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漏交一个月怎么办漏交08年至09年的社保,可以以单位社保漏交一个月怎么办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请看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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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
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请问对我有什么影响吗?不是总公司也不是子公司。同一个老板,同一个财务操作。我担心我的权益受不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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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分为两部分,可个人缴纳也可单位缴纳。你知道公积金缴纳方法有哪些吗?你知道单位和个人分别能用哪些方式缴纳公积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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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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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回顾:单位未缴纳蒲某原系某钢管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日至日的,钢管公司聘请蒲某从事炊事员工作。日,钢管公司以蒲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钢管公司未为蒲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蒲某一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失业保险损失及垫付的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蒲某以钢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钢管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蒲某于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对蒲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蒲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钢管公司赔偿蒲某失业保险损失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律师说法: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范围。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存在较大争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行为造成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蒲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钢管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蒲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部分损失属于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损失赔偿;二是钢管公司未为蒲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该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属钢管公司为蒲某缴纳的部分。关于第二部分损失的计算,应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宜。若钢管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必然会产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由于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蒲某到规定年龄仍可领取养老金,但蒲某承担了本该由钢管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而减益,钢管公司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增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按照钢管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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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乔法官:&&& 我是一家小型超市的业主,为了节约成本、创造最大效益,员工都是身兼数职,我自己也事事亲力亲为。当然,对于辛勤付出的员工,我也是记他们情的,逢年过节都有红包,员工家里有什么困难,我也是能帮就帮。但是上个月,员工老倪却和我们单位打起了官司,让我非常失落。老倪是安徽人,经朋友介绍来我们这里工作。他进来的时候说家在农村,家里又有老人孩子要抚养,他不怕吃苦,希望多安排点工作,多赚点钱。我也蛮同情他的,就让其担任理货员,节假日加班都给足了加班费。因为我们有一间小值班室,有床可以睡觉,我就把晚上值班的工作也交给了他,这样他既可以拿一笔值班补贴,又不用另外花钱租房。老倪开始也蛮感激的,工作很卖力。但今年年初其碰到几个同乡后,开始变了。他总是抱怨收入太低、工作太辛苦。前两个月老倪没提前打招呼就走了,据说是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我想人总是要往高处走的,所以也没计较,但没想到他不知在谁唆使下居然去申请仲裁,称单位安排其晚上值班没有支付其加班费且社会保险费也没有足额缴纳,所以被迫辞职,要求我们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值班我们已给了补贴,社会保险费我也是按政策缴的,我没想到自己好心没好报,反被咬一口。请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补偿金我该付吗?  读者董先生董先生: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强迫劳动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条款是用人单位存有过错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行使的特别解除权。而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诚信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恶意不缴社会保险,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老倪辞职后要求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之一是单位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那么单位安排值班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呢?对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意见是,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原工作,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提供加班待遇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老倪值班的情形即属于上述无须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老倪的第二个理由是你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劳动者辞职但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问题成因复杂,且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变动且滞后的,加之该条规定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故在实际适用中掌握较为严格,仅限于用人单位在2008年后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主观恶意。按你所述,单位为老倪缴纳过社会保险,只是老倪认为数额不足,这其中可能存在双方对缴费基数认识的不同。是否足额缴纳,你们双方可咨询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如果确实少缴了,单位应当补缴。但未足额缴纳社保并非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老倪以此为由要求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依据的,你不用过于担心。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努力。给予员工必要的关爱是凝聚人心、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许多企业成功的秘诀之一,希望你们不要以偏概全,和老倪解释清楚,相信问题能够妥善解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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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补交保险,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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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自愿放弃为由不上社保-中新网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自愿放弃为由不上社保
  林某于2010年11月到某公司担任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林某入职时,公司提出以支付部分现金的形式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表示同意并应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2011年7月,林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遭到拒绝,遂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保费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1年9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林某请求。全总法律部专业人士对此案进行了剖析。
  法律贴士
  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凡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林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林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林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特别提醒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假如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除了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外,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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