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交天津公产房房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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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房,未签租房合同但交房租多年,是否属于公房承租人?谁能给点建议?
单位自管房,未签租房合同但交房租多年,是否属于公房承租人?目前遇到拆迁,单位说没有合同,我们只是借用,要我们限期搬走。不知道我们这样的情况享有何合法权益?
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严格准入条件《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规范申请核准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问题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实行减免租金政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各地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伤残等级在1-6级的,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承租人的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成员突发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实际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建立退出管理机制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拥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要求,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回答(共4条)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假如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假如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补偿款。3.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4.原公房承租人死亡,由于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这个时候,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假如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
租房合同没到期想退房如何处理:第一,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的时候提前解除合同,假如出租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第二,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的时候提前解除合同,假如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在先,那么承租人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第三,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的时候提前解除合同,假如双方商榷确定,以双方协商内容为准,法律不干涉的。
没有合同却是不好办,你应该有多年的交房租的收据吧,这是证明你未签合同事实上为承租人的权利的最有力的依据,像这种情况国家应该要给你们一个补偿标准和搬迁时间啊。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3、预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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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胡晓伟)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情况1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2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3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4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5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等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的情况1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3征收决定范围内的4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5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报讯 (记者胡晓伟)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办法》明确提出,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保管自修责任。■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管理单位可收回《办法》明确提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同时,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此外,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换。■转租直管公产房需征得管理单位同意据了解,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办法》明确,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此外,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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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住了十几年的公房成“无主”资产,房租交不了,想买买不了
朱大爷在黄山垅小区里有一套公房,年年月月按时交房租,一直住的也很安稳。可自从2013年7月份开始,这套房子却突然变成了无主的状态,既没人来收房租,也没有任何一家单位能证实享有这套房子的产权。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朱大爷所住的黄山垅小区,是在2000年左右上房的拆迁安置房,在他持有的徐州市公有住房租约本上,房子的产权单位,是徐州市市政建设拆迁处房管所。朱大爷:以前都是专有人收房钱,人上家收房钱,月月收咱给他就是的。可是自从2013年7月份开始,收房租的人就没再上过门,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和他提起过房子的事。而和朱大爷家一样情况的还有十几户。王阿姨:从2013年不收房租,俺都一样的帮问记者:他为什么不收你知道吗?王阿姨:他说他单位破产了,交给云龙区了。虽然不影响居住,但是大家心里都没有底。最近王阿姨想把这套住房买下来,就到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去咨询,可问来问去却发现房子竟然找不到产权单位。王阿姨:到那说也不属于俺的房子,你给查查,没法查。他也不给查。王阿姨转过头来再去问原市政建设拆迁处房管所,对方表示就是已经交出去了。王阿姨:没人管,交房钱交不出去,交易没法交易,俺想买产权没法买。朱大爷:你住人房子必须得给人钱?俺现在是房子钱交不出去,人家是要账,俺是给人账,给人钱都给不出去好几户来,十几户来。为了弄清朱大爷所住公房的情况,帮问记者首先联系到了以往来收房租的,原市政拆迁处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由于经营不善,原单位在2013年9月份破产解散了,朱大爷等人住的公房,已经交给云龙区房管部门了。原市政拆迁处房管所 陈女士:解散了,就属于哪个区的就交给哪了。帮问记者:那你知道他们为什么也不来收房租吗?原市政拆迁处房管所 陈女士:咱怎么能清楚,刚上来他接收了。后来具体怎么情况我就不太清楚了。按照原市政拆迁处房管所工作人员的说法,帮问记者来到了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科。对于黄山垅小区的这些公房,对方则明确表示,没有移交给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科 工作人员:知道有这么回事。但是两边单位没有坐下来,有可能通过区里,给我们说了一声 怎么回事,但是没有两边的产权移交协议,没法办。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工作人员查询了登记资料,上面显示朱大爷所在楼房,确实不在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登记之列。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科 工作人员:没有(朱大爷)这个楼号,5号楼都没有。帮问记者:那这个呢?12号楼这个。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科 工作人员:12号楼4单元,没有。&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事还是得找市政拆迁处房管所来核实情况。随后,帮问记者设法又找到了原市政拆迁处房管所一位负责人的电话,对方言之凿凿的表示,在破产清算的时候,这些公房都移交给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了。原市政拆迁处房管所 张先生:这是肯定移交了,移交云龙房管处了,因为我们公司不存在了,谁也不可能留了,连土地证都全部移交了。后来,帮问记者又了解到,市政拆迁处房管所在破产清算的时候,是由徐州市城管局牵头主持的。于是,帮问记者又和徐州市城管局取得了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根据2013年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市政房管所的公房,确实应该移交给云龙区了。徐州市城管局办公室 工作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原市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属住房移交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其中有一句,在完成对有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目前对现有的105套公用住房,进行妥善移交管理,分别授权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房管部门作为代为管理单位,房屋租金从号开始收取,同时要将变更主体事宜,函告各住户分别属于哪个区,就由哪个区开始代收房租。从城管局提供的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来看,朱大爷等人所住的公房,确实交给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了。但记者再次和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科联系后,对方表示,会议纪要并不是移交证明,不能表示办过移交手续。至于朱大爷等人的公房现在属于谁管,对方表示,他们会和领导进行汇报。对此《无主的公房》张慧帮你问将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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