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小企业会计制度度有哪些内容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7〕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其他保险公司自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
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应当以其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一)保险公司的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的判断标准
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的活动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1)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混合合同分拆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相比是重大的;
(2)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大于90%的,或者保险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联的重大活动且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的。
2. 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包括:
(1)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投资合同负债;
(3)因保险公司发行或履行上述(1)和(2)的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负债,包括用于降低上述相关合同风险的衍生工具负债、由上述合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公司发行的、包含在其监管资本中的债务工具等。
3.保险公司在评估其是否从事与保险无关联的重大活动时,应当仅针对其可能赚取收益和产生费用的活动,并应当考虑有关定量因素或定性因素,包括可公开获得信息,例如财务报表使用者采用的该保险公司的行业分类等信息。
(二)保险公司活动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保险公司根据其日的财务状况判断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在之后的财务报告期间,只有在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应当在其活动发生变化的首个年度财务报告日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仍然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应当自活动发生变化后的第二个年度财务报告日之后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日。
保险公司根据其日的财务状况判断不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只有在日之前且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允许公司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日;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1.保险公司同时发生下列情况时,表明其活动发生了变化:
(1)该变化是由企业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变化所导致并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决定的。
(2)该变化对企业的经营而言是重大的。
(3)该变化能够向外部有关方面予以证明。
以上情况仅在保险公司开始或停止对其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显著改变其活动规模时发生(如当企业已经获得、处置或终止业务线时),因此,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的活动发生变化的情况非常罕见。
2.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不视为其活动发生变化:
(1)融资结构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其赚取收益和发生费用的活动。
(2)计划出售业务线,即使公司将相关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持有待售类别。出售业务线计划未来可能改变其活动并导致重新评估,但它不影响当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确认的负债。
(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统一会计政策的豁免
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日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本办法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缓执行。
三、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其自日起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其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并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将其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一)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
2.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3.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进行重新评估后,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应当在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之前的每个年度财务报告期间披露以下信息:
1.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事实;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三)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重新评估后,开始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重新评估的理由;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四)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两组金融资产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和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与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2.除上述1之外的其他所有金融资产,包括:
(1)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是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在披露上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时,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如短期应收账款),可将其账面价值视为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同时,公司应当考虑披露的必要详细程度,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
(五)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四)1中所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敞口信息,包括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财务报告日披露该类金融资产的以下信息:
1.按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2.在报告期末不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六)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尚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的与集团内某个主体相关的任何公开可用的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信息。例如,企业集团内某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执行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七)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选择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调整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八)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对企业具有重要性的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而不是企业在这些金额中的份额。
2.对企业不具有重要性的所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中的汇总定量信息。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企业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所占份额。同时,企业应当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分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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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日期:&&&&颁布单位: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发布的财法字〔1999〕57号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
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于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21)“预收保费”科目
(22)“预提费用”科目
(23)“拆入资金”科目
(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
(25)“存入保证金”科目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9)“保户储金”科目
(30)“长期借款”科目
(31)“长期应付款”科目
(32)“实收资本”科目
(33)“资本公积”科目
(34)“盈余公积”科目
(35)“总准备金”科目
(36)“本年利润”科目
(37)“利润分配”科目
2.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以下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
(1)“保费收入”科目
(2)“追偿款收入”科目
(3)“利息收入”科目
(4)“赔款支出”科目
(5)“退保金”科目
(6)“满期给付”科目
(7)“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8)“分保费收入”科目
(9)“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10)“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11)“分保赔款支出”科目
(12)“分保费用支出”科目
(13)“利息支出”科目
(1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5)“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6)“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9)“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0)“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1)“投资收益”科目
(二)名称和核算内容有变化的科目
1.“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只核算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对各种存款及贷款不再应计利息。调账时,可将“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但设置了“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调账时,应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保户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保户借款”科目改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保户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4.“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沿用“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短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因此,本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调账时,可将“短期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改为“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中的面值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将溢折价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将“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债券投资――
应计利息”科目。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将“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7.“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公司如有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调账时,可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8.“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9.“应付手续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手续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应付佣金”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转入“应付佣金”科目,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
或沿用旧账。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公司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2.“备付费用”科目
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不允许提“备付费用”,因此,新制度没有设置“备付费用”科目。调账时,应将“备付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3.“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调账时,应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科目。
14.“外币兑换”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
15.“手续费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而是将其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
16.“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手续费收入也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7.“手续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佣金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8.“营业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并增加了“上交监督管理费”等内容。“营业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9.“分保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分保费支出”科目改为“分出保费”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
20.“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1.“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2.“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改为“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3.“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合并为“汇兑损益”科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增加了接受捐赠转入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等核算内容。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三、会计报表
公司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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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保险网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是什么?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包括哪些内容?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金投小编介绍,《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各自主营业务的范围,为公司划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增加了适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核算特点的相关会计科目,解决了代垫、暂收款项纳入中介公司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等问题。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垫付给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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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urong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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