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6的贷款合同里有须要先交保险的一条吗?如果我交不起会到法院起诉我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与王东云、刘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民初1389号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U。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兴玉路16号。负责人:李彬。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涵晨,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云,男,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居民。被告:刘妩梅,女,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住所:东川区新村路中段安达楼。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与被告王东云、刘妩梅、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王东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妩梅、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号《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王东云、刘妩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元;3、请求判令被告王东云、刘妩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日,合计人民币66042.99元),并支付自日后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东云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总和(暂计人民币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送达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为15785元。事实和理由:日,被告王东云及其配偶刘妩梅与原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号《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东川区凯通路东正财富B幢3单元B2-18号房屋,借款期限自日至日(120个月),并由上述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及由保证人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上述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自原告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之日止,并对利率、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清偿顺序、争议解决方式等金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经昆明市东信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于日出具(2014)云昆东信证字第126号《公证书》。原告依约向指定账户交付借款人民币63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期内利息及期外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66042.99元,合计元未予归还。被告王东云答辩称:商铺我们是买了,也贷了款,但是商铺一直未交付,无法经营,也没有钱来还贷。原告起诉的事实我都认可,但实在没有还款能力。被告刘妩梅、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信息情况。二、被告王东云、刘妩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三、《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就金融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对借款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范围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四、《公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就金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经昆明市东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五、《个人借款支付委托书》一份、《放款通知书》一份、《富滇银行个人借款借据》一份、《客户回单》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六、《试算单》一份,证明截至日,被告欠付的本息合计数额。七、《按揭还本付息试算单》一份,证明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期还款日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八、《富滇银行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一份、《案件审批表》一份,证明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被告王东云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东云、刘妩梅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为:日,借款人王东云、刘妩梅、保证人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号《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东川区东正财富B幢3单元B2-18号房屋(商铺),借款期限自日至日(120个月);由王东云、刘妩梅用购买的商铺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保证人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起算利率为月利率6.004166‰;合同双方还就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违约责任、清偿顺序、争议解决方式等金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经昆明市东信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于日出具(2014)云昆东信证字第125号《公证书》。原告依约于日(起息日)向被告王东云指定账户交付借款人民币63万元,王东云于日委托原告将该63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被告王东云、刘妩梅正常还款14期后就停止还款付息。截至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期内利息及期外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66042.99元未予归还。被告累计违约超过六个月。起诉前,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签订《富滇银行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范围为一审、二审、执行代理,律师费用支付方式为:前期支付律师费5000元(去税);2、剩余部分的律师代理费按甲方(原告)实际到帐金额的2%支付(包含自诉讼审查之日起至执行终止之日止所有程序)。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东云发放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东云、刘妩梅在还款14期后就停止还本付息,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情形,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该笔贷款被告方已无能力继续还款付息,并已累计违约超过六个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号《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王东云、刘妩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东云、刘妩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15785元的诉讼请求,因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原告签订的《富滇银行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为一审、二审、执行代理,本院无权对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的律师代理费用作出处理决定,第一审程序也因原告未提供收费收据,无法确定代理费具体金额,故该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与被告王东云、刘妩梅、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号的《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二、由被告王东云、刘妩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借款本金元;三、由被告王东云、刘妩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截至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66042.99元、并支付自日起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四、由被告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东云、刘妩梅应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4元由被告王东云、刘妩梅、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杨 芮人民陪审员  高永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顺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我在网上,和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他们传真过来合同,我签合同时没注意,等传真过去给他们,他们才说要我先打2000呢贷款信用保险过去,他们才贷款给我,那2000元在贷款打过来呢一小时之内退还我,我不想贷了,我怕是诈骗,因为从来没听说过贷款信用保险,他说如果我不打过去,他就要起诉我,请我这是真的吗??_贷款问答_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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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EN***
城市:昆明
提问时间:&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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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情况下正规的额公司是不需要什么信用保险的,并且签合同都是到公司面签的,所以我建议你可以电话沟通一下他们的真实性,千万不要打款过去,如果不行可以直接报警
1位专家认同他的回答
其他回答共3条
服务地区:昆明
服务机构:捷越联合
骗你的,别相信他们,我在昆明,我公司无任何费用,需要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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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富滇银行
明显的骗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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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盘法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诉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胡啟鹏、宋冲云、胡林泉、佟琳、王鸿雁、王钧、蔡丽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盘法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诉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胡啟鹏、宋冲云、胡林泉、佟琳、王鸿雁、王钧、蔡丽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宋冲云、王鸿雁、胡林泉、佟琳、王钧、蔡丽欢:
本院受理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偿还借款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元;二、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偿还借款元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该笔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三、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律师费59000元;四、若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欠款,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有权以被告胡啟鹏、宋冲云、胡林泉、佟琳共有的位于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迎海路海悦花园海涯苑房屋1-3层15号(他项权证: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第号)、对被告胡林泉与佟琳以其二人共有的坐落于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4幢1-3层7号、8号房屋(他项权证: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收偿。被告胡啟鹏、宋冲云、胡林泉、佟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欠款,被告王鸿雁、王钧、蔡丽欢应向原告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鸿雁、王钧、蔡丽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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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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