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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赔不赔,你真的懂吗?意外伤害保险赔不赔,你真的懂吗?记得回望8百家号正确理解意外伤害的含义――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谈起案情介绍日,甲趁乙(甲的情人)的丈夫外出工作不在家之机,来到乙家与其约会,没想到乙的丈夫在这时却回家来了,甲为了不让乙的丈夫发现,当即选择从三楼窗口跳下离开。结果被摔死。经查,甲的单位曾为职工统一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甲妻于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甲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对本案的不同意见1甲妻认为,根据现场勘察可以看出,其丈夫的本意是想从三楼跳到二楼平台,然后再由二楼平台跳到地面,但是当甲跳到二楼平台时,没有站稳,摔到地上,头先着地而死,应属意外,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应该赔偿。2保险公司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对意外有一个很明确的解释,意外事故是指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事故。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意外伤害的赔付条件。甲是从三楼的窗口往下跳致死的,是他主观自愿的,是故意的,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非本意”这一点。由于事故的发生不是意外,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付。3法院认为: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甲的行为不属于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及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以及近因原则的运用问题。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人身保险制度的一种。它是指在保险效力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剧烈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废或需就医治疗,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要深入理解意外伤害保险,首先必须掌握意外伤害的内涵。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左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致伤的事故或是虽然预计到灾害的发生,但由于各种约束、限制不得不接受与自己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来侵害相反的现实结果。意外伤害强调两个方面,仅有主观上的意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有惊无险,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有伤害的客观事实发生而无主观上的意外支持,只能是“必然伤害”或是“故意伤害”,与所说的“意外伤害”仍有差距。因此在表述意外伤害的含义时必须同时反映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避免理解上的偏差和实际工作中的失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是: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意外伤害所伤害的就是这种人的天然躯体,如撞车折断手臂,操纵机械损伤右脚等。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突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非本意”、“外来”、“偶然性”或“突然性”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保险事故。⑴非本意。是指意外事件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的。例如,一架正常航行的飞机因机械失灵坠毁发生空难,这种结果违背乘客乘坐飞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乘客在搭乘飞机时能够预见的,故属于意外事件。特别是有的意外事件,尽管本人能够预见到事件将要发生,也可以采取防范措施加以避免,但基于法律的规范或恪守职业道德不能躲避。例如一家银行职工面对持刀抢钱的歹徒为保护国家财产挺身与歹徒搏斗受伤,仍属于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非本意”一词是指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而言,而人的内心世界微妙复杂、瞬息万变,这也是纠纷中争论最炽的一个焦点。所谓本意,应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希望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说追求某一目的的达成;另一方面,当事人预见到了或应当预见到了某一结果的发生,仍然放任、不去阻止此种结果的发生。前一方面可视为当事人对损失结果的主动行为而少有争议,对后一方面的确定标准则多有口角。有专家认为,当事人应当预见损失后果而其因疏忽大意、过于轻信而未能预见的,仍应排除在意外事故范围之外。⑵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伤、不慎落水致死、遭雷击而致残、蛇咬而致死,以及煤气中毒等等即是。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如因贫血而跌倒致伤,则不属意外事故,而为健康原因。⑶所谓“偶然性”是相对于必然性而言的。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事件称为偶然性事件,正因为通常情况下不发生,所以才无法预见。必然性事件或几乎是必然的事件,被保险人就应该能够预见,而且可以防备,不属于意外事件。比如被保险人在城市中被狂犬咬伤和被蚊虫叮咬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件,在城市中被疯狗咬伤一般是少见的、偶然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伤害;而在一定地区、一定季节被蚊虫叮咬几乎是必然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人理应预见得到,则不属于意外事件。又比如某地区夏季持续高温,中暑事件经常发生,那么就算不得什么意外;但如果某地区本来是避暑胜地,但这一年气温与历年同期气温有明显差异,过高的气温导致了被保险人中暑,因为是被保险人根据一般常识无法预见的偶然事件,所以后者属于意外伤害。所谓“突然性”是指事件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讲,来不及预防,即指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例如爆炸、飞机失事、空中坠落物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均属于意外。但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铅中毒和矽肺,尽管也属于非本意、外来的因素所造成的,但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长期接触有毒物质而形成的职业病,结果和原因之间不具有瞬时联系,故不属于意外事件。3、伤害是非故意诱发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是偶然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其实质是要杜绝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有意诱发意外或是用保险有效期以外的意外伤害来欺骗保险人的行为发生。故意自我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故意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伤害,比如自残、自虐行为,这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因此也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承保范围。故意诱发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最终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识、主动行为的诱发或推动,比如故意穿得很少在冬季进行户外活动引起冻伤。但在特殊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必须作出某种行为,亦构成意外伤害。如被保险人居住的三层楼房失火,火从二楼向楼上蔓延。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侧边窗户跳下去,造成残疾。从中可以看出,造成被保险人残废的事故,是被保险人故意跳楼造成的,但被保险人故意跳楼是出于当时形势所迫,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求生行为。就其真实意愿来说,是非本意的,也属于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的,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人应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而不能以故意行为或自杀行为为由,拒绝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笔者说结合本案,笔者认为,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结合当时的情况,甲跳楼离开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不符合意外伤害中的“非本意”、“外来性”的特征。此外,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预见到从三楼跳下的严重后果,虽然甲的本意不想死,但在本案中,他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意外”的含义,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被保险人居住的三层楼房失火,火从二楼向楼上蔓延。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侧边窗户跳下去,造成残疾的话,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承保范围呢?我们认为,由于跳楼是出于当时形势所迫,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求生行为,所以就属于意外伤害。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区分标准有两点:一是看跳楼是否是唯一的选择;二是看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是否是一种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状态。本案中,甲到乙家约会,约会地点不属于正常的生活、工作、娱乐场所。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把道德层面的因素考虑进去了?这是原告方一直怀疑的问题。我们认为,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保险法是适用的。但依据法理,如果特别法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可以引用一般法中的基本原则判案。但结合本案,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对承保范围规定的很具体、很明确,所以无须引用基本原则。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记得回望8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 我走得很慢但我从不后退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中意乐安逸B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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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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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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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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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买意外保险?意外保险的重要性不可小觑
来源:中国平安
& & 意外保险作为一款最基础的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意外无处不在,大到航空、水陆交通事故等原因丢掉性命或严重伤残,小到猫抓狗咬、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意外医疗费用,所以,购买一份,以最小的投入,为我们的生活准备一把隐形的保护伞。为什么要买意外保险?看了下面这个例子您就会知道。& & 高先生趁着五一小长假带着妻子和5岁的儿子自驾出游,可是意外总是那么的不近人情,十分不幸地在高速路上遭遇追尾事故,紧急中李先生为了保护身边的妻子和儿子,将方向盘打向自己这边,妻儿得救了,高先生却永远的离开了。妻子悲痛万分,面对年幼的儿子和未偿还的25万元的房屋贷款,妻子甚至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在整理遗物的时候找到了高先生在五年前儿子出生时购买的意外保险45万元的保障计划,由于高先生驾驶的是自己的私家车,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双倍赔付,于是妻子找到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最快的时间内将90万元巨款送到了高先生妻子手中。意外保险的雪中送炭,让高先生的妻子在一片黑暗中看到了光明,找到了活下去的动力。& &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为什么要买意外保险。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许是很小,可是也许就在那么一个瞬间,这个意外会让你的家庭支离破碎,连生活下去的希望都渺茫了,为什么要买意外保险?为什么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后期保障生活做的更好呢?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与价格都是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我们应该努力打造安全稳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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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xe6
[单选] 意外伤害保险适合于团体投保的最主要原因在于()。
A . 保险金给付多B . 投保方式灵活简便C . 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D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多,选择余地比较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承保时不出立保险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 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团体平安伤害保险。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不出单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不出单"是指()。 只要预约保单,不需要正式保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口头约定。
不出立保险单,以其他有关单证为保险凭证。
不需要任何凭证就可获得保险保障。
通常情况下,满足"非本意""外来的"和"突然的"三个要素的"意外"所造成的伤害()。 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围。
并不一定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围。
经过特约之后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围。
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围。
钱某投保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停工保险。在一次保险意外事故中钱某受伤,住院两天后痊愈,则()。 保险人部分支付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补偿治疗期间因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劳动收入。
保险人不补偿治疗期间因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劳动收入。
保险人支付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适合于团体投保的最主要原因在于()。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 &8.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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