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法要素经营者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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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 ... 旅游合同是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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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汇编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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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的变更规则
发布者:杜杰锋律师|时间:日|分类: |1513人看过
一、新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比 & &1、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 & 2、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个体户诉讼主体资格的变更规则 & &与旧条文相比,《解释》第59条的重要修改在于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旧条文要求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并注明字号),而新条文强调以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015年 2月4日《解释》施行之前的未结案件,均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是否需要变更?下文以《解释》颁行的2015年 2月4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析。(一)2015年2月 4日当日或之后受理的案件 &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立案之前需要提前准备诉讼材料,法院审查立案也需要一定时日,而《解释》于2015年 2月4日颁布并施行,这就造成了在这一时间点当日或前后几日立案的案件存在仍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将经营者变更为字号作为当事人?笔者认为,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当然以新法为准,需要变更。当然,原告方也可自愿撤诉后依法重新起诉。 & &人民法院对于2015年 2月4日当日或之后立案,并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列为当事人的案件: & &1.未送达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方当事人将诉状中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内部只需在审判管理系统作技术处理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徒增原告方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 & &2.已经送达的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庭前处理,告知原告方将诉状中的经营者变更为字号,法院作内部技术处理后,将诉状等庭前手续以及变更申请一并另行送达给变更后的当事人;原告方坚持不变更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开庭处理,即开庭时当庭告知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的事实,如其不需要答辩期,则庭审继续进行;如其需要答辩期,则需休庭后延期审理。当然,这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到庭的情形,如果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缺席,则法院只能告知原告方当事人变更对方当事人主体,并在另行送达后开庭。(二)2015年2月 4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 & &《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有部分列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未结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 &1.2015年 2月4日前已受理但未开庭,或已开庭但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案件,应将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 & &2.2015年 2月4日前已受理且法庭辩论终结的未结案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是否需要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存在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难点在于: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依法却由经营者变成了字号,如何下判?笔者认为,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已经合议完毕,能在近期内(比如一个月)下判的案件,则不需要变更当事人,只需如实按照合议的时间作为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这种处理方法有规避法律之嫌,但的确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当然,这种方法不适用于缺席判决的情形。二是对于尚未合议、短期内难以结案的案件,应将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并在重新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再次组织庭审。 & &3.2015年 2月4日前已受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未结案件,是否需要变更被申请人?此后受理的案件,字号为当事人的,能否对经营者采取保全措施?按照旧条文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所以此前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均以经营者为保全被申请人,法院对其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释》施行以后,是否需要解除对经营者的保全措施,并重新对字号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呢?笔者认为,完全没有此必要。先来理解个体工商户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29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42、44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由此来看,个体工商户实质是以“户”的形式存在的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是“户”与“人”的同一,这也是为什么旧条文要求注明字号、新条文要求注明经营者的原因所在。所以,笔者认为,《解释》颁行前已受理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未结案件,不需要变更被保全主体;今后受理的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当事人的案件,既可以对该字号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对该字号的经营者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4.已进入执行或即将进入执行的原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案件,是否需要变更被执行人?今后以字号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如何确定被执行主体?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存在“户”与“人”、字号与经营者的同一性。因此,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原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笔者认为,无需将被执行主体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而且,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有财产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且无需办理变更或追加手续。对于今后以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新收执行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严格依照《解释》第59条的规定,将字号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区分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一并执行该字号名下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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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子文件夹物流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导读:物流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根据主体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情况,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在物流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物流法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在途、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物流过程中的物流以及一些相关单项立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本期小编就来为您讲解:制度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流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根据主体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情况,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在物流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自然人有两种属性:
  一是自然属性,即自然人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取得主体资格;
  二是法律属性,即自然人独立自主地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由于物流是商事活动,自然人要成为商事活动的主体,法律本身就对其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此外,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一般而言,自然人作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一般自然人所能提供的物流服务都相对简单。
  第二,自然人不仅能成为提供物流服务的一方,在很多情况下,自然人还可以通过接受物流服务而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必须依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而成立,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除非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法人的存续不因其成员的变化而受影响。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部分。法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中,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通常是作为物流服务的需求方而出现在物流活动中的,而企业法人则是物流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与者。随着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及国内物流活动的广泛开展,企业法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物流企业中的企业法人通常是以直接或间接提供物流服务的公司的形态出现的。我国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准入规定了限制条件,要求一定的物流服务业务的经营者除具备法人资格外,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非法人组织”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活动。
  ②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
  ④ 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非法人组织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时,如其财产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其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设立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其与法人的主要区别。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得到明确的认可,这为其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奠定了基本的条件。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包括:
  ①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⑤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⑥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⑦ 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一定的经营资质,才能从事物流业务。此外,非法人组织可以接受物流提供者的物流服务,也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以上就是本期大的小编为您分析的“物流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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