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没到年龄就让退休合法吗,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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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整理:周缘求&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至今尚没有定论。&1.《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再次聘用时,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应作为雇佣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要求为其补缴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第2条答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10.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6]1号)第4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劳动关系解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朱某诉某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案”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问题,法律分别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明确,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本案最终明确,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12.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应理解为权利性规范,亦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选择终止,而是继续保持用工关系,双方的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并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的用工关系便自动变为劳务关系。”(王林清著:《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第2版,第422页。)13.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认为,“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能予以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限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1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认为:(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并不矛盾,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是,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周缘求,江西省湖口县人,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4)。现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无锡律协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实务】外籍员工,达到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可否终止合同?
作者:汇业律师师事务所合伙人 洪桂彬律师
2017年4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对外国人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外国人国内就业的情况越来普遍,办理就业证时超出中国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也并不鲜见,那么对于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在其劳动合同和就业证均未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达到中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呢?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1)认为,既然中国政府允许其合法就业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也未规定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的年龄上限,因此在工作许可证未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以到龄为由终止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2)认为,既然外国人在合法就业的情况下与中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同等适用中国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同等适用于外籍员工。
笔者认为,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调整。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既然适用工作地也即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退休终止合同的规定应同等适用于外籍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一旦外籍员工达到中国退休年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合法终止合同。此外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如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即如果外籍员工参保超过15年,且达到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可正常申领养老金(当然在境外领退休金的,必须每年到中国来一次证明你还活着)。既然在申领退休金问题上,外籍员工适用中国退休年龄制度,那么在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上就没有不同等适用的道理。至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仅代表双方维系合法用工关系的可能性,与用人单位行使终止权并不冲突。当然对于广大用人单位而言,考虑到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在外籍员工不符合申领养老金的情况下,还应谨慎操作退休终止。
1: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复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88号
2:北京马奈国际商业会所管理有限公司与JohnE. Deal狄仁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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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到了 不想退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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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员工诉奇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司称依法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成庭审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是不是一定要退休?如果本人不愿意退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给经济赔偿?昨日上午,62岁的刘治国诉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案在仲恺法庭开庭。刘治国称,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仍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称,刘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拒绝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本案将择期宣判。
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终止条件
刘治国在奇胜公司已工作21年。他于日入职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施耐德电气和奇胜工业成立合资公司奇胜亚洲,公司遂更名为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日,刘治国和公司双方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至12月,奇胜公司以刘治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多次要求其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今年1月4日,奇胜公司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要求其于1月2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刘治国于当日向奇胜公司出具“在未依法、依约获得经济补偿金之前,本人不同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回函。刘治国认为,在200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中,约定条款中没有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中反而约定如果公司终止合同,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因此,他坚持要求奇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予经济补偿,并婉拒奇胜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办理退休的要求。其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被拒进厂后仍每天按时“报到”
今年1月26日上午8时,刘治国按时到公司上班时遭到门卫阻扰,门卫不许刘治国进公司,这让已在此工作20年的刘治国很意外。
争执中,门卫出示了公司的“通告”,内容为“兹有刘治国,原维修部员工,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于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旁边墙壁上也张贴了刘治国的肖像并附有“通告”内容。
争吵中双方互有推搡动作,刘治国于是拨打110报警,当日上午10时许,惠新派出所一名黄姓警官出警。次日上午,刘治国再去公司上班时又遭门卫围堵,刘治国又报警,黄警官再次出警,带着刘治国到奇胜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但未果。
1月28日上午,刘治国又照常上班,还是遭到门卫围堵,刘再次报警,派出所再度出警。这一次,民警驱车送刘治国到仲恺高新区劳动局求助,但一直没有解决。就这样,从1月29日至2月16日,刘治国仍按时上班,但只能在公司门前用手机拍照,留下按时上班的证据。刘治国称,此举旨在表示他遵守合同约定,宣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借此提防奇胜公司以旷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诉至法院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今年春节后,刘治国向仲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确认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奇胜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奇胜公司违约及奇胜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仲恺法庭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原无固定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要终止,刘治国是否要退休离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不要给经济赔偿金。另外让刘治国感到不满的是,他一直不同意退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但公司没经过他的同意却帮他办了退休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刘治国认为,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至今,其间从未变更。他自日入职奇胜公司以来,无间断工作至日奇胜公司违约不让他上班为止,工作履历一直连续。
2013年刘治国年满60岁,具备退休资格,但当时双方都未提及退休事宜,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如果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那么为什么不在2013年提出,而是到了2014年才提出呢?”刘治国说,自己未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终止条件,奇胜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据,要求他签署“申请离职”文书的做法违背自己意愿,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自己拒签理由正当合法。
刘治国认为,虽然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但不一定非要退休。“退休的权利自己可以放弃,但劳动合同的义务自己还要履行。”他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奇胜公司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治国说,奇胜公司拒绝依法依约给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并以侵权(肖像权)围堵禁入方式阻止他正常上班,纯属粗暴式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他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昨日法庭上,奇胜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刘治国在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奇胜公司在今年1月4日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终止了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刘治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因此,奇胜公司不需再支付刘治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认为,公司在终止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上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刘治国的肖像权和人格权,不必赔礼道歉。
对于为何没在2013年提出终止合同,奇胜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表示,这有各种原因。他能够理解刘治国的做法,也支持刘治国通过各种方式,如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最终结果如何,就看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裁决意见。
职工未办任何手续,公司能否单方办理退休?
刘治国说,自己一直没同意退休,也没有办理任何退休手续,但去人社部门咨询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职工本人没有签字,公司可以单方办理退休手续?人社部门答复称,公司只要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昨日,奇胜公司代理人对公司如何帮办退休手续不予回应,称与本案无关。
此外,奇胜公司称,劳动关系终止后,他们多次告知刘治国申领养老金待遇,但刘治国迟迟不递交个人申领材料,致使养老金没能在今年2月申领,直到4月才可以申领。
对此,刘治国也表示质疑,自己没交个人申领材料,为何4月份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是谁帮他交了材料,或是无需材料也可以申领?
刘治国表示,自己也向惠州政府热线12345反映了该问题,对方日前给他回复,称等法院判决后,再由相关部门去调查处理其退休手续办理问题。
采写:南都记者 杨振华
作者:杨振华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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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A,男,日年满60周岁,其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日,2010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由于缴费不满15年A无法申领养老金。如此,若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何在。
PS:《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R7 D: j( A; J" k9 k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T/ x& O; E4 Z% f- T7 I
& &&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v, E$ n- g, @5 O* `&&P" P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 L. M/ n8 o' U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k# t$ Z0 s3 S" Q) k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 ?5 y) i1 z) A* B* t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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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粤劳仲函[2009]1号》规定,在广东省这种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前面的复函内容只适用于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法院判决没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的话有可能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V# V0 C; d9 Q% B4 i$ @% j: p
根据责任划分,我个人比较认同仲裁的那种解释,毕竟不能申领养老金情况的原因极为复杂,政府政策、员工职业变动、公司回避法律责任等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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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理而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但未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4 z' W6 [: c# x7 U
& && &同时,就如楼主所言,劳动仲裁委基本根据劳动法规或地方法规进行仲裁裁决,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没有指导意义,故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许会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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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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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M6 S" E8 W/ S1 M
因为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丧失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
&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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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缴纳达到15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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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发表于
继续缴纳达到15年为止
如此,该员工是不是需要工作到70岁呀!!!!
&仔细看了下题目,该员工确实是很吃亏啊。。2010年才交养老保险,现在才过五年而已就满了法定劳动年龄。唉,看起来,那之前交的社保金也并没有什么用了。而且以大大们所言,看来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什么可能了。只能说,还是先解除劳动关系,再返聘吧。一把年纪了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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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汐 发表于
13:39 - [6 ^& s1 _' f- K1 o
从法理而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认真学习!俊汐版主分析得好全面呀。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威望801 金钱92238 贡献18066 阅读权限255积分111105日志记录帖子主题精华0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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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汐 发表于
13:39 &&h) d! a/ A/ M# B. v
从法理而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我很赞同,非常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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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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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活动勋章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张继红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社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法定标准,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此类纠纷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如劳动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老养保险待遇的情况,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终止条件,用人单位如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并不包括该项终止事由,故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两种观点在实践中不同的仲裁委或法院处理结果也会有不同,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会保障性质的,即保障劳动者被解雇或被迫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这段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该条已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其也就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再就业问题,因此,也就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使其重新与用人单位建立合同关系,也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调整范畴的劳务关系。
再者,《社会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见,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决定,用人单位只要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即可,如因未达到缴费年限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并非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且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等救济措施。从此角度,用人单位也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取消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遇到的具体问题,而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和解释。可见,国家从立法根本上也否定了支付补偿金之说。
综上,用人单位依法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
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按期给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存在过错的。如能补缴,用人单位应向社保部门补缴;如经社保部门确认无法补缴或继续缴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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