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案例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我们是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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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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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一步就是要和出租人也就是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出售给购买人。其实这种方式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承租人将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科目,第二种情况就是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下面我们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处理的方法。  1、在租赁合同签订的时候承租人一般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到30%来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项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主要就是用来支付最后一期或者是最后几期的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项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项科目。  2、在租赁时间期之内承租人需要根据相关的期限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当中包含了租赁信息部分确认为当期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3、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不能够合理的确定,期末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需要按照周期与正常使用的年限较短计提折旧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出售价格高于资产账面镜子没有实现的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照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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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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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规定:“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六、……,第三条规定自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日起执行
采纳率:96%
按财税(号文的规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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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案例
【例题11·计算及会计处理题】日,A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公允价值1 0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租赁公司。该设备日的账面原值为91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双方签订合同,A企业租赁该设备48个月,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120万元,A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18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利率为3%(6个月),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P/A,3%,8)=7.0197;(P/V,3%,8)=0.7874] 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折旧期为4年。    【答案】  (1)编制日A公司有关结转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910   (2)计算A公司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 050-(910-10)=150(元)  借:银行存款              1 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150   (3)日A公司租入:  最低租赁付款额=120×8+180=1 140 (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7.×0. (万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 05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折现值984.1 (万元);  借:固定资产      986.1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5.9    贷:长期应付款       1 140      银行存款        2  (4)日:  借:长期应付款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1 140-155.9)×3%] 29.5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9.52  (5)日:  借:长期应付款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26.8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 140-120)-(155.9-29.52)]×3%=26.81  (6)编制日在折旧期内按折旧进度(在本题中即年限平均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录  由于租赁资产的折旧期为4年,因此,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期也为4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150÷4) 37.5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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