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能更详细的了解《合同法》?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去做会计刚毕业去工作签合同,通常是签几年的(共8篇).doc 63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去做会计刚毕业去工作签合同,通常是签几年的(共8篇)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去做会计刚毕业去工作签合同,通常是签几年的(共8篇)
大学毕业工作后一定要签合同的原因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一、能保障合同各方的利益,主要就是信用的文字化依据,同时签合同后,用人单位要交社保等五金,且有劳动争议时,便于打官司。也便于确认干部身份。一年后还可以使用社保基金办理信用卡,到医院就医等。
二、参加工作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有保障,签订了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法律约束,工作期间工资有保障,单位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但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单位也会依法办理。而你同学的想法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不可取。
三、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这个当前的弱势群体,而做为劳动者一定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但劳动者自己想离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多么人性化。做为劳动者为什么要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呢?
四、如果涉及离职请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次,一般合同都是双方各执一份,如果自己没有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
六、其它:
《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确立了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与每一个用人单位之间
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也是劳动关系的终点。如何签订履行以及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规范的十分重要的和具体的制度,这不仅仅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有没有压力和负担,那么可以负责任地讲,对违法的企业一定会有,而且相当大,对依法经营的企业基本没有。 合同不涉及增减工资、工时等问题,它仅仅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如何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条件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的规范。劳动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况只有两种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若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做的到的,既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支付,若续延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限可以一分钱不付等等。
《劳动合同法》秉承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在制度设计和条文中全面体现了这一精神。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职责,明确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管理权基本属于用人单位,无论签订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基本如此。
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适度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等于“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对我们大学毕业生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的。
篇二:毕业生找工作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毕业生找工作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近期有人叫我写一片关于毕业生找工作签订合同注意事项的文章,写后觉得对大家可能有点用处,就在此发一下,要强调的是这是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者就业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签订合同,在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朋友们可要慎重,认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条款,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履行的义务,让合同成为保障自己权利的武器,而不是卖身契。
一、了解合同
很多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吃亏,并不是对具体的情况不了解,而是对合同缺乏一个准确的概念。因此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合同,合同对我们有什么作用。
《合同法》对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下面我将对此定义进行解析。
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对合同中的条款有设定、商讨、更改的权利,一方不能欺压、胁迫另一方在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求职心切,胆子也比较小,加上就业压力大,心理上把自己定位为弱方,用人单位一出具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样对自己有害无益。大家一定要把自己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有提出问题的权利,也有对双方利益博弈的权利。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404 Not Found
The requested URL /pkjb1070/jxu9g.html was not found on this server.请问,2008新劳动法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你们去了解了吗?_百度知道
请问,2008新劳动法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你们去了解了吗?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对劳动法的一些合同方面解析更为详细,意为更好的保障劳动者~~~~麻烦采纳,谢谢!
采纳率:6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合同法中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在哪条?
合同法中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在哪条?
提问者:wl7120***时间: 16:57:07地点:3个回答
你好,民事诉讼法。
您好,合同法中有关的规定为第一百二十九条,更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八条
你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同时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答:建议把重点放在“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商品房价款总额的20%的定金”,因为你们的合同既...
已帮助: 人
答:你好,现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已帮助: 人
答:没有具体的规定,自己约定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
已帮助: 人
答: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已帮助: 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你好,转租应该经过房东同意。房东出售此房,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如不购买,你
答: 你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你承
答: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违约金条款和相应
答: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
答: 我的职务发明专利被本单位人恶意侵权,与外单位谎称会干并隐瞒真想签署合同。履行时又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你好,是可以起诉他的
回答:你好,请问金额多少呢
回答:你好:如出现安全事故,首先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
回答:你好:如果在你们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回答:可以向工商局投诉也可以诉讼解决
回答:应该得到补偿........
回答:原则上是可以的最好咨询下车管所
回答:注销要谨慎,到时候会给生活带来不便的
回答:可以报警但要有证据
回答:对车辆擅自进行了改装?
回答:已经构成恶意透支银行会起诉追款的
回答:这种事到社保局一问不就清楚了?
回答:你查房东干啥?派出所有全部资料,可以到派出所去查
回答:未成年工厂招用童工违反劳动法
回答:这么多年都过去了好好学习吧学成毕业生活自然会好起来的
回答:必须回广安参加学习和考试
回答:实体店没有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回答:征用土地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事前会公布的
回答:征用土地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事前会公布的
回答:有记录但不属于刑事案件对生活和工作没影响
回答:没参与新一轮土地确权?
回答:没参与新一轮土地确权?
回答:可以根据合同投诉旅行社
回答:可以找他们要钥匙和门禁卡
回答:天下哪来掉馅饼的好事?
回答:拆迁的时候会公布补偿办法的
回答:这个具体要看你们合同如何约定的呢。
回答:这个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的。
回答:你只能和中介协商解决了。
回答:有另外收费吗?你们合同如何约定的呢?
回答:聘用协议期未到企业不要我上班了,企业应该怎么补偿我的工资,尽快联系我帮助
梁静飞律师
刘焕廷律师
陈奇斌律师
江晓辉律师
顾红霞律师
陈惠斯律师
程智华律师
郜云团队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优质合同纠纷法律咨询、优质合同纠纷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重庆律师: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0:25:21
编者按:本文系王利明教授于日应邀到汕头中级人民法院讲学的录音整理稿而成。该稿对当时颁布的《合同法》的总则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被汕头中院等单位印发学习。2006年,应读者要求,王利明教授重新审定并修改了该讲稿,现发布于中国民商法律
 编者按:本文系王利明教授于日应邀到汕头中级人民法院讲学的录音整理稿而成。该稿对当时颁布的《》的总则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被汕头中院等单位印发学习。2006年,应读者要求,王利明教授重新审定并修改了该讲稿,现发布于中国民商法律网,以飨广大网友。
各位法官,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想新颁布的合同法总则中的若干问题和大家交换一些看法,我主要想谈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的关系问题
  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成立和生效这两个概念开始谈。我们讲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判断合同成立有两个重要的条件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它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所要求的必须具备的条款。过去,我们对这个&主要条款&的理解也有差异,比如经济合同法就规定,合同应该具备一些条款,许多人认为,《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应该具备的那些条款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上不是的,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条款也就不同。例如与要求的条款就不一样,价金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主要条款,但在赠与合同中却不是一个主要条款。所以我们所讲的主要条款是依据合同性质所必需具备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的条款。当事人一旦对这些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如果我问你,我要把这块表送给你,你要不要。如果你点头同意,那就是对赠与的主要条款形成了合意。如果我要问你,我要把这块表卖给你,即使你点头同意,也还不能说已经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因为我们还没有就价金的条款达成合意,也可以认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如果说没有价金的话,我们不知道究竟这块表是送给你还是卖给你。这个问题不清楚,不能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次,就是必须要完成要约承诺过程。例如,一个厂家向另一个厂家发电报询问或者打电话询问,有没有什么型号的钢材。询问价格在法律上通常我们把它称为要约邀请。收到电报的厂家马上就按要求把货送到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实际上我们说是一种要约行为,就是以送货这种行为来要约,收到货的一方实际处于一个承诺人的地位,如果他要承诺了,这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他没有表示要接受这个货,现在当事人仍然还处于要约的阶段,还没有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不能认为这个合同成立。所以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要条款、完成要约承诺阶段。
  什么是合同的生效呢?我们讲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对已经成立的合意,法律要用一个生效标准来进行评价,如果它符合法定的生效标准,法律就承认当事人所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或者说,具有一种法律效力,这样我们就说合同已经生效了。那么这个生效的标准是什么呢?《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几项法律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这些就是法律为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价所设定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生效标准,当事人的意思才能够产生一个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我们讲的,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生效的标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如进一步分析,也可以这样理解,我们讲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志,而我们讲合同的生效是指国家对当事人的意志的一种评价,或者是采用生效标准的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评价,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基于这个原因,我们说并不是合同一旦成立就当然有效。有人说,《合同法》中提到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说合同成立和生效就是一回事。我想强调指出的是,依法成立的指的是合法的合意,合法的合意一旦成立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不合法的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赋予它一种效力,所以这个合同就生效,它就产生了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它就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所以成立和生效仍然是有区别的。
  什么是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无效?我们认为,凡是没有完成要约承诺过程,或者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合同,就构成不成立。比如,我们刚才举的例子,送货的一方把货送到了,但是收到货的一方拒绝接受。那么对方就到法院,告收到货物的一方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他说你给我打电报就是要询问要求要什么型号的钢材,那么现在我把钢材给你送来了,你又不要,所以你构成违约。有人认为,没有完成要约承诺的过程,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我们说这不是一个无效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个合同没有完成要约承诺过程,所以它根本就没有成立。在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对它用一个生效的标准来进行评价,来确定它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因为这种评价它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当事人达成了合意,那么现在这个合意没有形成,所以这个评价就是毫无意义的。评价是在已经有合意的基础上才能做出评价,所以合意是第一个阶段必须要完成的问题,而有效无效是第二个阶段的问题。第一个阶段还没有经过的话,根本就不可能进入到第二个阶段。所以这不是一个无效的问题,无效只能是指当事人的合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区分无效和不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再举一个例,谈到格式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一个人家里的电话被掐断了,他问电话公司为什么把我的电话线掐断了。电话公司告诉他是因为他没有交电话费。他说我没有交电话费,你也不能把我的电话线掐断呀,没有缴费是因为我忘记了,你现在把我的电话线掐断了,我很多重要的事都没有办法打电话。电话公司就跟他解释说,当时你来装电话的时候,我们给了你一张收据,收据反面上有一条规定写明如果客户不按期缴费,电话局有权停机,现在就是根据这条规定,因你没有缴费而将你的电话停机了。这个规定在法律上叫做格式条款。但是这个格式条款现在发生了争议,一方说这是合理的,另一方说这是不合理的,双方起诉到法院。法官们也在反复地讨论这个条款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有效的?在这里我想提出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条款是不是成立了?假如这个条款没有成立的话,那么我们来讨论这个条款是否生效,有效还是无效有什么意义呢?当时一个法官问我为什么条款没有成立呢,我说这个条款是写在收据的反面,一般人看到这个收据,不认为这是一个正式的文件,特别是你把条款印在收据的反面,如果它没有引起对方的注意的话,应该说它违反了格式条款成立的一个重要的规则,就是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提起相对人的注意。所以,这个条款不能认为它已经订立到合同里面了。就好象说到商店买东西,你写一个牌子说&货物出门,概不退货&,最后我要退货的时候,你说因为有这个规定,不能退货。现在我们不管这个条款是否合理,这个是另外一个问题。假设我买东西的时候,你不是将这个告示摆放在我买东西的这个柜台边上,而是放在其他的柜台上,我根本没有看见,你也根本没有提起我注意,你现在怎么能说这个条款订入到合同中呢?所以说格式条款,如果根本就没有提起对方注意的话,就不能认为它已经订入到合同中,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如果合同没有成立,那我们为什么要去讨论这个条款是不是有效的呢?我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共计25页)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609234482046
热门律师: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