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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过了备案就很安全?这2个网贷误区不能犯!
日期: 来源 :网络
在跟投资者的交流中,你会发现他们经常出现一些误区,比如觉得P2P平台过了备案投资就会很安全,或者非常迷信平台股东能够兑付。P2P理财过程中一旦陷入误区,你的投资离亏本也就差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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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投资者的交流中,你会发现他们经常出现一些误区,比如觉得P2P平台过了备案投资就会很安全,或者非常迷信平台股东能够兑付。P2P理财过程中一旦陷入误区,你的投资离亏本也就差不远了。
P2P理财误区:过了备案,就一定稳?
2018年注定是一个备案年,很多事情都绕不开&备案&这事。由于备案合规的过程冗长,且影响深远。很多投资者就盼着,自己投的平台只要过了备案就一定稳了。因此,当我们更新了一些预警平台的备案信息的时候,很多投友就会问:这平台不是预警了,还备案?是不是就稳,可以投了?
首先,通过备案,对平台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情,备案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从侧面反映了平台的实力。但是,备案过了,往后的日子里,平台运营的好坏,赚不赚钱,关键还是平台自身的经营情况。就像你考汽车车证一样,通过国家认证的考试后,获得驾驶证,只是证明了你有一定的驾驶能力。但是如果你由于违规驾驶或者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国家会给你背锅吗?
所以,不要把通过备案看作平台的免死金牌。如果本身实力不过关,底层资产实力不够,平台就算通过备案,未来也一样会有倒闭的危险。P2P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其普惠金融的属性以及填补传统金融空白的特点已经获得了政府的认可。P2P这个小伙子还是可以的,只是以前的你搞出太多大事情了,现在要参与游戏,就必须要遵守游戏规则。而大家在做出投资决策的时候,也不能迷信某一方面,所谓一叶障目。
P2P理财误区:迷信平台的股东一定会兑付?
过去有很多平台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的资金,通常都会打着&低风险,高收益&的旗号。以前,低风险的表现方式五花八门,但投资人们相信得最多得是这个:如果平台出事了,平台股东一定会给我们兑付。其中最出名,也是最有公信力的国资或者央企控股。
但凡平台能跟国资扯上关系的,都恨不得告诉全世界我们有个国资大爹,如果没有的,也会想尽办法动用资源,来获得一点国资DNA成为自己的背景背书。但是,这一个现象很快就被国资四大邪教打破了,多少投资人用自己的血汗钱来说明一个事实:国资背景也不是百分百靠谱的。
这些误区绝对不能有,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综合底层资产,平台实力等多个维度来分析最终做出投资决策。这样才是最稳健,最科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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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全程保障【思考】没有过备案的P2P平台会如何退出?
无法达到监管机关备案登记要求的平台,将面临限时退出市场的局面,无法自行选择退出的P2P平台,很可能会被强制清退。
没有清偿能力的P2P平台,可以转入破产程序,或者在未开展公司清算程序时,公司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即P2P平台有证据表明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公司清算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我国破产文化正在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中逐步展开,作为保障市场主体基本权利、鼓励试错、宽容失败的制度,为更多的社会民众所接受。我国政府对困境企业开展市场化破产程序退出的支持,也提供了有利于P2P平台破产退出的宏观政策环境。
清算与破产:P2P平台退出的法定路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包括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与向外部投资人转让股权。
然而,在P2P行业整体性洗牌的宏观监管背景下,网贷行业内的大部分既有投资人争先恐后地退出,行业外投资人更是不看好P2P行业当前的投资,唯恐避之不及,难以实现股权转让。
因此,公司清算(非破产清算)的方式就成为一种退出途径,就是《公司法》第181条至第184条具体规定了公司清算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清算结束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结清公司所涉税款,注销税务登记,之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同时,对于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要求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这也是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
然而,公司清算的方式仅仅适用于尚具有清偿能力的P2P平台。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有将公司清算程序及时向法院申请转为破产程序的义务。换言之,当企业存在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必须转为破产程序,或者在未开展公司清算程序时,公司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即P2P平台)在有证据表明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公司清算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丧失清偿能力的P2P平台的破产逻辑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对于备案登记的监管政策要求下无法满足备案要求的P2P平台而言,面临退出市场的问题,且其中大部分企业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
倘若该批财务陷入困境的P2P平台自身经营状况没有根本改观,而继续维持“濒死”的状态,只会造成企业财产的进一步减少,导致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不断降低,最终很可能出现 “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状态。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破产援助基金等破产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丧失清偿能力的P2P平台实现规范退出将更为困难,这也影响了国家监管机关针对P2P平台公司开展的备案登记工作的实施效果。
破产对于P2P行业的制度价值
允许“半死不活”的公司继续存续,会导致市场上社会资源的浪费,使国家背负沉重的负担,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市场出清符合国家利益。破产运用市场与法治的方式,全面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对P2P平台的投资人而言,破产程序堪称保护机制,如果法定的破产程序缺位,企业的债权人会不断向投资人进行债务追讨,投资人将背负着沉重的债务,生活、事业发展都将极大受挫,与国家鼓励投资、创业,以及宽容失败的诚信投资人的宏观政策背道而驰。索债行为本身也增加了债权人的负担,如果经营失败的投资人无法得到企业债务的免责,重新开始经营事业的话,企业财产不断减少将是绝对大概率事件,债权人追索的成本与收益将严重失衡。总之,破产程序是能够实现国家、政府,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利益共赢的良善机制。
陷入财务困境的P2P平台一般账面资金匮乏,较实体经济企业,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相对于对外债务而言更是杯水车薪。然而,即使最为困难的P2P平台往往也享有大量的对外债权,足以保障管理人费用的支付,且在破产程序中由承担管理人职责的律师追索对外债权,可以得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大力支持,以及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所赋予的特殊的权利,比在破产程序之外追索更有效果,将在一定程度上充实P2P企业的破产财产,提升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
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现状足以承担重任
在党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背景下,破产程序的价值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更多的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投身于破产事业中。
在中央政策的鼓励与引导下,全国破产案件大幅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2017年截至12月2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计8984件,2017年1月至11月,审结破产类案件4404件,同比增长71%。破产审判工作有效推进了我国僵尸企业处置与市场出清工作,有力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2017年世界银行对190个经济体的境内营商环境进行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较2013年上升29位。
总之,我国的破产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当前的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力量,以及破产配套资源足以支撑P2P平台破产的需求。
困境企业破产退出具有政策环境
就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发展趋势而言,破产程序早已经过单纯对债务人施加惩罚的阶段,而崇尚破产财产的最大化,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以及对债务人生活予以保障,拯救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并通过破产程序客观上实行了债务人对外债务的免责,提供给破产企业的投资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国《企业破产法》也不例外。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开展了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与“三去一降一补”等调控工作,破产程序在响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功效,也由此迎来了破产法学研究的春天。同时,我国民营经济经历着结构调整的阵痛,温州的民营企业家群体中流传着一句话“与其跳楼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法又在微观经济领域中成为了困难企业的“救命稻草”,让一批批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方式来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不仅保障了债权的受偿,更使得企业的投资人得以免除企业债务的负担,轻松地重新开始自己的事业。
我国破产文化正在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中逐步展开,破产不再是影响人尊严的机制,反而作为保障市场主体基本权利、鼓励试错、宽容失败的制度,为更多的社会民众所接受。在2016年的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也表达了应该允许金融机构有序进行破产的想法。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困境企业开展市场化破产程序退出的支持,也提供了有利于P2P平台破产退出的宏观政策环境。
作者:范志勇 臧俊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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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范志勇 臧俊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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