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要改造富顺2017县城大改造旧楼,装楼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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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6号楼3楼,条件不错。原来顾客反映很差的7号楼已经没有使用了,祝您旅途愉快!
5号楼,尽量挨着楼梯否则没wifi
最里头的三号楼豪华大床房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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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新政函〔号&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对征收范围、入户调查确认、补偿方案论证、公示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华南路片区(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新田县新华南路片区(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新华南路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地上设施及附属物。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征收主体:新田县人民政府。四、征收部门:新田县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五、征收实施单位:新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新田县新华南路片区(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方案》。新田政府网网址:http://www.xt.gov.cn/七、征收时间: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八、签约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对房屋的征收。&附件:《新田县新华南路片区(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方案》&新田县人民政府&&2017年 12月 21日&&&&&&新田县新华南路片区(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新华南路片区房屋已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名称:新田县新华南路片区(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新华南路自来水公司、老商业局家属楼区域,具体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三、征收当事人及单位1、征收主体:新田县人民政府2、征收部门:新田县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3、实施部门:新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4、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之内。2、搬迁期限: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之内。五、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六、选择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朝阳花城小区(老法院、原药材公司、原食品公司位置)、怡华雅苑小区(怡华路中段位置),安置房户型主要以二房一厅、三房一厅和四房一厅为主,安置房面积在80㎡-140㎡之间,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地。2、产权调换比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后的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3、结清差价调换房屋的面积差价结算。调换房面积不足或超过产权调换总面积部分互相补差。调换新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调换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30天(含征收决定之日)商品房网签登记均价进行结算。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房款。4、产权调换的选房方法和程序(1)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2)选择户型面积。被征收人原则上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产权调换总面积=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签约腾房奖励面积)选择调换房户型和面积。七、选择货币补偿以县政府公布征收决定之日为估价时点,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投票、抽签决定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八、评估机构选定(1)公示备选评估机构名单。(2)被征收人在公示的备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3)备选评估机构公示7天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和项目实施工作组组织被征收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随机选定或投票或抽签决定。九、其他补偿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2、搬迁补偿:按两次计算,每户按1500元/次予以补偿,有大型机械设备的另增补搬迁费2000元。3、过渡房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650元/月予以补偿,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征收人原因不能按时交付产权调换房的,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之内(含12个月)的增补50%,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补100%;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650元/月予以补偿,过渡期限为18个月。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饰装修补偿)评估价值的7‰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改建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改建手续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连续纳税依据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5、其它附属物补偿:(1)红砖围墙补偿标准(包括地下基础部分):24眠墙220元/m,24空斗墙180元/m,18墙200元/m。以地面以上2.0m高为计算基数,每增加或减少10cm补偿标准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m。低于1m的补偿标准按50%执行。(2)片石围墙、护坡补偿标准(包括地下基础部分):浆砌未粉刷的补偿140元/m,浆砌粉刷的补偿180元/m。以地面以上2.0m高为计算基数,每增加或减少10cm补偿标准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m。低于1m的补偿标准按50%执行。挡土墙按此标准增加30%予以补偿。(3)室外水泥坪补偿标准:按56元/㎡补偿。(4)室外砖砌蓄水池补偿标准:按400元/m?补偿。(5)水井补偿标准:压水井补偿2000元/口 ,吊水井5000元/口。 深≥8.0m的, 增加300元/m补偿。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6)室外大门补偿标准:不锈钢门180元/㎡,木制门120元/㎡ ,简易铁门80元/㎡。(7)室外简易棚(包括铁皮、彩瓦、石棉瓦等材料盖顶)补偿标准:一等补偿180元/㎡,二等补偿160元/㎡,三等补偿100元/㎡。(8)室外矮木绿篱补偿标准:按100/m补偿。(9)室外树木补偿标准:(指种植于地面或大型难以搬运的盆栽树木)名贵树种:胸径≤5cm补偿80元/棵 ,5-10cm补偿280元/棵,11-15cm补偿480元/棵,>15cm补偿880元/棵;果木树:苗木期10元/株,生长期50元/株,初果期100元/株,盛果期200元/株, 衰老期80元/株;一般树木:胸径≤10cm补偿50元/棵,胸径10-20cm补150元/棵,胸径>20cm的补280元/棵。十、补助类别标准1、水和电补助:按3000元/户予以补助,安装三相电的,另补2000元/户。2、网络通讯补助: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每项按200元/户予以补助。3、空调按300元/台补助。4、热水器按200元/台进行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另增补100元/台。5、可搬迁水塔按200元/台补助搬迁费。6、最低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同一项目同一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腾房奖励面积的累计之和少于50㎡的,按50㎡补足;选择货币补偿的,同一项目同一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补偿和腾房奖励面积折成货币金额累计之和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补偿。十一、奖励措施1、征收配合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并告知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奖励5000元。2、签约腾房面积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完毕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的20%给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的30%采用货币的方式予以奖励,计算单价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30天(含征收决定之日)本县商品房网签登记均价奖励。3、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按期签约奖。4、按期搬迁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按期搬迁奖。5、征收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单位、同一栋、同一小区或区域的被征收人自发积极联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规定时间内同单元全部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同栋全部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小区或区域全部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20000元。6、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享受购房奖励;如被征收人在6月26日(征收动员会之日)至日期间,选择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具有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或国有出让地上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非“三非”&房屋),再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7、以上奖励项目须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房完毕,由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工作组共同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十二、以息代租房、直(自)管公房补助的相关规定1、以息代租房、直(自)管公房的房屋价值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个人缴纳的押金或以息代租本金从原渠道无息退还;经单位同意,由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经单位同意,由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后,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重置价补偿。2、以息代租房、直(自)管公房享受的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1)以息代租、直(自)管公房承租户在县城范围内本人或其子女无自有住房的(含子女有住房但不具备共同居住条件的),由住户申请,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住房保障办安排廉(公)租房的,只享受搬迁费、网络通讯补助(由承租人出资安装)、水电补助(由承租人出资安装),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租金。不符合申请条件,未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根据各户的调查情况按以下项目进行补助和奖励。(2)搬迁费按两次计算,每户按1500元/次予以补助。(3)过渡房安置费。每户按650元/月予以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4)网络通讯补助。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每项按200元/户予以补助。(5)水、电补助。由房屋承租人落户登记的,水、电补助按3000元/户补助,安装三相电的,另补2000元/户。(6)按期签约奖。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腾房搬迁协议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按期签约奖。(7)按期搬迁奖。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腾房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按期搬迁奖。十三、有限产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70%有限产权房屋可以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按原房改政策计算方式补缴房改购房款[补缴房改购房款为增加面积补缴金额与30%产权补缴金额之和。增加面积补缴金额=(70%产权房改所缴金额+30%产权补缴额)÷原房屋产权面积×增加面积, 30%产权补缴金额=70%产权房改所缴金额÷7×3]及办证费用后,衔接为100%产权房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需积极配合棚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否则其100%产权认定无效。补偿到位后原有限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予以收回注销,不再核发原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房改衔接工作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由各单位统一收缴房改税费后上交县财政。十四、全额集资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全额集资建设的房屋,整栋所有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改工作,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被征收人全体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补齐按原建房协议约定的建设资金及缴纳由税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的相关税收和办证费用后,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三非”&房屋除外),不再对被征收房屋核发不动产权证。十五、未取得合法手续,自行改、扩、搭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经单位同意,楼栋单元所有的产权人统一联建,与被征收房屋主体连建一体的建筑物,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该部分房屋征收面积不享受按期签约腾房面积奖和购房奖励;其他类型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重置价补偿。十六、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的补偿登记薄或权属证书上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未载明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后,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重置价补偿。十七、社会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完毕,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书面申请,在具有房源情况下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租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经本人书面申请,棚改办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在具有房源的情况下,由住房保障办提供保障性住房临时过渡的,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在过渡期限内临时过渡费按150元/月予以补偿。十八、政策优惠1、选择产权调换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中,原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奖励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域内购买合法产权房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十九、其他规定1、被征收房屋贷款抵押的,由被征收人与债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合同后,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2、被征收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自行解决好装饰、装修、租费等相关事项,双方结清费用,并主动通知承租人及时腾空房屋。3、征收范围公告后,擅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改建、新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4、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实际使用期限后的重置价补偿;属“三非”&房屋的,待“打非办”处理完毕后予以补偿。5、非住宅类房屋只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6、被征收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未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的,先按协议受让人进行调查、登记、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补缴相关税费后,对协议受让人补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先对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待协议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后予以补偿。7、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具有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或国有出让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非“三非”&房屋),被征收人同意并书面申请后,购房奖励(本方案第十一项第6条第二个300元/㎡的购房奖励)可由直系亲属(只限父母和子女关系)享受。8、在征收区域有多套或独栋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套被征收房屋只能调换一套房屋;产权调换房面积原则上每套不超过140㎡。9、房屋及土地的性质、权属、面积等以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为准,存在争议的由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职能部门及龙泉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被征收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的,由征收部门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10、“户”、&“套”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同栋建筑内同一权利人有多套房屋的,视为一户多套;一套房屋有多个权利人共有的,视为一户一套。每“套”住宅房屋应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如卧室、餐厅、厨房等。“单元”以有楼梯间为界定,独栋房屋既是一栋也是一个单元。二十&本方案由新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贵定县人民政府·贵定县城规划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贵定县城规划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者:贵定县住建局 来源:
发布日期: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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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府函〔号
&& &&&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县规划区及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需对涉及的群众和单位企业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管理
  (一)行政管理
  由贵定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暂停事项
  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户籍变更(迁出、销户、新生入户除外)、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
  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3.新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三)资金管理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档案管理
  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内各层照片、室外各个立面图照片、可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及财务结算表、旧房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手续、各类证书资料等,建立一户一档的档案。经审计合格后,移交档案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二、征收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时间
  以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贵定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含单位)。
  (三)贵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方式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六、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征收(棚户区规划红线内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群众参与、村居推动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与补偿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征一还一、不补结构陈新差,按时交房给予奖励原则。
  (四)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在对应面积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搬先选&原则进行。
  (五)集中安置、优化环境、商住结合、保障生计原则。
  七、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坚持政府统一规划、方便被征收人的原则。
  (一)住宅调换安置地点:原则上在征收范围或征收范围相似类型的地段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供所属片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非住宅(商业用房)调换安置地点:原则上在征收范围或征收范围相似类型地段安置。被征收非住宅位于临街的,可选择临街商铺;位于其他位置的被征收非住宅,由房屋征收部门划定门面安置位置,供被征收人选择。
  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一)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及合法的土地手续。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所有权手续及合法土地手续的房屋,在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收人向贵定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确权。逾期未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申请确权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所有权人、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四)对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租用公房户房屋面积的认定。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因房屋达不到房改政策条件规定要求长期租用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在本县住房制度改革前(日前)经单位分配,租赁居住并一直居住至本区域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并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国家干部、职工及遗孀住户,按所住住房实际面积(不含自建部分)计算面积,但不得超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公房、购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规定(暂行)》(省办发〔1996〕10号)文件中第5条第2项&地厅级不超过100平方米、县处级不超过80平方米,科级以下不超过65平方米,离休干部可另增10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县城范围内经单位分配租有多处公房,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根据其意愿认定一处。对各住户认定的面积,各住户须补缴公有住房改革相关费用,每平方米按本规划区域住房制度改革时平均单价补交住房购房款和土地收益金后,方可进行认定和补偿。
  2.在本县住房制度改革前(日前)经单位分配,租赁居住并一直居住至本区域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去逝的国家干部、职工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其子女符合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安置条件的,予以安置居住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并给与一次性搬家补助。
  3.对住房制度改革后(日后)才入住居住的国家职工住户,不予计算和认定面积,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
  九、补偿安置方式
  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等形式进行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
  1.住宅部分:按照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或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 按被征收住宅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
  2.商业用房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或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经营部分)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每户不足45m2或人均不足25 m2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一还一、互不补陈新差&的原则,在相应规划区域内就近安置。
  1.住宅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方式:一是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30%给予奖励;二是在原奖励面积的基础上,再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20%乘以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
  (1)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差后安置,同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
  (2)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
  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且超出的面积在10m²以内(含10m²)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计算补交价款,若超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在10m²以上的部分,按当年住宅市场销售均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
  ②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少于的部分按照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
  2.商业用房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方式:一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经营部分)面积的30%给予奖励;二是在原奖励面积的基础上,再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经营部分)面积的20%乘以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
  (1)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与安置门面建筑面积补差后安置,同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
  (2)安置门面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
  ①安置门面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在5 m²以内(含5 m²)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计算补交价款给征收人;若超出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在5㎡以上的部分,按当年商业用房市场销售均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
  ②安置门面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少于的部分按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3.对产权调换的住宅与非住宅可以选择相互折算安置,互相比例按1:4或4:1(即:1㎡的商铺调换4㎡的住房或4㎡的住房调换1㎡的商铺)进行互换,在此比例范围内互不补差,但用住宅调换非住宅的,只可调换本安置小区的内门面(非临街门面)。
  4.公摊、绿化及地坝等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互不补偿。
  5.项目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和商业用房按国家建筑规范建设,经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征收人交付被征收人使用。
  (三)底层临街住宅改商业的认定、安置补偿
  1.房屋权属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底层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可认定为商业性用房:
  ①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为国有土地;
  ②底层营业性用房必须是沿主街的建筑(底层指的是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面积范围内的一楼,不包含二楼和二楼以上房屋);
  ③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面积核算方面:底层临街住宅改非住宅面积必须在房屋权属登记标明的面积内,以经营现状的面积为基础,按《贵定县县城基准地价》的规定,营业性用房临街深度以8米为准,其余部分均核算为住宅。
  3.补偿方面:符合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按&征一还一&的比例给予商业性用房安置,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四)无证自搭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在所居住房屋和商业用房屋顶、周边修建的无证自搭房,只给工料费补助。工料费补助标准如下:砖混结构570元/㎡,砖木结构470元/㎡,其它结构320元/㎡。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一律不给予工料补助。
  (五)经营性宾馆(临街第一层除外)、旅社(临街第一层除外)、浴室的房屋和用于存放货物的库房、储藏室、保管室等类似房屋参照住宅补偿,不能认定为非住宅(或经营性门面)。
  (六)自管、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的自管、直管公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与补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但不享受奖励。
  遇下列情况的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后,安置房所有权仍归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除外)。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自愿放弃房屋安置(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房改房的安置补偿
  1.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场准入证的房改房,其补偿与补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2.对已取得房改房所有权证,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取得市场准入证。如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屋补偿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但产权调换应安置建筑面积维持原房改房属性。
  3.对已参加单位房改,但尚未取得房改房所有权证和市场准入证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视为有证房处理。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私营企业房屋及集体企业房屋的安置补偿。
  1.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由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私营企业房屋按照被征房屋评估价值或相互协商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3.集体企业房屋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若所有者权益为国家投资、划拨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2)若所有者权益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或相互协商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需提供相应的投资证明材料)。
  4.私营企业及集体企业若需重新建厂办企业的,在县政府规划的园区内,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九)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户口为金南、宝山街道办事处农业户口的,按下列方式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实际住宅面积的20%予以面积奖励,同时,为充分考虑农户失去土地后的生计问题,除安置住房外,还给予每户20m²商业用房作为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或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给予10%的货币奖励。
  3.经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申请,在放弃经营性用房奖励的前提下,可在原有面积奖励标准上增加20%。
  十、违法建筑物的处理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相关建房合法手续的房屋,均视为违法建筑。按下列方式进行分别处理:
  (一)被征人在原住地拆旧翻新、未办理建房手续、且在另外地点没有住房的;被征收人因家庭人口多,房屋小居住困难,未办理建房手续建房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进行面积丈量,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划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以户均不超过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或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标准,按照&征一还一&的比例予以征收安置,超出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再给予任何奖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且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整个建筑物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依法对建筑物进行拆除,不进行任何安置。
  (二)被征收人在其他地点已经建有住房,在征收区域内未办理建房手续建房的,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依法对建筑物进行拆除,不进行任何安置。
  十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先签协议并交房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
  (二)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第一个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在第二个10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第三个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该奖励在协议签订并交房后兑现。
  十二、房屋搬迁及过渡补助标准
  (一)除集体土地上为金南、宝山街道办事处农业户口的被征收人所得的奖励经营性用房不计发过渡费外,其余被征收人自行找房过渡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只发放第一次过渡费),过渡费按下列方式计发:
  1.第一次过渡费发放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发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
  2.以后每半年计发一次,直至交房为止。计发方式为:若选择安置房屋总体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发;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所选择安置房屋总体面积的,按所选择安置房屋的总体面积计发;若存在按4:1比例将住宅调换为经营性用房或按1:4比例将经营性用房调换为住宅的,均按原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实际面积计发。由于安置房未装修,故交房后再发给4个月的过渡费作为装修期间的补助。延期交房顺延计发过渡费,直至交房为止。
  (二)被征收人搬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
、货币补偿发一
、产权调换发二次
过渡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发六个月
、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计发
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自建的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附属物的建筑面积。
搬家费补助不足元的按元发放。
十三、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或经营户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若不能按照上条规定内容提供相关依据的,按15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经营商铺面积,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搬迁完毕交付,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及有关凭据。被征收人或经营户持《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及相关凭据到征收部门领取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过渡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奖励等费用。
  十五、签约期限
  以征收公告内容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十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扩建、拆建、装修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中涉及的合法性认定、产权纠纷、房屋勘丈、证件注销、征收争议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州政策规定处理。
(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物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四)被征收住宅、非住宅(门面)已经出租且租期未满的,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到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督促承租人搬出租赁房屋。
  (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证后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农作物等进行抢建、抢修、抢种的不予补偿,并视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违规栽种
十七、征收补偿决定的说明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订协议期限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定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贵定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八、本方案经贵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后实施。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域内仍存在未完成房屋征收的,继续执行其片区已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
  十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
附表:1.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3.其他设施迁移补助费
4.住宅、非住宅建设成本价、市场价指导标准
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一--1)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 (元)
厨房、煤棚、厕所、储藏室
木结构及其他
(或女儿墙)
沟深、宽以内,有盖板
沟深、宽以内,有盖板
厚度在以上
厚度在以下
按被征收人现实际用途和用地性质的基准地价确定 
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一)
补偿单价(元)
闭路电视(有线)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屋顶装饰 
指室外墙屋顶装饰用
室内墙、地面
不锈钢架雨阳棚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不锈钢阳光板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塑料雨阳棚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楼地面装饰 
普通地板砖
耐磨地板砖
耐磨抛光地板砖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
水磨石地坪
强化木地板
实木、竹地板
内墙装饰 
室内墙、顶仿瓷
室内墙、顶乳胶漆
喷塑、喷漆、墙纸
米左右高度木纹板装饰
木电视背景墙
墙面装饰画
内顶装饰 
石膏线条、木线条
天棚与墙壁阴角装饰用
铝塑、塑钢、塑料扣板吊顶
三层板、密度板吊顶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石膏板吊顶
铝扣板吊顶
磨砂、磨花玻璃吊顶
普通防盗门 
全封闭标准式
钢板防盗大门
全封闭标准式
钢管防盗门
钢管、电焊制作
普通木门铁皮装饰
不锈钢防盗门、窗
全封闭标准式
不锈钢拉闸门
不锈钢材料制作
钢铁材料制作
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地弹门
铝合金卷帘门
与普通木门差价已扣
铝合金、塑钢玻璃门
与普通木门窗差价已扣
铝合金、塑钢纱窗
不锈钢制花台(架)
钢筋制防盗窗、花台(架)
三合板、水曲柳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黑胡桃木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成品套装门(钢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成品套装门(实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普通成品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磨砂、印花玻璃门
含金属、塑钢、木制等边框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固定装饰柜
固定壁柜 
固定吊柜、鞋柜
落地玻璃窗
固定磨砂玻璃
固定雕花玻璃
固定玻璃镜
陶瓷、木质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不锈钢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人造仿玉、放玛瑙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地砖、瓷砖橱柜
大理石、花岗石橱柜
成品工艺橱柜
钢化玻璃洗脸盆
(无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有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塑钢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地砖台式陶瓷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大理石台式陶瓷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陶瓷立式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不锈钢洗脸、洗菜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陶瓷洗菜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陶瓷洗脚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陶瓷拖布盆
含水嘴等附件
跨式大便器
含水嘴等附件
跨式大便器(带水箱)
含水嘴等附件
坐式大便器
含水嘴等附件
含双水嘴等附件 
铝皮热水箱
含双水嘴等附件
灶头热水包
含水嘴等附件
室内供电暗线
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室外广告灯箱
备注:对装修单价、装修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先询价,再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交清。
其它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表三)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太阳能热水器
按主机计算
非独立电表
非独立水表
按主机计算
贵定县城规划区域棚户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住宅、非住宅综合成本价、市场销售均价指导标准
综合成本价:住房元㎡,商业用房元㎡
市场销售均价:住房元㎡,商业用房
综合成本价是结合我县房地产建设综合成本所制定。
市场销售均价:指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类别住房和商业铺面的平均价格。
综合成本价和市场销售均价指导标准均含土地地价。
【网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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