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农村股权改革是骗局分配问题

要加强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指导--《中国农民合作社》2016年08期
要加强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指导
【摘要】: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
【作者单位】:
【分类号】:F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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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我是象山县定塘镇白墩村的村民,大学毕业后在宁波同一单位工作至今没有正式编制。2014年10月结婚,户籍一直在娘家从未迁移。夫家在宁波余姚。农村实行集体资产股权改革,从未收到过任何形式的告知或者通知。现在白墩村的股权我没有享受,村里回答是因为我已经办过酒席结婚了所以我享受不了股权。而夫家那里又是以户籍为股权分配作为依据,那么也就意味着我在两边都无法享受股权分配。这样的结果对我公平吗?
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村民是否有知情权?对于在外工作的村民社区是否要尽告知的义务?
2、有关股权改革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具体实施股权改革的相关的文件在哪里可以找到?
3、股权分配是以什么为基础的?如户籍还是其它?
4、中央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的宗旨是为了让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婚嫁女该在哪方享受股权改革?如果在两方(娘家与夫家)都没有享受到该享有的股权,那么是否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的精神背道而驰了?
恳请详细答复。谢谢!
楼主,您好! 你的投诉已转至象山民声回应平台处理,请关注,了解处理结果。如有疑问请致电8谢谢!
你夫家要股改你户口可以迁过去啊。农村一般都是婚嫁女都是鼓励户口迁去夫家的。股权分配是村里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大多数通过定的。
这村委会比法院厉害,办过酒席了就算夫妻了
市里、县里的指导性文件都是以户籍作为股权分配的依据的。只有白墩村的干部会想出这么奇葩的点子,就因为结婚了就不能享有股权,试问:我招上门女婿可以吗?你怎么就确定我是出嫁而非入赘呢?这样我应该就能享受白墩村的股权分配呀!定塘镇农办的人居然说:女孩子嘛迟早是要出嫁的,这股权分了也没什么花头的!真是太可笑了,这话说得太有水平了!也不想想:人迟早是要死的,镇里村里瞎忙活啥呀?我能不能享有股权与股权有没有花头有关系吗?我要的是我该享有的权益我就不能少!究竟是谁剥夺了我的正当权益?
哎呀,找到同盟了!
悦当 发表于
哎呀,找到同盟了! 您也有这方面的困扰吗?
你看看我的相关帖子,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都有相关条例。我的昨晚街道到我家协调了,我就静等消息吧!
liminmin2015 发表于
你夫家要股改你户口可以迁过去啊。农村一般都是婚嫁女都是鼓励户口迁去夫家的。股权分配是村里按照村民代表 ... 首先想确认一下我是不是白墩村的村民?第二村民代表是怎么样选举产生的?第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从始至终村里都没有实施过告知的义务。那么试问这所谓的村民体表又是谁赋予了他们作为村民代表的各种决策的权利?
悦当 发表于
你看看我的相关帖子,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都有相关条例。我的昨晚街道到我家协调了,我就静等消息吧! 你的贴子在哪里发个链接呗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 && && & (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 &&&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 && &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 && &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 && &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 && && && &&&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 && &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 && &&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 && && &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 &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市《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意见》 & && && && && && & 甬政办发〔号&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日起施行。《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人员对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认定产生了一些误解,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了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调整了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村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社员资格界定的依据和程序,规范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为我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界定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必须从依法行政、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通过多种途径,统一各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在合作社经营管理、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必须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 & 二、依法确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省人大法工委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一)对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应依法认定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 & & 四、切实加强领导   《条例》的贯彻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条例》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出台指导性意见,不要超越省、市有关规定出台新的政策。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对村级领导班子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做好外来户及信访人员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和说服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 && && & (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 &&&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 && &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 && &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 && &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 && && && &&&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 && &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 && &&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 && && &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 &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市《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意见》 & && && && && && & 甬政办发〔号&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日起施行。《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人员对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认定产生了一些误解,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了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调整了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村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社员资格界定的依据和程序,规范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为我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界定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必须从依法行政、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通过多种途径,统一各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在合作社经营管理、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必须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 & 二、依法确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省人大法工委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一)对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应依法认定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 & & 四、切实加强领导   《条例》的贯彻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条例》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出台指导性意见,不要超越省、市有关规定出台新的政策。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对村级领导班子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做好外来户及信访人员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和说服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明社会,从理性发帖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股权改革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股权改革模式
&&&&只有对农民的资产进行确权,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进行股权改革才能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也才能实现农民“带资进城”。
&&&&&政府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一项必要的补充在于农民原有农村资产的转化:“农民进城转变为市民不应以放弃在农村原有的资产权益为前提。应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农民在农村占有和支配的各种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将这种资产变现为可交易、能抵押的资本,让农民带着资产进城,从而跨越市民化的成本门槛”。
目前依靠农民带资进城推进市民化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对各类资产全面颁证赋权。
&&&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到户,颁发证件;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其使用权、经营权确权到用地单位或承包户,分别颁发证件。
二、加快集体资产的股份量化,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市民化的组织依托。
&&&2009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达1.6万亿元。这些资产的升值潜力巨大,应该用于支撑农民市民化的进程。
三、以土地资源为核心建立带资进城的交易流转平台。
&&&一方面有效解决跨省区产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和联网问题,另一方面应把乡镇和县一级的公共交易平台作为建设的重点。
四、建立土地增值收益结构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各级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一定比例纳入结构基金,用于全国统筹。同时建立全国联网的农民工信息管理系统,对农民工进行在线监控、管理和服务。此外还应对级差收益较少地区的进城农民实行补贴,解决偏远落后地区农民工市民化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由此,逐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全国覆盖。
五、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开展农民带资进城的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试点探索。可总结“宅基地换住房”“两分两换”“双放弃换社保”“两股两建”等经验做法,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六、加强政府监督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带资进城提供外部保障。
&&&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网络化监管信息平台,同时也可考虑在市、区县、乡镇各级政府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五、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1、制定方案。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在村党组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2、清产核资。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同时,要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老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
  3、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4、股权设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
  5、股权界定。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6、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7、资产运营。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8、收益分配。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确保农民利益。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9、监督管理。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2、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实现承包经营权价值化、数量化和有偿化,可以作为资本入股、入社、流转、继承和转让。
1、&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制度。
“‘两股两建’改革,促进了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解决了发展资金难题,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土地成规模,资金得盘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也就有了基础。分类进行盘活:
1、&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
2、&对鲜活农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3、&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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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信息来源:宣城市政协&&‖&&发稿作者:宣城市政协
&&‖&&发布时间:&&‖&&查看5792次&&‖&&
宣城市政协反映,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试点村(社区)产权关系逐渐明晰,农民增收渠道得到拓宽。但是,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以宣城市广德县为例。
1.改革缺乏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股改后如果要进行资产运营,必须成立通过市场准入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尚不能独立经营。江浙等地都在探索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农民合作社,从而解决市场主体问题(试点期间,广德县农委批复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试点村根据县农委批复文件刻章,发放股权证,但不能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股份制改革后的相关管理制度未健全。一是配套政策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会”制度不健全,股份管理缺乏规范,政社不分。改革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的董事长一般由村书记或主任担任,股东代表大会及重大决策管理程序等仍是原则性的制度安排,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二是股权继承问题,特别是对新增人员、出嫁人员、股权外部继承人员及赠予人员的系统性规定尚未出台。三是上级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无法明确规定减免村级集体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政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规范发展。四是现阶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能运营,只是成立了公司,公司财务与村级财务如何核算及如何监管,需要加强政策明确。
3.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部分基层干部对股权固化还存在认识偏差。一是认为股改后,村级公共事业建设等资金得不到落实,可能弱化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影响集体的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认为股改后,削弱了“两委”领导的权力;三是认为股权固化会导致新增人员不能享有收益分配权,造成利益分配不均;四是认为股改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稍有不慎,易引起矛盾和问题,存在畏难情绪。
4.农经体系不健全。以往农经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农民负担监管、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近年来,随着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兴起,需要进行指导服务。再加上土地确权、“三变”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等工作,农经人员的工作任务明显增加。但由于编制限制,县、乡两级农经站人员严重短缺,特别是乡镇没有单独的农经站,农经队伍不稳定,农经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到县农经工作。
为此建议:
1.明确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针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法律地位缺失、市场主体地位不充分的现实情况,建议出台法规文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对股改后的新型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功能和职责予以明确;二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进退机制进一步明确;三是对新型经济组织外部监督管理主体进行明确。
2.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对于有偿退出权,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继承权,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以及继承人与集体的关系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向股改后的经济主体倾斜,特别是股改后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关系到权属变更费用、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征收问题,建议加快出台优惠政策。加强农经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专业人员解决乡镇农经人员不足问题,确保事有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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