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工人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17)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日及其以后,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  (三)驻渝部队。  二、参保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的临时聘用人员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区县(自治县)及其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市级主管部门设在区县(自治县)的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还应提供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  5.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原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完善参保登记相关手续,应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应从新增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应从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并提交与临时聘用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三、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机关事业单位未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除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临时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4.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增临时聘用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确定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按月征收。  五、其他  (一)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但不得早于日。从日起,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上述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缴费。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到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应从接续之月起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后,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四)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调整等其他事项,统一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聘用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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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3〕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
  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加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应在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次月开始参保缴费,并在参保缴费6个月内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二、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的,应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次月起连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办理参保登记当月后,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日以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自1998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连续工龄审定的政策规定,不得放宽审核标准,不得对历史档案材料不全、工作经历记载与事实不符、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办理工龄审定手续。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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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另外,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此次《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办法核定。按照新的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单位不会给交的、解散后如果是临时工,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聘用关系的。  机关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  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志刚处长介绍,在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销,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  另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  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 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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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才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是你个人身份发生转变了?比如从合同制工人转变为干部后,也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了。
我不太清楚你所在的地方,一般来讲,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是不用缴纳养老保险的,前年开始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在全国五个城市开始的,在试点城市才开始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如果你是说医疗保险、生育、工伤、失业四险的话,按政策办理转移就行,只要时间接续上就没问题。 热心网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7%调整为33%。其中根据规定,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8%、津贴补贴;机关中的普通工人档案工资包括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包括本人岗位工资。机关中的技术工人档案工资包括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驻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本人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底档案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由5%调整为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调整为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
男性的性器官和机构在省辖60岁,女性不满55岁建立劳动关系,香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人城镇企业,实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城镇。没有保险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非正式员工的规定。 详细要求,请参阅: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2010] 89号提供以上仅供参考! &
因为事业编制单位无需购买养老保险,所以你当然查不到不过据说今年就要并轨了,到时候再看呗
区)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时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6、知青,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谁来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7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由单位集体缴纳的、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如何界定:1、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2、临时工没有视作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1998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0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5、市直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6年7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各县(市、复员战士在下乡、部队期间的年限视作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 &
到县(市)总工会投诉单位不给你交养老保险,并请求总工会和单位协商解决你的养保问题 热心网友 &公务员被判刑缓刑期间之前的养老保险是否有效,缓刑期间被新单位聘用可以续交吗,哪个部门认定呢工龄怎么算?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4被浏览162分享邀请回答赞同 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期: 17:4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以下决定:
  一、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明确自治区与各市、各市与各县(市、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并切实保证资金安排到位,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当前,各地要切实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做好个人账户的清理检查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记账到人。积极创造条件,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
  四、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探索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征缴率,以减少基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严格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五、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记个人账户。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之外的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
  上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4.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离开单位后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5.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转制为企业的,从批准转制之起30日内,按现行管理体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从转制批准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转制单位缴费之月起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非在编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补记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6.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未参保缴费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8.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9.上述所称“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指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03年1月起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所称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日前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日至日按18%确定;日后按20%确定。
  从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凡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七、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明确新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政策
  1.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计发标准重新核定其退休金标准,加上至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离退休金支付标准及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二)明确参保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
  1.参保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现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2.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参保人员转出地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确定实际建账时间,并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参保人员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础数据库,以此计算其退休后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三)其他相关政策
  1.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本决定规定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本人可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由其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档案托管的人员,由其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申报材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死亡后个人账户继承及死亡待遇计发标准按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足额到位时,不记个人账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在职参保人员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有疑问,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实低于按规定应申报的缴费基数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核定后的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2‰的比例按日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中补缴部分不补记利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
  4.参保人员被判处掏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满后的次月起支付,以后参加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上述人员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申请,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5.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治区辖区内日前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归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九、加快完善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为过渡到自治区级统筹创造条件
  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规定,进一步推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完善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以增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为实现自治区级统筹、构建全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
  十一、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仍在社区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各地要尽快将其纳入社区进行管理。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确保业务经办畅通、快捷、优质、高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做到落实政策到位,发放待遇到位,服务工作到位;摸清底数确认到人,筹集资金发放到人,检查督促落实到人,以人为本服务到人。
  十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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