非法占有的钱款全部退还,故对其量刑时,可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为民伙同赵勇在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期间,以&照顾&为名,违反规定,向田雨成等学员通过其亲友索要和收受钱财,其中被告人李为民单独受贿24850元,被告人赵勇单独受贿20403元,二被告人共同受贿1335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为民向大同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9200元,被告人赵勇向大同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9205元,二人共同退赃款58405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工、安置工作介绍信、劳教干警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大同市司法局文件等相关文件,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为民的户籍证明,证明1990年12月李为民从中国解放军部队退役并安置到大同市司法局工作,李为民现为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身份为公务员。2、复工、安置工作介绍信、大同市司法局所有制工人调转介绍信等相关文件,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赵勇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赵勇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大同市司法局,后调到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现任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强戒四大队分队长,身份为工勤人员。3、大队长、分队长岗位职责、司法部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部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证明大同市司法局劳动教养管理所严禁干警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4、强制戒毒学员康晓静的陈述、康晓静家属马军平的证言、邮政储蓄银行交易信息、康晓静的戒毒档案,证明从日至日,康晓静家属给李为民和赵勇持有的户名为钮鹏、苏月娟的邮储银行卡上先后汇来10笔钱,共计13800元。其中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的汇款情况:日,王娥汇入800元;日,康小利汇入300元;日,王娥汇入200元;日,马军平汇入500元;日,康小利汇入500元;日,王强汇入500元;日,王娥汇入500元;日,王强汇入3000元;日,王强汇入500元。户名为苏月娟,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康小利给汇入7000元。5、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康晓静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结果呈批表、民管委员启用审批表、康晓静的减少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康晓静由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送至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并被决定减少强制隔离戒毒期限3个月。6、强制戒毒学员田雨成的陈述、田雨成家属杨玉珍、胡秀荣、袁凯、云海彦、田巧燕、田荣、袁凯情况说明、云海彦情况说明、田巧燕情况说明、王磊情况说明、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田雨琪、云海彦、田宏成等人的银行汇款单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杨玉珍汇入2000元;日田巧燕汇入2000元;日田雨琪汇入1000元;日胡秀荣汇入1000元;日田雨琪汇入10000元;日云海彦汇入3000元;日云海彦汇入2000元;日田宏成汇入1200元;户名为苏月娟,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袁旭汇入500元;日王磊汇入1000元;户名为杨继峰,卡号为**********的农行卡的汇款情况:日田雨琪汇入12000元;日田巧燕汇入1000元;日田巧燕汇入1000元;日田宏成汇入1000元;日云海彦汇入1000元;日袁凯汇入20000元(已退还田雨成);以上被告人李为民、赵勇共接受田雨成家属汇款15笔,共计人民币39700元。7、田雨成戒毒档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田雨成减少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请示、减少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审批表等相关文件,证明田雨成由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送至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并被决定减少强制隔离戒毒期限3个月。强制戒毒学员乔军的陈述、家属李国荣的证言、银行票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李国荣汇入500元;日李国荣汇入503元;户名为苏月娟,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李国荣汇入500元;以上乔军家属给被告人李为民、赵勇汇款3次共1503元。强制戒毒学员张亚森的陈述、家属张亚芬的证言、郭学奎情况说明,张亚芬、郭学奎的银行单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张亚芬汇入500元;日张亚芬汇入1500元;日郭学奎汇入1000元;以上张亚森家属给被告人李为民、赵勇汇款3次共3000元。10、强制戒毒学员李炜的陈述、李炜的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诊断病情审批表、李炜患有皮肤病病例材料、李炜外出诊治提取现金请示的单据等相关材料、杨德华的证言、刘举的证言、王泽民的证言,王强情况说明及李瑞生、李改平的银行单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李瑞生汇入6000元;以上李炜家属给被告人汇款6000元。11、强制戒毒学员李二洋的陈述、李二洋情况说明、家属李向阳的证言、李向阳的银行单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李向阳汇入1000元;以上李二洋家属给被告人汇款1000元。12、强制戒毒学员米海峰的陈述、米海峰情况说明、米海瑞的银行单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米海瑞汇入500元;以上米海峰家属给被告人汇款500元。13、强制戒毒学员白章琴的陈述、家属苏利的证言、银行单据,证明户名为钮鹏,卡号为**********的邮储卡汇款情况:日苏利汇入500元;日苏利汇入2000元;以上白章琴家属给被告人汇入2笔共计2500元。14、证人钮鹏的证言,证明钮鹏于2010年11月份办理卡号为**********的邮储银行卡,后丢失。证人苏月娟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赵勇妻子杨芳向苏月娟拿走一张户名为苏月娟卡号为**********的邮储银行卡。证人杨芳询的证言,证明三四年前杨芳向苏月娟要了一张邮储卡,给了赵勇和李为民。证人杨继峰的证言、杨继峰情况说明,储蓄存款存折,证明日杨继峰开通户名为杨继峰卡号为**********的农行卡及存折,日将卡给了李培华,后再未使用过。证人李培华的证言、李培华情况说明,证明日,杨继峰给李培华一张卡号为**********的农行卡,后赵勇将此卡拿走,一直未归还。15、李改平出具的证明,邮包邮件登记簿单据,证明被告人李为民、赵勇没有给涉案的学员生活卡上打过钱。16、强制戒毒学员郭建飞、王来森、霍小涛证言,证明在强戒四大队戒毒时,扆世光、李为民、赵勇等干警,让民管、班长打骂、体罚学员,迫使学员给管教汇款。17、被告人李为民的供述,证明李为民在任四大队副大队长时,当时接了几批外地学员,学员来了以后,由于劳教所里的供应站物品单调,经常断烟,学员家属的汇款也不能及时到位,部分学员有的找我,有的找赵勇,让我们买东西并给予照顾,因学员家是外地的,给我们钱不方便,所以让家属把钱汇到我们持有的银行卡上。三张银行卡都是赵勇办的,平时银行卡放在办公室抽屉里,有时我拿着,有时赵勇拿着。在检察机关的供述里我和赵勇是共同分钱的,当时是抱着一起背能轻点的态度才这样说的,实际上学员给我和赵勇打的钱是各给各的。18、被告人赵勇的供述,证明因当时大同县邮政储蓄所和湖东邮政储蓄所互相扯皮,给学员所汇的钱到不了生活卡上,我们也是为了监管场所的稳定和学员思想的稳定,形成了&捎、买、带&现象。受贿所用的三张银行卡都是我找来的,卡是一起用的,有时李为民拿,有时候我拿,学员找我时钱我拿,学员找李为民钱他拿。我曾在检察机关供述提过钱二人分了,是因为我和李为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我们想的是就那些钱,一起背了可能会轻点,没想到事情弄巧成拙,其实钱各是各的。19、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证明被告人李为民向大同县人民检察院退受贿款29200元、被告人赵勇向大同县人民检察院退受贿款29205元,二人共计退款58405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大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汇款延迟的现象,导致部分学员家属为学员汇款不能及时到所。2、大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杨志、伊士才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为民、赵勇给学员带过烟、食品等物品。3、个体户姚志玉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为民、赵勇买过食品、烟及其他物品,一年共花3万元左右。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为民、赵勇的行为是受人之托,代为保管学员及其家属的财物,在违规帮其捎、买、带的过程中私自截留并非法占有部分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而不是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赵勇供述中,称&我之所以用别人的卡,是所里规定不允许给学员捎、买、带,怕所里领导调查,不敢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办卡使用。我收学员家属汇钱的目的,一是照顾学员的生活二是我从中也能得到一些好处。汇过钱多的,我有印象的,就会给一些照顾。就按打电话来说,学员家属给我和李为民汇过钱的,我们就让他打亲情电话时间长点,有时候在班上学员提出想打打电话,按规定不允许打,我们就给他提供方便,让他打个电话,还有就是违反我们所规所纪的(一般行为),我们处罚轻一些或不处罚。在被告人李为民的供述中,也有相同的表述。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利用其管理戒毒学员的职务便利,以照顾学员为借口,为掩盖收受学员家属钱款的事实,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接受戒毒学员家属的汇款,收受钱财,从中受贿,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被告人供述中给部分学员退还的数额,包括李为民给康晓静拿了2000元路费,赵勇退给白章琴10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从实际占有的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此辩护意见只有二被告人供述,无学员证言和相关证据证明,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有汇款票据证明赵勇退给张亚森2700元,被告人没有实际占有此款,未给张亚森造成损失,这部分款项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学员张亚森的证言可证实,退钱行为是发生在张亚森威胁要告发二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后,二被告人出于害怕才给张亚森退了部分钱款,是事后行为,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数额包括米海峰家属汇的1000元,明显有误,汇票号码为**********549、汇款人为米海瑞、金额500元的汇票,汇票状态为&取消&,这500元根本没有到被告人卡上,实际汇了5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汇票信息来看,汇票号码为**********549金额500元的汇票状态为&取消&,对比汇票号码为**********744金额500元的汇票状态为&已兑&,可证实汇票号码为**********549金额500元的汇票未汇出,米海峰家属实际汇了500元,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明显有误,本案被告人虽然各自占有财物的行为、方式、手段极其相似,但其所占有的对象及数额却并不相同,应当按各自实际占有的数额分别认定,应当扣除被告人为学员捎、买、带物品的花销后,确定每个被告人实际占有财物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学员康晓静的问话中:&问:你给李为民汇了多少钱。答:其中有一笔七千元给了李为民,还有一笔三千元也是给了李为民。问:你讲一下你找李为民办评估的全部过程。答:我在2011年5月份找李为民说,我已经有两三个嘉奖了,再有三个嘉奖我就可以参加评估了,能提前解教三个月,你不能帮我再弄几个嘉奖,看需要多少钱。李为民跟我说,办这个事需要两万元。我说我只能给你一万五千元,他就同意了。说完以后我给我妈打电话让她先给李为民汇了四千元,之后我妈让我媳妇王娥给我提供的银行卡上汇了四千元。在跟他谈完后,他就又给我弄了三个嘉奖。到了11月份,我一共得了六个嘉奖就可以参加评估了,在马上要进行评估的时候,我让我姐康小利给我提供的银行卡上汇了七千元。之后,钱不够,我就又让我小舅子王强给我提供的银行卡上汇了三千元。12月份进行评估后,我提前解教三个月,于日提前解教离所回了老家。&另有&现在向你出示我们从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日,户名为苏月娟,卡号为**********,汇款金额为七千元,汇款人为康小利的银行汇款单,这笔钱是汇给你提供的银行卡号的吗?答:是。这笔钱就是我找李为民帮我办评估的钱。问:现在向你出示我们从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日,户名为钮鹏,卡号为**********,汇款金额为三千元,汇款人为王强的银行汇款单,这笔钱是汇给你提供的银行卡号的吗答:是,这笔钱是给李为民为我办评估花的钱,给了李为民。&通过以上证言,可证实此两次所汇的一万元是学员康晓静单独向李为民行贿,用于办理嘉奖、评估并提前解教,应认定此一万元是被告人李为民的单独受贿行为。被告人李为民收到汇款10000元,单独受贿10000元。二被告人共同收到汇款3800元,为学员消费1900元,共同受贿1900元。在学员田雨成的问话中:&问:你给赵勇他们打钱,是你主动给他们打的还是他们向你索要的?答:第一次田雨琪给我打过来一万元二千元,是赵勇主动提出要照顾我,并且提出想给我买手机玩,所以我让我姐给把钱打过来了....。问:你看一下,你二姐田雨琪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杨继峰卡号**********汇款额为12000,交易日期为日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这笔钱是不是你上面所说汇给赵勇的一万二千块钱?答:是。&&问:接着讲。答:还有就是2011年12月份,李为民和我说给你弄一个平板电脑玩,我问得花多少钱,他说你给我汇一万元,后来我让田雨琪给我汇来一万元,李为民也没有给我平板电脑,只是他每次上班来,让我玩一下他的手机。他的手机是酷派和HTC,上网是在他办公室里或者他宿舍里单独让我玩,从12月份一直玩到2012年4月份后不让我玩了,钱后来也没有给我,我也没敢向人家要。问:你看一下我们从西安市邮政局徐家湾分局调取的号卡号为**********的银行汇款单,这笔钱是你家人汇的吗?答:是。这笔钱是我二姐田雨琪汇的。这笔钱就是让李为民给我买平板电脑的钱。&&问:你看一下我们从西安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日、1月15日卡号为**********的银行汇票,这两笔钱是你家人汇的吗?答:是我姐夫云海彦江的。第一个三千,是李为民找我说,你家里每个星期给你汇钱,你家里也会说你,以后你每个月给我打三千块钱,我每个班给你带吃的。第二次,是李为民找我说,王泽民大队长来了,有我罩着,他也没找你麻烦,快过年了,你给打二千送给王大队。后来他给没给王大队送我就不知道了。&通过以上证言,可证实日田雨成家属所汇的一万二千元是学员田雨成单独向赵勇行贿,用于购买手机,但未买,应认定此款是被告人赵勇的单独受贿行为。同时证实的有日所汇一万元(说给购买平板电脑)、日所汇的3000元、日所汇的2000元(说送给王泽民大队长),同样是被告人李为民的单独受贿行为。被告人赵勇收到汇款12000元,受贿12000元。被告人李为民收到汇款15000元,为学员消费450元,单独受贿14550元。二被告人共同收到汇款12700元,为学员消费2500元,共同受贿10200元。在学员李二洋的问话中:&问(出示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日户名为钮鹏,账号为**********,汇款金额为一千元,汇款人为李向洋的银行汇款单)这笔钱是汇给你的吗?答:是汇给我的,李向洋是我哥。....钱到了后,给你买了东西了没。答:买了,当天苏伟就提了一袋猪头肉,最多三斤,还有一瓶矿泉水瓶装的人白酒。....应该是赵勇给拿进来的,因为赵勇经常在队里&做生意&,而且那天是赵勇当班。&在庭审中被告人赵勇也承认收到学员李二洋家属所汇的钱,可证实李二洋家属所汇经钱是给了被告人赵勇,是其个人受贿行为。被告人赵勇收到汇款1000元,为学员消费100元,单独受贿900元。在学员李炜的问话中:&问:你在强戒期间给管教干部汇过钱吗?汇过多少?答:汇过。我现在想我在强戒期间共给干部汇过2万元左右,主要是汇给赵勇了。....到了2011年11月时,我的皮肤病犯了,我去医务所看病,医生问我有钱没,我说有呢,下午我就给我爸打电话,让他多打点钱,并说我要看病。当时是赵勇领我打的电话,钱也是打在了他提供的卡号上。....开药也就是花了四五百块。....赵勇一直在给我买药,还有就是他给我买吃的了,买了一个多月。买吃的买药花了大约二千元。问:剩下的三千五百元呢?答:我没问,也没要。让他关照我。问:现在向你出示我们从西安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户名为钮鹏,卡号为**********,汇款金额为六千元,汇款人为李瑞生的银行汇款单,这笔钱是汇给你的吗?答:是,这上面的签字是我爸李瑞生签的。这就是我说的看病的那六千元钱。&在庭审中被告人赵勇也承认收到学员李炜家属所汇的钱,可证实李炜家属所汇经钱是给了被告人赵勇,是其个人受贿行为。被告人赵勇收到汇款6000元,为学员看病、消费2500元,单独受贿3500元。在学员米海峰的问话中:&问:现在向你出示我们从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汇款日期为日,户名为钮鹏,卡号为**********,汇款金额为五百元,汇款人为米海瑞的银行汇款单,这笔钱是汇给你的吗?答:是。....我记得汇钱的前一天的晚上,吃完晚饭,我找大队长李为民说,我给你打五百块钱,你给我买个剃须刀,买两桶茶叶,买点烟。....过了两三天李为民给了我两桶茶叶和一个剃须刀,另外又给了我七八盒蓝钻烟。....这些东西加在一起,最多值二百元。&在庭审中被告人李为民承认收到学员米海峰家属所汇的钱,可证实米海峰家属所汇经钱是给了被告人李为民,是其个人受贿行为。被告人李为民收到汇款500元,为学员消费200元,单独受贿300元。在学员乔军的问话中:&问:你看一下我们从神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卡号为**********户名苏月娟的银行汇票,和卡号**********户名钮鹏的银行单据,这些钱是你家人或者朋友汇的吗?答:是汇给我的。....问:你给扆世光、赵勇各打过多少钱?答:我记不清了,你们刚才给我看的那三张银行单据我确实分不出来给谁的,但确实是给他们二人的。&在庭审中被告人赵勇承认收到学员乔军家属所汇的钱,可证实乔军家属所汇经钱是给了被告人赵勇,是其个人受贿行为。被告人赵勇收到汇款1503元,为学员消费300元,单独受贿1203元。在学员张亚森的问话中:&问:你看一下你提供的日邮储银行收款人账号为**********,收款人为钮鹏,金额为一千元的银行汇款单,....日、8月26日邮储银行收款人账号为**********,收款人为钮鹏,金额分别为五百元、一千五元的银行汇款单,是你家人给你汇的吗?答:是我姐夫郭学奎、姐姐张亚芬汇的。问:你讲一下上面汇在钮鹏卡上三笔钱的情况。答:这三笔钱都是在扆世光离开四大队后,赵勇找我说:扆大队长走了,我和扆大队长关系不错,我来照顾你吧。我也是出于无奈,就让家里人陆续给赵勇汇了三次三千元,让赵勇照顾我,给我买点东西。....这些东西总共价值不到二百元。&在庭审中被告人赵勇承认收到学员张亚森家属所汇的钱,可证实张亚森家属所汇经钱是给了被告人赵勇,是其个人受贿行为。被告人赵勇收到汇款3000元,为学员消费200元,单独受贿2800元。在学员白章琴的问话中:&问:你看一下我们从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日、日卡号为**********的银行汇票,这二笔汇款人是苏利,是你家人或朋友吗?答:是的,苏利是我妻子,钱是汇给我的。....答:我给张勇、赵勇、李二(李为民)三个干警都打过钱。赵勇和李为民用的是邮政储蓄名字叫钮鹏的这一张卡,....答:张勇的钱都是张伟逼着要的,其它两个干部赵勇、李为民是我找的他们给他们汇的钱,但这个钱是为了能给我买点烟。&可证实二被告人是共同受贿行为,二被告人收到二次汇款2500元,为学员消费1250元,共同受贿1250元。综上,被告人李为民受贿24850元,被告人赵勇受贿20403元,二被告人共同受贿1335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所举的其它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民、赵勇身为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负有管理戒毒人员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以为戒毒人员行方便为由收受戒毒人员亲友钱款,违规私自为学员购买食物、香烟等消费品,并将部分钱款占为己有,符合受贿罪客观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为民、赵勇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受贿所得赃款,本院将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因本案被先行羁押了七天,应予以扣减。据此,根据被告人李为民、赵勇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羁押之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赵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羁押之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李为民、赵勇所退的受贿款5840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丰审 判 员  冯凌霞人民陪审员  肖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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