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税目怎么填人工费选哪一个

珠海房产过户全过程?3个回答plateau1231以下资料摘自珠海地税局网站,仅供房地产过户业主参考。
珠海地税局咨询热线:12366-2自动语音或人工咨询。
房地产过户相关税费目录:
F1 个人普通住房买卖(含抵债)
F2 个人非普通住房买卖(含抵债)
F3 房改房买卖(含抵债)
F4 个人非住房买卖(含抵债)
F5 继承和赠与
F6 夫妻间权属比例的变更(含离婚财产分割)
F7 单位买卖(含抵债和赠与)
F8 投资入股过户
F9 更名过户
F10 改制过户
F11 回迁房买卖
以F1 个人普通住房买卖(含抵债)为例做详细流程说明:
  说明:普通住房的标准(需同时符合):(1)容积率1.0以上(2)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3)转让价12979.43元/平方米以下(2008年下半年适用)。
重要提示:地税税费的计税依据以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纳税人无需再提供评估报告,改为先办理契税手续,然后凭契税有关资料及以下所需资料办理地税税费审核。
  一、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
  1、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债协议)
  2、房地产权属证明
  3、房地产原购入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地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能反映原购入价的资料复印件,提供单位须盖核对章(来源为非购置的可不提供本点要求的资料)。如果属于日后购入的二手房地产,则必须提供原购入发票。
  4、卖方(转让方)身份证明
  5、卖方(转让方)户口簿(国内居民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提供)
  6、如果房产证地址仍是旧地址,则需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号证明
  7、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前的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提供,可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复印)
  8、如果买方产权来源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过户的,需提供民事裁定或仲裁决定书(以上1、2、4点资料可不提供)
  9、属法院委托拍卖的,需提供成交确认书(以上1、2、4点资料可不提供)
  10、地税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吉大办税服务厅二手房地产交易窗口
吉大办税服务厅二手房地产交易窗口
领取征免税证明
吉大办税服务厅二手房地产交易窗口
备注:市区的纳税人集中到吉大办税服务厅办理,金湾区(含高栏港经济区)的纳税人集中到红旗办税服务厅办理,斗门区的纳税人仍需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办理时限
  半个工作日(涉及减免税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税费计算(如无特别说明,指卖方应缴税费):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国内个人综合税率是5.6%,外籍个人综合税率是5.1%)
  (1)转让来源为购入的普通住房
  A、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交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未超过五年的,按转让价全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B、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交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已超过五年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2)转让来源为非购入的普通住房
  不受五年限制,不论何时转让,均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但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也适用日营业税新政策的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个人所得税
  (1)按现转让价减房产原值(注: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房产没有房产原值,但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地产不视为无偿受赠,对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地产再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其购入原价)的差额,再减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税率是20%。
注意:其中自建住房的房产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A.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发票上不能简单写"装修费",必须详细列明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内容、单价),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和房产地址分别与转让房屋产权人和现转让房屋地址一致的,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经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符合要求后,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特别补充:对个人以受赠(包括继承、遗嘱、离婚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再转让,可扣除受赠后发生装修费的最高限额。(以其受赠前上一环节的房产原价加上受赠时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房屋原值,按以上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可扣除的装修费)
B.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须清楚反映贷款人姓名和所购买住房的地址并盖银行业务章)据实扣除。
C.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凭据上须同时反映房屋权属人姓名和房屋地址)据实扣除。
  (2)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从而不能准确计算转让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除房改房外的其他住房,须同时满足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两个条件,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具体标准是: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交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B、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C、"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本市户籍纳税人跨区(指市区、金湾区和斗门区)转让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住址所在地)和房产所在地管辖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个人夫妻双方的所有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并在《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声明》上签上全部房产权属人的姓名(不能只签其中一个人的名)。对本省内非我市户籍个人,在确实无法提供该个人(连同配偶)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住址所在地)县级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的情况下,可在《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声明》中备注有关情况,并声明对其真实性负责,由本人签名确认。对非本省户籍个人,须提供该个人(连同配偶)在本市房产所在地管辖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个人夫妻双方的所有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3、土地增值税
  居民出售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转让双方均要按合同金额计征,在受理核税申请时征收)
  (1)房产买卖合同(含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税率为0.05%。
  (2)按新房地产证本数计,每本5元贴花;
  (3)法院强制执行,以房地产抵债,而非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不征印花税。
  5、注意事项:
  (1)转让价的确定:以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公开拍卖的以拍卖成交价为准)。
  (2)以房地产抵债的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原则上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以上价格均无的,可用公式:成本价×(1+10%)÷(1-5%)倒算出计税依据。
  (3)一次转让多项房产的,按项分别计算以上各税。
  五、特别提示
  1、由于我局征收前台已取消现金收税及收费,因此建议持个人银行卡(须印有“银联”标志)在前台刷卡缴纳税费。否则,需自行到银行缴交现金或转帐。
  2、 在日后,个人在一年内既发生购买住房又发生出售住房行为的,可申请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请查阅G5"个人一年内换购住房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3、若有疑问,纳税人可登录珠海地税网站:http://www。gdltax.gov。cn/portal/appmanager/zh/main查询详情或者拨打纳税服务局咨询热线:12366-2自动语音或人工咨询。
4、市地税局定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一天)开设“专家答疑日”,地点设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香洲梅华西路66号二楼),纳税人可于当天上门、或拨打12366-2热线、或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发贴咨询专家。
例:甲是中国公民,现有一套购买未满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该房原购入价200000元,已交契税3000元,购入时办理了银行按揭,发生利息30000元,购入后装修费花了25000元。甲和乙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价为300000元,本次转让中契税的计税价格是315000元,支付评估费1500元,支付代理公司佣金6000元。 则甲应交的税费如下: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1、确定计税价格:合同价300000元,契税计税价315000元,地税计税价不低于契税价,取315000元。
2、计算税费:.6%=17640元
二、印花税:合同价300000元×0.05%=150元
三、土地增值税:免征
四、个人所得税
1、计算所得额:[0000(原购入价)-3000(契税)-30000(利息)-20300[(原购入价+契税)×10%,即装修费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1500(评估费)-6000(佣金)-17640(营业税等)-150(印花税)] =36410元
2、计算税费:36410×20%=7282元
其余过户类型参考链接:http://www。zhfdc.gov。cn/bmzx/sfzn/34。html110这是个问题一般在中介方签合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过户,珠海的在吉大,交税的地方就在交易中心附近,很方便的。身份证、房产证是一定要的。一般中介、买方卖方都去的,中介会告诉你带些什么资料的,记得一定要本人去哦。还有契税完税证很多的。ztzzg流程:
1,下定(2-5万属房款的一部分)--
2,评估(贷款用,评估费0.5%评估公司收或中介代收,2日)--
3,申请贷款(买卖双方都要到场,结婚的夫妻双方都要到,资料: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帐号/买家流水/个人收入证明15日)--
4,交税(吉大房产交易中心对面海珠大厦2楼交买家契税,需要交易合同,身份证,3楼交卖家地税需要房产证原件,半日)
5,过户(买卖双方,中介方,资料: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契税地税完税单,房产买卖合同)出回执单).
6,出新证(15日)
7,送银行抵押盖章放款(5日)
8,接清水电,交楼,水电,数字电视过户.
一次性就去掉按揭贷款放款一块.
主要是几个问题:
1,房款怎么付?
a,先给钱再过户,b,先过户再给钱,c,银行资金监管,d,通过中介转款.
2,交楼时间?
a,过户就交楼,b,出证交楼,c,收到全款交楼.其他回答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查看更多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1个回答黑猫ZO85建议你去房管局查询,当然,更简单的是你去这几个小区物业办询问下,这些小区的手续是否齐全!当然了,如果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证件也是可以办理下来的,所有证件齐全就可以办理房产证11个回答安奇龙芫华溜冰如果你是北京户口的话,还可以在套,不管你以前的贷款是否还完,贷款算二套,利率上浮15%。首付60%。如果是外地户口就不能在买了。5个回答yixiu67你以为房产证是民政局发的? 和结婚证一样待遇?
到哪都一样, 一房一本1个回答qzuser_0480婚前在北京的商品住宅类房产会计入家庭房产。网签在其名下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均算作其名下的房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房屋套数,不管婚前婚后购买,都会计入家庭房产。限购政策限制的仅是住宅...4个回答款式5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1个回答Ryan_yuhua  大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一般将其称为“大产权证”。   大产权证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1个回答斑驳的夜0304你要买房么?2个回答赤丶果果2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2个回答辛胁袎买房子主要还是要看房子所在的地理位置,周边配套和购买能力。3个回答时代景苑仇小姐企业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在...免费验房免费设计黄道吉日建材优惠家具定制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崇明县目前由崇明、长兴、横沙等三岛组成,三岛陆域总面积1411平方公里。其中崇明岛位于西太平洋沿岸中国海岸线的中点地区,地处中国最大河流长江入海口,是全世界最大的河口冲积岛,也是中国仅次于台湾岛、海南岛的第三大岛屿,有“长江门户、东海瀛洲”之称。全岛三面环江,一面临海,西接滚滚长江,东濒浩瀚东海,南与浦东、宝山及江苏太仓隔水相望,北与江苏海门、启东一衣带水。全岛面积1267平方公里。岛上水土洁净,空气清新,生态环境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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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3个问答题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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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3个问答题务实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5.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6.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
9.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
10.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1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7.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9.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1.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2.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2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8.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29.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0.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1.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2.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3.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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