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机遗忘的英雄攻略在手机店里大约十多分钟回到手机店里索取,老板拒绝归还,店里监控录像坏了,请问我该如何?

员工离职前盗走店内20部苹果手机 监控视频助破案-中新网
员工离职前盗走店内20部苹果手机 监控视频助破案
民警在清点被盗的手机,以归还数码店。
民警将锦旗送给万象城安保人员。 记者 徐冰摄
  南宁市万象城某数码店员工莫某,在离职前盗走了店内20部苹果手机,还破坏了店内的监控录像。但警方通过调取其他单位的监控录像,仍然锁定了嫌疑人。6月4日,民警将追回的13部手机归还给数码店。
  该店店长王女士说,5月9日中午,她清点店内的保险柜时发现,柜子里20部全新未拆封的苹果Iphone 5s手机不见了。这些手机价值10万多元,她赶紧报警。
  接到报警后,南宁市青秀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成君副大队长带领民警到场侦查。民警试图调取店内的监控录像,发现录像已经被人为破坏。王女士告诉民警,事发前一天的晚上,她曾接到万象城物业人员的电话,说她的店后门没有关,而她离开时明明关好了门。民警发现,虽然手机被偷,但保险柜的锁却是完好的。这说明,作案者可能是数码店内部人员。
  随后,民警调取了万象城的监控录像,发现在案发时间段,有一名戴帽子的男子抱着一个大箱子从店内走出。技术人员把监控录像上男子的体态、步态和数码店员工进行比对,发现员工莫某与视频中男子的相似度极高。
  王女士说,莫某当时已准备离职了,店员们也怀疑是他。盗窃发生在5月8日晚10时20分到40分之间,莫某当时在店内。民警调查发现,案发后莫某曾多次出入南宁市一手机卖场,并和贺某、刘某密切来往。而刘某近期曾出售了一批苹果Iphone 5s手机。
  5月22日,民警兵分三路,分别将莫某、贺某和刘某抓获。经审讯,三人承认了盗窃、销赃的犯罪事实。莫某说,他盗窃得手后,将手机存放在贺某家,并送给贺某一台手机作为酬劳。随后,莫某将19部手机卖给了刘某。刘某自己留用了一部,将其余18部卖了出去。
  虽然案件侦破了,但手机已经卖出,如何追回涉案物品还是一个问题。民警逐个找到购买这批手机的顾客进行劝说,经过不懈努力,追回了手机13部,其余手机仍在追缴中。目前,莫某、贺某和刘某已被刑事拘留。
  在送还手机时,除了数码店送给民警锦旗,青秀山警方也将一面“警民联手保平安”的锦旗,送给了万象城保卫部。原来,在侦破此案中,保卫部提供了大量视频资料,是破案的关键证据。警方呼吁,各小区、商场、楼宇,应尽可能加强安保工作,多安装摄像头。(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徐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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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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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北京:网友在美资商店手机被盗 店方拒绝警察检查监控
我的心愿是,抱到滚滚。
关键字: 使徒子北京AA三里屯监控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再深一点”(ID:deeperplease)
微博上有个@使徒子 ,是个段子手,漫画家,拥有660多万粉丝。
大家感受一下他的画风。
这两天,他出了点事。
1日晚,他媳妇儿在American Apparel(AA)被偷了手机,报案后警察带她到店里看监控。
本来接下来的情节应该很简单了:看监控,找到小偷,破案。
谁知道,AA的员工也是有个性,说我们是美国店,监控归美国管,你中国的警察看不了……
Excuse me?
你用的是中国员工,赚的是人民币,耗的是中国的电,占的是中国的地,然后,监控归美国管?
恕我孤陋寡闻,都2016年了,中国还有美国租界??
厉害了,你的美国!
还有这位给美国人打工的中国店员,你这莫名其妙的优越感从哪来?
原标题:北京:网友在美资商店手机被盗 店方拒绝警察检查监控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 责任编辑:高雪滢你好,在澳门手机丢出租车上了。可以调取旁边店铺的监控录像查看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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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澳门手机丢出租车上了。可以调取旁边店铺的监控录像查看
澳门-澳门&09-25 23:3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你好,在澳门手机丢出租车上了。可以调取旁边店铺的监控录像查看车子的号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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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手机拒不归还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吴老丝&&前天
  昨天一段视频&刷屏&朋友圈: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名年轻女子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报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然而大妈不仅拒绝将手机归还,见失主报警后怒摔手机。
  这一视频上网之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也转发了这一视频,据媒体报道,宁波海曙警方目前已对此事介入调查。网友们近乎一边倒地指责大妈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之外,法律上对于大妈的行为又有怎样的规定?
  视频中,大妈理直气壮地反问失主&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但记者走访多位法律界人士获悉,如果视频中的情况经查证属实,那么大妈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远超其想象。
  归还捡到的东西可以要求报酬吗?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捡到的东西就归自己所有。甚至有些案件中捡到东西的一方会声称,如果找不到失主,这些东西&事实上也是由自己处置&。
  但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捡到失物者既无权占有,也无权处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归还的义务。&一些律师告诉记者:&我们从小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其实包含着朴素的法理。&
  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一些拾得人因为等候失主或将财物送还失主耽误了工作时间或支付乘车费用有一定开销,向失主索取一定费用的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引发争议,这与大多数人&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悖。然而这样是完全不合理的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据律师介绍,实践中有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那么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这起时间中,从目前的视频和网上信息来看,这位大妈索取2000元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范畴。&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位大妈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很可能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索酬不成摔手机,法盲大妈犯了哪些事?
  视频中,失主曾对拾到手机的大妈表示其行为&也有点算非法侵占了&,大妈则提高音量回答称:&哪里非法侵占了?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
  地上捡的就没事?不少网友在转发评论这一事件时,都认为大妈这一行为涉嫌多重违法犯罪: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从失主的表述和网友们的观点来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也说明社会法治意识在不断提升。&据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位大妈的行为的确涉嫌多项违法甚至犯罪:&她要承担的后果严重程度可能远超她想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据介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他人遗失物品后,拾到人拒不归还并索取高额报酬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过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某在开三轮摩托车时拾到乘车的刘某遗失的皮包,将皮包寄回老家并向刘某索要&赎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令人气愤的是,大妈在索酬不成、失主准备报警的情况下,直接将手机摔碎。从视频和图片中可以看到手机的屏幕已如蛛丝网般碎裂。
  &大妈摔手机的前因后果视频里拍得非常清楚,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摔碎的手机(图片来源:网络)
  是否犯罪关键要看是否达到起刑点
  不过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程度&上的要求,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能达到犯罪标准:&大妈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起刑点,其中主要的是涉案财物的价值和当地具体的法律标准。&
  事实上无论是&非法占有&、&敲诈勒索&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刑法》中都明确,犯罪需要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据介绍,涉及财物损失的&数额较大&,除国家统一标准外,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标准,因此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大妈索取的正好是&2000元&这一下限。
  而大妈最后摔坏失主手机的行为,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除了法律规定,具体在这一起事件中,也要看失主的手机具体价值是多少。&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也是这位大妈&很玄&的地方。从目前报道和图片来看,被摔坏的手机可能是iphone7plus版,这款手机目前官网报价32GB容量5540元,128GB容量价格为6333元,虽然已经超过5000元的标准,但还须将折旧、返修等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来计算大妈造成的实际损失。
  &就算按照最后调查结果和计算,大妈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也难逃法律责罚。&据介绍,失主可以对大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大妈还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明确,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中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声称自己&又不是偷的&的大妈这次很可能承担原超自己想象的法律责任。
  警察真的是在&和稀泥&吗?
  在网友的转发评论里,不乏有人提到自己遭遇类似情况:明明自己的手机被人家拿走了,报案警方却只当&老娘舅&居间调解,甚至有网友称这个过程是&和稀泥&。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警方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直接处理的。&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意味着失主可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无权强制处理。
  一些一线民警也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处理这样的案件非常有难度:&因为当事人一般各执一词,并且都拿不出证据,没有证据很难对任何一方进行处理,调解是一种比较合适也对双方当事人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 (新浪新闻)
  附日我写的一篇博文:
  这十年来,我曾经丢过好几个手机,有不小心遗失的,也有被偷的。
  200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士时,有一次去香山踏青,手机在坐公交车时被人偷了。我到香山后才发现,就用朋友的手机打我的手机,一直占线,对方居然在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我就发短信给对方,希望对方把我的手机卡寄到我宿舍地址,当然这也是抱着侥幸。随后,我就打电话给10086对手机号码办理了紧急挂失。第二天,我去了一动营业厅,查到了我手机的通话记录,在手机丢失期间有几个长途电话是打到黑龙江绥化的。于是,我按图索骥,给那个黑龙江的座机号码打过去,从对方那里套取到打电话人的基本信息,叫什么名字,住在北京哪一带,体貌特征。我报案后,把这些信息提供了公交分局,但案子没有任何进展。过了一个星期,也许是黑龙江绥化的老乡跟偷手机的人说了情况,也许是小偷良心发现,我意外地收到一个写着歪歪扭扭字迹的信封,信封里赫然就是我丢失的手机卡。不是手机,是手机卡。这个经历已经很神奇了,但今年春节的丢手机的经历,却更为神奇!
  2月18日正月初九一大早,我跟朋友开车去杭州办事,走得比较急,因为下午还要赶回义乌坐飞机回北京。上午7点半时,我们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诸暨加油站加油,当时我开车门下来过,但马上就上了车。车驶离加油站不远,我就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我焦急地用我朋友的手机打电话,我的手机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我们在杭州办完事情。当时我想,如果我的手机被人偷了,对方肯定会关机,不会这样一直开着手机啊。如果被人捡了,这么不停地有电话打进来,对方应该接听啊,可是一直都无应答。
  下午两点多,我们回程又经过高速公路的诸暨加油站。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我和朋友询问了加油站的员工,他们都表示没有见过有人捡到手机。我表示想看一下监控。加油站员工调出了当天早上的监控视频,经过浏览,发现早上7:33我们的车进了加油区。然后,我慢慢地看视频,发现7:33:53我的手机在我开门的一刹那从汽车副驾驶滑落到地上,而我没有注意到。随后,我们的车往前移动,后面又有车跟进,手机还遗留在原地。7:35分,一辆车牌为闽D5F962的灰色起亚汽车停在我们的车曾经停留的地方。后排乘客一中年男子在7:36:46快速地捡起我的手机,钻进了汽车。整个过程被监控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我再次用朋友的手机拨打我丢失的电话,依然无人接听。于是,我在现场打了110报案。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的俞警官带着两名民警赶到了加油站,观看了视频后,作了简单的记录。经过查询,该车属于神州租车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当时,我们无法联系到神州租车公司,我又赶时间,只好给警方留下联系方式,匆匆赶回义乌。俞警官查到了神州租车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电话,但对方一直无人接听。我试着给神州租车CEO陆正耀先生发了一条微博私信求助。夜幕降临,我带着失落的心情踏上了返回北京的航班。
  晚上九点多,我到北京一下飞机就收到了陆正耀先生的私信,他说他在美国刚下飞机,就看到了我发的信息,他已经安排公司COO钱治亚女士亲自处理。我向他们提供了俞警官的电话。我回到家后,俞警官打来电话,说租车的司机已经找到,是上海24岁的小伙子周某某。捡到我手机的是搭他顺风车的一位乘客邱某,他给警方提供了邱某女儿小邱的手机号码。俞警官给小邱打电话,无人接听,给她发短信,对方回复说要失主打钱,然后又没了音讯。我试着用她的手机号加了她微信,手机有这个微信用户,在上海徐汇区,还有其腾讯微博,大约是个二十多岁的女孩。我在北京的几位朋友试图加她好友,都没有回应。
  2月19日上午,我继续拨打我的手机,依然是能打通但无人接听,小邱的手机号码同样如此,我怀疑两部手机都设了静音。我只好通过警方提供的租车司机周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说明情况。周某某说,他跟邱某和小邱也只是一面之缘,他理解我的处境,并会帮助我做工作。当天中午,我终于和小邱通上了电话,我以非常温和的口气请求她归还手机。她在电话中发了一通牢骚,大意是说她以前也丢过手机,都没有找回来,凭什么我报警了之后警方就能找到她,我说那是因为有非常清楚的监控显示车牌并找到了驾驶员。她说这样不公平,要我出一笔钱酬谢。我说手机本身已经破旧,并不值钱,但对我有特殊的意义,我愿意酬谢,一千块钱如何。她说一千太少,一千五。我迟疑了一秒钟,就答应了。问清楚她在上海徐汇区的中山医院,带着她父亲看病。当天下午,我托了上海一个朋友,去医院跟她见了面,把钱给她,拿到了手机。随后,我去了遵义出差,两天后返回北京。上海的朋友托一位到北京出差的朋友把手机带给了我。所以我拿到手机时已经是周五下午五点钟了。打开手机时,看到有五十八个未接电话和二十三条未读短信。我不禁感到无奈:这耽误了我多少事情啊!
  不过,手机失而复得,多少也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在此,我想感谢诸暨市公安局的周所长和俞警官,感谢神州租车公司CEO陆正耀先生和COO钱治亚女士,也感谢我在上海的朋友和北京的朋友,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辗转四天三地,终于物归原主。对于捡到我手机的邱某以及他的女儿小邱,我也表示理解,据说我给的那笔钱最终解决了邱先生的医药费问题,那我也算是做了一件好事。
  我在《天天说法》节目里不厌其烦地说整个事情,当然不仅仅是跟大家分享我找回手机的艰辛和喜悦,而是要从这个事件里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个法律问题:拾得遗失物如拒不归还,是否涉及到法律责任?2月18日我报警时曾经跟警方探讨过这个问题。刑法里有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我丢失的手机算是遗忘物么?
  首先,所谓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在本案中,手机貌似是遗失物,但在细节上看,我是一出加油站就发现手机丢了,失去对财务的控制时间较短,也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监控都可以具体到秒,而捡拾者当然知道这手机应该是前面的车丢失的,在失主打来电话时也完全应该知道是丢失手机的人在焦急地寻找手机,所以更符合遗忘物的特征。其次,侵占罪的行为人应该是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即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如果是盗窃或者抢夺,那又是另外的犯罪了。再次,拾得人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即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的,都构成本罪。按照《刑法》规定,可能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你得去法院起诉被告人,这一点也是我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
  有人觉得这种侵占罪无法理解,我捡到东西又不是偷来的抢来的,凭什么不给你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呢?这跟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也不符啊。其实,从历史沿革来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盗窃罪之中,视为盗窃,后来才独立出来。古代的《法经》、秦律、唐律、大清律中,对这种侵占罪都有规定,甚至规定的比现在还广泛,包括拾到遗失物不归还的情形。所以,拾金不昧和拒不归还遗忘物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有可能涉及法律责任。比如,张三和几个朋友一起到某酒店的包间吃饭,离开酒店时疏忽将他的公文包忘记在酒店包间里,包内有现金6000元及工作证、身份证等物。张三找到酒店老板,老板称张三的公文包被酒店服务员李四打扫卫生时捡到。张三便找到李四,李四承认捡到了他的公文包,但提出要张三给他1000元&回扣&作为酬金,否则不予归还。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来张三提起自诉,法院判李四侵占罪。还有一个案子,李四乘坐张三的出租车外出,下车时不慎将自己的摩托罗拉手机忘在出租车前排座位上。张三发现手机后,装进了自己的口袋。李四下车后即发现丢了手机,于是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接通后,张三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但要吴四拿3000元钱来取。李四认为要价太高不同意。当晚李四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张三抓获。法院认为,张三拾得遗忘物后拒不归还而向失主索要财物,因其非法占有的对象不是遗忘物本身,所以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侵占罪。
  我记得小时候我妈妈就教我,莫要贪小便宜,莫因恶小而为之。一部小小的手机,既然我看到人性之恶,也让我看到人性之善。个中滋味,我想经历过类似事情的人都有体会吧。
  日我又写了一篇详细版的:
  十几年来,我曾经丢过好几个手机,有不小心遗失的,也有被偷的。说起来有些事情还挺有趣的&&
  我的第一部手机是西门子直板的手机,是2002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士时候买的。那时很多人都已经有手机了,我妹妹的手机是经典的诺基亚。因为囊中羞涩,我买手机比较晚,而且也买不起贵的,只能将就。结果那部手机用了大半年就丢了,而且是在人大东门。
  我的第一部手机就是这么老土的样子
  当时我骑着自行车,手机和包放在车筐里,只是转身一会儿的功夫,就被人拎包了,据说是在新疆小孩偷的。绝对不是地图炮,有人看到了,但不敢说,事后告诉我的。我还天真地去派出所报警了,结果自然是什么也没查到,或者压根儿就没查,这种案子太多了。那部手机花了我好几个月的生活费啊,那时人大博士生一个月的补助才两百多块钱。
  后来我又买了一部LG的翻盖手机。2004年10月,我和朋友去香山玩,手机在坐公交车时被人偷了。我到香山后才发现,就用我朋友的手机打我的手机,一直占线,对方居然在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我就发短信给对方,希望对方把我的手机卡寄到我宿舍地址,当然这也是抱着侥幸。通常这样做是无效的。随后,我就打电话给10086对手机号码办理了紧急挂失。
  丢失的LG手机大概就是这个样子的
  第二天,我去了一动营业厅,查到了我手机的通话记录,在手机丢失期间有几个长途电话是打到黑龙江绥化的。看来,小偷是用手机打电话给老家亲戚了。于是,我按图索骥,给那个黑龙江的座机号码打过去,我瞎编说北京这里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这里有位伤者昏迷,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曾经跟你们通过话,请问此人叫什么名字,是不是你们亲属。结果对方不但告诉了我这个小偷的名字,而且把他的体态特征,在哪打工等信息都告诉我了。
  我简直就是福尔摩斯!这样都能套出小偷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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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报案后,把这些信息提供了公交分局,但案子没有任何进展。我算是见识了警察的办事效率,也不指望了。过了一个星期,也许是黑龙江绥化的老乡跟偷手机的人说了情况,也许是小偷良心发现,我意外地收到一个写着歪歪扭扭字迹的信封,信封里赫然就是我丢失的手机卡。不是手机,是手机卡。业界良心啊!既然他能把我的手机卡寄回来,我就不想再追究他的责任了,案件当然也就没有了下文。
  这已经很奇葩了。十年后,我最后一次丢手机的经历,才算真奇葩。
  日,正月初九一大早,我跟朋友开车去杭州办事,走得比较急,因为下午还要赶回义乌坐飞机回北京。上午7点半时,我们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诸暨加油站加油,当时我开车门下来过,但马上就上了车。车驶离加油站不远,我就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
  路上,我焦急地用我朋友的手机打电话,我的手机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我们在杭州办完事情。当时我想,如果我的手机被人偷了,对方肯定会关机,不会这样一直开着手机啊。如果被人捡了,这么不停地有电话打进来,对方应该接听啊,可是一直都无应答。
  下午两点多,我们回程又经过高速公路的诸暨加油站。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我和朋友询问了加油站的员工,他们都表示没有见过有人捡到手机。我表示想看一下监控。加油站员工调出了当天早上的监控视频,经过浏览,发现早上7:33我们的车进了加油区。然后,我慢慢地看视频,发现7:33:53我的手机在我开门的一刹那从汽车副驾驶滑落到地上,而我没有注意到!
  随后,我们的车往前移动,后面又有车跟进,手机还遗留在原地。7:35分,一辆车牌为闽D5F962的灰色起亚汽车停在我们的车曾经停留的地方。后排乘客一中年男子在7:36:46快速地捡起我的手机,钻进了汽车。
  整个过程被监控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真相大白!
  我再次用朋友的手机拨打我丢失的电话,依然无人接听。于是,我在现场打了110报案。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的俞警官带着两名民警赶到了加油站,观看了视频后,作了简单的记录。经过查询,该车属于神州租车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当时,我们无法联系到神州租车公司,我又赶时间,只好给警方留下联系方式,匆匆赶回义乌。
  俞警官查到了神州租车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电话,但对方一直无人接听。我试着给神州租车CEO陆正耀先生发了一条微博私信求助。夜幕降临,我带着失落的心情踏上了返回北京的航班。
  晚上九点多,我到北京一下飞机就收到了陆正耀先生的私信,他说他在美国刚下飞机,就看到了我发的信息,他已经安排公司COO钱治亚女士亲自处理。我向他们提供了俞警官的电话。我回到家后,俞警官打来电话,说租车的司机已经找到,是上海24岁的小伙子周某某。捡到我手机的是搭他顺风车的一位乘客邱某,他给警方提供了邱某女儿小邱的手机号码。
  俞警官给小邱打电话,无人接听,给她发短信,对方回复说要失主打钱,然后又没了音讯。我试着用她的手机号加了她微信,手机有这个微信用户,在上海徐汇区,还有其腾讯微博,大约是个二十多岁的女孩。我在北京的几位朋友试图加她好友,都没有回应。
  2月19日上午,我继续拨打我的手机,依然是能打通但无人接听,小邱的手机号码同样如此,我怀疑两部手机都设了静音。我只好通过警方提供的租车司机周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说明情况。周某某说,他跟邱某和小邱也只是一面之缘,他理解我的处境,并会帮助我做工作。
  当天中午,我终于和小邱通上了电话,我以非常温和的口气请求她归还手机。她在电话中发了一通牢骚,大意是说她以前也丢过手机,都没有找回来,凭什么我报警了之后警方就能找到她,我说那是因为有非常清楚的监控显示车牌并找到了驾驶员。她说这样不公平,要我出一笔钱酬谢。我说手机本身已经破旧,并不值钱,但对我有特殊的意义,我愿意酬谢,一千块钱如何。她说一千太少,一千五。我迟疑了一秒钟,就答应了。问清楚她在上海徐汇区的中山医院,带着她父亲看病。
  当天下午,我托了上海一个朋友,去医院跟她见了面,把钱给她,拿到了手机。随后,我去了遵义出差,两天后返回北京。上海的朋友托一位到北京出差的朋友把手机带给了我。所以我拿到手机时已经是周五下午五点钟了。打开手机时,看到有五十八个未接电话和二十三条未读短信。我不禁感到无奈:这耽误了我多少事情啊!
  辗转四天三地,居然还能找回,也是醉了
  有趣的是,这位小邱,可能也是贪玩,用我的这部手机自拍了好几张正面清晰无码的脸部照片,如果拿这证据去追究其责任,也是一告一个准的。因为刑法里有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遗忘物,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小邱知道这手机应该是前面的车丢失的,在失主打来电话时也完全知道是丢失手机的人在焦急地寻找手机,所以符合遗忘物的特征。为此,我还做了一期《天天说法》。但是,我不想追究了。
  手机失而复得,多少也是一件高兴的事情。没有派出所的警官的努力,没有租车公司的配合,没有我在上海和北京的朋友,手机找不回来。神奇的辗转四天三地,终于物归原主。对于捡到我手机的邱某以及他的女儿小邱,我也表示理解,据说我给的那笔钱最终解决了邱先生的医药费问题,那我也算是做了一件好事。
  这部iphone 4s的手机,我拿回后又用了一段时间,才换了新手机,手机也被一位朋友拿去用了。那件事情还促使我跟俞警官和周所长成了微信好友。有了这番神奇经历,从此以后,我再也没有丢过手机。
  每部手机,都见证了我们某一段时间的故事。很多手机,也保存了我们所有的社会关系,和最为重要的信息。我至今能回想起伴随着过去那些手机的人和事。手机早已更新换代,但有些事情,却历久弥新。
  你有过丢手机的有趣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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