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业务处理实训报告究竟应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企业承担到底怎么处理? _会计审计第一门户-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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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企业承担到底怎么处理?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必须澄清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个人所得税,就是取得收益的个人应该支付的税金,怎么会出现企业承担这个概念?
昨天,有个同行问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由个人承担,或者由企业承担,是个什么概念,应该如行的处理?
必须澄清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这是一个的概念,个人所得税,就是取得的个人应该支付的税金,怎么会出现企业承担这个概念?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企业和个人谈定的劳务报酬金额,是扣除个税的,还是包含个税的?如果是扣除个税的,那么就是我们俗语中说的个人所得税有由企业承担,如果是包含个税,那么就是我们俗语中说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举个例子:某企业和演员A签订演出,合同约定演出劳务费总金额2万元,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考虑,企业应该做以下处理:
借:经营宣传费20000元
& & &贷:劳务费16800元
& & & & & &其他未交款代扣个人所得税3200元
演员A实得16800元;
如果:某企业和演员A签订演出合同,合同约定演出劳务费税后2万元。那么处理就应如下:
不考虑增值税,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宣传费23684元
& & &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费20000元
& & & & & & 其他未交款代扣个人所得税3684元
演员A实得20000元。
上述两种合同约定,企业支付的代价不一样,但是个人所得税都属于代扣代缴的概念。
第一种约定,合同金额即是个税计算基数;第二种约定,要根据个人实际获得的税后金额,算出个税计算基数,计提个税。二者税基不同,代扣代缴的个税也不同。
类似于这种概念,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也经常碰到,譬如二手房交易、房屋都会出现买方承担交易税费的概念。企业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买方承担税费的概念,在财务核算和税金计算时,正确还原计税基数,不要为企业带来额外。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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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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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 新三板挂牌前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正规审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如何应对事务所的审计呢?本期内容将抛砖引玉,跟大家探讨一下应对审计的一些小技巧。
姓名:曾维华
职务:财务总监
现从事工作:财务管理
人生座右铭:自己的人生掌握在自己手中      
一句话描述职场经验或心得:没有做不好的事,只有不愿意做的事  
对自己职业发展的规划:财务管理           
网校带给您哪些帮助:拓宽视野,分享经验    
所授课程:新三板挂牌中的重点审计过程及应对技巧
简介:曾维华,,先后在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各种财务审计及工程审计工作,审计客户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熟悉企业财务核算、等工作。2014年6月开始在企业任职财务总监,主要协助企业做新三板挂牌前的财务梳理、股份制改造、应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等。在财务审计与被审计中可谓是&知己知彼&,也希望能把这种经验与大家分享。
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在财务与审计的关系中,这个道理同样适用。审计人员需要在了解企业账务处理的理论及技巧的基础上作出更准确的审计方案,同时,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也需要在了解审计人员所做的每一项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而不是在被审计出问题后才进行沟通或补救,那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如果针对企业状况去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又应当在审计前做哪些准备工作呢?本期话题就来聊一聊。
最擅长的实务操作领域:企业内控、财务审计、财务预算及管控、灵活且规范化的账务处理。
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是对立的吗?应如何处理其中的关系?
答:审计方与被审计单位绝对不是对立关系,甚至应该和谐配合,互相促进。
在大部分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眼中,一说到审计,就觉得是来找事儿的,打一开始就抱着一种抵触情绪展开&非抵抗不合作运动&。面对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大部分答复都是消极的。
反过来,审计人员在遇到这种抵触的时候,又会想:&看你们遮遮掩掩的样子,问题肯定很多,这也不让看,那也说没有,行啊,你们不是不合作吗,那我就仔仔细细,认认真真的查,不弄个底儿朝天,决不罢休。&
这样一来,双方就变成了一种对立的关系,对谁都没好处。审计单位由于被要求的时间紧张,工作量大,同时又不能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只能加班加点搜集各种信息以便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说,本想采用拖延手段,让审计人员知难而退,不了了之,凑合着出个报告就行了,谁知审计人员反而增加了审计程序,延长了审计时间,要求提供更多的公司资料。整个过程更加苦不堪言。
那么究竟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才能做到更和谐、更高效呢?本人总结了几点,跟大家分享:
1.首先,彼此尊重;
(1)尊重对方的时间:审计人员每个项目时间要求都很紧,一般几千万到一个亿左右的中型企业,现场审计时间都在一周左右甚至更短;但是,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除了配合审计,也都有自己的岗位工作,并非专职配合审计。因此,审计人员要把握恰当的沟通时机,比如尽量避开月末结账、或者在早上处理杂务时;要把握恰当的沟通技巧和方式,简明扼要,易于操作,不要让对方帮忙做一些低级的汇总工作;作为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也尽量不要浪费时间,已有的资料尽快提供,需要突击补充的资料也需要加班补上,快速而专业的水准会让对方觉得你就是整理出来的资料而并非&补&的。
(2)尊重对方的专业水准:
企业财务人员大部分可能确实不如注册会计师那么紧跟会计审计动态,对准则的把握也不一定那么到位,但是对于自己公司的情况确实非常熟悉,对自己这个行业也非常了解,同时也能灵活的将准则、法规运用于自身财务管理方面。因此,审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各有特点,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各有优势,审计人员无需咄咄逼人,财务人员也不用觉得对方&班门弄斧&。
2.其次,找准合适的沟通对象;
对于审计人员来说
(1)细节找会计;
(2)全局找总监;
对于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来说:
(3)小事找助理;
(4)大事找经理;
3.再次,沟通讲技巧;
对于审计人员来说:
(1)自己能查到的信息不要问;
(2)不绕弯、直接问;
(3)恰当措辞,避免对立;(可讨论但不要轻易下结论,不要轻易说对方是错的,有可能只是双方看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或者有的特殊情况双方未沟通到位)
对于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来说:
(1)被审计单位少找理由,多提供证据;
(2)实在是错了的问题,端正态度,争取与对方讨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
问:审计中只要发现问题就一定要做审计调整吗?有没有沟通的余地?
答:不一定全部都要做审计调整。审计人员在了解项目情况及审计风险后会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比如总资产的1%或净利润的5%等,审计中发现错误的金额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或者性质严重就一定会要求调整,如果金额较小且性质上属于一般性错误,则会跟其他错误问题汇总后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因此,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也可以衡量错误的具体情况后与审计方沟通,争取少做调整。
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会关注哪些问题?应如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答: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较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财务核算流程、大额资金收支情况、资产权属问题、资产价值问题(如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或跌价问题,是否存在坏账问题)、负债是否记录完整、是否存在虚增利润或隐藏利润、是否存在不符合商业实质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等等。
被审计单位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一个大的原则:审计讲究审计证据,只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其想要的结论就行。举个例子,账面记录了一笔销售业务,那就提前准备好销售合同、客户发送的订购单、库房的出库单、运输过程中的发运单、客户签收单等,如果已经收款了,提供银行回单,那这样审计人员不相信这笔业务都不行。至于这些单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审计人员不承担鉴定的义务,因为在审计过程中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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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退回,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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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退回,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只需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等科目,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4月30日批准报出,该企业发生下列退货业务:
  (1)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日退货,则该企业应冲减2002年5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2)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日退货,则该企业应冲减2002年6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3)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日退货,2001年度财务报告于日批准报出,则该企业应冲减200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4)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日退货,2001年度财务报告于日批准报出,则该企业应冲减200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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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业务是招投标,很多招标企业要求投标公司在当地有经营机构,所以公司在各地开设了分支机构并取得了税务登记证,其实去实际经营,那么这种性质的分公司需要独立核算吗?如果非独立核算,是自己说了算还是要求总公司的税务所核定和备案?
看看这个帖子对你会有所帮助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区别
(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还有一点分支机构既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就要在当地进行税务申报(不要忘记了)
那么老师,我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财务,没有开立银行账户,从刚才那个连接来看,分支机构不要进行独立核算,那么不需要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开票都由总公司开,当地税务所每月零申报,年底所得税合并申报对吗,需要去总公司所在的税务所登记吗
本帖最后由 xmqdp 于
21:51 编辑
我在网络里收集到如下资料,相信您看后并结合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应该能够得到满意的答案,必要时咨询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管理员。
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 因此,无照户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问:上海外商独资物流公司计划在广东东莞新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人事、财务、资金统一由总公司管理,业务活动均由总公司签署合同及开具发票收款。请问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可否均由总公司缴纳,分公司只作零申报?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对于贵企业的情况,既然在广东设立了分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分公司应为机构所在地,营业税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2、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我们也有这个困惑,但机构地税害得我重复纳税,直到年前才改政策,让我们在当地纳税
看了还是头晕,各种解释都有,打算去税务所问问咨询下。分公司根本就是个形式,我们不打算开票,但是如果长期不开票,当地税务所会查吗
那请问下我怎么知道分公司跟总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我这边的分公司一直是在地税零申报的(营业税),总公司按照实际的申报,那么现在要进行汇算清缴,分公司要汇算清缴吗?
&那请问下我怎么知道分公司跟总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我这边的分公司一直是在地税零申报的(营业税),总公司按照实际的申报,那么现在要进行汇算清缴,分公司要汇算清缴吗?&
& &我也有这个困惑。我们的业务开的票都是总公司的名字,我们分公司就相当于没有业务,一直在地税零申报营业税。那所得税又该怎么计算?
分清了分公司,咱们是独立核算分公司
分公司不独立核算,账务全部由总公司处理,平时的报税怎么处理?是不是也是总公司办理?
看了下还是不太清晰。。。请教各位大神:
公司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销售,跨省成立专卖店销售,在专卖店所在地均成立了分公司。
各分公司均有银行账户,分公司员工工资、社保、劳动关系均在总公司,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否申请非独立核算?若申请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如何缴纳?总公司向分公司调货是否需要账务处理?所得税又如何处理?
或者这种经营模式,是否一定需要在当地成立分公司?
没人回答我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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