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程序人员存在哪些形为,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不交物业费会被记入失信记录吗_独家解读_贷款攻略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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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会被记入失信记录吗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上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不交物业费将被列入失信记录&这一条款仍是舆论关注焦点。修改稿中对这一规定作出了限制性要求,拒不执行司法或仲裁裁决的,才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扬子晚报》11月23日)
  自从各地试行公民制度以来,哪些失信情形应列入记录范围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记录&也往往会引起争议。物业公司自然希望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及时征收,不少业主却对此意见纷纷。南京市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时,也遭遇了这个问题,现在解决的办法是:既要将物业费缴纳列入征信记录,又要设置严格的前置条件,在物业和业主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把欠交或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列入失信记录,首先是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且,少数人拒交物业费确实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死胡同:业主不愿交费,是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地方政府三方为此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缴纳,也就成了应该采取的手段之一了。
  不过,不少业主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也有其道理,因为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可能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令人不满有关,很难说完全是业主的错误和责任。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是不公平的。再说了,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难道在物业不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责任时,业主还要及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救济渠道又在哪里?
  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有其必要性,但前置条件是必须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即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存在物业的责任&&这个&恶意&不是由物业认定的。对此,南京市设置了权威的第三方裁定的原则,其最初规定是: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但这条规定在当地媒体的一项调查中遭到了80%的网友反对,一是因为物业服务有问题,也要照交物业费,是对公众权利的剥夺,也可能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二是,公众因为自身权利受损而认定物业有错,到法院寻求救济也是业主的权利,法院即使判决应该全额缴费,也不能说明业主是恶意拒缴的不诚信行为。所以,南京市的立法最后修改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修改前后的不同点在于,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还拒不履行,才会被认为不诚信。
  所以,既要解决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要保证广大业主的权利,还要有助于敦促改进物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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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发布时间: 10:31:46&&&&浏览量:次&&&&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物业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扰乱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形成的记录。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信息录入以及公布,负责对县(市)、大通湖区的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备案工作。
各县(市)、大通湖区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的认定、检查、处理、异议复核、记录、公布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备。
市物业行业协会协助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收集、认定工作,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信用激励与行业惩戒机制。
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加大对各自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力度,发现不良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机制,落实专人,建立台帐,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新闻媒体等监督作用。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建立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监督电话。
第二章&不良行为认定
第七条&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八条&一般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对业主、住户有效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二)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陪标的;
(三)违反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四)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被物价部门认定收费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擅自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撤离服务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依法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义务的;
(七)物业企业未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无效时,未向相关主管执法部门报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相关部门进入物业小区执法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积极配合,未履行职责经查属实的;
(十)在市委、政府中心工作特别是城市创建活动中不积极配合,并被行政主管部门或检查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负有直接责任的,对企业责任人直接计不良行为。
第九条&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八)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九)擅自停水、停电,或者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造成业主投诉较多或引起集体上访,经查证属实的;
(十)因企业责任未按有关合同约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企业责任,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被行业协会予以通报的。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经有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前,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记录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拟被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调查,并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被记不良行为记录当事人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县(市)、大通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三章&不良行为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不良行为纳入湖南省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抄送至其注册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公示制度。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将不良行为通过市房地产政务网、物业协会网向社会公示,&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为二年,同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企业基本情况、违规事实、造成的影响、处理结果等。同一不良行为及时整改的,只记录一次。
第十七条&一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取消该年度的项目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24个月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外地物业服务公司参加投标时,应提供2年内信用情况,包括注册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或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核定资质等级;一、二级物业资质企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省住建厅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二十条&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业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发出建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函。达到降低资质或者注销资质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业务;被记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或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12个月内以内2次被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其物业服务小区收费标准在原定标准上可下浮5%,12个月以内2次被记严重不良行为的,其收费标准在原定标准上可下浮10%。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市房管局
责任编辑:梁武业主不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 都会被纳入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个人、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对人们的工作生活、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
近日,记者从开发区房管部门了解到,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登记管理目录(2017年版)》和《杭州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道的事项清单(2017年版)》,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重大过失等行为,都会纳入信用记录。
居民或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信息,已被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登记管理目录。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预期不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并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那么该业主的姓名、证件号、物业服务费等信息都会被纳入到公共信用信息中。
“这是对业主的一种约束。希望以此营造依法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社会氛围,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工作人员说。
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有相关约束。根据《杭州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道的事项清单(2017年版)》,全市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这份信用“红黑”名单,将影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据介绍,在从业过程中因工作业绩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被列入守信“红名单”。
在从业过程中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违反法规政策,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重大过失等行为,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通报批评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信用"红黑"名单的确认,有相关程序规定。”工作人员说,今年起,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停止了,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是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规范物业鼓舞企业行为的重要手段和管理途径。“我们物业科将结合日常检查考核等工作,对符合"红黑"名单认定条件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信息完整准确。”
本报记者蔡杨洋通讯员虞晓峰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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