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2018建筑企业工伤缴纳费用单位缴纳0.2%-1.9%怎么划分的

2018工伤认定标准_工伤认定标准条例
2018工伤认定标准
一、 2017最新的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定标准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 工伤认定标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三、 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四、 工伤认定标准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否一律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制定的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考虑机动车事故的具体发生原因,将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都认定为工伤有失公允。
  一方面,是否认定工伤要基于一个最根本原因即是否与工作有关。职工上下班都有一个相对合理固定的路线,即这一路线是为了工作而通行的,只要职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事故损害用人单位都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也不能排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个人事务”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情况。特别是在下班后参加亲朋好友聚会,到商场超市购物,看望病人等临时改变路线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因为这些活动都具有个人属性的,如果一味都认定为工伤的话,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无法实现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获得救济,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这很可能使某些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获得了双重赔偿。这种模式违背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根据具体具体情况具体原因而定,而不能”一刀切”地都认定为工伤。
  二、关于“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问题
  “过劳死”是指现代社会由于工作压力过大,身体状况下降、积重难返使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失去生命的一种医学现象。我们国家对于“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就笔者个人而言,如果“过劳死”是由于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第一,认定工伤最核心关键要素就是必须与工作有关,劳动者为了创造出更好的工作业绩,努力工作身心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很有可能突发一些疾病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因工作过度劳累是引发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我们国家虽然没有规定过劳死属于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有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说职业病是基于职业特点所导致的身体慢性疾病的话,那么“过劳死”就是由于过度投入工作所导致的急性身体损害。他们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结果,所以都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在我们国家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对于“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大多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工伤认定。但是由于过劳死的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运用这一款认定工伤也会出现法律上的困境。比如说由于连续加班工作导致体力不支,在家修养时候突发疾病死亡,此种情形下就给“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带来了难度。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过度劳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没有在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也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总之无论是认定“过劳死”为工伤,还是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都存在法律条款本身无法解释的尴尬。
  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握住工伤认定的精神实质——“与工作有关”这一基本原则。具体的规定与基本原则相结合来解决实践中各种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不做一刀切。既让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切实地享受到,又要把不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排除在受保范围之外。
  三、由于工作压力过大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认定为工伤
  现代社会竞争比较激烈,工作压力比较大,除了上述的可能引起“过劳死的”情形外,大多数工作者身体都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一旦有证据证明这种精神损害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否能将其也认定为工伤,获得劳动权益保障呢?从世界范围内对于劳动者工伤保护日趋扩大的趋势上来看,对于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属于应当给予赔偿的范围之内,在某种情况下由于这种精神损害造成的自杀或自残都完全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也有待商榷的。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中列举式的工伤认定标准因为其具体却略显得封闭,不能涵盖所有的工伤现象,导致权利救济上的实质不公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文法立法模式的弊端。为了弥补这一弊端,司法工作者要科学地解释法律,立法工作者要完善工伤保险立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 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损害赔偿标准如何?
  相关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page]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六、 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和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七、 工伤等级认定标准
  以下是工伤等级认定标准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page]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page]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page]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page]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page]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page]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page]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page]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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